..續本文上一頁那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形成與流傳中,面對當時獨立流行,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戒經」,有些持律者,也就錄取所有的布薩儀軌,附列于「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附錄進去的,既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所要分別的;沒有分別解說,也就不會受到重視,而形成存缺不一 [P129] 的現象。如『銅鍱律』沒有「序說」,也沒有波羅夷法的「標類起說」。『僧祇律』僅存「比丘尼比尼」中,僧伽婆屍沙法的「結問清淨」一段。『根有律』錄有自部的「序說」,及「結說」的偈頌部分。在八篇的分別解說中,僅存「僧伽伐屍沙法」、「泥薩祇逸底迦法」的「結問清淨」。『根有苾刍尼律』,最爲雜亂!「波羅市迦法」、「僧伽伐屍沙法」,僅有「結問清淨」。「衆學法」僅有「標類起說」。「泥薩祇波逸底迦法」、「波逸底迦法」、「波羅底提舍尼法」 ──叁法,前有「標類起說」,後有「結問清淨」。從各部廣律的存缺不一而論,「波羅提木叉經」的布薩儀軌,曾部分或全部的被錄入「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由于不是分別解說的對象,不受重視,不免形成零落不堪的現象。
總之,「波羅提木叉」──「戒經」,起初專指八篇(對儀軌部分,姑且這麼說)條文,爲「經分別」所分別的經本。現存各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爲布薩所用的「戒經儀軌」。
注【19-001】僧祇戒本,前列「六念」,末有贊戒功德頌,不是「戒經」的本文,而是譯者所附錄的(大正二二‧五四九上、五五六上)。
注【19-002】如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考定(二二六──二二九)。
注【19-003】『摩诃僧祇律私記』(大正二二‧五四八中)。 [P130]
注【19-004】『出叁藏記集』卷叁(大正五五‧二一上)。
注【19-005】『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下)。
注【19-006】『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八上)。
注【19-007】『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叁上)。
注【19-008】『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附有八頌(大正二四‧九一0下──九一一上),也是取『四分律』初頌意而成。
注【19-009】『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四九上)。『彌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四下)。『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叁‧四七0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0下)。
注【19-010】『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五五下──五五六上)。『彌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0 0上──中)。『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叁‧四七八下──四七九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八上)。
注【19-011】『長部』 『大本經』(南傳六‧叁六一──叁六八、四二一──四二二)。
注【19-012】『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0上)。
注【19-01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叁七叁)。
注【19-014】如七佛觀緣起成道,見『相應部』 「因緣相應」(南傳一叁‧六──一五)。『雜阿含經』卷一五(大正二 ‧一0一上──中)。
注【19-015】『出曜經』卷二五(大正四‧七四一中──下)。 [P131]
注【19-016】『增壹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下──七八七中)。
注【19-017】『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注【19-018】『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下)。『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二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
注【19-019】『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叁‧六二八上)。
注【19-020】『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19-021】『摩诃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叁九六上)說:「波羅提木叉者,十二修多羅」,「聖語藏本」缺「二」字。又卷二0(大正二二‧叁八六中)說:「教令學十二事,十二事者,所謂戒序,四波羅夷……隨順法」。雖標說十二事,內容實爲十事,就是十修多羅,可見「二」字都是衍文。
注【19-02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八──叁00)。
注【19-02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叁──一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下)。『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都有同樣的記載。
注【19-024】『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二二七)。
注【19-02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七──叁0四)。
第二節 波羅提木叉經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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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五部經的原始類集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戒經」,除去布薩pos!adha的儀軌部分,分爲八法(或九法),是以學處s/iks!a^pada爲主的。佛的製立學處,不是分門別類的擬訂規章,而是「隨犯隨製」;或輕或重,或先或後的製立出來。雖或有重製與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文句。佛在大衆中製定,要傳達給大衆──比丘bhiks!u或比丘尼bhiks!uni^,一致遵行。在這種情況下,佛的常隨弟子中,于學處特別重視的,會將這些學處誦持起來;就有持律者vinayadhara出現。但輕重次第不一,實在是不容易憶持的(1)。這自然會依罪犯的輕重,而形成部類。波羅提木叉的類集,成爲部類次第,與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製度,關系最爲密切!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傳說爲了使弟子們容易憶持(2),但實際上,已重于維護僧伽sam!gha 的清淨(布薩的主要意義)與和合。從開始製立學處、傳誦、分別、學習(也名爲「說波羅提木叉」),到成爲布薩的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應有一時間上的距離。大概的說,什麼時候起,由德化的而移入「律治」的;由佛略說教誡,而移入聲聞弟子主持的說(威德)波羅提木叉,也就是什麼時候,有「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因爲如沒有部類次第集成的「戒經」,在布薩 [P133] 時是無法誦說的。以佛叁五歲成佛,五五(或六)歲而選阿難A^nanda爲侍者來說,佛在六0歲左右,漸入晚年,定住的時間多了。法務漸由舍利弗S/a^riputra、大目犍連Maha^maudgalya^na 攝導主持,分化各方。作爲布薩所用的「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極可能在這一期間成立。
「戒經」的部類集成,從佛世到部派分立,組成現存「戒經」的八篇,是經曆了多少階段;最初是集爲「五部」的。律分「五篇七聚」,是律家所熟悉的名稱。「五篇」是一切部派的共同傳說,而七聚是部分學派的傳說,意見也沒有一致。「五篇」,實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原始部類而來,『僧祇律』稱之爲「五綖經」,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說:
「布薩時,應廣誦五綖經。若有因緣不得者,應誦四、叁、二、一,乃至四波羅夷及偈,余者僧常聞」。
「五綖經」,也稱爲「五修多羅」su^tra(3)。五部是被稱爲經的,如說:「百四十一波夜提修多羅說竟」(4)。如約五部經而作罪的分類,名爲「五衆罪」(5),五衆是五蘊Skandha 或五聚khandha的異譯,就是「五犯聚」pan~ca-apattikkhandha^。『僧祇律』又稱爲「五篇」,如卷一二(大正二二‧叁二八)說:
「犯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毗尼、以是五篇罪謗,是名誹謗诤 [P134] 」。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誦律』,也但立「五種罪」(6)。『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也都說到「五篇戒」(7)。「五修多羅」、「五綖經」,約波羅提木叉的五部說;依此而爲犯罪的分類,成「五犯聚」或「五篇」。「五綖經」,實爲「戒經」的原始類集。
『僧祇律』稱波羅提木叉爲五部經,因而想到了「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有廣說,有略說,在各部廣律中,有「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共同傳說。依『僧祇律』,這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而分的。卷二七所說,依「五綖經」,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叁九六上)也說:
「若布薩時,廣說五衆戒。若複不能者,當廣誦四衆戒。若複不能者,當廣誦叁衆戒。若 複不能者,當廣誦二衆戒。若複不能者,當廣誦一衆戒及偈,余者僧常聞」。
依五部經,成爲五種說波羅提木叉;大衆部Maha^sa^m!ghika所傳,表示了說波羅提木叉(還沒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羅提木叉的傳誦中,漸漸的從五部而成爲八部;說波羅提木叉序,也…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叁章 波羅提木叉經》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