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成爲「戒經」的一分;大衆部更成立「十部修多羅」──九法及序。以後來完成的「戒經」,配合「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老傳說,部派間就不免意見紛纭。如『銅鍱律』、『十 [P135] 誦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說,『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論』所說,是較爲普遍的一流(8)。「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這樣的: 1.誦波羅提木叉序。 2.誦序及波羅夷。 3.誦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屍沙。 4.誦序、波羅夷、僧伽婆屍沙及不定。 5.誦全部。
另有一流,如『毗尼母經』、『四分律』的第二說(9)。『僧祇律』的「四說」(10),似乎是這一傳說的訛脫。這一流的傳說是這樣的: 1.誦戒序及波羅夷。 2.誦戒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屍沙。 3.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屍沙及不定。 4.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屍沙、不定及尼薩耆波逸提。 5.誦全部。
此外,還有『四分律』的第叁說、第四說(11),不知屬于什麼部派。「五種說波羅提木叉」, [P136] 是一致的古老傳說。配合後代組織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見不一。反顯得『僧祇律』的傳說,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經,分「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總之,五部經是戒經的原始部類,原始的組織形態。
依五修多羅而爲罪的分類,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稱、意義,各部律的解說與差別,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12),有詳細的引述論列,可爲參考。現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輕次第,與處分不同,略說如下:
1.波羅夷pa^ra^jika^,譯義爲「他勝處」、「墮不如」,爲最嚴重的罪行。如戰爭的爲他所征服,墮于負處一樣。凡波羅夷學處,結句都說:「是波羅夷,不共住」。「不共住」asam!va^sa 是驅出于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資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應得的權利,盡應盡的義務。這與世間的犯了死罪一樣,所以比喻爲:「如斷多羅樹心,不可複生」(13)。
2.僧伽婆屍沙sam!gha^vas/es!a^,譯義爲「僧殘」。這如傷重而余命未絕,還可以救治一樣。犯這類罪的,要暫時「別住」pariva^sa于僧伽邊緣,受六夜「摩那埵」ma^na^pya 的處分。「別住」期間,可說是短期的流放,褫奪應有的權利。等到期滿後,還要在二十清淨比丘僧中,舉行「出罪」a^varhan!a。得全體(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淨,回複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這種重罪,幾乎喪失了僧格,但還有剩余,可以從僧伽中救濟過來,所以名 [P137] 爲「僧殘」
3.波逸提pa^tayantika^,譯義爲墮。五部中的波逸提,應包括「戒經」八篇中的尼薩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nissaggiya-pa^tanyantika譯爲「舍墮」),與單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波逸提。譯義爲「墮」,而形容爲「燒」、「煮」等。這是陷于罪惡,身心焦灼、煩熱,不得安甯的意思。犯了這類罪,應于僧伽中「作白」(報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離僧伽不遠,「眼見耳不聞處」,向一位清淨比丘發露出罪。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譯義爲對說。犯這類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對一比丘,承認自己的過失就可以,這是較輕的罪了。
5.衆學法sam%bahula^h!-s/aiks!a-dharma(14):衆學法的「法」,與波羅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樣,是部類(五部、八篇)的通稱。衆學法的衆,與四波羅夷法的「四」一樣,是條文的數目。所以這一部的專名,只是「學」s/aiks!a;『銅鍱戒經』,正是這樣的。「學」是應當學的事,結句爲「應當學」,與前四部的結句,「是波羅夷」、「是波逸提」的結罪不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與這第五部相當的,『僧祇律』作「越毗尼」Vinaya^tikrama (15);『十誦律』名爲「突吉羅」dus!kr!ta(16)。在罪聚中,越毗尼與突吉羅,後來都被解說爲:通攝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輕罪與重罪。然在五部經的原始組織中,「學」本不是製罪的;即使 [P138] 是非法非毗尼的,約由重而輕的次第說,也應該是極輕的;與越毗尼中的「越毗尼心悔」 sam!vara-ga^mivinaya^tikrama,突吉羅中的「責心惡作」相當。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悔念學」(17),就可以清淨了。
「學」與前四部「學處」不同,這裏應略爲論列:「學」,是于佛法中的學習。在佛的教導開示中,學是應當學的事。內容不外乎叁學:增上戒學adhis/i^lam! s/iks!a、增上心學adhicitta-s/aiks!a 、增上慧學abhiprajn~a^-s/aiks!a。如于應學的事而有所得的,名爲有學s/aiks!a 。如學而圓滿成就,名爲無學as/aiks!a。佛的開示,充滿勸發策勵的意味。如說四谛,就是「應知」、「應斷」、「應證」、「應修」。「學」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別被稱爲式叉罽賴尼s/iks!a^-karan!i^ya^──「應當學」。
上面曾說到,釋迦佛起初以「法」dharma爲教,重于真理與道德的實踐。只是教人學,應這樣,不應那樣。廣律中說: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這樣教導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說:
「彼世尊知弟子疲厭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應念,是事不應念!是應思惟,是不應思惟 !是應斷,是應具足住」。
『銅鍱律』與『五分律』(18),都有類似的說明。這正是釋迦佛沒有製立學處,沒有製說波羅 [P139] 提木叉以前,略說教誡時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衆多了,問題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化)的基礎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這就是隨犯而製立「學處」s/iks!a^pada。「學」,是應該這樣,不應該那樣的開導。如違反了,雖受到呵責、訓勉,但沒有強製糾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禮治,與禮製不合,雖爲社會所呵責與不齒,但沒有強製力。「學處」,是于學有特定軌範,而非依著這樣學不可。「學處」如法律,不只是應該不應該,而是容許不容許。「學處」是以僧伽的和合清淨爲理想而製立的;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執行僧伽的意志,違犯者非接受處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開展中,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的意義廣,學處的內容有限。學處也還是應學的,所以可攝在學的當中。如跋耆子Vr!jiputra比丘,以學處的製立過于衆多,而感覺到不能繼續修學。佛問他:能學叁學嗎?他說:能!其實叁學中的戒增上學,能攝一切學處(19) 。學與學處,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漢譯每籠統地譯爲「戒」。如叁增上學,『鼻奈耶』譯爲無上戒戒、無上意戒、無上智戒(20)。「不應式叉罽賴尼」,意思爲「不合應當學」,卻又譯爲「不應戒行」(21)。『佛說苾刍五法經』,譯學法爲「戒法」(22)。如不淨行學處,有「戒羸不舍」句。「不舍戒」,實爲「不舍學」的異譯。學與學處,漢譯每泛譯爲戒,所以意義的區別不明。而實學爲應學的一切;學處爲屬于屍羅s/i^la學的一分戒條。
「學」──應當學的內容極廣,一部分出家衆的威儀──穿衣、飯食、行來出入、說法、大 [P140] 小便等,在「戒經」的集成時,被組爲第五部分。比丘衆棄家離欲,過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謹嚴的生活。這些威儀禮節,或是傳說的清淨軌式(23);或是適應社會的宗教要求:在出家衆中,漸形成釋沙門S/a^kyas/raman!a的特有威儀,而爲出家衆所應當學的。說一切有部說:這是五篇戒中最初製定的(24);正表示比丘們的行儀,與僧伽的成立同時,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馬勝As/vajit早就以威儀庠序著名。沙門應有的威儀,被組爲「戒經」的第五部分。學與前四部的學處不同,略示方隅,應當學;原始的條款,應簡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視了佛所領導的比丘衆,是過著宗教的集體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儀。或者不注意先學而後學處的實際意義,以爲衆學法沒有一定條數(其實是逐漸舉例加詳而已),所以是後起的,附加的。然從「五綖經」、「五犯聚」、「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看來,在「戒經」的類集爲五部時,學法是早已成立了。
「學」是應當學的;不這麼學,當然是不對的,但起初並無製罪的意義,與前四部不同。在律治精神發達後,漸與學處相近;在依「五修多羅」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爲「越毗尼」或「突吉羅」。起初,佛以「法」爲教,善的名爲法,不善的名爲非法,非法就是惡。如八正是法,八邪是非法(25)。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26)。法與非法,表示了善與惡的早期意義。在佛法的開展中,法與毗奈耶(律),漸被對稱起來。法爲真理與道德的實踐,毗奈耶爲虛妄與不道 [P141] 德(煩惱、惡業)的除滅;原爲同一內容,顯正與遮邪的兩方面。「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這一相對的名詞,普遍流行;在現存的經律中,到處可見。但雖有「法毗奈耶」的對稱,並無實質的不同意義。大概由于學處的製立,「五犯聚」與「五毗尼」的成立,法與律漸爲不同的開展。繼承這一傾向,佛滅後的聖典結集,也就爲法與律的各別結集。學處製立以後,違犯…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叁章 波羅提木叉經》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