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種植樹木以供遮蔭,多掘水井令人畜使用”;在別章亦提到孝順父母、布施親友及宗教師、不屠殺生物、保護犯人、多子女者及老弱者等等,並于各處宣導不殺人畜、保護生命。可知他在自覺法之後約二十年的在位期間,不斷地向全世界人民倡導不殺生等,以促進和平福祉。我認爲其法即如前所述,是根據佛陀的教法而來的。
根據原始經典,釋尊的教法皆是法。提到何謂“法”(dhamma,dharma),[9]阿育王是很具體地以不殺生爲主,但是在原始經典中,所謂“見緣起者即見法,見法者即見緣起”,“法”是指作爲佛陀教法之根本的緣起道理。也就是,佛教乃緣起之教,此稱爲“法”。綜合原始經典中“法”一語的用例,可整理出法有四義:1.教(pariyatti,desanā),2.因(hetu),3.德(gu
a),4.無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 非有情、非靈魂性、空性)。
第一、所謂“教”,即佛的教法,此意味著佛教的宗教性,其理想是聖(覺悟)、靈性,這是將法作爲“宗教的佛教”之意而使用。
第二、“因”者,是說佛陀的教法皆是具有合乎因果道理之合理性者,其理想是真理、真實。以“真理”之意來使用“法”一語者,即是此義。
第叁、“德”者,意指社會生活中人倫之德的倫理性,其理想是善或正義。法是合乎倫理道德或宗教性的善,法意味著「善”者,即是此義。
第四、“無我性”者,意指其他宗教或哲學所沒有的,是佛教所獨特的無我或空。這是一切法無我或空的狀態,表示佛教的理想是于一切時采取無我或空的態度。亦即,i. 認識到一切法皆沒有所謂自性之實體本體,即“無自性”(空、無我),ii.同時也含有如下的實踐意義:對于一切,應具有去除我執、我欲的“無所得”(無我、不執著)之態度。又,若能徹底實踐無我、不執著,則能iii. 合乎法則、自由自在地行動,亦即“無挂礙”(無礙自在)。佛教實踐到究竟處,能自然而然合乎法則的“法爾如是”者,即是此義。此境界雖爲大乘佛教所強調,但是應可看出原始佛教的無我亦包含此義。
總之,作爲法之內容的1.宗教性(聖),2.合理性(真),3.倫理性(善),雖然其他宗教或哲學亦有所論及,但是唯有佛教特別強調4.無我性(空無自性、空無所得、空無挂
),爲了使前面的聖、真、善叁者完美,必須加上第四的無我性(空性),此即佛教的“法”之特質。
[10]以上總說佛教所說的法有1.教、2.因、3.德、4.無我性四項意義,如前所述,這是把1.宗教性(聖)、2.合理性(真)、3.倫理性(善)、4.無我性(空)道理之規範(norm)作爲法,而不論如來有無出世或教示,此法皆爲永遠存在之理法。這正好與近世西方哲學之祖康德把1.純粹理性(真)、2.實踐理性(善)、3.審美理性(美)作爲規範,說成是永遠的道理相呼應。
但是,因爲在佛教的原始經典中,並未談到美或藝術,所以康德的3.審美理性在佛教中是沒有的;雖然如此,佛教的4.無我性(空)是說心調和的無诤或和平者,因此也可說其與調和外在的風景、事物等美或藝術相對應。佛教于後世所出現的佛像、佛舍利塔等雕刻、繪畫、建築,在日本也有禅宗的石庭或寂靜、空靈歌謠音樂等的産生,這些也可被包括在 4.無我性(空)中吧!
以上是前述四者作爲法(理法),但是,佛教除了以此(a)作爲規範的法之外,尚有(b)一切法或諸法的“法”(事物),它被使用[*的程度]不下于(a)的規範之法,因此,必須明了此一差別。在印度語中,(a)和(b)同樣都是"dhamma,dharma"一語。
(b)作爲“事物”的法,是在六根、六境中所說的法,也就是,作爲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對象的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中的第六項之法。此法是作爲意根(意識)之對象的“事物”,內心所想的“事物”皆是法。此中,一切凡聖、迷悟、善惡、真僞、美醜、苦樂、權實、有無等“事物”皆是法。由于(a)作爲規範的法與(b)作爲“事物”之法完全不同,所以應將二者做明確的區分。
又由于法中包含許多阿育王之法所強調的,不殺生或慈悲等與生命相關之內容,因此,以下就從近代性的角度來考察法的意義。[11]
(叁)佛教“法”的近代性解釋
前節已介紹過,作爲佛教基本立場的“-法”,具有聖、真、善、空(包括調和之美)四項特質,若從近代性立場來解釋,可說佛教之法是 1.批判主義者,2.人文主義者,3.和平主義者。
【第一、法是批判主義者】
第一、法是批判主義者,釋尊常從批判性的角度,合理性、倫理性、宗教性演說其教法,認爲于其中不可有我見(自我爲中心)、邪見(否定善惡因果)、迷信邪教(錯誤的信仰實踐)的立場。佛常站在此一批判性的立場,批判外教的理論學說或信仰實踐。其例散見于原始經典,今省略不提。
【第二、法是人文主義者】
第二、人文主義者,由于佛陀的教法是從a. 生命的尊重與人格的尊嚴,b. 社會人類的平等無差別,c.民主的立場來說的,所以想對此等簡單地做一考察。
a.佛教把重點放在生命的尊嚴與人格的尊嚴上,對于生命或人格的價值給予正確的評價。亦即,i.不論是對人類或其他動物,皆不可任意殺傷。此可從如前所述的,在佛教的在家戒[1]、十善或十惡業中,皆以不殺生爲第一位、以殺生爲最大的罪惡得知;亦可從阿育王法敕文所強調的,作爲法之第一要件:不殺生、愛護生命得知。
又,ii.關于人格的尊嚴,在原始經典中多處提及,謂不可依出身、家世或職業,衡量一個人的人格價值,而印度的階級差別也是不合法[*理]的;這可從釋尊認爲一切人的人格應依其品德或行爲來判斷,又應承認一切人的人格尊嚴或價值得知。舉例來說,有經典提到,譬如婆羅門等貴族用芳香的栴檀等高價格的木頭所生起的火,和奴隸族等用惡臭肮髒的木頭所生的火,在火的作用上並沒有差別;同樣地,在作爲人的價值上,[12]也並沒有階級上的差別。
所謂真正的婆羅門,並非根據其種族、家世、階級或職業而定,不論是任何種族或階級的人,只要其知識、行爲與婆羅門相稱,即是婆羅門。在《經集》3.9《婆私吒經》、《法句經》<婆羅門品>等中,有偈頌提到如何才是真正的婆羅門。在此,釋尊不把“婆羅門”這個詞語說成是階級職業性、傳統性的婆羅門,而是用有真正價值、理想性的婆羅門的意義來說明。釋尊希望將當時墮落的、形式化的婆羅門,複原爲真實的婆羅門,或許佛才因此自稱爲真正的婆羅門吧!總之,在原始經典中,認爲正確說“法”,並付諸實踐者,才是真正的婆羅門。
b.人文主義的第二點:意味著法是社會人類的平等。不應因種族、民族、國家,或階級、職業、宗教信仰、教養、老幼、男女而有差別,在原則上一切皆平等,不過因特質能力、善惡行爲而價值評判有所不同。在此分成i. 階級無差別、ii. 男女無差別、iii. 怨親平等叁項來看。
i.階級無差別:如前項所述,不論何種出身或階級,若能實踐法,即是實質上的貴族;若行非法,則是賤民。今引《經集》之例說明之。
462 不問出身,只問行爲。
火從[芳香或惡臭等一切]薪所生。
即使是卑賤者[,依法]也能成爲牟尼、
有智、高貴、有慚而謹慎者。
620 我不稱依家世者爲婆羅門,
他是“卑喚﹝別人﹞:“喂,你啊!”的人”,[2]
[13]他其實是有所得者。
唯有一物也不執取者,
我才稱他是[真正的]婆羅門。
116 [出身雖好,但是]有忿、有恨及僞善者、
具惡邪見及诳惑者,
彼即是賤民。
124 自己若無法以財富,
養育已過盛壯而年邁衰老的父母者,
彼即是賤民。
此類偈頌多處可見,故省略之。
其次,ii.關于男女無差別,在原始經典中的例子很少。或許是環境使然,雖說女人有不能成爲佛陀、轉輪王、帝釋天、魔王、梵天之五障,並有五穢惡等,但是佛的養母摩诃波阇波提仍然透過阿難,向釋尊懇求成立女性自己的比丘尼僧團,結果爲佛陀所拒絕,無論如何也不肯答應。阿難就請示佛陀,女人修行之後,能否成爲須陀洹(初步的聖者)或阿羅漢(最高的聖者)?佛回答,女人和男子一樣皆可開悟而成爲聖者。阿難于是以摩诃波阇波提扶養釋尊的恩德爲理由,懇求佛陀讓她出家爲比丘尼,佛因而不得不同意。但是佛提出條件,要求比丘尼對比丘必須遵守八種尊敬事項(八敬法),才能允許出家。這八種的要義是:比丘尼須絕對敬重比丘,生活、儀式等一切皆在比丘的管理之下,須接受比丘的指導。盡管如此,釋尊仍說,由于比丘尼僧團的成立,使得本來可以持續千年的正法,減少爲五百年。這是因爲不得不承認一般女人﹝*與男人﹞的差別之故吧!或許就當時的印度而言,這是妥當的常識。
iii.怨親平等者,是以佛教的慈悲觀爲基礎。所謂的“慈悲觀”,是說入慈心叁昧之禅定,對四方[14]上下一切方向的人或動物,不僅包括自己所喜愛的人,即使是與自己無關的、或是有仇之怨敵,以及或強或弱的一切動物、一切衆生,皆以無怨恨、無嗔惱、無痛惱、和平安樂的慈愛之念對待之,常令此念遍滿四方。若能徹底此一慈無量之慈心叁昧,自他皆能得大功德,得到社會人生的和平福祉。又慈心叁昧有十一種功德,今省略之。
c.人文主義的第叁點:民主性。釋尊無論在國家政治,或佛教僧團的運作方面,皆主張必須民主。釋尊入滅前,在從摩羯陀國北上的最後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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