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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的生命观

  原始佛教的生命观

  [3]在原始佛教中,对于人类乃至一般动物的生命,是做如何的考察或抱持何种态度呢?我认为可从三方面来看:(A)对其他生命或人格,(B)对自己的生命或生活,(C)对生命的客观性见解。因此,我想先从不杀生来说明。

  一、对其他生命的观点

  (一)不杀生的思想

  在原始佛教中,虽然对于自己的生命及其他的生命皆作叙述,但是似乎仍以后者居多。不只是对人类的生命,对于人类以外的动物之生命亦深加考虑。

  例如,在释迦国的年度节庆中,其中之一是春季的农耕祭。释尊十四、五岁时,和父亲净饭王及大臣们一同出席农耕祭,他们从搭建在树下的看台,观看五百头牛在广大的田地上耕田的情景。田里的土一被犁掘起,麻雀等小鸟便飞了过来,啄食[4]爬出土中的蚯蚓、小虫等。然而飞到田地四周的许多小鸟,又遭到从高空俯冲而下的鸢、鹰等猛禽类的突袭。如此弱肉强食的景像,一般人似乎看得觉得很有趣,但是释尊虽然年少,却感到十分难过:就像世间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杀戮一样,在自然界也是互相残杀;他思索着:是否有和平无争的生存方法?于是他陷入沉思中,而进入了初禅的精神统一状态。根据佛传的描述,从年少的悉达多太子身上所发出的光明,使座位上的树荫也消失了,此一不可思议的现象让父王及大臣们不自觉地向太子顶礼。

  总之,释尊从年少开始似乎就对生老病死等很敏感,尤其是对于作为生老病死根源的自他生命有着深刻的关心。后来他为了要彻底解决生死问题,甚至捐弃皇太子之位,舍弃父母、妻子而出家,经过六年多的修行之后,解决了人生问题,成为佛陀而说法,开创了新宗教─佛教。

  佛教制定了佛弟子及信众日常生活所应遵守的戒律,强调不论是出家或在家的佛教徒,皆不应杀伤其他生命,而应善加爱护。在家五戒中,第一是不杀生戒,不杀害其他生命被认为是促进众生、社会和平幸福的第一要件。佛教亦说十善业及十恶业,列举十种重要的善恶行为,而十善业的第一即是不杀生,十恶业亦以杀生为首。可知爱护或夺取人类及其他众生的生命,被认为是佛教中最大的善恶。

  但是,并非只有佛教才说不杀生,释尊当时的印度其他宗教也说不杀生。正统派方面,在佛教以前即已存在的初期的《歌者

  奥义书》中,提到婆罗门的五大义务:苦行、布施(不盗)、正行(不邪淫)、不杀、实语(不妄语),其中即有不杀生。又比佛教早先成立的非正统沙门耆那教中,也立不杀、不妄语、不盗、不淫、无所得等五大誓,这些与佛教在家五戒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相似。尤其是耆那教[5]和佛教一样,将不杀生放在第一位。耆那教不杀生的思想比佛教更为严格,极端到几乎成为一种形式主义的程度。除了绝对不准杀害蚊蝇等昆虫之外,狩猎、渔业当然不必说,连农业畜牧等有意无意的杀生也不被允许,因此,即使是在家,也禁止从事这类职业,而与杀生完全无关的商人便成为耆那教主要的信徒,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今天。佛教虽然不像耆那教那么严格,但是对于不杀、爱护众生,却有着十分合理的立场。

  相较之下,正统派所说的不杀生并未如此严格。因为正统的婆罗门教从西元前十二、三世纪的吠陀时代,至西元前八、九世纪的梵书时代为止,人们一向都是从事畜牧,所以就和犹太教、基督教、回教等一样,不杀牲畜便无以维生。为了向神灵祈求,令其欢喜,牺牲肥硕的畜兽,将之奉献给神被认为是有必要的。因此在正统派中,将山羊、羊、马等作为祭品献神,甚至在重大的祈愿中,连活人也被作为祭祀的牺牲,所以在婆罗门的祭典中,有马祀(a

  va-medha)、人祀(puru

  a-medha)等。这是由于国王及诸婆罗门以自我为中心,

  夺取他人或动物的生命,图谋自己的幸福与荣华,对于其他生命完全不予以尊重及考虑之故。不只是婆罗门教,以畜牧为主的犹太系、阿拉伯系等宗教,也不像以农业为主地区的宗教那样,强调不杀生;由于自然环境的影响,所以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吧!

  本来以畜牧为主的婆罗门教,到了西元前六、七世纪的奥义书[*时代],为何会把不杀生规定成一种义务呢?婆罗门教虽然后来平民化而成为印度教,但是即使成为了印度教,在复古的笈多时代(西元后四、五世纪)或《摩奴法典》等中,也有马祀、人祀的恢复或规定。不过,印度教吸收了许多佛教思想的长处,也规定不杀生、不饮酒等;促使印度独立的圣雄甘地亦最为重视不杀生(ahinsā)。

  在印度,不杀生思想产生的理由有那些?对于这方面的探讨虽然并不多,但是依我个人的见解[6],恐怕是由于业报思想的影响吧!另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从奥义书时代开始,文化重心便自畜牧转向农耕地区之故。农耕与业报说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根据业报说,认为不只是人类,其他动物的生命或灵魂,也会依于自己所做的善恶业之果报,善业者投生天国或人间之善趣,恶业者投生地狱、饿鬼、畜生等恶趣(恶道)。亦即由于每个人依据其行为的善恶,出生到善趣、恶趣等各种世界,所以不只是人类也好,其他动物也好,在生生世世的轮之中,彼此有着父子兄弟的亲缘关系。因此,即使是畜牲或虫鱼之类,过去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亲人,若杀害这些众生,便是杀害过去的亲人。如是,一切众生在轮回的过程中,彼此有密切地的关连,于是产生了不仅是人,连畜牲、虫鱼之类也不可任意杀害的不杀生思想。

  在佛教中,比丘受戒时,也说不杀生,作为“不应作”(不可以做的事情)之一,其文如下:

  受具足戒后的比丘,不得故意夺取有情─下至蝼蚁的生命。若比丘故意夺取人命,或堕胎(杀胎儿),彼非沙门,亦非释子(释尊的弟子)。

  是说不得杀害蝼蚁,若杀人或胎儿,即失比丘沙门的资格。根据戒律的规定,故意的杀人罪结驱出僧团的波罗夷罪;杀其他动物则结波逸提罪(单堕)之轻罪,经由诚心的反省忏悔即可得到宽恕。在与杀生有关的比丘波逸提罪中,除了断畜生命之外,尚有掘地、伐木、使用或饮用有虫的水等等,这些都是为防范杀生而制定的。比丘七种携带品之一的“漉水囊”,也是为了不杀水中的小鱼或昆虫之故;比丘们在雨季三个月期间之所以不游行,也是为了避免踩死生长茂密的小动植物之故。

  此外,正统婆罗门教在业报说尚未出现之前,依种族、肤色,将人类区别成四阶级,最高的[7]婆罗门阶级被视为人间的神而得以自由行动,最下层的奴隶阶级则连做人的资格也不被承认,他们被视为财产而买卖。根据吠陀的创造说,认为纯雅利安族的婆罗门,是从创造神原人的头部所造出来的,武士王族从原人的肩所出,庶民族从腿,非雅利安之达罗毗荼(*Dravida)族的奴隶族则从原人的脚部所生。人类以外的动物则被认为不具灵魂,是属于奴隶以下的物质性存在,此与犹太教或基督教的创造说多少有些类似。该说认为,神用尘土创造近似神的人类,吹进生命的气息(灵),所以唯有人类才具有灵魂,其他动物是不具有灵魂的物质性存在,是为了侍奉人类而被神所创造的。此与古印度的吠陀思想一样,皆是以人类为中心,而在人类之中,又以被神所选上的民族或信仰神者为中心,不信者或其它民族则被视为劣等。由于没有人类平等或万物同根的思想,对一切众生不能一视同仁,而把人类以外的生物说成是不具灵魂者,因此对一切众生并未产生不杀生的思想。

  (二)阿育王的不杀生与法

  西元前三世纪,阿育王自己颁布法文,将它刻于印度内外各地的岩石上,有许多残存至今。依据法文的描述,阿育王即位后八年,征讨东海岸地带的迦陵迦(*Kali

  ga),在此战役中,俘虏敌兵十五万,士兵战死十万,民众死伤之数复倍于此,他们的妻儿、家属流落街头,生活陷于困顿。阿育王感到战争实在是一件悲惨的事情,对人民遭受到的不幸与苦难,深感痛苦,他将责任归咎于自己的企图讨伐而大感后悔,对于自己的罪业,感到无比的悲痛。虽然拜访了许多能治疗此苦恼的宗教师,但是内心仍无法获得满足,最后遇到佛教的高僧,听闻其教法后,心灵才算得到安慰而皈依了佛教。据说他后来为了学习佛教的理论及实践,曾有一段时间进入佛教僧团中修行。

  [8]在皈依佛门两年期间,他对于佛教所传授的理论及实践便能大略的掌握,得到“此即是佛法”的确信后,考虑到若不依此教法,便无法得到世界人类真正的和平,于是约从即位的第十二年开始,决定将自己所修得的“法”弘传到自己的领土,以及当时所能触及的世界其它地区。与其说此“法”是佛教,毋宁说它是佛教所说的社会人生的理想。无论任何地方、任何时代、任何人,与作为宗教的佛教无关,它都是每个人所需要的。而藉由法的弘传,使得本来局限于印度一部分地区的佛教,得以遍及全印度,乃至扩大到邻近区域。根据阿育王的法文,可知传送法文或法使节的地区,从印度半岛全部,向南或东至锡兰、缅甸沿海地带;西北则从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遍及当时希腊世界的小亚细亚、马其顿、叙利亚、埃及、塞蒲路斯(*kypros)等地。

  根据刻于岩石或石柱的法文来看,阿育王所说的“法”(dhamma),内容虽然是慈悲、布施、真实及[身语意]三业的清净等,但是具体上最强调的是禁止杀生。即位十三年之后,在最初所颁布十四章法文的首章中,提到“不得屠杀任何生物作为牲祭祀之用,亦不得举行[肉食之]宴会。从前在自己宫中,每日杀鸟兽百千以供食用,今后只需孔雀两只、鹿一头,进而希望连这些也能废止”;第二章提到“在国内各地建造人或动物的医院。栽植药草,运输药用之树根或果实至内外各地,于国内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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