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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的生命观▪P2

  ..续本文上一页种植树木以供遮荫,多掘水井令人畜使用”;在别章亦提到孝顺父母、布施亲友及宗教师、不屠杀生物、保护犯人、多子女者及老弱者等等,并于各处宣导不杀人畜、保护生命。可知他在自觉法之后约二十年的在位期间,不断地向全世界人民倡导不杀生等,以促进和平福祉。我认为其法即如前所述,是根据佛陀的教法而来的。

  根据原始经典,释尊的教法皆是法。提到何谓“法”(dhamma,dharma),[9]阿育王是很具体地以不杀生为主,但是在原始经典中,所谓“见缘起者即见法,见法者即见缘起”,“法”是指作为佛陀教法之根本的缘起道理。也就是,佛教乃缘起之教,此称为“法”。综合原始经典中“法”一语的用例,可整理出法有四义:1.教(pariyatti,desanā),2.因(hetu),3.德(gu

  a),4.无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 非有情、非灵魂性、空性)。

  第一、所谓“教”,即佛的教法,此意味着佛教的宗教性,其理想是圣(觉悟)、灵性,这是将法作为“宗教的佛教”之意而使用。

  第二、“因”者,是说佛陀的教法皆是具有合乎因果道理之合理性者,其理想是真理、真实。以“真理”之意来使用“法”一语者,即是此义。

  第三、“德”者,意指社会生活中人伦之德的伦理性,其理想是善或正义。法是合乎伦理道德或宗教性的善,法意味着「善”者,即是此义。

  第四、“无我性”者,意指其他宗教或哲学所没有的,是佛教所独特的无我或空。这是一切法无我或空的状态,表示佛教的理想是于一切时采取无我或空的态度。亦即,i. 认识到一切法皆没有所谓自性之实体本体,即“无自性”(空、无我),ii.同时也含有如下的实践意义:对于一切,应具有去除我执、我欲的“无所得”(无我、不执着)之态度。又,若能彻底实践无我、不执着,则能iii. 合乎法则、自由自在地行动,亦即“无挂碍”(无碍自在)。佛教实践到究竟处,能自然而然合乎法则的“法尔如是”者,即是此义。此境界虽为大乘佛教所强调,但是应可看出原始佛教的无我亦包含此义。

  总之,作为法之内容的1.宗教性(圣),2.合理性(真),3.伦理性(善),虽然其他宗教或哲学亦有所论及,但是唯有佛教特别强调4.无我性(空无自性、空无所得、空无挂

  ),为了使前面的圣、真、善三者完美,必须加上第四的无我性(空性),此即佛教的“法”之特质。

  [10]以上总说佛教所说的法有1.教、2.因、3.德、4.无我性四项意义,如前所述,这是把1.宗教性(圣)、2.合理性(真)、3.伦理性(善)、4.无我性(空)道理之规范(norm)作为法,而不论如来有无出世或教示,此法皆为永远存在之理法。这正好与近世西方哲学之祖康德把1.纯粹理性(真)、2.实践理性(善)、3.审美理性(美)作为规范,说成是永远的道理相呼应。

  但是,因为在佛教的原始经典中,并未谈到美或艺术,所以康德的3.审美理性在佛教中是没有的;虽然如此,佛教的4.无我性(空)是说心调和的无诤或和平者,因此也可说其与调和外在的风景、事物等美或艺术相对应。佛教于后世所出现的佛像、佛舍利塔等雕刻、绘画、建筑,在日本也有禅宗的石庭或寂静、空灵歌谣音乐等的产生,这些也可被包括在 4.无我性(空)中吧!

  以上是前述四者作为法(理法),但是,佛教除了以此(a)作为规范的法之外,尚有(b)一切法或诸法的“法”(事物),它被使用[*的程度]不下于(a)的规范之法,因此,必须明了此一差别。在印度语中,(a)和(b)同样都是"dhamma,dharma"一语。

  (b)作为“事物”的法,是在六根、六境中所说的法,也就是,作为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对象的六境(色、声、香、味、触、法)中的第六项之法。此法是作为意根(意识)之对象的“事物”,内心所想的“事物”皆是法。此中,一切凡圣、迷悟、善恶、真伪、美丑、苦乐、权实、有无等“事物”皆是法。由于(a)作为规范的法与(b)作为“事物”之法完全不同,所以应将二者做明确的区分。

  又由于法中包含许多阿育王之法所强调的,不杀生或慈悲等与生命相关之内容,因此,以下就从近代性的角度来考察法的意义。[11]

  (三)佛教“法”的近代性解释

  前节已介绍过,作为佛教基本立场的“-法”,具有圣、真、善、空(包括调和之美)四项特质,若从近代性立场来解释,可说佛教之法是 1.批判主义者,2.人文主义者,3.和平主义者。

  【第一、法是批判主义者】

  第一、法是批判主义者,释尊常从批判性的角度,合理性、伦理性、宗教性演说其教法,认为于其中不可有我见(自我为中心)、邪见(否定善恶因果)、迷信邪教(错误的信仰实践)的立场。佛常站在此一批判性的立场,批判外教的理论学说或信仰实践。其例散见于原始经典,今省略不提。

  【第二、法是人文主义者】

  第二、人文主义者,由于佛陀的教法是从a. 生命的尊重与人格的尊严,b. 社会人类的平等无差别,c.民主的立场来说的,所以想对此等简单地做一考察。

  a.佛教把重点放在生命的尊严与人格的尊严上,对于生命或人格的价值给予正确的评价。亦即,i.不论是对人类或其他动物,皆不可任意杀伤。此可从如前所述的,在佛教的在家戒[1]、十善或十恶业中,皆以不杀生为第一位、以杀生为最大的罪恶得知;亦可从阿育王法敕文所强调的,作为法之第一要件:不杀生、爱护生命得知。

  又,ii.关于人格的尊严,在原始经典中多处提及,谓不可依出身、家世或职业,衡量一个人的人格价值,而印度的阶级差别也是不合法[*理]的;这可从释尊认为一切人的人格应依其品德或行为来判断,又应承认一切人的人格尊严或价值得知。举例来说,有经典提到,譬如婆罗门等贵族用芳香的栴檀等高价格的木头所生起的火,和奴隶族等用恶臭肮脏的木头所生的火,在火的作用上并没有差别;同样地,在作为人的价值上,[12]也并没有阶级上的差别。

  所谓真正的婆罗门,并非根据其种族、家世、阶级或职业而定,不论是任何种族或阶级的人,只要其知识、行为与婆罗门相称,即是婆罗门。在《经集》3.9《婆私吒经》、《法句经》<婆罗门品>等中,有偈颂提到如何才是真正的婆罗门。在此,释尊不把“婆罗门”这个词语说成是阶级职业性、传统性的婆罗门,而是用有真正价值、理想性的婆罗门的意义来说明。释尊希望将当时堕落的、形式化的婆罗门,复原为真实的婆罗门,或许佛才因此自称为真正的婆罗门吧!总之,在原始经典中,认为正确说“法”,并付诸实践者,才是真正的婆罗门。

  b.人文主义的第二点:意味着法是社会人类的平等。不应因种族、民族、国家,或阶级、职业、宗教信仰、教养、老幼、男女而有差别,在原则上一切皆平等,不过因特质能力、善恶行为而价值评判有所不同。在此分成i. 阶级无差别、ii. 男女无差别、iii. 怨亲平等三项来看。

  i.阶级无差别:如前项所述,不论何种出身或阶级,若能实践法,即是实质上的贵族;若行非法,则是贱民。今引《经集》之例说明之。

  462 不问出身,只问行为。

  火从[芳香或恶臭等一切]薪所生。

  即使是卑贱者[,依法]也能成为牟尼、

  有智、高贵、有惭而谨慎者。

  620 我不称依家世者为婆罗门,

  他是“卑唤﹝别人﹞:“喂,你啊!”的人”,[2]

  [13]他其实是有所得者。

  唯有一物也不执取者,

  我才称他是[真正的]婆罗门。

  116 [出身虽好,但是]有忿、有恨及伪善者、

  具恶邪见及诳惑者,

  彼即是贱民。

  124 自己若无法以财富,

  养育已过盛壮而年迈衰老的父母者,

  彼即是贱民。

  此类偈颂多处可见,故省略之。

  其次,ii.关于男女无差别,在原始经典中的例子很少。或许是环境使然,虽说女人有不能成为佛陀、转轮王、帝释天、魔王、梵天之五障,并有五秽恶等,但是佛的养母摩诃波阇波提仍然透过阿难,向释尊恳求成立女性自己的比丘尼僧团,结果为佛陀所拒绝,无论如何也不肯答应。阿难就请示佛陀,女人修行之后,能否成为须陀洹(初步的圣者)或阿罗汉(最高的圣者)?佛回答,女人和男子一样皆可开悟而成为圣者。阿难于是以摩诃波阇波提扶养释尊的恩德为理由,恳求佛陀让她出家为比丘尼,佛因而不得不同意。但是佛提出条件,要求比丘尼对比丘必须遵守八种尊敬事项(八敬法),才能允许出家。这八种的要义是:比丘尼须绝对敬重比丘,生活、仪式等一切皆在比丘的管理之下,须接受比丘的指导。尽管如此,释尊仍说,由于比丘尼僧团的成立,使得本来可以持续千年的正法,减少为五百年。这是因为不得不承认一般女人﹝*与男人﹞的差别之故吧!或许就当时的印度而言,这是妥当的常识。

  iii.怨亲平等者,是以佛教的慈悲观为基础。所谓的“慈悲观”,是说入慈心三昧之禅定,对四方[14]上下一切方向的人或动物,不仅包括自己所喜爱的人,即使是与自己无关的、或是有仇之怨敌,以及或强或弱的一切动物、一切众生,皆以无怨恨、无嗔恼、无痛恼、和平安乐的慈爱之念对待之,常令此念遍满四方。若能彻底此一慈无量之慈心三昧,自他皆能得大功德,得到社会人生的和平福祉。又慈心三昧有十一种功德,今省略之。

  c.人文主义的第三点:民主性。释尊无论在国家政治,或佛教僧团的运作方面,皆主张必须民主。释尊入灭前,在从摩羯陀国北上的最后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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