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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的生命觀

  原始佛教的生命觀

  [3]在原始佛教中,對于人類乃至一般動物的生命,是做如何的考察或抱持何種態度呢?我認爲可從叁方面來看:(A)對其他生命或人格,(B)對自己的生命或生活,(C)對生命的客觀性見解。因此,我想先從不殺生來說明。

  一、對其他生命的觀點

  (一)不殺生的思想

  在原始佛教中,雖然對于自己的生命及其他的生命皆作敘述,但是似乎仍以後者居多。不只是對人類的生命,對于人類以外的動物之生命亦深加考慮。

  例如,在釋迦國的年度節慶中,其中之一是春季的農耕祭。釋尊十四、五歲時,和父親淨飯王及大臣們一同出席農耕祭,他們從搭建在樹下的看臺,觀看五百頭牛在廣大的田地上耕田的情景。田裏的土一被犁掘起,麻雀等小鳥便飛了過來,啄食[4]爬出土中的蚯蚓、小蟲等。然而飛到田地四周的許多小鳥,又遭到從高空俯沖而下的鸢、鷹等猛禽類的突襲。如此弱肉強食的景像,一般人似乎看得覺得很有趣,但是釋尊雖然年少,卻感到十分難過:就像世間有國與國之間的戰爭、殺戮一樣,在自然界也是互相殘殺;他思索著:是否有和平無爭的生存方法?于是他陷入沈思中,而進入了初禅的精神統一狀態。根據佛傳的描述,從年少的悉達多太子身上所發出的光明,使座位上的樹蔭也消失了,此一不可思議的現象讓父王及大臣們不自覺地向太子頂禮。

  總之,釋尊從年少開始似乎就對生老病死等很敏感,尤其是對于作爲生老病死根源的自他生命有著深刻的關心。後來他爲了要徹底解決生死問題,甚至捐棄皇太子之位,舍棄父母、妻子而出家,經過六年多的修行之後,解決了人生問題,成爲佛陀而說法,開創了新宗教─佛教。

  佛教製定了佛弟子及信衆日常生活所應遵守的戒律,強調不論是出家或在家的佛教徒,皆不應殺傷其他生命,而應善加愛護。在家五戒中,第一是不殺生戒,不殺害其他生命被認爲是促進衆生、社會和平幸福的第一要件。佛教亦說十善業及十惡業,列舉十種重要的善惡行爲,而十善業的第一即是不殺生,十惡業亦以殺生爲首。可知愛護或奪取人類及其他衆生的生命,被認爲是佛教中最大的善惡。

  但是,並非只有佛教才說不殺生,釋尊當時的印度其他宗教也說不殺生。正統派方面,在佛教以前即已存在的初期的《歌者

  奧義書》中,提到婆羅門的五大義務:苦行、布施(不盜)、正行(不邪淫)、不殺、實語(不妄語),其中即有不殺生。又比佛教早先成立的非正統沙門耆那教中,也立不殺、不妄語、不盜、不淫、無所得等五大誓,這些與佛教在家五戒的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相似。尤其是耆那教[5]和佛教一樣,將不殺生放在第一位。耆那教不殺生的思想比佛教更爲嚴格,極端到幾乎成爲一種形式主義的程度。除了絕對不准殺害蚊蠅等昆蟲之外,狩獵、漁業當然不必說,連農業畜牧等有意無意的殺生也不被允許,因此,即使是在家,也禁止從事這類職業,而與殺生完全無關的商人便成爲耆那教主要的信徒,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今天。佛教雖然不像耆那教那麼嚴格,但是對于不殺、愛護衆生,卻有著十分合理的立場。

  相較之下,正統派所說的不殺生並未如此嚴格。因爲正統的婆羅門教從西元前十二、叁世紀的吠陀時代,至西元前八、九世紀的梵書時代爲止,人們一向都是從事畜牧,所以就和猶太教、基督教、回教等一樣,不殺牲畜便無以維生。爲了向神靈祈求,令其歡喜,犧牲肥碩的畜獸,將之奉獻給神被認爲是有必要的。因此在正統派中,將山羊、羊、馬等作爲祭品獻神,甚至在重大的祈願中,連活人也被作爲祭祀的犧牲,所以在婆羅門的祭典中,有馬祀(a

  va-medha)、人祀(puru

  a-medha)等。這是由于國王及諸婆羅門以自我爲中心,

  奪取他人或動物的生命,圖謀自己的幸福與榮華,對于其他生命完全不予以尊重及考慮之故。不只是婆羅門教,以畜牧爲主的猶太系、阿拉伯系等宗教,也不像以農業爲主地區的宗教那樣,強調不殺生;由于自然環境的影響,所以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吧!

  本來以畜牧爲主的婆羅門教,到了西元前六、七世紀的奧義書[*時代],爲何會把不殺生規定成一種義務呢?婆羅門教雖然後來平民化而成爲印度教,但是即使成爲了印度教,在複古的笈多時代(西元後四、五世紀)或《摩奴法典》等中,也有馬祀、人祀的恢複或規定。不過,印度教吸收了許多佛教思想的長處,也規定不殺生、不飲酒等;促使印度獨立的聖雄甘地亦最爲重視不殺生(ahinsā)。

  在印度,不殺生思想産生的理由有那些?對于這方面的探討雖然並不多,但是依我個人的見解[6],恐怕是由于業報思想的影響吧!另一個原因可能是由于從奧義書時代開始,文化重心便自畜牧轉向農耕地區之故。農耕與業報說有著密切的關系,特別是根據業報說,認爲不只是人類,其他動物的生命或靈魂,也會依于自己所做的善惡業之果報,善業者投生天國或人間之善趣,惡業者投生地獄、餓鬼、畜生等惡趣(惡道)。亦即由于每個人依據其行爲的善惡,出生到善趣、惡趣等各種世界,所以不只是人類也好,其他動物也好,在生生世世的輪之中,彼此有著父子兄弟的親緣關系。因此,即使是畜牲或蟲魚之類,過去也有可能是自己的親人,若殺害這些衆生,便是殺害過去的親人。如是,一切衆生在輪回的過程中,彼此有密切地的關連,于是産生了不僅是人,連畜牲、蟲魚之類也不可任意殺害的不殺生思想。

  在佛教中,比丘受戒時,也說不殺生,作爲“不應作”(不可以做的事情)之一,其文如下:

  受具足戒後的比丘,不得故意奪取有情─下至蝼蟻的生命。若比丘故意奪取人命,或墮胎(殺胎兒),彼非沙門,亦非釋子(釋尊的弟子)。

  是說不得殺害蝼蟻,若殺人或胎兒,即失比丘沙門的資格。根據戒律的規定,故意的殺人罪結驅出僧團的波羅夷罪;殺其他動物則結波逸提罪(單墮)之輕罪,經由誠心的反省忏悔即可得到寬恕。在與殺生有關的比丘波逸提罪中,除了斷畜生命之外,尚有掘地、伐木、使用或飲用有蟲的水等等,這些都是爲防範殺生而製定的。比丘七種攜帶品之一的“漉水囊”,也是爲了不殺水中的小魚或昆蟲之故;比丘們在雨季叁個月期間之所以不遊行,也是爲了避免踩死生長茂密的小動植物之故。

  此外,正統婆羅門教在業報說尚未出現之前,依種族、膚色,將人類區別成四階級,最高的[7]婆羅門階級被視爲人間的神而得以自由行動,最下層的奴隸階級則連做人的資格也不被承認,他們被視爲財産而買賣。根據吠陀的創造說,認爲純雅利安族的婆羅門,是從創造神原人的頭部所造出來的,武士王族從原人的肩所出,庶民族從腿,非雅利安之達羅毗荼(*Dravida)族的奴隸族則從原人的腳部所生。人類以外的動物則被認爲不具靈魂,是屬于奴隸以下的物質性存在,此與猶太教或基督教的創造說多少有些類似。該說認爲,神用塵土創造近似神的人類,吹進生命的氣息(靈),所以唯有人類才具有靈魂,其他動物是不具有靈魂的物質性存在,是爲了侍奉人類而被神所創造的。此與古印度的吠陀思想一樣,皆是以人類爲中心,而在人類之中,又以被神所選上的民族或信仰神者爲中心,不信者或其它民族則被視爲劣等。由于沒有人類平等或萬物同根的思想,對一切衆生不能一視同仁,而把人類以外的生物說成是不具靈魂者,因此對一切衆生並未産生不殺生的思想。

  (二)阿育王的不殺生與法

  西元前叁世紀,阿育王自己頒布法文,將它刻于印度內外各地的岩石上,有許多殘存至今。依據法文的描述,阿育王即位後八年,征討東海岸地帶的迦陵迦(*Kali

  ga),在此戰役中,俘虜敵兵十五萬,士兵戰死十萬,民衆死傷之數複倍于此,他們的妻兒、家屬流落街頭,生活陷于困頓。阿育王感到戰爭實在是一件悲慘的事情,對人民遭受到的不幸與苦難,深感痛苦,他將責任歸咎于自己的企圖討伐而大感後悔,對于自己的罪業,感到無比的悲痛。雖然拜訪了許多能治療此苦惱的宗教師,但是內心仍無法獲得滿足,最後遇到佛教的高僧,聽聞其教法後,心靈才算得到安慰而皈依了佛教。據說他後來爲了學習佛教的理論及實踐,曾有一段時間進入佛教僧團中修行。

  [8]在皈依佛門兩年期間,他對于佛教所傳授的理論及實踐便能大略的掌握,得到“此即是佛法”的確信後,考慮到若不依此教法,便無法得到世界人類真正的和平,于是約從即位的第十二年開始,決定將自己所修得的“法”弘傳到自己的領土,以及當時所能觸及的世界其它地區。與其說此“法”是佛教,毋甯說它是佛教所說的社會人生的理想。無論任何地方、任何時代、任何人,與作爲宗教的佛教無關,它都是每個人所需要的。而藉由法的弘傳,使得本來局限于印度一部分地區的佛教,得以遍及全印度,乃至擴大到鄰近區域。根據阿育王的法文,可知傳送法文或法使節的地區,從印度半島全部,向南或東至錫蘭、緬甸沿海地帶;西北則從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遍及當時希臘世界的小亞細亞、馬其頓、敘利亞、埃及、塞蒲路斯(*kypros)等地。

  根據刻于岩石或石柱的法文來看,阿育王所說的“法”(dhamma),內容雖然是慈悲、布施、真實及[身語意]叁業的清淨等,但是具體上最強調的是禁止殺生。即位十叁年之後,在最初所頒布十四章法文的首章中,提到“不得屠殺任何生物作爲牲祭祀之用,亦不得舉行[肉食之]宴會。從前在自己宮中,每日殺鳥獸百千以供食用,今後只需孔雀兩只、鹿一頭,進而希望連這些也能廢止”;第二章提到“在國內各地建造人或動物的醫院。栽植藥草,運輸藥用之樹根或果實至內外各地,于國內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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