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其所造色。
到了阿毗達磨時代,四大種的概念産生如前所述的變化。“四大種”不是具體的物質,而是物質中的堅濕暖動等性質狀態。隨著四大種概念的變化,所造的概念當然也産生變化。但是,實際上,所造色的概念似乎並沒有如此的變化。至少,“所造色”一詞的意義,與從前沒有不同。也就是,在阿毗達磨時代,所造色是指由四大的合成而産生之物質,或者與如此的物質有關者。例如,“眼處”是指由四大的合成而産生的物質性力用,即實行視覺作用者;眼處的所緣─色處,也是指四大合成物中青黃等色澤,或長短等形狀。
“所造色”一詞,在尼柯耶、阿含時代,以及阿毗達磨時代,似乎沒有變化,但是,所造色所攝的諸法─五根五境等概念,則有很大的變化。例如,在尼柯耶、阿含時代所意指的[350]眼耳等,即我們普通所認爲的,常識性的眼耳等,頂多意指視覺、聽覺等感覺器官,沒有再做詳細的考察。但是到了阿毗達磨時代,所謂眼根,除了指從外面可看見的眼球之肉團(有部稱爲“扶塵根”)外,也意指眼球中所含有的不可見之視覺能力(有部稱爲“勝義根”)。根據阿毗達磨的說明,此能力也是一種微細清淨的物質,稱爲“淨色”(pasāda-rūpa, prasāda-rūpa)。耳鼻舌身根也同樣各自有其感覺能力,是四大所造之淨色。前面曾介紹過的,在《雜阿含》十二處注釋經中,說眼處等是四大所造之淨色,爲不可見有對,這已經脫離了原始的通俗性意義,而依照如前的阿毗達磨的解釋。
如同眼等五色根被解釋爲不是普通的物質,而是存在于物質的某種能力;同樣地,色聲香味觸五境,若依阿毗達磨的解釋,則不是物質本身,而是意指存在于物質的性質或屬性。色香味觸等,不是物質,而是物質的屬性,這在勝論等中,也是將它們歸于德句義所攝,而非實句義所攝,由此可知這或許是印度一般的想法。
又,從阿毗達磨時代開始,于四大所造色中所增加的法處所攝色,也不是指物質,而是指存在于物質的能力或性質。例如,有部等的無表色,是一種被認爲保存于物質內的潛在勢力;又,巴利佛教的女根、男根、命根,以及色輕快性、色柔軟性等,也不是指物質本身,而是指存在于物質的某種力用或性質。也就是,女根、男根不是指男女性之生殖器,而是指女性、男性的性之力用;命根是指維持生命的物質性能力;色輕快性等是指物質的輕快等性質;段食不是指食物本身,而是指食物中營養素之培育能力;虛空界意指物質的空虛狀態。
從以上的考察,可知阿毗達磨所解釋的色法,並不是指物質本身,[351]而只是意指如物質的性質、狀態、能力等的屬性。也就是,四大種是物質堅濕暖動的性質狀態;眼等五色根是物質中的特殊感覺能力;色聲等境色,也是物質的屬性。此外,如無表色、女男根等的法處色,也不過只是物質的力用性質。這是佛教的色法論與說物質爲實體的印度一般物質論的不同之處。
四
經過阿毗達磨時代,到了注釋書時代,巴利佛教與有部皆産生色法論的“色聚(kalāpa)說”。[352]此色聚說中的色法概念,仍然是承襲阿毗達磨時代的概念。
根據現存文獻,色聚說爲巴利佛教及有部所主張,而瑜伽行派多少也有實行的痕迹,這是承襲有部之說者。13 在巴利佛教與有部,色聚說的根本思想並非完全相同,由于二者的色法論多少有些差異,所以細節部分並不一致。所謂色聚說的根本思想,是指一切具體存在之色法,不是由單一的色法所構成,而是必須由若幹種色法合聚而成。
根據巴利佛教,謂具體存在的外界之色法,至少是由地水火風四大種,及色、香、味、食素(oja = 段食)八色所組成,有情的肉體則是此八色再加上命根,由九色構成;在肉體中,眼根所存在的眼球,是前述九色再加上眼根,由十色所構成。同樣地,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所存在的部分,也是九色再加上耳根等,由十色所成;男女之性的部分,是九色再各加上女根、男根,由十色所成。
由八種色所構成的外界一般性物質的色聚,稱爲“純八法”(suddha
hika)或“食素第八”(oja
hamaka);加上命根的肉體之部分色聚,稱爲“命九法”(jīvita-navaka);分別加上根眼、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者,稱爲“眼十法”(cakkhu-dasaka)、“耳十法”(sota-d.)、“鼻十法”(ghāna-d.)、“舌十法”(jivhā-d.)、“身十法”(kāya-d.);于命九法再加上男女根者,總稱爲“性十法”(bhāva-dasaka),別稱爲“女性十法”(itthibhāva-d.)、“男性十法”(purisa-bhāva-d.)。
若外界物質發出聲音時,是純八法再加上聲,而爲“聲九法”(sadda-navaka);身體部分發出聲音時,是命九法再加上聲,而成“聲十法”(sadda-dasaka)之色聚。此外,身表、語表、色輕快性等,也只是實存爲色聚。在這些色聚說中,有的被認爲是在巴利佛教內所發展而成的,與論書多少有些不同,14 在此並不是以介紹色聚說爲目的,所以不再詳細討論。
[353]其次,有部的色聚說,也被認爲隨著時代而多少有些變化發展,15 在此僅略述其概要。根據有部,謂外界的具體物質,至少是地水火風四大,與色味香觸四法的“八事合成”(a
a-dravyaka)。此八事合成的色聚,類似于巴利的純八法。但是,此八法中,巴利的第八是食素;相對于此,有部則是觸。根據巴利佛教,觸不外是地火風叁大種,地火風既然已列爲八法之中,所以沒有必要再列舉觸。而有部在四大種以外,也說所造色的觸,因此,八事中列舉四大,同時也列舉觸,若將此觸解釋爲所造色,就不與四大種重複了。
其次,屬于身體的一般部分,是在前述八事,加上身根,而爲“九事合成”(nava-dravyaka)。眼耳鼻舌四部分再各別加上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而爲“十事合成”(da
a-dravyaka)。九事合成雖然類似于巴利的命九法,十事合成類似于巴利的眼十法等,但是,巴利的命九法的第九是命根,相對于此,有部的九事合成,則是﹝*在八事合成上,﹞再增加身根作爲第九項。這點是由于有部與巴利教理不同所致。也就是,巴利說命根爲色法,有部則說命根爲心不相應法所攝。16
又,在巴利,具觸覺作用的身根部分,是由命九法與身根,共十法所構成的身十法;在有部,身根部分則由九法所構成,眼根等部分是由此九法,再加上眼根等,共十法所成。在巴利,眼十法等不包括身根。而內外諸色法在發出聲音時,是前舉八事、九事、十事之色聚,再加上聲,而合成爲九事、十事、十一事,這點則與巴利之說類似。前述的有部說,是有關欲界的色聚者,色界的色聚則是各自減去味、觸二項,不過,在此沒有必要提到這些。
總之,巴利佛教或有部,在說色聚時,認爲具體存在的物質,必須由八種以上的色法所合成。至于形成此場合的色聚之個別色法是什麼樣子?它並非如前所詳述的物質,而是指物質的性質能力等屬性。因此,這些個別的色法所合成的色聚,[354]也不是物質本身,而是物質屬性的聚合。所以,任何物質至少由八種色法所合成,這並非意指其物質是由八種質量因─量的要素所構成,而是指是由八種屬性─質的要素所構成。換言之,任何物質至少由四大及色香味等合成,這表示任何物質皆有堅濕暖動的性質,或色香味等屬性。有部等說,即使看起來像是沒有香味或濕性的物質,實際上必然也含有少許﹝的香味或濕性﹞。又例如,普通的水,看起來好像只有濕潤的性質,沒有堅性等,但是,那是因爲濕性特別強,其余的性質微弱之故。木石等堅性顯著,其余性質微弱,亦可推知。
附帶說明,有部或巴利佛教的色聚說之思想,與其心、心所說之思想同出一轍。根據有部的心、心所說,具體的心,必定與若幹種─有部爲十種以上,巴利爲七種以上─的心所法相應俱起,心或心所絕非單獨存在;而色聚說之思想則是:具體的物質,必定由八種以上的色法合成,個別的色法絕非單獨存在,所以二者是類似的。
作爲物質的合成要素之諸色法,並非物質之量的要素,而只是質的要素─屬性,物質本身絕不能成爲考察的對象;同樣地,具體心之合成要素的諸心所法,並非形成心的量之要素,而只是質要素的心之屬性,實體的心絕不能成爲考察的對象。
根據有部或巴利佛教,如是心或物的本體自身,根本不是所要探討的問題所在,而是只考察物心現象部分的屬性而已。這可能是因爲(1)佛教無我思想的出現,以及(2)因爲我們所認識、與我們有關的,只局限在物與心的現象部分,佛教只以此現象部分作爲所要探討的問題的緣故。這點是佛教與談論物與心本體的外道不同處的重要事項之一。
五
[355]如上所述,巴利佛教或有部的色法或色聚,皆不是探討物質的本體,而是只考察物質方面的屬性。尤其是在巴利佛教的色法論,此思想更是徹底。有部的色法論,不僅只做如前的解釋,另一方面,也有說物質自體的情況,此即極微之說。所謂“極微”(paramā
u),是將物質分割之後,作爲極限的微粒子,所以[356]這是從量方面看物質的大小。因此,極微的思想完全與只考察物質之質方面的阿毗達磨佛教之色法論不同。極微說也爲佛教以外的順世派、耆那教、數論、勝論等所說,我認爲其說反而是起源于這些外道,在其影響下,爲佛教所采用。
在佛教文獻中,最初說極微的,是屬于注釋書時代的《大毗婆沙論》,在﹝*原始佛教的﹞尼柯耶、阿含不用說,各部派的根本阿毗達磨,也完全沒有極微思想。在《大毗婆沙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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