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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色(物质)之概念▪P2

  ..续本文上一页其所造色。

  到了阿毗达磨时代,四大种的概念产生如前所述的变化。“四大种”不是具体的物质,而是物质中的坚湿暖动等性质状态。随着四大种概念的变化,所造的概念当然也产生变化。但是,实际上,所造色的概念似乎并没有如此的变化。至少,“所造色”一词的意义,与从前没有不同。也就是,在阿毗达磨时代,所造色是指由四大的合成而产生之物质,或者与如此的物质有关者。例如,“眼处”是指由四大的合成而产生的物质性力用,即实行视觉作用者;眼处的所缘─色处,也是指四大合成物中青黄等色泽,或长短等形状。

  “所造色”一词,在尼柯耶、阿含时代,以及阿毗达磨时代,似乎没有变化,但是,所造色所摄的诸法─五根五境等概念,则有很大的变化。例如,在尼柯耶、阿含时代所意指的[350]眼耳等,即我们普通所认为的,常识性的眼耳等,顶多意指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没有再做详细的考察。但是到了阿毗达磨时代,所谓眼根,除了指从外面可看见的眼球之肉团(有部称为“扶尘根”)外,也意指眼球中所含有的不可见之视觉能力(有部称为“胜义根”)。根据阿毗达磨的说明,此能力也是一种微细清净的物质,称为“净色”(pasāda-rūpa, prasāda-rūpa)。耳鼻舌身根也同样各自有其感觉能力,是四大所造之净色。前面曾介绍过的,在《杂阿含》十二处注释经中,说眼处等是四大所造之净色,为不可见有对,这已经脱离了原始的通俗性意义,而依照如前的阿毗达磨的解释。

  如同眼等五色根被解释为不是普通的物质,而是存在于物质的某种能力;同样地,色声香味触五境,若依阿毗达磨的解释,则不是物质本身,而是意指存在于物质的性质或属性。色香味触等,不是物质,而是物质的属性,这在胜论等中,也是将它们归于德句义所摄,而非实句义所摄,由此可知这或许是印度一般的想法。

  又,从阿毗达磨时代开始,于四大所造色中所增加的法处所摄色,也不是指物质,而是指存在于物质的能力或性质。例如,有部等的无表色,是一种被认为保存于物质内的潜在势力;又,巴利佛教的女根、男根、命根,以及色轻快性、色柔软性等,也不是指物质本身,而是指存在于物质的某种力用或性质。也就是,女根、男根不是指男女性之生殖器,而是指女性、男性的性之力用;命根是指维持生命的物质性能力;色轻快性等是指物质的轻快等性质;段食不是指食物本身,而是指食物中营养素之培育能力;虚空界意指物质的空虚状态。

  从以上的考察,可知阿毗达磨所解释的色法,并不是指物质本身,[351]而只是意指如物质的性质、状态、能力等的属性。也就是,四大种是物质坚湿暖动的性质状态;眼等五色根是物质中的特殊感觉能力;色声等境色,也是物质的属性。此外,如无表色、女男根等的法处色,也不过只是物质的力用性质。这是佛教的色法论与说物质为实体的印度一般物质论的不同之处。

  四

  经过阿毗达磨时代,到了注释书时代,巴利佛教与有部皆产生色法论的“色聚(kalāpa)说”。[352]此色聚说中的色法概念,仍然是承袭阿毗达磨时代的概念。

  根据现存文献,色聚说为巴利佛教及有部所主张,而瑜伽行派多少也有实行的痕迹,这是承袭有部之说者。13 在巴利佛教与有部,色聚说的根本思想并非完全相同,由于二者的色法论多少有些差异,所以细节部分并不一致。所谓色聚说的根本思想,是指一切具体存在之色法,不是由单一的色法所构成,而是必须由若干种色法合聚而成。

  根据巴利佛教,谓具体存在的外界之色法,至少是由地水火风四大种,及色、香、味、食素(oja = 段食)八色所组成,有情的肉体则是此八色再加上命根,由九色构成;在肉体中,眼根所存在的眼球,是前述九色再加上眼根,由十色所构成。同样地,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所存在的部分,也是九色再加上耳根等,由十色所成;男女之性的部分,是九色再各加上女根、男根,由十色所成。

  由八种色所构成的外界一般性物质的色聚,称为“纯八法”(suddha

  hika)或“食素第八”(oja

  hamaka);加上命根的肉体之部分色聚,称为“命九法”(jīvita-navaka);分别加上根眼、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者,称为“眼十法”(cakkhu-dasaka)、“耳十法”(sota-d.)、“鼻十法”(ghāna-d.)、“舌十法”(jivhā-d.)、“身十法”(kāya-d.);于命九法再加上男女根者,总称为“性十法”(bhāva-dasaka),别称为“女性十法”(itthibhāva-d.)、“男性十法”(purisa-bhāva-d.)。

  若外界物质发出声音时,是纯八法再加上声,而为“声九法”(sadda-navaka);身体部分发出声音时,是命九法再加上声,而成“声十法”(sadda-dasaka)之色聚。此外,身表、语表、色轻快性等,也只是实存为色聚。在这些色聚说中,有的被认为是在巴利佛教内所发展而成的,与论书多少有些不同,14 在此并不是以介绍色聚说为目的,所以不再详细讨论。

  [353]其次,有部的色聚说,也被认为随着时代而多少有些变化发展,15 在此仅略述其概要。根据有部,谓外界的具体物质,至少是地水火风四大,与色味香触四法的“八事合成”(a

  a-dravyaka)。此八事合成的色聚,类似于巴利的纯八法。但是,此八法中,巴利的第八是食素;相对于此,有部则是触。根据巴利佛教,触不外是地火风三大种,地火风既然已列为八法之中,所以没有必要再列举触。而有部在四大种以外,也说所造色的触,因此,八事中列举四大,同时也列举触,若将此触解释为所造色,就不与四大种重复了。

  其次,属于身体的一般部分,是在前述八事,加上身根,而为“九事合成”(nava-dravyaka)。眼耳鼻舌四部分再各别加上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而为“十事合成”(da

  a-dravyaka)。九事合成虽然类似于巴利的命九法,十事合成类似于巴利的眼十法等,但是,巴利的命九法的第九是命根,相对于此,有部的九事合成,则是﹝*在八事合成上,﹞再增加身根作为第九项。这点是由于有部与巴利教理不同所致。也就是,巴利说命根为色法,有部则说命根为心不相应法所摄。16

  又,在巴利,具触觉作用的身根部分,是由命九法与身根,共十法所构成的身十法;在有部,身根部分则由九法所构成,眼根等部分是由此九法,再加上眼根等,共十法所成。在巴利,眼十法等不包括身根。而内外诸色法在发出声音时,是前举八事、九事、十事之色聚,再加上声,而合成为九事、十事、十一事,这点则与巴利之说类似。前述的有部说,是有关欲界的色聚者,色界的色聚则是各自减去味、触二项,不过,在此没有必要提到这些。

  总之,巴利佛教或有部,在说色聚时,认为具体存在的物质,必须由八种以上的色法所合成。至于形成此场合的色聚之个别色法是什么样子?它并非如前所详述的物质,而是指物质的性质能力等属性。因此,这些个别的色法所合成的色聚,[354]也不是物质本身,而是物质属性的聚合。所以,任何物质至少由八种色法所合成,这并非意指其物质是由八种质量因─量的要素所构成,而是指是由八种属性─质的要素所构成。换言之,任何物质至少由四大及色香味等合成,这表示任何物质皆有坚湿暖动的性质,或色香味等属性。有部等说,即使看起来像是没有香味或湿性的物质,实际上必然也含有少许﹝的香味或湿性﹞。又例如,普通的水,看起来好像只有湿润的性质,没有坚性等,但是,那是因为湿性特别强,其余的性质微弱之故。木石等坚性显着,其余性质微弱,亦可推知。

  附带说明,有部或巴利佛教的色聚说之思想,与其心、心所说之思想同出一辙。根据有部的心、心所说,具体的心,必定与若干种─有部为十种以上,巴利为七种以上─的心所法相应俱起,心或心所绝非单独存在;而色聚说之思想则是:具体的物质,必定由八种以上的色法合成,个别的色法绝非单独存在,所以二者是类似的。

  作为物质的合成要素之诸色法,并非物质之量的要素,而只是质的要素─属性,物质本身绝不能成为考察的对象;同样地,具体心之合成要素的诸心所法,并非形成心的量之要素,而只是质要素的心之属性,实体的心绝不能成为考察的对象。

  根据有部或巴利佛教,如是心或物的本体自身,根本不是所要探讨的问题所在,而是只考察物心现象部分的属性而已。这可能是因为(1)佛教无我思想的出现,以及(2)因为我们所认识、与我们有关的,只局限在物与心的现象部分,佛教只以此现象部分作为所要探讨的问题的缘故。这点是佛教与谈论物与心本体的外道不同处的重要事项之一。

  五

  [355]如上所述,巴利佛教或有部的色法或色聚,皆不是探讨物质的本体,而是只考察物质方面的属性。尤其是在巴利佛教的色法论,此思想更是彻底。有部的色法论,不仅只做如前的解释,另一方面,也有说物质自体的情况,此即极微之说。所谓“极微”(paramā

  u),是将物质分割之后,作为极限的微粒子,所以[356]这是从量方面看物质的大小。因此,极微的思想完全与只考察物质之质方面的阿毗达磨佛教之色法论不同。极微说也为佛教以外的顺世派、耆那教、数论、胜论等所说,我认为其说反而是起源于这些外道,在其影响下,为佛教所采用。

  在佛教文献中,最初说极微的,是属于注释书时代的《大毗婆沙论》,在﹝*原始佛教的﹞尼柯耶、阿含不用说,各部派的根本阿毗达磨,也完全没有极微思想。在《大毗婆沙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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