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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設

  施設

  一

  [425]施設(pabbatti, Skt. Prajbapti)一語,被一般佛教界所使用,甚至也被轉用於日常的日本語。在注釋時代以後的巴利佛教,此施設一詞被用來作爲表示「名稱」或「概念」之意的特別術語。因爲施設一詞本來含有「設定」、「製定」之意,所以它被解釋成「被設定爲名稱或概念」。不過,在被確定爲巴利佛教獨特術語以前的巴利文獻或其他佛教各派,是以何種意義使用此施設一語?

  首先,就巴利的尼柯耶考察,尼柯耶中,施設一語的用法似乎也未必一定。但是,在這裏的施設當然也是「被設定施設者」之意。

  在《中部經》中,pabbatti與samabba(名稱、稱呼)之語並用,1 在《相應部經》則與savkha(稱、名稱)、samabba之語一起使用,並以pabbatti-patha(施設路)而與nirutti-patha(詞路)、adhivacana-patha(增語路)同時使用。2 在《長部經》則與samabba, nirutti, vohara(通稱)等語共用。3 [426]由此可知,pabbatti與這些場合中的samabba(名稱、稱呼)、adhivacana(增語、同義語)、savkha(稱、名稱)、nirutti(詞、言詞)、vohara(通稱、慣用語)有密切的關系。阿毘達磨承襲此尼柯耶的用法並加以發展,在其先驅《義釋》中,列舉一連串詞語:

  savkha samabba pabbatti vohara nama namakamma namadheyya nirutti vyabjana abhilapa(稱、名稱、施設、通稱、名、名業、命名、詞、文、稱呼)4

  此列舉亦直接被阿毘達磨所沿用。例如,在《法集論》,經之論母(suttanta-matika)四十二門中,有adhivacana dhamma, adhivacanapatha dhamma(增語法、增語路法)、nirutti dhamma, niruttipatha dhamma(詞法、詞路法)、pabbatti dhamma, pabbattipatha dhamma(施設法、施設路法)等叁門,5 其中,對增語、詞、施設之語的定義說明,皆列舉前引義釋文中的「稱、名稱、施設、通稱、名、名業、命名、詞、文、稱呼」之語。6 由此可知,不但增語、詞、施設是同樣的意義,而且稱、名稱、施設、通稱、名、名業、命名、詞、文、稱呼等語也是類似語。尼柯耶以來,施設一語被判定爲「名稱」、「稱呼」之意。根據《法集論注》,說明施設謂bapanato pabbatti nama(使知故雲施設),7 這可能是「爲使知道之名稱」之意。

  其次,《長部經》中有使用ayatana-pabbatti(處施設)8 、puggala-pabbatti(人施設)9之語,但是,此場合的施設並非「名稱」之意,而是「設定教示」之意。巴利七論中的Puggala-pabbatti(《人施設論》)或許也可解

  釋爲「有關人的設定論說者」之意。關於這點,也可以從《人施設論注》中,施設之定義得知,即:

  pabbapana dassana pakasana thapana nikkhepana(施設、顯示、說明、確立、概說)10

  根據巴利佛教,在此意義的施設中,不只是人施設,也提到[427]蘊施設(khandha-pabbatti)、處施設(ayatana-pabbatti)、界施設(dhatu-pabbatti)、谛施設(sacca-pabbatti)、根施設(indriya-pabbatti)五項,連同人施設,共有六施設,11成爲獨立論書的只有《人施設論》,其余五項則爲《分別論》等所說,所以並未被另外獨立出來。說一切有部的《施設論》(Prajbapti-wastra)也是討論此意義的施設,有部提到世間施設(loka-pr.)、因施設(karana-pr.)、業施設(karma-pr.)等叁種。12

  其次,《相應部經》有mara-pabbatti(魔施設)、satta-pabbatti

  (有情施設)、dukkha-pabbatti(苦施設)、loka-pabbatti(世間施設)等語,13 意義與前例大致相同。不過,在前面的場合,蘊、處、界、谛、根、人等施設,是佛陀所設定教示的;後者的場合,魔、有情、苦、世間等施設,或許可以解釋成是由世人所設定的世俗概念。

  將施設解釋爲世俗的設定、假法之意,不只是在巴利佛教,在佛教一般也是如此解釋。例如大衆部中的一派Prajbapti-vada,漢譯爲「說假部」,此部派由於說世間、出世間中,有prajbapti(假法)的存在,故被稱爲說假部。14 經部或瑜伽行派,例如在主張心不相應法爲假法時的「假法」,也是prajbapti。但是,其他部派並不像巴利佛教,將施設一語作爲一種獨特的術語。

  又,在各部派的律藏,施設一語亦常被使用,它只是設定、製定,是佛的戒條或犍度規定的製定之意,這可說是施設一語最原始的意義,但是,與現在的論題並無直接的關系。

  二

  [428]在巴利佛教,及至阿毘達磨時代,施設的語義尚未采用明確的形式;不過,到了注釋時代則逐漸被確定。例如,在《清淨道論》,成爲禅定觀法對象的地遍(pathavikasina),在最明淨的狀態,謂既不屬色法、心、心所法,亦不超越生滅變化的施設(pabbatti)。15此場合的施設,可說是假存的概念。又[429]根據《法集論注》,所緣(對象)有小所緣、大所緣、無量所緣、不可說所緣等。其中,所謂「不可說所緣」(na vattabba-arammana),是指不可說小、大、無量,亦不可說過去、現在、未來的施設之意。16同樣的,《法集論注》列舉六內處、叁相、叁非色蘊、十五細色、涅槃、施設,作爲意識的所緣,17 又在《發趣論注》中,同樣的對於意識的所緣,則列舉欲界、色界、無色界、不系(出世間)─以上是心、心所法─色法、涅槃、施設,18 可知在這些場合中,施設與色、心、心所、涅槃(無爲)等不同。

  在佛音(Buddhaghosa)的諸注釋書中,施設之說雖然與前面所說的相同,但是,與佛音同時代的五世紀前半之佛授(Buddhadatta),則對前說加以整理。因爲佛音是以忠實弘傳古來之說爲主,所以在他的注釋書中,幾乎沒有對古說加以批判變更或組織整理者。但是,佛授在律或論方面,致力於將古來注釋書之說,組織整理成爲同一體系。在巴利佛教,注釋書並未對一切法做明確的分類,佛授將則一切法分類成心、心所、色、涅槃四種。19

  此四種法,唯指實在之法,他又另外列舉施設,作爲假有之法。20 此一切法的分類,爲十二世紀的阿奴樓馱(Anuruddha)所繼承,他在《攝阿毘達磨義論》(Abhidhammattha-savgaha)一開始時說:

  阿毘達磨義在第一義方面,皆言心、心所、色、涅槃四種。21

  列舉心等四種法,作爲第一義的存在(實法);此外,亦成立施設作爲假法。22

  那麽,何謂「施設」?施設有那些種類?對於這點有做考察的最初現存文獻是《人施設論注》。該論提到叁種六施設,23 介紹如下:

  第一種六施設是:

  一、存在施設(vijjamana-pabbatti)

  二、[430]不存在施設(avijjamana-p.)

  叁、存在不存在施設(vijjamanena avijjamana-p.)

  四、不存在存在施設(avijjamanena vijjamana-p.)

  五、存在存在施設(vijjamanena vijjamana-p.)

  六、不存在不存在施設(avijjamanena avijjamana-p.)

  其中「存在施設」,是第一義存在諸法之施設。此場合的施設是概念或名稱之意。其次,「不存在施設」,是例如四谛以外的第五谛,或外道所說的極微、自性、神我等,不實存的概念或名稱,同時也包括龜毛、兔角等。而「存在不存在施設」,是如叁明、六通者。「不存在存在施設」,如女色、男色等者。「存在存在施設」,是如眼觸、耳觸等的概念或名稱。「不存在不存在施設」,是如刹帝利子、長者子等,不實在者合起來的名稱。

  第二種六施設是:

  一、所造施設(upada-pabbatti)

  二、比較施設(upanidha-p.)

  叁、集合施設(samodhana-p.)

  四、近置施設(upanikkhitta-p.)

  五、相當施設(tajja-p.)

  六、相續施設(santati-p.)

  首先「所造施設」,是指依止實法而存在的第二次元性存在之概念。諸如:依止五蘊而假在的有情,或由部分所組成的車、家等,色法集合而成的瓶、衣服等,日月運行的時間或方位等,依止四大種之相或修習功力而産生的取相(uggaha-nimitta)或似相(patibhaga-nimitta)─此[431]取相、似相即地遍等的業處禅定之所緣─等等。

  其次「比較施設」即是相對概念,於比較相對之義另外成立以下八種:

  (一)彼此觀待比較(tadabbapekkhupanidha),如「第二、第叁」等。

  (二)持手比較(hatthagatupanidha),如持傘之手、持刀之手等。

  (叁)相應比較(sam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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