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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設▪P2

  ..續本文上一頁uttupanidha),如帶耳環的女人、帶素馨花的女人、帶寶冠的女人等。

  (四)內容比較(samaropitupanidha),如載谷物的車、盛牛油的甕等。

  (五)近接比較(aviduragatupanidha),如因陀娑羅(Indasala)樹窟、piyavgu樹窟、屍利沙(sirisa)樹講堂等。

  (六)相似比較(patibhagupanidha),如像善色(黃金)之色、像公牛的母牛等。

  (七)類集比較(tabbahulupanidha),如蓮池、婆羅門村等。

  (八)特色比較(tabbisitthupanidha),如寶珠之腕環、金剛石的腕環等。

  其次,「集合施設」,是如叁杖、八句、谷聚、花聚等集合概念。「近置施設」,是像「二、叁、四」這樣的接續概念。「相當施設」,是相當於其概念之實法存在場合的施設。是指例如地、火、堅性、熱性等,第一次元性實在物的概念。「相續施設」,是例如「八十歲之人、九十歲之人」這樣的相續概念。

  最後,第叁種六施設如下:

  一、作用施設(kicca-pabbatti),如論義者、說法師等。

  二、形狀施設(santhana-p.),如瘦小、肥大、圓形、四角等。

  叁、相施設(livga-p.),如女、男等,依男女性的施設。

  四、地施設(bhumi-p.),如欲界、色界、無色界、憍薩羅(Kosala)人、摩頭羅(Madhura)人等。

  五、各別施設(paccatta-p.),如帝沙(Tissa)、那伽(Naga)、須摩那(Sumana)等固有人名。[432]

  六、無爲施設(asavkhata-p.),如滅、涅槃等無爲的概念。

  以上叁種六施設,是從各方面考察施設者,在內容上,叁種並不是各別不同的東西。第一種是根據其施設,作爲考察是否實存的標准;第二種是從事物的種種關系而考察施設;第叁種是依事物的狀態而做觀察分類。這些分類未必合理,也整理得不夠完整。

  討論施設者,其次還有佛授的《入阿毘達磨論》(Abhidhammavatara)。它敘述比前面《人施設論注》更經過整理的施設。24 首先,依其意義而分類施設,所謂施設,即:

  一、應使被施設故(pabbapetabbato)。

  二、使施設故(pabbapanato)。

  如此定義施設。第一、「應使被施設」,是指世俗性存在或世俗概念,說假法內容。25 第二、「使施設」即是名稱。這是最初將施設區別成:(一)所施設之假法或概念內容,及(二)能施設的名稱言說二種。

  此即《入阿毘達磨論》施設義的根本規定,而又將施設分爲叁種詳細討論,並加以說明:

  一、相當施設(tajja-pabbatti)

  二、所造施設(upada-p.)

  叁、比較施設(upanidha-p.)

  此叁分相當於《人施設論注》第二種六施設中的第五、第一、第二,是整理《人施設論注》之說者。首先,第一、「相當施設」,是如眼、耳、色、聲、地、火、風等,第一次實在法的概念。其次,「所造施設」,是第二次元性存在的概念,又可分爲二種:

  (一)集合施設(samuha-pabbatti)[433]

  (二)非集合施設(asamuha-p.)

  其中「集合施設」,是如熊、獵犬、象、馬、瓶、衣等,由色、非色法集合而生的施設(概念),「非集合施設」,是如方位、虛空、時間、相、非有、滅等,不是集合的,而是第二次元性而生的施設(概念)。

  「相當施設」與「所造施設」二者,又可分類成下列六種。此與《人施設論注》的第一種之六種施設相同,是存在施設等六種。若依據本論之說做介紹,則:

  (一)存在施設:第一義存在的色等概念。

  (二)非存在施設:不實存的男女等概念。或者依言語以外的任何行相亦不能得到的第五谛,或者自性、神我。

  (叁)存在非存在施設:叁明、六神通等。

  (四)非存在存在施設:女聲、男聲等。

  (五)存在存在施設:眼識、耳識等。

  (六)非存在非存在施設:刹帝利童子、婆羅門童子、夜叉童子等。

  其次,第叁「比較施設」,是例如對長之短,對短之長的相對概念。

  以上,是《入阿毘達磨論》的施設論,它比《人施設論注》更爲發達,但是也有不明確之處,而且組織整理也不夠完整。進一步做改善的是阿奴樓陀的《攝阿毘達磨義論》。該論首先承襲《入阿毘達磨論》,26 將施設區分爲「使被施設故之施設」(pabbapiyatta pabbatti)與「使施設故之施設」(pabbapanato pabbatti)二種。

  其中,使被施設之施設(所施設─假法)如下所示:(一)由地、水、火、風等四大種之變化狀態所施設的土地、山嶽等,(二)由資糧的集合狀態所施設的家、車、貨車等,(叁)由五蘊[434]所施設的男、人等,(四)日月等運行所施設的方位、時間等,(五)於不觸故所施設的坑、窟等,(六)藉由大種相及特殊修習力所得的地遍之相等。這些施設(所施設),並不是第一義的實存,而是實法的投影,是可作爲心之所緣的假法。

  其次,使施設之施設(能施設─名稱言說),有存在施設等六種,此六種的說明,因爲和已介紹過的大同小異,所以省略不談。《攝阿毘達磨義論》的施設分類,比《入阿毘達磨論》更爲簡略,但是,將一切施設加以區別而明確表示爲所施設與能施設,則可視爲進步發展之處。在巴利佛教以外的佛教各部派,施設主要是所施設(假法)之意,作爲能施設的名稱或概念的情形則較少見。

  巴利佛教自《攝阿毘達磨義論》以後,在緬甸仍持續有關施設的考察。27 謂「使被施設」爲義施設(attha-pabbatti 施設內容),「使施設」爲聲施設(sadda-pabbatti)或名施設(nama-pabbatti 施設名稱)。但是,此場合的義施設,並不是被解釋成以前所施設的假法之意,而是指對假實諸法的概念之意義(所宣之義);名施設則是指假實諸法的名稱(能宣之義)。在這點,義施設與以前的所施設(假法)內容上多少有些變化。又義施設被分類成下列十二種:

  (一)相當施設(tajja-pabbatti):相當於此施設的第一義存在的概念。

  (二)所造施設(upada-p.):第二次元性存在的概念。

  (叁)集合施設(samuha-p.):集合概念。

  (四)種類施設(jati-p.):一般性的類概念。此多少類似於有部等

  的衆同分(nikaya-sabhagata)。

  (五)形狀施設(santhana-p.):形狀概念。[435]

  (六)方位施設(disa-p.):方位概念。

  (七)時間施設(kala-p.):時間概念。

  (八)虛空施設(akasa-p.):空間概念。

  (九)相施設(nimitta-p.):指地遍等的似相(patibhaga-nimitta)。

  (十)非有施設(natthibhava-p.):龜毛、兔角等非存在的概念。

  (十一)相續施設(santati-p.):連續的概念。

  (十二)世俗施設(savketa-p.):世俗的概念。

  叁

  [436]巴利佛教,如前所述,將一切諸法區分成心、心所、色、涅槃四種實法,以及假法之施設;又將施設分爲所施設、能施設,或義施設、名施設。如此的施設論可說是巴利佛教的獨特之處。但是,對於實與假的標准,依部派及立場,則有很大的不同。例如,有部認爲無表色、不相應法是實有;經部或瑜伽行派則將這些看成假法。又,關於諸心所的假實,瑜伽行派諸論師之間有異說,在第一義上,瑜伽行派主張一切心所法爲假法。又,中觀說等說一切皆空,所有的存在只是空無我的假法。

  如是,某法的假實,依部派學派、學者及觀點的不同而未必一定,所以對於諸法的假實不能一概而論。現在將簡單討論有部及世俗﹝*谛﹞瑜伽行派的假實之說,將之與巴利佛教假實論做一比較。

  首先,列舉有部假實等存在論的是《大毘婆沙論》。「說一切有部」這部派名稱的本身,即說明了此部派主張叁世諸法實有,其派名早在《婆沙論》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彼將一切法分類成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無爲法五位,這也已在《品類足論》中可見;而這五位各別的名稱或思想,在尚未被整理成五位之形以前,也早已出現於《法蘊足論》。因此,有部的存在論,可說當初即是以此部派爲出發點而做探討。但是,這些存在論只有討論實有的存在,對於假法,在根本阿毘達磨(七論)時代,[437]似乎不太被討論;假實之論,可能是從《婆沙論》最初開始的。《大毘婆沙論》在卷九敘述二種有、叁種有、五種有等,28 即:

  有說二種:一、實物有,謂蘊處界等。二、施設有,謂男女等。

  有說叁種:一、相待有,謂如是事,待此故有,待彼故無。二、和合有,謂如是事,在此處有,在彼處無。叁、時分有,謂如是事,此時分有,彼時分無。

  有說五種:一、名有,謂龜毛兔角空華等。二、實有,謂一切法各住自性。叁、假有,謂瓶衣車乘林舍等。四、和合有,謂於諸蘊和合施設補特伽羅。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事等。

  其中,叁種有是敘述相對性的存在,所以沒有討論到其它的。二種有與五種有,可看成是對同樣一件事的廣略說明。因爲二種有中的實物有,相當於五種有中的實有;二種有中的施設有,相當於五種有中的其余四種。其中,「實有」在有部是指承認爲實在法的五位之法,「施設有」是指實法以外的假法,此相當於巴利佛教的施設有。

  在前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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