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因爲這點十分形式化,所以不合理。
因此,譬喻師之經部,希望能見到原始意義中的心所法。也就是,受想行識絕不會同時生起。受時只有受,想時不應同時還有其它的作用。之所以同時看起來好像有許多作用,是因爲有許多作用刹那的生滅,猶如旋火輪一般。各自是一個一個的心的作用,並不是在作用之外,另有心的主體。識是分別作用,受想是感覺、表象等作用,絕沒有理由以識爲主,以受想爲從屬,應該都是平行的關系。因此,不可能有所謂「心、心所相應」的事情,而且在心之外,並非另有心所法的實體。心所法只不過是心的分位差別而已。也就是,經部把心看成作用,采用原始的意義,認爲心是受想思等狀態的單流─刹那刹那的生滅過程;相對於此,有部主張心爲實體性的心王,而不同於心的心所法實體,則伴隨著心而成爲複雜之流。
如是,經部主張心、心所無差別論,以及心所不相應論,反對有部的心、心所別體論及心所相應論。唯識折衷二者,主張心、心所不一不異,依勝義谛而爲不異,依俗谛而爲別體。在經部初期,認爲心只有現行的作用,由於無法對業報做說明,[286]所以,後期經部也承認潛在的意識,稱其爲種子。有關譬喻師之說的心、心所,如下所示:
(1)毘:薩迦耶見無實在之所緣。
毘:有緣於無之智。
俱(S):空涅槃之識緣於無境。
成:無法亦能生心。
成:有緣無而生之智。
因爲成實及譬喻師謂過去、未來及無爲法等,是無體且假有,所以緣於此等之識、智等,稱爲「緣於無」。我見因爲也執於無,所以也是無實所緣。
(2)順:(前)五識無染汙。
成:(前)五識沒有像意識的分別作用,也沒有煩惱。10
(3)毘:眼等六識,各自有所緣之境。意識另有所緣,不同於前五識之所緣。又,六識唯緣外境,不緣內根及識。11
成:第六識不緣自陰,也不能緣於色等法。(前五識之所緣故)12
(4)毘:心、心所法,是前後而生,非一時生起。
成:心、心數法有緣,有了。是故一時不應俱有。即心、心數法不相應。
心、心所法沒有俱起,就如同商人通過險道時,是一個人一個人的走,絕不能二、叁個人並肩而走。否定二心俱起或心、心所的俱起相應。
(5)毘:智不與識俱。
毘:若心有智,則無無知。若心有疑,則無決定。若有粗則無細。
成:五識無想、無覺、無觀。覺與觀不應一心中生。
成:並不是初禅與覺、觀相應。而是心之過程爲:初禅→覺→觀。13
其次,討論心、心所的無差別論。[287]
(6)順:唯有心。心想俱時,別立行相不可得故。14
毘:思、慮是心,是心差別,無別有體。
毘:尋伺即心。
俱(S):等持、尋伺皆無別體。
心之分位殊,亦得(假)名心所。
成:受想行等,皆心之差別名。
心是一,但隨時故,得差別名,故知但是一心。
成:識與覺無差別。
成:意即是思。
成:叁昧與心不異。心邊無別叁昧。15
(7)寶(S):觸是根境識之叁和,更無法別。16
成:識在緣中,是名爲觸,無別心數法名爲觸。
這與前面的情形不同,因爲前面所說的受、想、思,是識的差別名,假名爲心所法,其實就是心法。而這裏則提到,觸完全包含在識之中,並沒有像受、想、思一樣,是識的別體,而只是將心最初的識之過程:識→受→想→……,稱爲觸。也就是,觸並不像受、想等,本身是一個能夠獨立的心理作用。
(8)毘:心與心爲等無間緣,非心所。
心所與心所爲等無間緣,非心。
成:無。
這些部派所說到的「心與心所並非別物(不同的兩個東西)」,心與心、心與心所、心所與心所,爲「等無間緣」,都是指同樣一件事,而《大毘婆沙論》所論的,對經部而言是無意義的。可能是把其他部派所說,誤解成是譬喻師之說。在《婆》中找不到相當之文,而在《大毘婆沙論》其他地方則舉出是相似相續論者之說。17
(9)毘:意識相應之善有漏慧,非皆是見。18
成:找不到文。[288]
(10)毘:現觀邊之忍,亦是智性。初言忍,後爲智。
成:可看出有幾分的反對。即有「我等不說先忍後智」之語。忍與智同樣是心之差別,故可將二者看成相同。
(11)毘:無想定是細心不滅。
毘:滅盡定是細心不滅。
毘:滅盡定有心,唯滅想、受。
俱光(S)等也有。
成:無想定中,心不應滅。
成:滅盡定亦有心果。
如他處所述,滅定無心,然似有心。即謂「又是人心得常在,以得力故,亦名有心,不同木石。」
(12)毘:和合見說。
俱(S):識見說。
成:可看出也有「和合見」之觀點,但是可能是「識見說」。
「但知識能,而非諸根」。
在認識論中,經部是采用識見說,《俱舍》、《成實》也是如此,西藏所傳的經部說也是識見說。19 《大毘婆沙論》則提到譬喻師之說是依根識和合而認識,但是,《婆》中則沒有相當之文。可能是把其它部派誤解爲譬喻師之說。
(13)俱(S):無色界之心無依而相續。
成:無色界之識無所從,無依而住。
1.毘8, 36a。毘44, 228b。毘55, 283a。俱6, 34c成2, 254、255等。成15, 364a。
2.順1, 331c。成11, 324a。
3.毘87, 449a。成15, 364a。
4.毘16, 79c。毘90, 463a。成5, 276b。
5.毘9, 44b。毘106, 547b。成5, 276c。成12, 340c。
6.順11, 395a(光5, 100b)。毘42, 216b。毘42, 218c。俱28, 147b。成5, 274c。成5, 275c-276a。成6, 286c。成12, 334c。
7.[289]寶10, 608a(俱10, 53)。成6,286c以下。
8.毘89, 461b。20
9.毘97, 502a。
10.毘95, 489b。成16, 366a。
11.毘151, 772c。毘151, 774a。毘152, 775a。俱5, 25c。光5, 100b。成13, 344b、344c、345b。成13, 345b。
12.毘13, 61c。2, 10c以下。成4, 267a以下。
13.8, 41b。成4, 266b。
C. 心不相應法
其它許多不屬於色、心、心所及無爲法的部分,有部皆將之納入心不相應法的範圍中,以之爲實有。反之,譬喻師則主張心不相應的假法,後來爲瑜伽系所采用。
(1)毘:諸有爲相非實有體。不相應行蘊所攝故。不相應行蘊無有實體。
(2)毘:名句文身非實有法。
(3)毘:異生性無實體。
(4)毘:無實之成就、不成就。
(5)俱(S):異生性、四有爲相、命根、名、句、文非實體。
成:在不相應行品中,不相應的全體,即:得、不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處、命根、生、滅、住、異、老、死、名衆、句衆、字衆、凡夫法,皆是假法,而非實法。
(6)毘:叁有爲相非一刹那。(因果異時)。
毘(S):四有爲相異時。
成:若法一時生即滅,是中生等何所爲耶?
1.毘38, 198a、198c。毘195, 977b。成7, 289bc。
2.毘14, 70a。成7, 289bc。
3.毘45,231b。成7, 289bc。
4.毘93, 479a。毘106, 550c。毘157,796b。成7, 289bc。
5.俱4, 23c。俱5, 27b、26b、29b。成7, 289bc。
6.毘39, 200a。毘38, 198b。成7, 289b。
D. 無爲法
經部並不積極說無爲法,沒有列舉無爲法之數目。21 而甯可將無爲法當成假法。
(1)毘:擇滅、非擇滅、無常滅非實有體。
成:如等諸無爲法實無。
(2)(S):一切無爲皆非實有。
成:如法性、真際、因緣等諸無爲法非實體。
(3)寶,虛空體非實。
(4)毘:不許有非擇滅法。
(5)順:沙門果唯無爲。以沙門果爲無爲法,這在《毘》中是分別論者之說,22 而在《論事》中則可看到是分別論者系統的東山住部的說法。23《順正理》中可能將之誤解爲譬喻師之說。
1.毘31, 161a。成2, 255a。
2.俱6, 34a。成7, 289c。
3.寶一余,494a。
4.毘186、931b。
5.順67,706c。
E. 世界論、有情論
[291](1)毘:後叁靜慮自有眼等識,依自地根 24,了自下境。
成:找不到文。25
(2)毘:欲界及至有頂皆有尋伺。
毘:尋伺叁界皆有。
成:覺觀二法遍在叁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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