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因为这点十分形式化,所以不合理。
因此,譬喻师之经部,希望能见到原始意义中的心所法。也就是,受想行识绝不会同时生起。受时只有受,想时不应同时还有其它的作用。之所以同时看起来好像有许多作用,是因为有许多作用刹那的生灭,犹如旋火轮一般。各自是一个一个的心的作用,并不是在作用之外,另有心的主体。识是分别作用,受想是感觉、表象等作用,绝没有理由以识为主,以受想为从属,应该都是平行的关系。因此,不可能有所谓「心、心所相应」的事情,而且在心之外,并非另有心所法的实体。心所法只不过是心的分位差别而已。也就是,经部把心看成作用,采用原始的意义,认为心是受想思等状态的单流─刹那刹那的生灭过程;相对於此,有部主张心为实体性的心王,而不同於心的心所法实体,则伴随着心而成为复杂之流。
如是,经部主张心、心所无差别论,以及心所不相应论,反对有部的心、心所别体论及心所相应论。唯识折衷二者,主张心、心所不一不异,依胜义谛而为不异,依俗谛而为别体。在经部初期,认为心只有现行的作用,由於无法对业报做说明,[286]所以,後期经部也承认潜在的意识,称其为种子。有关譬喻师之说的心、心所,如下所示:
(1)毘:萨迦耶见无实在之所缘。
毘:有缘於无之智。
俱(S):空涅槃之识缘於无境。
成:无法亦能生心。
成:有缘无而生之智。
因为成实及譬喻师谓过去、未来及无为法等,是无体且假有,所以缘於此等之识、智等,称为「缘於无」。我见因为也执於无,所以也是无实所缘。
(2)顺:(前)五识无染污。
成:(前)五识没有像意识的分别作用,也没有烦恼。10
(3)毘:眼等六识,各自有所缘之境。意识另有所缘,不同於前五识之所缘。又,六识唯缘外境,不缘内根及识。11
成:第六识不缘自阴,也不能缘於色等法。(前五识之所缘故)12
(4)毘:心、心所法,是前後而生,非一时生起。
成:心、心数法有缘,有了。是故一时不应俱有。即心、心数法不相应。
心、心所法没有俱起,就如同商人通过险道时,是一个人一个人的走,绝不能二、三个人并肩而走。否定二心俱起或心、心所的俱起相应。
(5)毘:智不与识俱。
毘:若心有智,则无无知。若心有疑,则无决定。若有粗则无细。
成:五识无想、无觉、无观。觉与观不应一心中生。
成:并不是初禅与觉、观相应。而是心之过程为:初禅→觉→观。13
其次,讨论心、心所的无差别论。[287]
(6)顺:唯有心。心想俱时,别立行相不可得故。14
毘:思、虑是心,是心差别,无别有体。
毘:寻伺即心。
俱(S):等持、寻伺皆无别体。
心之分位殊,亦得(假)名心所。
成:受想行等,皆心之差别名。
心是一,但随时故,得差别名,故知但是一心。
成:识与觉无差别。
成:意即是思。
成:三昧与心不异。心边无别三昧。15
(7)宝(S):触是根境识之三和,更无法别。16
成:识在缘中,是名为触,无别心数法名为触。
这与前面的情形不同,因为前面所说的受、想、思,是识的差别名,假名为心所法,其实就是心法。而这里则提到,触完全包含在识之中,并没有像受、想、思一样,是识的别体,而只是将心最初的识之过程:识→受→想→……,称为触。也就是,触并不像受、想等,本身是一个能够独立的心理作用。
(8)毘:心与心为等无间缘,非心所。
心所与心所为等无间缘,非心。
成:无。
这些部派所说到的「心与心所并非别物(不同的两个东西)」,心与心、心与心所、心所与心所,为「等无间缘」,都是指同样一件事,而《大毘婆沙论》所论的,对经部而言是无意义的。可能是把其他部派所说,误解成是譬喻师之说。在《婆》中找不到相当之文,而在《大毘婆沙论》其他地方则举出是相似相续论者之说。17
(9)毘:意识相应之善有漏慧,非皆是见。18
成:找不到文。[288]
(10)毘:现观边之忍,亦是智性。初言忍,後为智。
成:可看出有几分的反对。即有「我等不说先忍後智」之语。忍与智同样是心之差别,故可将二者看成相同。
(11)毘:无想定是细心不灭。
毘:灭尽定是细心不灭。
毘:灭尽定有心,唯灭想、受。
俱光(S)等也有。
成:无想定中,心不应灭。
成:灭尽定亦有心果。
如他处所述,灭定无心,然似有心。即谓「又是人心得常在,以得力故,亦名有心,不同木石。」
(12)毘:和合见说。
俱(S):识见说。
成:可看出也有「和合见」之观点,但是可能是「识见说」。
「但知识能,而非诸根」。
在认识论中,经部是采用识见说,《俱舍》、《成实》也是如此,西藏所传的经部说也是识见说。19 《大毘婆沙论》则提到譬喻师之说是依根识和合而认识,但是,《婆》中则没有相当之文。可能是把其它部派误解为譬喻师之说。
(13)俱(S):无色界之心无依而相续。
成:无色界之识无所从,无依而住。
1.毘8, 36a。毘44, 228b。毘55, 283a。俱6, 34c成2, 254、255等。成15, 364a。
2.顺1, 331c。成11, 324a。
3.毘87, 449a。成15, 364a。
4.毘16, 79c。毘90, 463a。成5, 276b。
5.毘9, 44b。毘106, 547b。成5, 276c。成12, 340c。
6.顺11, 395a(光5, 100b)。毘42, 216b。毘42, 218c。俱28, 147b。成5, 274c。成5, 275c-276a。成6, 286c。成12, 334c。
7.[289]宝10, 608a(俱10, 53)。成6,286c以下。
8.毘89, 461b。20
9.毘97, 502a。
10.毘95, 489b。成16, 366a。
11.毘151, 772c。毘151, 774a。毘152, 775a。俱5, 25c。光5, 100b。成13, 344b、344c、345b。成13, 345b。
12.毘13, 61c。2, 10c以下。成4, 267a以下。
13.8, 41b。成4, 266b。
C. 心不相应法
其它许多不属於色、心、心所及无为法的部分,有部皆将之纳入心不相应法的范围中,以之为实有。反之,譬喻师则主张心不相应的假法,後来为瑜伽系所采用。
(1)毘:诸有为相非实有体。不相应行蕴所摄故。不相应行蕴无有实体。
(2)毘:名句文身非实有法。
(3)毘:异生性无实体。
(4)毘:无实之成就、不成就。
(5)俱(S):异生性、四有为相、命根、名、句、文非实体。
成:在不相应行品中,不相应的全体,即:得、不得、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处、命根、生、灭、住、异、老、死、名众、句众、字众、凡夫法,皆是假法,而非实法。
(6)毘:三有为相非一刹那。(因果异时)。
毘(S):四有为相异时。
成:若法一时生即灭,是中生等何所为耶?
1.毘38, 198a、198c。毘195, 977b。成7, 289bc。
2.毘14, 70a。成7, 289bc。
3.毘45,231b。成7, 289bc。
4.毘93, 479a。毘106, 550c。毘157,796b。成7, 289bc。
5.俱4, 23c。俱5, 27b、26b、29b。成7, 289bc。
6.毘39, 200a。毘38, 198b。成7, 289b。
D. 无为法
经部并不积极说无为法,没有列举无为法之数目。21 而宁可将无为法当成假法。
(1)毘:择灭、非择灭、无常灭非实有体。
成:如等诸无为法实无。
(2)(S):一切无为皆非实有。
成:如法性、真际、因缘等诸无为法非实体。
(3)宝,虚空体非实。
(4)毘:不许有非择灭法。
(5)顺:沙门果唯无为。以沙门果为无为法,这在《毘》中是分别论者之说,22 而在《论事》中则可看到是分别论者系统的东山住部的说法。23《顺正理》中可能将之误解为譬喻师之说。
1.毘31, 161a。成2, 255a。
2.俱6, 34a。成7, 289c。
3.宝一余,494a。
4.毘186、931b。
5.顺67,706c。
E. 世界论、有情论
[291](1)毘:後三静虑自有眼等识,依自地根 24,了自下境。
成:找不到文。25
(2)毘:欲界及至有顶皆有寻伺。
毘:寻伺三界皆有。
成:觉观二法遍在三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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