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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之生命倫理觀──以「複製人」與「胚胎幹細胞」爲例

  佛教之生命倫理觀

  ──以「複製人」與「胚胎幹細胞」爲例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授 釋惠敏

  中華佛學學報

  第十五期(2002.07)

  頁457-470

  ©2002 中華佛學研究所

  臺灣 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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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頁457 佛教之生命倫理觀──以「複製人」與「胚胎幹細胞」爲例中華佛學學報第十五期(2002.07)

  提要

  宗教界與一般社會對于生命醫學的發展,在宗教與倫理上,反應下列幾種問題:侵犯神的領域(創造權,生死主宰權);冒犯人的尊嚴(生命「唯物化」、「商品化」);對傳統生殖與家族關系的挑戰;過度狂妄的優生政策。從佛教教義與戒律來看「複製人」與胚胎幹細胞的議題。對于生命的起源,佛教是以「緣起論」來說明,應該不會有侵犯神的領域的問題。對于「獨一自我」(identity)權,佛教是主張「無我論」,所以比較能適當的诠釋與理解。

  雖然,佛教《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之「殺人戒」也將胚胎的發育過程,分析爲「似人」(入母胎已後至四十九日)與「人」(超過四十九日之後)的差別。但是,若是有殺胎兒的意圖,不論是「似人」或「人」都是屬于「殺人」的重罪(波羅夷)。此外,《瑜伽師地論》〈瑜伽菩薩戒本〉論及菩薩可能基于「善權方便,爲利他故」,甯願自己受苦報,以憐愍心而殺惡人,阻止惡人犯重大惡業而受大苦報。但是,並沒有討論到可否以人類胚胎來利益其他衆生的議題。

  面對佛陀時代所未出現的生物科技進步所衍生的發展,例如:人工協助生殖術、胚胎分裂複製法、核移植複製法、胚胎幹細胞株之研究等,可能産生不同生命型態的區隔。例如:細胞的生命與個人的整體生命,胚胎(embryo)與前胚胎(preembryo,受精卵後14天內),實驗室的胚胎與子宮內的胚胎等。當代的佛教界需要研討此一新領域的戒律問題,配合醫療相關法規修訂,希望能建立規範與基准,以便對于「保護生命」及「改善生命」發生沖突時,找出適當的平衡點。

  關鍵詞:1.生命倫理 2.複製人 3.胚胎幹細胞 4.殺人戒 5.無我論

  頁458 佛教之生命倫理觀──以「複製人」與「胚胎幹細胞」爲例中華佛學學報第十五期(2002.07)

  【目次】

  §1、「醫學倫理」與「生命倫理」

  §1.1「生命倫理」(bioethics)的發展軌迹

  §1.2生命醫學的發展在西方宗教界所引起的倫理議題

  §2、與「複製人」生命醫學研究相關的生命倫理議題

  §2.1贊成「複製人」的倫理上的理由

  §2.2反對「複製人」的倫理上的理由

  §3、與「胚胎幹細胞」生命醫學研究相關的倫理議題

  §3.1胚胎幹細胞

  §3.2生命的判定基准──倫理學上的議題

  §4、從佛教教義與戒律來看「複製人」與胚胎幹細胞的議題

  §4.1「緣起論」、「無我論」與「複製人」的議題

  §4.2生命開始的判准與佛教的「不殺生」戒

  §4.3從菩薩戒的立場如何處理「保護生命及改善生命」的倫理議題

  §4.4其他相關倫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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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學倫理」與「生命倫理」

  §1.1「生命倫理」(bioethics)的發展軌迹

  處理生命的醫療問題的專業領域是醫學。在西方世界,傳統上醫師們的專業倫理綱領主要是依據古希臘時代「希波克拉底(B. C. 460

  ~377

  )誓言」(The Hippocratic Oath)。此乃當時作爲醫師團體一員的職業誓約書,其內容是要求:應盡自己的知識與能力醫治病人,不得有越分的醫療行爲,並堅守品性與道德規範。[1]

  到1948年,此古老的誓言由于不能完全適合現代社會,已被「世界醫學會」(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所訂的「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 1948, 1968, 1983)取代,一般也稱爲「醫師誓言」。此後,「世界醫學會」也因應時代需求與醫學的發展,陸續製定各種「宣言」(declaration)與「聲明」(statement)。例如:對于戰爭時的醫療行爲、政府的健康政策之擬定、城鄉的醫療資源的公平性、家庭計畫、腦死與器官移植、人工流産、病人電子資料的隱私權、精神藥物之濫用、環境汙染、參與死刑執行、器官移植的商業行爲、人工生殖、基因工程與複製生物等有關問題,發布了各種醫事倫理的國際性規則。[2] 其中,1964的「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1964, 1975, 1983),對從事以人體爲對象之生命醫學(biomedical)研究,規範了倫理責任。

  除了上述醫學進步因素,由于社會結構的變遷,公民權運動的蓬勃,醫師與病人關系的改變,社會參與公共事務議題討論與決策的層面擴大,再加上學科領域重整的知識發展趨勢,面對生命的醫療與研究行爲所産生的倫理准則之論定,若只局限于醫事人員的醫學倫理(medical ethics)的範圍,則太狹隘。于是,在美國,從「醫學倫理」(medical ethics)逐漸發展成新的「生命倫理」(bioethics)議題與學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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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今井道夫1999《生命倫理學入門》東京:産業圖書,p. 2。

  “Hippocratic Oath,” Microsoft Encarta Encyclopedia 2000. 1993~1999 Microsoft Corporation.

  2. 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Handbook of Declarations, 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Inc., Ferney-Voltaire, France.嚴久元1996《當代醫事倫理學》臺北:橘井文化,pp. 18~35。

  3. 今井道夫1999《生命倫理學入門》東京:産業圖書,pp.3~5。

  1978年,美國出版《生命倫理百科事典》(Encyclopedia of Bioethics; Warren T. Reich教授等主編)。

  Microsoft Encarta World English Dictionary(2000 edition)對“Bioethics”定義爲:“the study of the moral and ethical choices faced in medical research and in the treatment of patients, especially when the application of advanced technology is involved”(面對醫學研究與病人療護,特別是當施行先進的科學技術時,道德與倫理選擇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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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生命醫學的發展在西方宗教界所引起的倫理議題

  根據美國「國家生命倫理谘詢委員會」(NBAC, National Bioethics Advisory Commission)的1997年報告,對于生命醫學的發展在西方宗教界所引起的議題,分爲如下四期:[4]

  1960年代中期~1970年代初期:避孕法的普及與「人工協助生殖術」(human-assisted reproduction)等「非自然生殖」(non-natural reproduction)發展。

  1978年,試管嬰兒(test tube baby)的成功後,所産生「代理孕母」、「精子提供者」的商業契約行爲,以及對傳統家庭倫理關系的沖擊。[5]

  1993年,人類胚胎分裂複製法的實驗報告,引起一些基督宗教學者對于人類的獨一性、完全性的侵犯而反彈。

  1997年,從體細胞的核移植而複製羊(桃莉)的誕生之後,到了「複製人」(Human Cloning)可能性的時代來臨,更增加西方宗教界的疑慮與反對。

  綜之,宗教界與一般社會對于生命醫學的發展,在宗教與倫理上,其反應可包含下列幾個論題:1.侵犯神的領域(創造權,生死主宰權);2.冒犯人的尊嚴(生命「唯物化」「商品化」);3.對傳統生殖與家族關系的挑戰;4.過度狂妄的優生政策。

  §2、與「複製人」生命醫學研究相關的生命倫理議題

  §2.1贊成「複製人」的倫理上的理由

  1997年2月27日,英國權威的自然科學雜志《自然》(Nature),首先刊登了由 Clone(複製、克隆)技術而誕生7個月的綿羊(被稱爲「桃莉」,Dolly)的照片,改變了「動物的成熟體細胞不可能無性繁殖(clone)成一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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