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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宗教哲學觀佛法(睿理)▪P2

  ..續本文上一頁神性是超越的、外在的,而有自由意志,能夠左右自然律,控製自如,主宰一切。神絕不是抽象觀念,而是確實存在,具有人格性的。基督教的上帝耶和華(Jehovah)、伊斯蘭教的阿拉(Allah)便是人格神的典型。二十世紀來的基督教教義雖不斷的演變發展,但對耶和華的神性的肯定,始終不改。那末,耶和華具有什麼特性呢

  據前東京大學總長矢內原忠雄(見所著基督教入門第四章)列出有如下各種:一、絕對的實在(不是架空觀念),二、創造主(與所造物在本質上有別),叁、唯一而至高(無可倫比,沒有兩個上帝),四、永遠的存在(不生不滅),五、超時空的靈(非物質的存在),六、具人格的(愛人、審判、赦罪、全知、全能)。這樣,認爲神性有如人一樣具有性格,卓然獨存于世界之上,自由主宰控製世界,君臨萬民,一如操有無上威權的君主,隨心所欲,無不成就。但非人類冀望所可及,因爲上帝本來就是「超自然的」,與凡人是兩樣不同的事物。

  B、萬有神論 又名泛神論。人格神論說神在世界之外,但萬有神論則謂神與自然同在,神性潛藏于萬有之中,而否認神爲人格的存在。此有二大流:其一爲普遍的泛神論,主張神即自然之說。巴邁尼德斯(Parmenides)說:「神即是有(存在)」,斯賓挪莎(Spinoza)說:「神即自然」,乃至印度奧義書(upanishad)哲學所說:「梵我一體論」皆屬這流。其二爲特殊的泛神論,此系主張神的一部份爲世界,或認爲世界的某一方面爲神之說。此有數種:以爲外著的自然即是神的,名自然的泛神論(意謂除自然界之外無神,殆輿無神論之說相近)。以爲世界之內存的實在爲神的,名唯心的泛神論(如費希布奈爾Fechner的世界精神)。以爲行乎世界之道德的秩序爲神之本質所表現的,名倫理的泛神論(如斐希德Fichte的道德理念)。又以爲世界的根本原理爲理性而謂理性就是神的,名論理的泛神論(如黑格爾說的理性即神)。

  C、自然神論 雖認神性超越(與擬人神論同),但不承認神意能幹涉自然定力(與泛神論同),否認奇迹、天啓、預言諸說,系介乎前二者之間的唯理主義的神觀。其主張是:神雖外在,但神意不能逆乎自然法則。這好像民主體製的國家元首的權力雖大,然不能逾越憲法所賦予的範圍的情形一樣。法之百科學者(Encyclopacdists)說:「基督教非神秘的,而是合理的」,就是表示此意。(以上引語多出啓明版哲學大辭典)

  (乙)多神論 認爲宇宙間有多神存在。此又有叁:

  A、雜多神論 以爲天地間有多神同時存在,加以崇拜者,如中國民間所信仰的天地水界有無數神靈彼此平等,無分上下,各有所據亦各有所司。

  B、單一神論 雖崇拜一位主神,但相信還有許許多多的主神的從屬者。或信仰自己部落之神高于其它諸神,但仍承認其它部落也有他們的部落神,只是沒有自己的高超罷了。前者如中國道教的神觀,後者如原始的宗教信仰是。

  C、交代神論 所崇拜的神靈無定名、無定相,因時因地而異。如吠陀(Veda)的神觀,中國的城隍神的信仰。

  (丙)無神論 對超越的人格神以及神之存在的否定。無神谕與上面所說的各種有神論相反有神論間縱有對神格的看法未能一致,可是對于自己所主張的神靈無不表示絕對的依賴尊敬,祈福禳災,無所不至。但無神論則不同。無神論否認有創物、主宰、萬能的人格神,而對于天地間的諸有漏神,同屬凡夫,並不具超越的人格,不能創物、主宰一切,更非全知全能者。將佛教的神觀稱之爲「無神論」,好像有點不妥,因爲雖不信有超越的人格神,然尚認定有漏神的存在(這又關聯到神的概念問題)。如稱爲「超神論」,語意上亦未盡善,如叫「有漏神論」,則意義較顯,然既不視爲信仰的對象,故仍未妥。若謂「非神谕」,那末可有兩個含意容易領會得到,一是佛法並不否定有漏諸神的存在,二是此有漏諸神並非超越的人格神,不是信仰皈依的對象。所以,我們說佛教主張「非神論」較爲妥當。

  還有一種是徹底的無神論,以爲宇宙間無所謂神,不論他是任何形式的。如宗教的人道主義主張:「宇宙是自存的,而非被創造的」;「有神論、自然神論、現代主義及幾種所謂『新思想』的時代都已過去」(請參考海刊五十一年八月號拙作「宗教的人道主義輿佛」)。此外,唯物論、斷滅見者,不用說是屬于無神論的見解,但它已超出宗教範圍之外,不在我們所談之列,故略去不論。

  二、神的存在之證明

  神的觀念縱然建立,若無理論作爲根據,自難令人相信,所以神的存在之證明,乃是宗教哲學所要討論的主要問題之一。欲證明神的存在,可從好幾個不同的角度來觀察,因而産生各種不同的學說。茲先從大的方面分爲叁種,再細別于後。

  (甲)理論的證明 此有如下四說:

  A、本體論的證明 主張此說的,有安瑟倫(Anselm)及其以後的神學家。依這派主張,「神是至完全的實在,至完全的實在必定存在,故神存在」。至完全的實在必定存在這句話縱能成立,然神是不是至完全的實在仍屬可疑。

  B、宇宙論的證明 依此派學者的主張,謂宇宙的存在是事實,任何一事物主興起,必有其原因,依此推至最初,必有第一原因存在,此第一原因即是神。從亞裏斯多德(Arlstotle)以後至康德時止的哲學家大抵主此說。不過,我們須知因果律只能適用于現實界,不適用于極絕對唯一之原因。

  C、目的谕的證明 此說以爲宇宙體製有秩序,有統一,有調和,又合目的性,好像順乎一個人的意思在轉動著。其所以能這樣,必有先乎萬物以其意定之的人格者存在,然後宇宙乃從其意,有規律的,有目的的存在著、轉動著。而最初授意者即是神。蘇格拉底(Socratcs) 、奧古斯丁(Augustine)等皆主此說。孔子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論語陽貨篇)。能使四時循瑗,百物生長的「天」,雖然不言,作用仍然不失。此說之病,如同宇宙論證明。而且宇宙全體合目的性與否尚無定論,據以此作爲有神的證明,未免草率。

  D、道德的證明 此說認爲現實界之道德現象不完善,德福不能一致,實行道德雖不伴隨有目的,但德福不一致,終非理性之所能餍,故不得不要求靈魂不滅,以望最後之賞罰公明和德福相應。而最後掌握此大權的,必爲至聖至上全知全能者,而具此條件者無他,即是神。洛克(Locke)、康德的學說皆有此傾向。此說先假定有實在之神,後認爲他能賞善罰惡,未免因果倒置。不過主此說者,認爲德福終久會獲得一致,此理出自必然,因而認有神的存在。

  (乙)先驗的證明 主此說者以爲宗教的對象爲先天的一般景識之極致,這是一切經驗的和一切內在生活的極致。人人皆有宗教意識,而這意識之極致即是神。馬堡學派的拿道甫(Natorp)便是此說的代表者。然而,宗教對象系以直觀體驗爲主,非以意識爲主,這是不可不知的。

  (丙)價值論的證明 現實界的價值都是片段偏缺而不完滿的,真者未必善,善者未必美。必有某種統一一切價值完滿無缺,即包含真善美之統一體,且爲一切價值之根源者存在,而此即是神。這是從價值論的觀點,認爲現實界既然有不完美的價值,必定有統一各種價值的最高價值,因而推知有神。西南學派的李恺爾脫(Rickert)等即主此說。但是,此說所謂價值是普遍的非實在的價值,而神的價值則是普遍的,且是實在的。故其所謂神,乃是價值論上的神(即價值的統一體),而非宗教所指的神(本段取意範锜著哲學大綱第二篇第四章宗教哲學)。

  六、佛法主張有神抑無神

  

  既然神的問題是宗教問題的中心,那末要知道佛法是不是宗教,就必須先了解佛法對神的看法是怎樣的。可是佛法的範圍很廣,有大小乘,有聖淨門,有權實教,有教禅宗的差別,教義不同,故難一言以說佛法是主張有神的抑是無神的。欲明了這點,實有分開說明的必要。

  一、天神說與多神論

  佛典中說叁界有二十八重天,天界有天神,這些天神包括有被民間崇信爲享有極大威權的大梵天王、忉利天王、大自在天王等等天上諸神。此外還有非人非天的阿修羅和山川草木的神靈,以及冥王等等存在,也是出現于佛經的。認有衆多的神格同時存在于世間內,據此一點說,佛法是多神論的。從表面上看,似乎這樣說沒有多大錯誤,然而在實質上則與多神論的信仰,回乎不同。多神論的宗教,信有很多的神同時存在于世界,而且各有所司,操有威權,賞善罰惡,任意自在,而對之祈求仰賴可以獲福息災。至于佛法雖也承認世界有多神,但是這些神不過是天界的衆生,而地界的諸神靈且不及人間的低等衆生。所以佛法所談的神,已無「至高存在」之義,無威權可言,更不是造物主,故不是信仰皈依的對象。佛法容認「有漏神」的存在而不事皈依,此與多神論的宗教信仰大異其趣,故佛法非屬多神論的宗教。

  此外,還有一點不能不知道,即佛法中容認的天神說,系承襲印度婆羅門敵的神觀而來,不是佛法的根本說。早期的婆羅門教,信有無數的神格遍在天、空、地界,因而寫出許多贊歌和禱詞,向之歌顼與祈願。後來這些衆神,被一個「梵」(Brahman)所統一起來,「梵」不但爲抽象的絕對真理,且是具象的至高人格神。佛法的緣起說,針對神的一元論破斥不遺余力,而對遍在世界的天神說,則好像予以寬容,有時在經中亦加以引作譬喻,因此到了後來,早期婆羅門教的天神說,連同輪回說一齊被佛法所包容而承襲下來。這種因攝收而被同化的情形,到中國後益加明顯。許多與佛法無緣的——甚至可說不知佛法爲何物的一些曆史或幻想人物,在「護法」的名義下擠入佛門,致使叁寶殿常感「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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