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教哲学观佛法(睿理)
一、引言
「佛法与宗教」的问题,已有很多硕学先进详细论及,可是,所得的结论,往往不一,甚至完全相反。其所以如此,原因虽多,而下面两种关系较大。一是宗教的界说难明。因为界说不明,一切学说皆成戏论,彼此所说,所用的名词相同,但指谓不同,双方所谈,毫无关联。二是佛法的范围太广,说它是宗教,或不是宗教均无不可,均可引经据典,以资证实,横说竖说,皆有道理。由于上面两种原因,佛法与宗教的问题虽很能引起学者的兴趣,但极不容易获得平允的结论。
佛法与宗教这一问题里面,关涉到几种问题一定要附带清理,即佛法与宗教有什么关系
佛法是不是宗教
如果是宗教,应属那一种宗教
如果佛法不是宗教,那末佛法是什么
欲处理这些问题,看来不难,做来不易。理由在乎如上面所说,什么是宗教
佛法是指的那一宗教义而说的
此两种问题未弄明以前,一切答案皆可谓似是而非,不足作为定论。
我们在此,想从宗教哲学的立场来观察佛法,先摸清宗教的真相,然后再谈佛法是不是宗教,以及应属于那一种的宗教。为了说明的方便,先从宗教的广泛问题谈起,再触及两者的关系。
二、有关宗教的学问
研究宗教的学问,约有三种:神学、宗教学和宗教哲学。
神学(Thbeology),依希腊原语系与神话学同义,但一般系指对某一种宗教教义的专门性研究。这要有信仰为条件,并基于主观立场,研究判摄自己所崇的教义的学问。其特点为只对前人所说作忠实的演绎与推广,然很少敢作评判。从广义言之,犹太教的Taimud,伊斯兰教的Ijimah,佛教的阿昆达磨(论语),中国佛教学者的教相判释和宗乘,基督教的组织神学、实际神学、历史神学等皆可谓属于这一类的。不过,习惯上神学一词早已被基督教所专用。神学是完全以一派宗教为研究对象的,是一种宗教专门学。
宗教学(Sience of religion)与前者不同,它已超出一宗一派的界域,就宗教上事实施以科学的考察的学问。宗教学系以心理学及史学为基础,说明所有宗教的起源、演变,以及研究各宗教经典、礼仪、遗物,并加以分析、类归为目的。所以它的立场较为超然而客观,因无须受到信仰的覉糜,能够从科学观点对各宗教作公平的比较和合理的叙述。因此,宗教学又可名为比较宗教学或宗教现象学,是一种社会科学,成立迄今不过百余年的历史。宗教学一词起始亦被基督教所占用,直到米勒(Muller,Friedrich Max)以后才一新面目,成为独立的科学,受到重视。
宗教哲学(Philosophy of religlion)是对于所有的宗教施以哲学上的考察的学问。以宗教学与宗教哲学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侧重于宗教形式的探究、搜罗或比较,也就是特偏于事实的、现象的小外形的研究。而后者则是纯然出自知识上的要求,客观的观察批判各宗教的本质,也就是偏重于理论的、实质的、内表的研究。对宗教作哲学的考察,早已有之,但殊难摆脱神学的缰绊,故真正的宗教哲学的萌芽,乃是德国大哲康德(Kant)出世以后的事。宗教哲学不似神学之属于宗教专门学(主观的),亦不像宗教学之徒重事实的科学(形式的),而是以宗教的本质等许多根本问题为研究目标的哲学的一环,许多宗教难题,必须通过这一关始能彻底解决。为此缘故,我们假道宗教哲学以觅求佛法与宗教此一问题的答案,自可省除一些迂回之劳,同时也比较客观而合理些。
三、宗教的定义
然而,宗教是什么呢
这是首先需要弄清的问题。古今所下的宗教的定义不知凡几,我们试举三例来看看。
「宗教是神与人的关系」,这是被称为宗教学创立者的荷兰宗教学者狄立(Tiele)所下的定义。这里所谓「神」,不一定指的人格神,是「超自然的」(Supernatural)之意。人与「超自然的」拉上了关系,于是便构成了宗教。
「宗教是具有神圣感、清净感和畏敬感的」。这是德国宗教学者欧德的定义。也就是说必具有这些宗教感情的方可称为宗教,否则纵然奉有神明,与艺术没有差别。
「宗教是对于人生问题的究竟解决为目标的一种人生活动,且以其活动为中心的一种文化现象」。这是当今日本宗教学者东大教授岸本英夫所下的定义(参照日文期刊在家佛教一○一期)。第一说言简意赅,被多数学者所引用。然强调神人关系的乃西洋宗教的特征,世界各地的其它宗教有不肯定神人关系的,甚至有无神论的宗教。所以,以神人关系作为宗教定义,不能周遍。第二说说明了感情对宗教的重要,但徒有宗教感情,仍不能称为宗教,因为尚需有种种形式条件,才能造成特有的宗教现象,而被叫做宗教。由此看来,第三说似乎说的比较具体而平实一点。岸本的宗教定义里包含着两种意义:其一为「对理想界的仰望」,另一为「至诚信仰的表达」。前者是具诸心理的,后者是现诸形式的,二者不能缺一。据晚近一般宗教学者的看法,人类面对现实事象,总赖合理的知识来解决,由此而产生各种文化。可是,赖知识解决现实的过程中,往往遭遇到困难,陷入不安与恐怖,失去精神的平衡。这时,每人都会觉得已无法顺应现实,了悟到人类力量之渺小舆知识之有限,就在这时会漠然感到「超自然的」某种事物或力量的存在,然后即朝向这个目标前进,热烈欣求。宗教的产生,可以说是导源于这对现实不满与向上的心理(参照龙谷大学编宗教要论第一章第四节)。我们称这为「对理想界的仰望」心理,这又有积极的舆消极的二面:积极的一面是对无限生命的憧憬——此系对绝对自主生活的冀望。积极的一面是解脱的要求——此系对现实不满所引发出来的摆脱苦恼的希求。不论是对无限生命的憧憬也好,解脱的要求也好,都是不满现实界而仰望理想界的,且是具诸以理的,此乃宗教的内面条件。没有这个心理,不能导引出宗教信仰来。岸本的宗教定义之前半句所谓「对于人生问题的究竟解决为目标的一种人生活动」,即是显示此意。
具备了宗教情操,但没有宗教形式,仍不能算作宗教。哲学与宗教的最大区别,也在这里。所以宗教一词所含的另一意义是「至诚信仰的表达」。亦即是说,除了希圣希贤,希求解脱的心理条件之外,还需有仪礼、信条、实践要领等形式条件具备,才能称为宗教。这是宗教之现在形式的,亦是外面条件。岸本的宗教定义之后半句所谓「以其活动为中心的一种文化现象」,即是说,具有某种形式,以之表达至诚信仰,欲藉此实现各人心理上之理想愿望的,才是宗教。由此可知,岸本的宗教定义,无形之中把狄立和欧德的见解也兼包并容在内(虽然指谓不尽相同),同时内外二面都兼顾及,不囿于一家之见,很能刻划出宗教的真面目。
四、宗教的本质
宗教的定义是宗教哲学和宗教学所同样珍视的课题,因为那是一切问题的根本。而从本段以下的各种论题,诸如宗教的本质、宗教的问题、宗教的价值的讨论,则纯属宗教哲学范围内的事。
我们先谈宗教的本质。简单言之,本质亦即是特性,宗教的本质,意谓构成宗教的基本条件,是异于其它任何一种文化现象的。在此我们想先举出主张主情主义(Emotionalism)的宗教观之学者的看法。
近代宗教哲学泰斗德哲诗莱尔马哈(Schleie-rmacher)曾云:「宗教本质,在乎感情」。依他说:人人皆有发见宇宙,发见无限之情,皆对于无限绝对者,而生凭依之感,故人性中皆有宗教。这与意志与认识无关,而亦与之不相背。将诗莱尔马哈的见解分析起来,可以得到如下两个概念:一是「感情为必须条件」,二是「对绝对者的皈依」。第一点强调感情对宗教的重要,没有感情要素,宗教便无从建立,这点与艺术相同。第二点显示出要有信仰皈依,这是发自感情的,并非来自知识及意志,所以不必问理由,也不必附条件,而对「绝对者」生起至高仰赖凭依之情。这点则舆艺术有别。总而言之,「宗教不外乎绝对皈依的感情」,此乃诗莱尔马哈的宗教观。狄立亦说:「宗教云者乃称之为虔敬的一种心的状态」,与前者的说法雷同。以感情为宗教本质,似乎较受多数学者的同意,但是并非说就没有其它的有力的主张。换句话说,除了主情主义的宗教观外,尚有主知主义(Intellectualism)的宗教观和主意主义的宗教观(Volunarism)两种主张,黑格尔(Hegel)、米勒之说属于前者,康德、孔德(Comte)之说恿于后者(见宗教要论第一章第二节)。上两说的解释,在比从略。
五、宗教的问题
宗教所讨论的问题,系以「神」为中心(神在此约广义说,亦即如上面所说「超自然的」、「绝对者」之义相近),离开了神——或肯定之或否定之——便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了。汗牛充栋的神学、宗教学书籍,其所诠示的,不出如下所要说的「神的观念之建立」相「神的存在之证明」两大问题的阐释。下面分条叙述,以见大概。
一、神的观念之建立
除了一部份无神论的宗教以外,古今中外绝大多数的宗教,无不肯定神的存在,换言之,绝大多数的宗教是有神论的宗教。对于有神的一点,这些宗教彼此之间,可谓异中有同。可是,神是什么呢
一触及此,它们之间便歧见横生。也就是说,对于神的观念,有神论各宗教之间看法不一,这点又可谓同中有异了。下面我们将有神论分为一神与多神之二,加上无神论,一共三种不同的观念来说明神是什么
这种分法先从神的有(有神论)、无(无神论),乃至一(一神论)、多(多神论),所有宗教的神观无不包摄在里面。
(甲)一神论 认为绝对者独一无二。此又可分为三:
A、人格神论 或称拟人神论,这是有神论里面最具代表性的神观,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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