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宗教哲學觀佛法(睿理)
一、引言
「佛法與宗教」的問題,已有很多碩學先進詳細論及,可是,所得的結論,往往不一,甚至完全相反。其所以如此,原因雖多,而下面兩種關系較大。一是宗教的界說難明。因爲界說不明,一切學說皆成戲論,彼此所說,所用的名詞相同,但指謂不同,雙方所談,毫無關聯。二是佛法的範圍太廣,說它是宗教,或不是宗教均無不可,均可引經據典,以資證實,橫說豎說,皆有道理。由于上面兩種原因,佛法與宗教的問題雖很能引起學者的興趣,但極不容易獲得平允的結論。
佛法與宗教這一問題裏面,關涉到幾種問題一定要附帶清理,即佛法與宗教有什麼關系
佛法是不是宗教
如果是宗教,應屬那一種宗教
如果佛法不是宗教,那末佛法是什麼
欲處理這些問題,看來不難,做來不易。理由在乎如上面所說,什麼是宗教
佛法是指的那一宗教義而說的
此兩種問題未弄明以前,一切答案皆可謂似是而非,不足作爲定論。
我們在此,想從宗教哲學的立場來觀察佛法,先摸清宗教的真相,然後再談佛法是不是宗教,以及應屬于那一種的宗教。爲了說明的方便,先從宗教的廣泛問題談起,再觸及兩者的關系。
二、有關宗教的學問
研究宗教的學問,約有叁種:神學、宗教學和宗教哲學。
神學(Thbeology),依希臘原語系與神話學同義,但一般系指對某一種宗教教義的專門性研究。這要有信仰爲條件,並基于主觀立場,研究判攝自己所崇的教義的學問。其特點爲只對前人所說作忠實的演繹與推廣,然很少敢作評判。從廣義言之,猶太教的Taimud,伊斯蘭教的Ijimah,佛教的阿昆達磨(論語),中國佛教學者的教相判釋和宗乘,基督教的組織神學、實際神學、曆史神學等皆可謂屬于這一類的。不過,習慣上神學一詞早已被基督教所專用。神學是完全以一派宗教爲研究對象的,是一種宗教專門學。
宗教學(Sience of religion)與前者不同,它已超出一宗一派的界域,就宗教上事實施以科學的考察的學問。宗教學系以心理學及史學爲基礎,說明所有宗教的起源、演變,以及研究各宗教經典、禮儀、遺物,並加以分析、類歸爲目的。所以它的立場較爲超然而客觀,因無須受到信仰的覉糜,能夠從科學觀點對各宗教作公平的比較和合理的敘述。因此,宗教學又可名爲比較宗教學或宗教現象學,是一種社會科學,成立迄今不過百余年的曆史。宗教學一詞起始亦被基督教所占用,直到米勒(Muller,Friedrich Max)以後才一新面目,成爲獨立的科學,受到重視。
宗教哲學(Philosophy of religlion)是對于所有的宗教施以哲學上的考察的學問。以宗教學與宗教哲學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側重于宗教形式的探究、搜羅或比較,也就是特偏于事實的、現象的小外形的研究。而後者則是純然出自知識上的要求,客觀的觀察批判各宗教的本質,也就是偏重于理論的、實質的、內表的研究。對宗教作哲學的考察,早已有之,但殊難擺脫神學的缰絆,故真正的宗教哲學的萌芽,乃是德國大哲康德(Kant)出世以後的事。宗教哲學不似神學之屬于宗教專門學(主觀的),亦不像宗教學之徒重事實的科學(形式的),而是以宗教的本質等許多根本問題爲研究目標的哲學的一環,許多宗教難題,必須通過這一關始能徹底解決。爲此緣故,我們假道宗教哲學以覓求佛法與宗教此一問題的答案,自可省除一些迂回之勞,同時也比較客觀而合理些。
叁、宗教的定義
然而,宗教是什麼呢
這是首先需要弄清的問題。古今所下的宗教的定義不知凡幾,我們試舉叁例來看看。
「宗教是神與人的關系」,這是被稱爲宗教學創立者的荷蘭宗教學者狄立(Tiele)所下的定義。這裏所謂「神」,不一定指的人格神,是「超自然的」(Supernatural)之意。人與「超自然的」拉上了關系,于是便構成了宗教。
「宗教是具有神聖感、清淨感和畏敬感的」。這是德國宗教學者歐德的定義。也就是說必具有這些宗教感情的方可稱爲宗教,否則縱然奉有神明,與藝術沒有差別。
「宗教是對于人生問題的究竟解決爲目標的一種人生活動,且以其活動爲中心的一種文化現象」。這是當今日本宗教學者東大教授岸本英夫所下的定義(參照日文期刊在家佛教一○一期)。第一說言簡意赅,被多數學者所引用。然強調神人關系的乃西洋宗教的特征,世界各地的其它宗教有不肯定神人關系的,甚至有無神論的宗教。所以,以神人關系作爲宗教定義,不能周遍。第二說說明了感情對宗教的重要,但徒有宗教感情,仍不能稱爲宗教,因爲尚需有種種形式條件,才能造成特有的宗教現象,而被叫做宗教。由此看來,第叁說似乎說的比較具體而平實一點。岸本的宗教定義裏包含著兩種意義:其一爲「對理想界的仰望」,另一爲「至誠信仰的表達」。前者是具諸心理的,後者是現諸形式的,二者不能缺一。據晚近一般宗教學者的看法,人類面對現實事象,總賴合理的知識來解決,由此而産生各種文化。可是,賴知識解決現實的過程中,往往遭遇到困難,陷入不安與恐怖,失去精神的平衡。這時,每人都會覺得已無法順應現實,了悟到人類力量之渺小輿知識之有限,就在這時會漠然感到「超自然的」某種事物或力量的存在,然後即朝向這個目標前進,熱烈欣求。宗教的産生,可以說是導源于這對現實不滿與向上的心理(參照龍谷大學編宗教要論第一章第四節)。我們稱這爲「對理想界的仰望」心理,這又有積極的輿消極的二面:積極的一面是對無限生命的憧憬——此系對絕對自主生活的冀望。積極的一面是解脫的要求——此系對現實不滿所引發出來的擺脫苦惱的希求。不論是對無限生命的憧憬也好,解脫的要求也好,都是不滿現實界而仰望理想界的,且是具諸以理的,此乃宗教的內面條件。沒有這個心理,不能導引出宗教信仰來。岸本的宗教定義之前半句所謂「對于人生問題的究竟解決爲目標的一種人生活動」,即是顯示此意。
具備了宗教情操,但沒有宗教形式,仍不能算作宗教。哲學與宗教的最大區別,也在這裏。所以宗教一詞所含的另一意義是「至誠信仰的表達」。亦即是說,除了希聖希賢,希求解脫的心理條件之外,還需有儀禮、信條、實踐要領等形式條件具備,才能稱爲宗教。這是宗教之現在形式的,亦是外面條件。岸本的宗教定義之後半句所謂「以其活動爲中心的一種文化現象」,即是說,具有某種形式,以之表達至誠信仰,欲藉此實現各人心理上之理想願望的,才是宗教。由此可知,岸本的宗教定義,無形之中把狄立和歐德的見解也兼包並容在內(雖然指謂不盡相同),同時內外二面都兼顧及,不囿于一家之見,很能刻劃出宗教的真面目。
四、宗教的本質
宗教的定義是宗教哲學和宗教學所同樣珍視的課題,因爲那是一切問題的根本。而從本段以下的各種論題,諸如宗教的本質、宗教的問題、宗教的價值的討論,則純屬宗教哲學範圍內的事。
我們先談宗教的本質。簡單言之,本質亦即是特性,宗教的本質,意謂構成宗教的基本條件,是異于其它任何一種文化現象的。在此我們想先舉出主張主情主義(Emotionalism)的宗教觀之學者的看法。
近代宗教哲學泰鬥德哲詩萊爾馬哈(Schleie-rmacher)曾雲:「宗教本質,在乎感情」。依他說:人人皆有發見宇宙,發見無限之情,皆對于無限絕對者,而生憑依之感,故人性中皆有宗教。這與意志與認識無關,而亦與之不相背。將詩萊爾馬哈的見解分析起來,可以得到如下兩個概念:一是「感情爲必須條件」,二是「對絕對者的皈依」。第一點強調感情對宗教的重要,沒有感情要素,宗教便無從建立,這點與藝術相同。第二點顯示出要有信仰皈依,這是發自感情的,並非來自知識及意志,所以不必問理由,也不必附條件,而對「絕對者」生起至高仰賴憑依之情。這點則輿藝術有別。總而言之,「宗教不外乎絕對皈依的感情」,此乃詩萊爾馬哈的宗教觀。狄立亦說:「宗教雲者乃稱之爲虔敬的一種心的狀態」,與前者的說法雷同。以感情爲宗教本質,似乎較受多數學者的同意,但是並非說就沒有其它的有力的主張。換句話說,除了主情主義的宗教觀外,尚有主知主義(Intellectualism)的宗教觀和主意主義的宗教觀(Volunarism)兩種主張,黑格爾(Hegel)、米勒之說屬于前者,康德、孔德(Comte)之說恿于後者(見宗教要論第一章第二節)。上兩說的解釋,在比從略。
五、宗教的問題
宗教所討論的問題,系以「神」爲中心(神在此約廣義說,亦即如上面所說「超自然的」、「絕對者」之義相近),離開了神——或肯定之或否定之——便沒有什麼可討論的了。汗牛充棟的神學、宗教學書籍,其所诠示的,不出如下所要說的「神的觀念之建立」相「神的存在之證明」兩大問題的闡釋。下面分條敘述,以見大概。
一、神的觀念之建立
除了一部份無神論的宗教以外,古今中外絕大多數的宗教,無不肯定神的存在,換言之,絕大多數的宗教是有神論的宗教。對于有神的一點,這些宗教彼此之間,可謂異中有同。可是,神是什麼呢
一觸及此,它們之間便歧見橫生。也就是說,對于神的觀念,有神論各宗教之間看法不一,這點又可謂同中有異了。下面我們將有神論分爲一神與多神之二,加上無神論,一共叁種不同的觀念來說明神是什麼
這種分法先從神的有(有神論)、無(無神論),乃至一(一神論)、多(多神論),所有宗教的神觀無不包攝在裏面。
(甲)一神論 認爲絕對者獨一無二。此又可分爲叁:
A、人格神論 或稱擬人神論,這是有神論裏面最具代表性的神觀,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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