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成熟果報,因緣不具足則即使作佛事,或者佛來到你面前,可能也起不了作用。第叁種,壽命異熟與受用異熟均已滅盡而死,在這種情況下,祈禱、放生、作佛事等雖然可以增長福報,但因其壽命已盡,也不可能繼續存活,《百業經》中曾講到這樣一個公案:有一位小駝背阿羅漢,因前世餓死母親的罪業現前,今世中也感受餓死,目犍連與舍利子想盡了辦法給他化緣,也無法維持他的生命。生病或者遭遇違緣,雖然通過作佛事可以轉變,但若異熟果報現前,按小乘《俱舍論》的觀點,必須要通過身心感受才可清淨。第四種,有些衆生壽命異熟與受用異熟二者均未盡,也會慘遭橫死,這種情況若預先了知,則通過作佛事,壽命也不會滅盡。以前法王如意寶也說過:“我的壽命是六十五歲,但由于僧衆念經的加持力,已經延長了我的壽命。”
有部認爲,命是成實存在的,是溫熱與心識的真實所依。經部宗以上不承認壽命成實存在,而認爲它只是一種假立之法,除與意識相同住世存在外,沒有一個真正的壽命。我們平時經常會說:人有生命、心識、靈魂。按照民間說法,活在人間叫命;人死之後變成鬼,叫靈魂;心識轉生某處存活。而有部宗認爲,衆生除心以外,還有一種實體——命,這應該存在。但是人們在用語言表達時,所謂的命究竟是何種物體——不是心也不是心識以外的身體,所以,有部將命安立爲成實存在的不相應行法。
庚六、法相:
所有法相不相應,即是生衰住與滅,
彼等具生之生等,彼生八法與一法,
無有因緣聚合時,依生非能生所生。
所有有爲法的法相即是不相應行的生、衰、住、滅,它們具足生之生、滅之滅等,其産生時一起産生九法,但無有因緣聚合時,依靠生也不會有能生所生的關系。
一切有爲法首先産生,中間會改變其形象,比如從有情來講,我們說“這個人已經老了”;從器世間來講,可以說“衣服舊了”,最後無論有情、無情皆會滅盡,這就是有爲法之法相——生、衰、住、滅。有部認爲此四法成實存在,可包括于不相應行之中,而有爲法的本體與之不同,如瓶子是色法,包括于色蘊之中;瓶子的法相是生、衰、住、滅,包括在不相應行中,屬行蘊。因此,法與法相不是同類物質,此二者應該分開,這是有部宗特殊的觀點。經部以上認爲,法與法相一體,因爲若異體的話,則瓶子不是有爲法了,爲什麼呢?因爲瓶子與它的法相——生、衰、住、滅是分開的,這樣一來,瓶子非生滅之法,常有存在,有這種過失。關于這個問題,薩迦班智達在《量理寶藏論》中,將前譯派某些論師所認爲的法相 以及有部宗的法與法相結合起來駁斥說:有人認爲法與法相他體是不合理的。經部以上認爲法與法相一體,也即有爲法自己本身具足生、衰、住、滅四個法相,並非有爲法以外有一個成實的物體,如柱子的産生,這是一種改變性的産生,也可以叫做衰敗,所謂的住,也只是相續暫時的存在而已,最後,它會一刹那一刹那的毀滅。一般情況下,人們都認爲,不存在就是毀滅,實際上並非如此,還是以這個柱子爲例,剛才第一刹那的柱子,在第二刹那時,已經不再是第一刹那的柱子,這也是一種毀滅,如果這樣理解有爲法的法相比較合理。
生、衰、住、滅四法是有爲法之法相,其本體亦應爲有爲法,那麼它們具不具足法相,比如生,它是否具足四個法相?若不具足,則成爲無爲法;若具足,則有無窮之生。有部認爲,應該具足四法相,但在第二個法相具足後,不需再具足法相,因已經完成法相之作用,如瓶子首先産生,中間安住,然後衰敗,最後滅盡,已經具足了有爲法的四種法相,這種法相還具足第二個法相,但第二個法相則不具足法相,而且也不必再去觀察,若觀察就會有無窮無盡之過失。也就是說,生等具足生之生、衰之衰、住之住、滅之滅四種法相,這叫隨順法相,而生等則爲根本法相;如瓶子有四個根本法相和四個隨順法相,再加上瓶子,共有九個法相産生,産生時生八法及瓶子,即一起生九法,也可以說,生能夠使未來的九種法來到現在階段或氛圍;再比如瓶子産生,産生是一個實有的物體,生能産生幾個法呢?能産生衰、住、滅叁個根本法相,以及四個隨順法相,包括有法瓶子,因此生是其余八法之因。那根本法相——生是由誰産生呢?是生之生産生的,而且生之生只有産生生的作用。有部認爲,生應該由一個法産生,否則不合理,于是安立了一個生之生,由它來産生根本法相——生實際真正觀察時,似乎由生來産生生之生會更好一點,但有部宗不這樣承認。同樣,住時,包括住在內,有九個法一起安住,也就是說,住能使除它本身以外的八個法安住,然後住是誰來安住呢?是住之住來安住的,因此住之住的作用就是使住安住。衰、滅也是如此類推。
經部宗以上觀點認爲,有爲法本身具足生、衰、住、滅,雖然具足這種變化,但也只是從相續上安立的,從刹那的角度不能安立。爲什麼以刹那不能安立呢?因爲首先第一刹那産生,第二刹那安住,第叁刹那變化,第四刹那毀滅,如此一來,就有了四個刹那。分析這樣的四個刹那——第一刹那的産生不會安住、變化,甚至毀滅,因爲不具足這叁個法相的緣故,因此,有爲法只能在第四個刹那才能圓滿,但這種事物根本找不到。在本論後面會講到,一位正常男士的一彈指間,有六十個刹那,當然,這六十個刹那也只是針對某種根基的衆生而安立的時間階段。現在來按照上述方法觀察,在六十個刹那中,第一刹那産生後,不會變化,第二刹那乃至第六十刹那之間皆不會變化,這樣一來,會出現何種結果呢?第一刹那與第六十刹那無有任何區別,這一點有部也是不肯承認的。所謂的刹那,只是衆生分別念安立的一種時間概念而已,真正去尋找,並沒有一個實有刹那存在,這樣一來,所謂的刹那安住,也就不可能真實存在,而人們平時生活中說“這個人出生了,活了多少年,然後死了”,這也只是一種粗大的意識判斷,實際上,這種判斷是不合理的。
經部以上認爲,生、衰、住、滅只是相續上的一個過程,不必去詳細分析,如果分析,則有爲法的法相不能成立,而此時也已成爲勝義的觀察,在《中觀根本慧論》中也專門抉擇了有爲法的法相——有爲法不存在,因爲有爲法的法相不存在之故。在名言中觀察法相時,可以用名言量來觀察,若勝義量觀察名言,那任何一法也不能成立,所謂的名言也被破壞了。所以應該了知,何爲世俗?世俗即是假相之意,假相之法經不起勝義的觀察。
這時有人提出疑問:若生之生能夠産生生,那不是所有的法皆成爲能生所生的關系,或者說一切法都可以同時産生了嗎?有部論師回答說,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無有因緣聚合時,它的能生所生,以及生之生都不能産生,必須因緣聚合才有能生所生的關系。
庚七、能說:
名聚等不相應者,名稱語言文字聚,
屬欲色界衆生攝,乃等流生無記法。
名稱、言詞、文字叁種不相應行,由欲界、色界的衆生所攝,屬等流生,是無記法。
有部認爲名稱、語言、文字是成實物,如說“瓶子”時,若其非爲成實,則不能用來表示瓶子,別人也就不知道瓶子位于何處;當叫一個人的名字時,此人的名字也應爲成實,如若不是成實,則在言說這個名字時,也不能起到作用,之所以叫他的名字而他也能夠回答,就是因爲中間有個成實的名稱存在之故。
經部以上認爲,所謂的名稱、語言、文字只是表示事物的一種方便法,是假立存在的,真正觀察時,人可以叫瓶子,牦牛也可以叫瓶子,但衆生無始以來沒有這種串習。因此,只是以習慣安立了不同的名稱、言詞、文字。
不過,有部的觀點雖然不合理,但對某種衆生的根基來說還是合理的,如“叁寶成實存在”,對于剛剛皈依佛門的人來講,很容易生起信心,此時,若說文字等成實存在,也很容易被某些人接受。就好像大學生不用學小學課程,但不能因爲不用學,就說小學課程不對,因爲每一個大學生都必須首先學習小學課程。同樣,自認爲所學的是大圓滿、是大乘修行人,但絕不能說小乘觀點不對而不願意聞思小乘法。這種法門,對很多衆生來說十分有必要,作爲已經發了菩提心想要度化衆生的修行人來說,精通各種各樣不同的觀點,對以後度化衆生也非常有必要。
因明中經常會講到總相、別相等名詞,全知麥彭仁波切在《智者入門》中說:所謂的名和詞,能表達一種特殊名言,比如“柱子”是一個名詞,以此可以表達出與“瓶子”等的不同之處,這是一種特殊名言,當言說“柱子”時,在自他心中會顯現出瓶子之鼓腹的形象,這種概念在腦海中自然而然顯現,在因明中,這叫做事物的總相。但有部認爲,這樣的概念應該成實存在,若非成實存在,怎麼能生起柱子的分別念呢?如藏文“嘎”字,梵語爲阿加繞,義爲不變,也就是說,于當地、當時可以表示自之本體不會轉變爲他法,而其事相即爲心中顯現出的嘎字等。這些文字是名稱與句子之根本的不相應行物質,應該成實存在,然後由這些文字的聚合,即可表達衆多意義。
名稱、言詞、文字這叁種不相應行不屬于無色界,只屬欲界與色界,因爲無色界無有語言之故。它們由衆生相續所攝,是通過勤作而産生的。由于是同類相續産生,因此是叁生中的等流生,非長養生與異熟生,因長養生必須微塵積聚,而名稱等不是微塵積聚所成,只存在一個總相;由于可以隨心所欲産生,因此也不是異熟生。由于斷絕善根者與斷除煩惱者也存在文字、名稱、語言,故此叁者是無覆無記法,而不是善與不善的有記法。
己叁、攝義:
同類亦爾亦異熟,叁界所攝得繩二。
一切法相亦如是,二定非得等流生。
同類亦與名聚等相同是衆生相續所攝,屬于等流生與無記法,而且它還是異熟生,屬于叁界所攝;得繩以及法相皆具足異熟生與等流生兩種;無想定、滅盡定及非得只具足等流生。
本頌對十四不相應行屬叁生中的…
《俱舍論講記 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