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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讲记 上▪P30

  ..续本文上一页成熟果报,因缘不具足则即使作佛事,或者佛来到你面前,可能也起不了作用。第三种,寿命异熟与受用异熟均已灭尽而死,在这种情况下,祈祷、放生、作佛事等虽然可以增长福报,但因其寿命已尽,也不可能继续存活,《百业经》中曾讲到这样一个公案:有一位小驼背阿罗汉,因前世饿死母亲的罪业现前,今世中也感受饿死,目犍连与舍利子想尽了办法给他化缘,也无法维持他的生命。生病或者遭遇违缘,虽然通过作佛事可以转变,但若异熟果报现前,按小乘《俱舍论》的观点,必须要通过身心感受才可清净。第四种,有些众生寿命异熟与受用异熟二者均未尽,也会惨遭横死,这种情况若预先了知,则通过作佛事,寿命也不会灭尽。以前法王如意宝也说过:“我的寿命是六十五岁,但由于僧众念经的加持力,已经延长了我的寿命。”

  有部认为,命是成实存在的,是温热与心识的真实所依。经部宗以上不承认寿命成实存在,而认为它只是一种假立之法,除与意识相同住世存在外,没有一个真正的寿命。我们平时经常会说:人有生命、心识、灵魂。按照民间说法,活在人间叫命;人死之后变成鬼,叫灵魂;心识转生某处存活。而有部宗认为,众生除心以外,还有一种实体——命,这应该存在。但是人们在用语言表达时,所谓的命究竟是何种物体——不是心也不是心识以外的身体,所以,有部将命安立为成实存在的不相应行法。

  庚六、法相:

  所有法相不相应,即是生衰住与灭,

  彼等具生之生等,彼生八法与一法,

  无有因缘聚合时,依生非能生所生。

  所有有为法的法相即是不相应行的生、衰、住、灭,它们具足生之生、灭之灭等,其产生时一起产生九法,但无有因缘聚合时,依靠生也不会有能生所生的关系。

  一切有为法首先产生,中间会改变其形象,比如从有情来讲,我们说“这个人已经老了”;从器世间来讲,可以说“衣服旧了”,最后无论有情、无情皆会灭尽,这就是有为法之法相——生、衰、住、灭。有部认为此四法成实存在,可包括于不相应行之中,而有为法的本体与之不同,如瓶子是色法,包括于色蕴之中;瓶子的法相是生、衰、住、灭,包括在不相应行中,属行蕴。因此,法与法相不是同类物质,此二者应该分开,这是有部宗特殊的观点。经部以上认为,法与法相一体,因为若异体的话,则瓶子不是有为法了,为什么呢?因为瓶子与它的法相——生、衰、住、灭是分开的,这样一来,瓶子非生灭之法,常有存在,有这种过失。关于这个问题,萨迦班智达在《量理宝藏论》中,将前译派某些论师所认为的法相 以及有部宗的法与法相结合起来驳斥说:有人认为法与法相他体是不合理的。经部以上认为法与法相一体,也即有为法自己本身具足生、衰、住、灭四个法相,并非有为法以外有一个成实的物体,如柱子的产生,这是一种改变性的产生,也可以叫做衰败,所谓的住,也只是相续暂时的存在而已,最后,它会一刹那一刹那的毁灭。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不存在就是毁灭,实际上并非如此,还是以这个柱子为例,刚才第一刹那的柱子,在第二刹那时,已经不再是第一刹那的柱子,这也是一种毁灭,如果这样理解有为法的法相比较合理。

  生、衰、住、灭四法是有为法之法相,其本体亦应为有为法,那么它们具不具足法相,比如生,它是否具足四个法相?若不具足,则成为无为法;若具足,则有无穷之生。有部认为,应该具足四法相,但在第二个法相具足后,不需再具足法相,因已经完成法相之作用,如瓶子首先产生,中间安住,然后衰败,最后灭尽,已经具足了有为法的四种法相,这种法相还具足第二个法相,但第二个法相则不具足法相,而且也不必再去观察,若观察就会有无穷无尽之过失。也就是说,生等具足生之生、衰之衰、住之住、灭之灭四种法相,这叫随顺法相,而生等则为根本法相;如瓶子有四个根本法相和四个随顺法相,再加上瓶子,共有九个法相产生,产生时生八法及瓶子,即一起生九法,也可以说,生能够使未来的九种法来到现在阶段或氛围;再比如瓶子产生,产生是一个实有的物体,生能产生几个法呢?能产生衰、住、灭三个根本法相,以及四个随顺法相,包括有法瓶子,因此生是其余八法之因。那根本法相——生是由谁产生呢?是生之生产生的,而且生之生只有产生生的作用。有部认为,生应该由一个法产生,否则不合理,于是安立了一个生之生,由它来产生根本法相——生实际真正观察时,似乎由生来产生生之生会更好一点,但有部宗不这样承认。同样,住时,包括住在内,有九个法一起安住,也就是说,住能使除它本身以外的八个法安住,然后住是谁来安住呢?是住之住来安住的,因此住之住的作用就是使住安住。衰、灭也是如此类推。

  经部宗以上观点认为,有为法本身具足生、衰、住、灭,虽然具足这种变化,但也只是从相续上安立的,从刹那的角度不能安立。为什么以刹那不能安立呢?因为首先第一刹那产生,第二刹那安住,第三刹那变化,第四刹那毁灭,如此一来,就有了四个刹那。分析这样的四个刹那——第一刹那的产生不会安住、变化,甚至毁灭,因为不具足这三个法相的缘故,因此,有为法只能在第四个刹那才能圆满,但这种事物根本找不到。在本论后面会讲到,一位正常男士的一弹指间,有六十个刹那,当然,这六十个刹那也只是针对某种根基的众生而安立的时间阶段。现在来按照上述方法观察,在六十个刹那中,第一刹那产生后,不会变化,第二刹那乃至第六十刹那之间皆不会变化,这样一来,会出现何种结果呢?第一刹那与第六十刹那无有任何区别,这一点有部也是不肯承认的。所谓的刹那,只是众生分别念安立的一种时间概念而已,真正去寻找,并没有一个实有刹那存在,这样一来,所谓的刹那安住,也就不可能真实存在,而人们平时生活中说“这个人出生了,活了多少年,然后死了”,这也只是一种粗大的意识判断,实际上,这种判断是不合理的。

  经部以上认为,生、衰、住、灭只是相续上的一个过程,不必去详细分析,如果分析,则有为法的法相不能成立,而此时也已成为胜义的观察,在《中观根本慧论》中也专门抉择了有为法的法相——有为法不存在,因为有为法的法相不存在之故。在名言中观察法相时,可以用名言量来观察,若胜义量观察名言,那任何一法也不能成立,所谓的名言也被破坏了。所以应该了知,何为世俗?世俗即是假相之意,假相之法经不起胜义的观察。

  这时有人提出疑问:若生之生能够产生生,那不是所有的法皆成为能生所生的关系,或者说一切法都可以同时产生了吗?有部论师回答说,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无有因缘聚合时,它的能生所生,以及生之生都不能产生,必须因缘聚合才有能生所生的关系。

  庚七、能说:

  名聚等不相应者,名称语言文字聚,

  属欲色界众生摄,乃等流生无记法。

  名称、言词、文字三种不相应行,由欲界、色界的众生所摄,属等流生,是无记法。

  有部认为名称、语言、文字是成实物,如说“瓶子”时,若其非为成实,则不能用来表示瓶子,别人也就不知道瓶子位于何处;当叫一个人的名字时,此人的名字也应为成实,如若不是成实,则在言说这个名字时,也不能起到作用,之所以叫他的名字而他也能够回答,就是因为中间有个成实的名称存在之故。

  经部以上认为,所谓的名称、语言、文字只是表示事物的一种方便法,是假立存在的,真正观察时,人可以叫瓶子,牦牛也可以叫瓶子,但众生无始以来没有这种串习。因此,只是以习惯安立了不同的名称、言词、文字。

  不过,有部的观点虽然不合理,但对某种众生的根基来说还是合理的,如“三宝成实存在”,对于刚刚皈依佛门的人来讲,很容易生起信心,此时,若说文字等成实存在,也很容易被某些人接受。就好像大学生不用学小学课程,但不能因为不用学,就说小学课程不对,因为每一个大学生都必须首先学习小学课程。同样,自认为所学的是大圆满、是大乘修行人,但绝不能说小乘观点不对而不愿意闻思小乘法。这种法门,对很多众生来说十分有必要,作为已经发了菩提心想要度化众生的修行人来说,精通各种各样不同的观点,对以后度化众生也非常有必要。

  因明中经常会讲到总相、别相等名词,全知麦彭仁波切在《智者入门》中说:所谓的名和词,能表达一种特殊名言,比如“柱子”是一个名词,以此可以表达出与“瓶子”等的不同之处,这是一种特殊名言,当言说“柱子”时,在自他心中会显现出瓶子之鼓腹的形象,这种概念在脑海中自然而然显现,在因明中,这叫做事物的总相。但有部认为,这样的概念应该成实存在,若非成实存在,怎么能生起柱子的分别念呢?如藏文“嘎”字,梵语为阿加绕,义为不变,也就是说,于当地、当时可以表示自之本体不会转变为他法,而其事相即为心中显现出的嘎字等。这些文字是名称与句子之根本的不相应行物质,应该成实存在,然后由这些文字的聚合,即可表达众多意义。

  名称、言词、文字这三种不相应行不属于无色界,只属欲界与色界,因为无色界无有语言之故。它们由众生相续所摄,是通过勤作而产生的。由于是同类相续产生,因此是三生中的等流生,非长养生与异熟生,因长养生必须微尘积聚,而名称等不是微尘积聚所成,只存在一个总相;由于可以随心所欲产生,因此也不是异熟生。由于断绝善根者与断除烦恼者也存在文字、名称、语言,故此三者是无覆无记法,而不是善与不善的有记法。

  己三、摄义:

  同类亦尔亦异熟,三界所摄得绳二。

  一切法相亦如是,二定非得等流生。

  同类亦与名聚等相同是众生相续所摄,属于等流生与无记法,而且它还是异熟生,属于三界所摄;得绳以及法相皆具足异熟生与等流生两种;无想定、灭尽定及非得只具足等流生。

  本颂对十四不相应行属三生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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