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何者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如同名称等由众生所摄、等流生、无覆无记法一样,前面所说的“同类”也具有这三种特点。不仅如此,而且它还是异熟生,因眼根等同类物质是以前造善、恶业成熟的。同类还属于三界,因三界众生都具有一种同类物质。得绳不是微尘积聚而成,因此不是长养生。一切法相——生、衰、住、灭也与得绳相同。无想定与灭尽定是等流生,因此二者必是善法;非得亦为等流生,因其非以发心为基础,是自然而然产生的缘故。
表十一:
三 生 是否相续摄 三 性 三 界
得 等流、异熟 是 三性 三界及无漏
非得 等流 是 无覆无记 三界
同类 等流、异熟 是 无覆无记 三界
无想 等流、异熟 是 善 色界
无想定 等流 是 善 色界
灭尽定 等流 是 善 无色
命 异熟 是 无覆无记 三界
四法相 等流、异熟 是 三性 三界
名聚等 等流生 是 无覆无记 欲界、色界
以上已经讲了小乘的十四种不相应行,与小乘不同,大乘认为不相应行有二十四种,而且大乘认为,不相应行只是假立的特殊名言,并非成实存在,因为只是有其名称却无其本体,非心法亦非色法,故将其称为不相应行。
表十二:
一、得:使一切法造作成就
二、命根:第八识种子,并出入息暖气三者,连持不断,人命得以生存
三、众同分:如同类之人,其形态、行为等极为相似
四、异生性:众生妄性不同
五、无想定:心想俱灭
六、灭尽定:受、想灭尽,诸识不起
七、无想报:修无想定之命终果报,生于无想天,寿命五百劫
八、名身:种种名称的聚合,即为名身
九、句身:累积各种言词组合所成之句子的聚合
十、文身:很多文字的聚合,即为文身
十一、生:一切法的最初生起
十二、住:一切法未迁流之际
十三、老:一切法逐渐衰败
十四、无常:先有后无
十五、流转:因果不断,相续流转
十六、定异:善恶因果,决定不同
十七、相应:因果和合,不相违背
十八、势速:诸法迁流,刹那不停
十九、次第:编列有序
二十、时:时节
二十一、方:方所
二十二、数:数目
二十三、和合:不相乖违
二十四、不和合:相乖违
前面已经讲了有为法的产生,下面介绍一下因果——世间上一切万法的产生,一定要具足因与缘,那这种因果的规律究竟如何呢?通过对本论以下科判的学习即可了知。
乙二(旁述因果及缘)分二:一、宣说因果;二、宣说缘。
丙一(宣说因果)分三:一、宣说因;二、宣说果;三、宣说二者共同之法。
丁一(宣说因)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戊一、略说:
能作因与俱有因,同类因及相应因。
遍行因与异熟因,承许因有此六种。
承许因有六种,即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
《俱舍论》中一般讲六因,其他论典中经常说六因、四因,还有些只讲到近取因与俱生因两种。虽然在《中论·因缘品》中,专门遮破了《俱舍论》中所讲的六因四缘,但名言中,必须承认因缘,因此首先应该明白什么叫因?什么叫缘?因对事物的生长直接起作用;缘则对事物的生长间接起作用。颂词中说“承许因有此六种”,也即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与异熟因。
世亲论师在颂词中说“承许”有六因,因果关系在佛经中一定会讲到,那为何不说“佛说”有六因或“佛经说”有六因,而只说是“承许”呢?
甲智论师在他的注疏中这样讲:世亲论师未见到在一部经中将六种因一起宣说,只是在不同经典中见到了六种因,因此,在颂词中用了“承许”二字。有论师分析后认为,在印度,《阿毗达磨》曾遭受三次毁坏,在毁坏过程中,部分经典已经散失,只存留了部分的《阿毗达磨》论典,于一部经典中无法见到完整宣说六种因的原因即是如此。而且,在毁坏过程中对大乘法也受到了一定影响,如《华严经》(指藏译本)原有一百多回,现在只有四十回,《宝积经》原有三十多回,现只剩下十回。甲智论师说:无论如何,既然世亲论师说承许因有六种,也就应随其说法——承许因有六种。对于六因可以作如下分类:
表十三:
总因:能作因
总因:俱有因
别因:相应因
总因:同类因
别因:遍行因
因果不类因:异熟因
此处所说的某些因,从因明角度来讲是不承认的,如俱有因与相应因,此二者因果同时存在,因明认为:同时存在的因果不可能成立,只要是因果关系,必定成为能生所生,因而不承认俱有因与相应因。同类因与遍行因在因明中被称为近取因;异熟因也叫俱生因;而能作因从不起障碍的角度也可以安立,所以除俱有因与相应因以外的四因,在因明中是承认的。
戊二(广说)分六: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因;六、异熟因。
己一、能作因:
除己之外能作因。
除自己以外,对产生不作障碍的其他一切有为、无为法,即是能作因。
在本论中,有一些因对物体的生长不会起到直接作用。但因明的观点认为,必须对事物的生长有直接利益,才可称为因。《量理宝藏论》中说为能立和所立,所立是果,能立是因,因对果的产生有直接的利益或帮助,也即由能立才可以成立所立。本论中所讲的能作因范围比较广,即除自己以外,凡是对生长不起障碍的万事万物,均可称为能作因,比如青稞在生长时,对它的生长不起障碍的因即为能作因。因明中,能作因是一种形象因,它对生长不起障碍,如牦牛,可以说它是山河大地成长的因。
因明、中观、俱舍是相辅相成的,若想通达因明与中观的理论,必须打好“俱舍论”的基础。如果不了知《俱舍论》当中的观点,则因明中很多因果关系、中观的很多名言问题,乃至大圆满,都很难明白其真正的内涵。无垢光尊者的《七宝藏》,尤其是《如意宝藏论》中也是直接引用《俱舍论》的观点来阐述所讲的道理。
既然说除自己以外,对生长不起障碍之法,即可称为能作因,那光明与黑暗、冷与热能否成为能作因呢?光明与黑暗、冷与热,此二者实际上是相违的,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在因明中讲,光明与黑暗是互绝相违,而因与果是彼生相属的关系,因此光明与黑暗不能成为因果关系;冷与热,世间人也认为是相违的物体。如果说:光明之因是黑暗。这样一来,光明与黑暗必定不相违,这样不是很矛盾吗?
有部宗认为,光明能障碍的是未生之法,而不能障碍已生之法,因此可以将光明安立为黑暗的能作因。也就是说,光明虽然障碍黑暗,但也只是对未来的未生法作障碍,并不是直接障碍黑暗,直接的黑暗已经产生,光明不会去障碍它,即使在第二刹那时黑暗已经灭亡,但这也只是一种因缘,黑暗存在时,光明没有对其起到障碍作用,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光明是黑暗的能作因。
实际上,能作因有两种,一种是有能力的能作因,一种是无能力的能作因。无能力的能作因,即产生时不起任何障碍,但对生长也起不到任何帮助,如夏天生长的花,清净涅槃法对花不会做利害之事,故此涅槃法也应该是花的能作因,也即无能力的能作因;再比如,除花自己以外,对花所浇灌的水、肥等,对花的生长有直接作用,它们即是有能力的能作因。有能力的能作因也有很多分类,如水有很多——十方三时皆有水,但它们并没有对花起到作用,对花的生长起到直接作用的只是浇灌在花上的水,其他如东方的水、北京的水、过去的水,对花的生长有没有直接作用呢?没有直接作用,因此从水的同一类来讲,也分有能力、无能力的两种能作因。
己二(俱有因)分二:一、法相;二、事相。
庚一、法相:
俱有因即互为果。
俱有因是指互为因果。
俱有因的法相,即同时产生的任何法与自己的果相互成为因果。这是从起作用的角度安立的,如地、水、火、风均有因果关系,地大对火大有因的关系,火大对地大也有因的关系,从互相有帮助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可以互为因果。还有下文将要提到的相应因——心与心所同时有五种相应方式来取境,这些因果关系皆为同时存在。但因明当中认为,必须因在前果在后,才可以建立因果关系,所以不承认俱有因与相应因二者。
庚二(事相)分二:一、总说;二、别说心之随转。
辛一、总说:
如大种及心随转,与心法相及事相。
如地等四大种、心之随转与心以及有为法的法相与事相,它们均互为俱有因。
这里有人提出疑问:上一颂介绍了俱有因,那它的事相应该是何者呢?实际上,世间有很多大种,大种群体中的众多大种法即为俱有因的事相,因为地等四大种不论是生长还是留存,相互之间均起到一种作用,有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故此可称为俱有因。另外,心之随转与心相互也是俱有因。还有有为法的法相与事相亦为俱有因,比如瓶子的法相即生、衰、住、灭,其事相即为瓶子,瓶子的根本法相生、衰、住、灭,及其随顺法相,还有瓶子共九个法同时产生,此九法互相有因的作用。
既然对有为法瓶子起直接作用的是根本法相,而随顺四法相只起到间接作用,那这样一来,与因果同时不是矛盾吗?
当然,在分析时,根本法相对瓶子起到直接作用,比如生对瓶子有产生作用,灭也可以使瓶子毁灭,这些皆同时产生,而生之生的作用是产生生,灭之灭对灭起作用等等,实际上,随顺四法相对瓶子并未直接起作用,只是作间接的饶益。不过,这与它们之间是俱有因的关系并不矛盾,《自释》中用了一个比喻,如国王,他竭尽全力保护自己的国家,对所有下属及平民起到直接作用,而大臣对国王直接做事情,这就如同根本法相,一些仆人虽然不能直接对国王做利益,但间接也是在饶益国王,仆人就如同随顺法相,他们互相之间有帮助、饶益的作用。因此,俱有因虽然是同时起作用,但中间也有一个间接的过程,根本法相、随顺法相与事相之间的关系即是如此。
辛二、别说心之随转:
心所以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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