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何者進行了簡單的分析。
如同名稱等由衆生所攝、等流生、無覆無記法一樣,前面所說的“同類”也具有這叁種特點。不僅如此,而且它還是異熟生,因眼根等同類物質是以前造善、惡業成熟的。同類還屬于叁界,因叁界衆生都具有一種同類物質。得繩不是微塵積聚而成,因此不是長養生。一切法相——生、衰、住、滅也與得繩相同。無想定與滅盡定是等流生,因此二者必是善法;非得亦爲等流生,因其非以發心爲基礎,是自然而然産生的緣故。
表十一:
叁 生 是否相續攝 叁 性 叁 界
得 等流、異熟 是 叁性 叁界及無漏
非得 等流 是 無覆無記 叁界
同類 等流、異熟 是 無覆無記 叁界
無想 等流、異熟 是 善 色界
無想定 等流 是 善 色界
滅盡定 等流 是 善 無色
命 異熟 是 無覆無記 叁界
四法相 等流、異熟 是 叁性 叁界
名聚等 等流生 是 無覆無記 欲界、色界
以上已經講了小乘的十四種不相應行,與小乘不同,大乘認爲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而且大乘認爲,不相應行只是假立的特殊名言,並非成實存在,因爲只是有其名稱卻無其本體,非心法亦非色法,故將其稱爲不相應行。
表十二:
一、得:使一切法造作成就
二、命根:第八識種子,並出入息暖氣叁者,連持不斷,人命得以生存
叁、衆同分:如同類之人,其形態、行爲等極爲相似
四、異生性:衆生妄性不同
五、無想定:心想俱滅
六、滅盡定:受、想滅盡,諸識不起
七、無想報:修無想定之命終果報,生于無想天,壽命五百劫
八、名身:種種名稱的聚合,即爲名身
九、句身:累積各種言詞組合所成之句子的聚合
十、文身:很多文字的聚合,即爲文身
十一、生:一切法的最初生起
十二、住:一切法未遷流之際
十叁、老:一切法逐漸衰敗
十四、無常:先有後無
十五、流轉:因果不斷,相續流轉
十六、定異:善惡因果,決定不同
十七、相應:因果和合,不相違背
十八、勢速:諸法遷流,刹那不停
十九、次第:編列有序
二十、時:時節
二十一、方:方所
二十二、數:數目
二十叁、和合:不相乖違
二十四、不和合:相乖違
前面已經講了有爲法的産生,下面介紹一下因果——世間上一切萬法的産生,一定要具足因與緣,那這種因果的規律究竟如何呢?通過對本論以下科判的學習即可了知。
乙二(旁述因果及緣)分二:一、宣說因果;二、宣說緣。
丙一(宣說因果)分叁:一、宣說因;二、宣說果;叁、宣說二者共同之法。
丁一(宣說因)分叁:一、略說;二、廣說;叁、攝義。
戊一、略說:
能作因與俱有因,同類因及相應因。
遍行因與異熟因,承許因有此六種。
承許因有六種,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
《俱舍論》中一般講六因,其他論典中經常說六因、四因,還有些只講到近取因與俱生因兩種。雖然在《中論·因緣品》中,專門遮破了《俱舍論》中所講的六因四緣,但名言中,必須承認因緣,因此首先應該明白什麼叫因?什麼叫緣?因對事物的生長直接起作用;緣則對事物的生長間接起作用。頌詞中說“承許因有此六種”,也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與異熟因。
世親論師在頌詞中說“承許”有六因,因果關系在佛經中一定會講到,那爲何不說“佛說”有六因或“佛經說”有六因,而只說是“承許”呢?
甲智論師在他的注疏中這樣講:世親論師未見到在一部經中將六種因一起宣說,只是在不同經典中見到了六種因,因此,在頌詞中用了“承許”二字。有論師分析後認爲,在印度,《阿毗達磨》曾遭受叁次毀壞,在毀壞過程中,部分經典已經散失,只存留了部分的《阿毗達磨》論典,于一部經典中無法見到完整宣說六種因的原因即是如此。而且,在毀壞過程中對大乘法也受到了一定影響,如《華嚴經》(指藏譯本)原有一百多回,現在只有四十回,《寶積經》原有叁十多回,現只剩下十回。甲智論師說:無論如何,既然世親論師說承許因有六種,也就應隨其說法——承許因有六種。對于六因可以作如下分類:
表十叁:
總因:能作因
總因:俱有因
別因:相應因
總因:同類因
別因:遍行因
因果不類因:異熟因
此處所說的某些因,從因明角度來講是不承認的,如俱有因與相應因,此二者因果同時存在,因明認爲:同時存在的因果不可能成立,只要是因果關系,必定成爲能生所生,因而不承認俱有因與相應因。同類因與遍行因在因明中被稱爲近取因;異熟因也叫俱生因;而能作因從不起障礙的角度也可以安立,所以除俱有因與相應因以外的四因,在因明中是承認的。
戊二(廣說)分六:一、能作因;二、俱有因;叁、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
己一、能作因:
除己之外能作因。
除自己以外,對産生不作障礙的其他一切有爲、無爲法,即是能作因。
在本論中,有一些因對物體的生長不會起到直接作用。但因明的觀點認爲,必須對事物的生長有直接利益,才可稱爲因。《量理寶藏論》中說爲能立和所立,所立是果,能立是因,因對果的産生有直接的利益或幫助,也即由能立才可以成立所立。本論中所講的能作因範圍比較廣,即除自己以外,凡是對生長不起障礙的萬事萬物,均可稱爲能作因,比如青稞在生長時,對它的生長不起障礙的因即爲能作因。因明中,能作因是一種形象因,它對生長不起障礙,如牦牛,可以說它是山河大地成長的因。
因明、中觀、俱舍是相輔相成的,若想通達因明與中觀的理論,必須打好“俱舍論”的基礎。如果不了知《俱舍論》當中的觀點,則因明中很多因果關系、中觀的很多名言問題,乃至大圓滿,都很難明白其真正的內涵。無垢光尊者的《七寶藏》,尤其是《如意寶藏論》中也是直接引用《俱舍論》的觀點來闡述所講的道理。
既然說除自己以外,對生長不起障礙之法,即可稱爲能作因,那光明與黑暗、冷與熱能否成爲能作因呢?光明與黑暗、冷與熱,此二者實際上是相違的,不可能有因果關系。在因明中講,光明與黑暗是互絕相違,而因與果是彼生相屬的關系,因此光明與黑暗不能成爲因果關系;冷與熱,世間人也認爲是相違的物體。如果說:光明之因是黑暗。這樣一來,光明與黑暗必定不相違,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有部宗認爲,光明能障礙的是未生之法,而不能障礙已生之法,因此可以將光明安立爲黑暗的能作因。也就是說,光明雖然障礙黑暗,但也只是對未來的未生法作障礙,並不是直接障礙黑暗,直接的黑暗已經産生,光明不會去障礙它,即使在第二刹那時黑暗已經滅亡,但這也只是一種因緣,黑暗存在時,光明沒有對其起到障礙作用,所以從這個角度說,光明是黑暗的能作因。
實際上,能作因有兩種,一種是有能力的能作因,一種是無能力的能作因。無能力的能作因,即産生時不起任何障礙,但對生長也起不到任何幫助,如夏天生長的花,清淨涅槃法對花不會做利害之事,故此涅槃法也應該是花的能作因,也即無能力的能作因;再比如,除花自己以外,對花所澆灌的水、肥等,對花的生長有直接作用,它們即是有能力的能作因。有能力的能作因也有很多分類,如水有很多——十方叁時皆有水,但它們並沒有對花起到作用,對花的生長起到直接作用的只是澆灌在花上的水,其他如東方的水、北京的水、過去的水,對花的生長有沒有直接作用呢?沒有直接作用,因此從水的同一類來講,也分有能力、無能力的兩種能作因。
己二(俱有因)分二:一、法相;二、事相。
庚一、法相:
俱有因即互爲果。
俱有因是指互爲因果。
俱有因的法相,即同時産生的任何法與自己的果相互成爲因果。這是從起作用的角度安立的,如地、水、火、風均有因果關系,地大對火大有因的關系,火大對地大也有因的關系,從互相有幫助的角度來講,它們之間可以互爲因果。還有下文將要提到的相應因——心與心所同時有五種相應方式來取境,這些因果關系皆爲同時存在。但因明當中認爲,必須因在前果在後,才可以建立因果關系,所以不承認俱有因與相應因二者。
庚二(事相)分二:一、總說;二、別說心之隨轉。
辛一、總說:
如大種及心隨轉,與心法相及事相。
如地等四大種、心之隨轉與心以及有爲法的法相與事相,它們均互爲俱有因。
這裏有人提出疑問:上一頌介紹了俱有因,那它的事相應該是何者呢?實際上,世間有很多大種,大種群體中的衆多大種法即爲俱有因的事相,因爲地等四大種不論是生長還是留存,相互之間均起到一種作用,有一種互爲因果的關系,故此可稱爲俱有因。另外,心之隨轉與心相互也是俱有因。還有有爲法的法相與事相亦爲俱有因,比如瓶子的法相即生、衰、住、滅,其事相即爲瓶子,瓶子的根本法相生、衰、住、滅,及其隨順法相,還有瓶子共九個法同時産生,此九法互相有因的作用。
既然對有爲法瓶子起直接作用的是根本法相,而隨順四法相只起到間接作用,那這樣一來,與因果同時不是矛盾嗎?
當然,在分析時,根本法相對瓶子起到直接作用,比如生對瓶子有産生作用,滅也可以使瓶子毀滅,這些皆同時産生,而生之生的作用是産生生,滅之滅對滅起作用等等,實際上,隨順四法相對瓶子並未直接起作用,只是作間接的饒益。不過,這與它們之間是俱有因的關系並不矛盾,《自釋》中用了一個比喻,如國王,他竭盡全力保護自己的國家,對所有下屬及平民起到直接作用,而大臣對國王直接做事情,這就如同根本法相,一些仆人雖然不能直接對國王做利益,但間接也是在饒益國王,仆人就如同隨順法相,他們互相之間有幫助、饒益的作用。因此,俱有因雖然是同時起作用,但中間也有一個間接的過程,根本法相、隨順法相與事相之間的關系即是如此。
辛二、別說心之隨轉:
心所以及二…
《俱舍論講記 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