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根本不用背,一聽就會了,這可能就是前世的同行等流果。還有些人,對世間法總是摸不到頭腦,但對出世間法卻歡喜異常,非常精進,這也是同行等流果。
第叁個是離系果。通過智慧抉擇,斷除自相續中的所斷有漏法,獲得一種滅法,這就是離系果,如相續中的嗔恨心,通過觀察斷除嗔恨的本體,最後獲得一種無嗔恨的智慧,這就叫離系果,其事相也即抉擇滅。麥彭仁波切在《智者入門》中說,非抉擇滅也可以稱爲離系果。按麥彭仁波切的說法,離系果不一定是衆生相續所攝,但本論頌詞中說到“離系果爲心滅盡”,很明顯,它應該由衆生相續所攝。
士用果是通過士夫作用而産生的。這裏所說的“士夫”可以是真正的士夫,也可以是名相上的士夫,此處可以將“因”稱爲士夫,也即是說,因具足後,果可以無欺産生。士用果有産生士用果與獲得士用果兩種。其一,産生士用果,指以因的力量産生果,此果無論是與彼因一起,或無間,或後起,均需通過士夫的作用才能産生,因而稱爲士用果,因與士夫所作之功用相同而得名,如同黑色的藥稱爲烏鴉聲 。凡是由因所生之一切有爲法均可稱爲産生士用果,它也可以分成叁類,第一種是無間生士用果,如欲界衆生通過勤作觀修,得到色界、無色界之等持,因爲是無間獲得,故稱爲無間産生士用果;第二種是同時生士用果,如地水火風,凡是同時産生之果,即可稱爲同時生士用果;第叁種是間斷生士用果,如農民春天耕地撒種,秋天時收割莊稼,這中間有一定的時間,所以叫做間斷生士用果。其二,獲得士用果,也即抉擇滅,前面從斷除煩惱的角度,抉擇滅叫離系果,若從獲得抉擇滅的智慧來說,則稱爲獲得士用果,所以獲得士用果與離系果雖然皆是抉擇滅,但分析的角度並不相同。
增上果是指與因同時或在因後産生的一切有爲法。由于果在因前則因無意義,因此增上果與因同時或于因後産生,但按中觀方法觀察時,因果同時也不能成立,因的作用就是産生果,若此二者同時存在,那因起何作用呢?但小乘認爲,果不能在因前産生,因果同時卻是可以的。因此,凡與因同時或在因後産生的有爲法均可稱爲增上果,如地獄衆生的相續可以是無色界衆生相續的增上果,因其對無色界衆生相續的産生不起任何障礙,所以,不論何時何地之有爲法,只要對生果不起障礙,就可以稱之爲增上果。頌詞中的“唯一”是爲了區分無爲法,因爲有部認爲無爲法無有增上果。
前面講士用果時,曾講到一種産生士用果,它與增上果相同,均是與因同時或在因後産生,那此二者是否相同呢?有部認爲,士用果的因一定要對其果起作用,才可稱爲士用果,而增上果則是指對産生不起障礙的有爲法。有些論師認爲增上果是總果,士用果是別果,因此增上果的範圍較廣。經部以上認爲,因果同時不能成立,大乘認爲因與果的自性皆不成立,只要因緣聚合,如幻之因就可産生如幻之果。
丁叁(宣說二者共同之法)分二:一、執果與生果時;二、由幾因生果。
戊一、執果與生果時:
五因現在執自果,俱有相應二生果,
同類遍行今過去,異熟過去方生果。
除能作因外的其他五因現在執自果;俱有因與相應因同時産生現在之果,由現在因與過去因生果的是同類因與遍行因,異熟因唯過去才能生果。
《自釋》中說:“取果、與果,其義雲何?能爲彼種故名取果,正與彼力故名與果。”取果、與果即爲科判中所說的執果與生果,“執”在這裏有具有之意,執果就是指具有産生果的能力,或者說因能成爲生果之種子;生果是指因給予果力量,令其趨入現在。
六因之中,執果者與生果者于何時具足?“五因現在執自果”,六因中除能作因以外,其他五因于現在時均具有産生果之能力,或者可以說其爲種子。之所以不包括能作因,是因爲它只是從不起障礙的角度安立的,何時亦不具有生果之能力。上述五因中,俱有、相應二因是因果同時存在的,只要現在因成立,則果必定會産生,故此二因唯于現在位生果;通過去、現在二世而生果者爲同類因與遍行因,現在因所生等流果屬無間産生,過去因所生之等流果是間斷産生;異熟果唯是過去因産生。
有部認爲,異熟果只有過去因才能産生,實際上,若現在造異熟業,將來定會有果産生,或未來造異熟業,也一定會有果,但有部認爲,未來無有次第,因此未來之異熟因不存在。
戊二、由幾因生果:
煩惱性與異熟生,余法初聖者次第,
除異熟因遍行因,同類因外余叁因,
即是心與心所法,相應因外余亦爾。
所生之果法有煩惱性、異熟生、余法、初聖者四類,按次第分別除開異熟因、遍行因及同類因,由五因、五因、四因、叁因産生,這是指心心所法;其余色法與不相應行法,除相應因外,其余均與上述相同。
果法一般可包括相應心心所及色法兩方面,但有部認爲不相應行不包括于色法與心法中,因此按有部觀點,果法可含攝于色法、心法、不相應行叁者之中;若詳細分,則此叁者均有四類,即煩惱性、異熟生、余法、初聖者無漏第一刹那。
表十五:
善法
異熟生 異熟性
工 巧
威 儀 余 法
化 心
有覆無記
不善法
除第一刹那之無漏善法
無漏第一刹那 初聖者
此四類果法,分別由幾因産生呢?首先講心心所方面之果法。第一類,煩惱性之果法,除異熟因外的其余五因均可産生,異熟因所生之果必是無記法,故非異熟因所生;第二類,異熟生之果法,除遍行因外均可産生,異熟生法的本體應爲無記法,而遍行因之因、果本體均爲煩惱性,因此非遍行因所生;第叁類,余法所生果,“余法”是指一切有漏善法、除初聖者無漏第一刹那之無漏善法,以及除異熟生以外的工巧、威儀、化心叁種無覆無記法,此等諸法既非異熟性又非煩惱性,因此是由除異熟因、遍行因以外的其余四因所生;第四類,初聖者,即苦法智的無漏第一刹那,因其屬于無漏善法,故非異熟因與遍行因所生,因其前一刹那爲有漏法,與果法非同類,故不是同類因所生,所以,無漏第一刹那由異熟因、遍行因、同類因以外的叁因所生。
頌詞中的“除”是指按次第分別除開,在分析頌詞時應該注意。
“余亦爾”,指除心法以外,其他色法與不相應行法也與前相同——果可分爲四類,能生之因則是“相應因外”,除相應因以外,其余皆可同樣類推。首先是無漏戒第一刹那,也即在見道的第一刹那,獲得無漏戒蘊之無表色,此第一刹那無表色應由色法産生,但卻不是同類因所生,因爲它的前一刹那是有漏色法,而無漏第一刹那則爲無漏,所以此第一刹那由能作因與俱有因産生。其次,煩惱性是指惡戒無表色,可由除異熟因與相應因以外的四因産生。有部認爲相續中的惡戒屬煩惱性色法,但其他宗派不一定如此承認。再次是異熟生,如根群體中具有之色法,若是善趣衆生之根的群體,是前世造善業形成的;惡趣衆生根的群體是造惡業形成的,這些色法由除遍行因及相應因以外的其余四因産生。最後一個是余法,如外面的色法與得繩等,它們是由異熟因、遍行因及相應因以外的其余叁因所生。
表十六:
染 汙 法——除
異熟生法——除
叁所余法——除
初無漏法——除
染 汙 法——除
異熟生法——除
叁所余法——除
初無漏法——除
對于這裏每一個因的法相、事相,以及因與果之間的關系,一定要詳細分析。有關佛法方面的學問確實需要多下一點功夫,《山法寶鬘論》中說:“從無始劫以來不斷串習的煩惱,不通過修行肯定無法斷除,因此,必須要長年累月持之以恒地修行。”
丙二(宣說緣)分四:一、略說與各緣之法相;二、何緣對叁時何果起作用;叁、任何法由幾緣産生;四、廣說等無間緣。
丁一、略說與各緣之法相:
經中說緣有四種。其中因緣爲五因;
一切心與心所法,除最後刹等無間;
所緣緣爲一切法;能作因稱增上緣。
《阿含經》中說:“緣有四種。”其中因緣即除能作因以外的五因;除阿羅漢的最後刹那之外,一切心與心所皆爲等無間緣;所緣緣是指一切法;所謂的能作因即稱爲增上緣。
有些智者說:隨教經部與有部宗無有差別,均按《俱舍論》觀點承認;隨理經部宗則以陳那與法稱論師之觀點安立。因明中,因與緣是有差別的,因對事物本體起作用,緣則對事物之差別起作用。那《俱舍論》中,因與緣之間有無差別呢?有部自宗這樣回答:因與緣無有不同,之所以講六因四緣,是因爲衆生根基不同,如同五蘊、十八界、十二生處,是依據衆生根基、意樂不同而安立的,是佛度化衆生的一種方便而已。
既然經中說“緣有四種”,是哪四種呢?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與增上緣。
因緣是指除能作因以外,其余五因中的任何一種。這樣一來,因與緣不是已經完全混淆了嗎?有部認爲,無有此過,因佛經中的說法是多種多樣的,就如同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一樣,不會出現任何過失。因此,按有部觀點,只要對自果的産生起到幫助作用,就可稱爲因緣。其事相即一切有爲法。
何爲等無間緣呢?“等”即平等,如前刹那心與後刹那心是平等的;“無間”是指同類相續之法,中間無有隔斷;是一切法之外緣,故稱爲“緣”。雖然稱其爲無間,但也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也不間斷,滅盡定時之入定心即爲出定心之等無間緣,有部認爲此二者之間已被他法中斷。那這樣一來,不是自相矛盾了嗎?不矛盾,有部認爲這種特殊情況是存在的。實際上,若按大乘說法,等無間緣既然是無間産生後後之果,那今天入滅盡定,一百年後出定時,這個心從何處而來?有部認爲仍是原有之心産生的。但是,按照前面的觀察,中間這一階段是不是無有心?有部認爲這時是沒有心的。那麼既然承許無心,則應成爲無情法 ,這是個大的過失。因此,正如前文所說的,中間階段應該存在細微之心,這樣一來,承許其爲等無間緣也不會有過失。那是不是所有心、心所均爲等無間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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