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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講記 上▪P8

  ..續本文上一頁是在形象上以異體的方式存在。意識與其他識只是階段不同而已,實際上並沒有單獨的異體,這一點比較重要,薩迦班智達在《量理寶藏論》中講:第六意識和意根,在因明中是相同的。《量理寶藏論自釋》中也專門運用《俱舍論》的教證作了宣說。

  前面六識滅盡的刹那,無間産生之法稱爲意根。那麼,是六識全部滅盡還是單獨第六意識滅盡時産生意根呢?有人說是第六意識滅盡時稱爲意根,《俱舍論》認爲,六種識全部滅盡以後,稱之爲意根。此處的滅盡並不是“滅法”,因爲如果將“滅法”稱爲意根(意界)有很大過失;也不承認是第六識滅盡後,第七識在第二刹那間繼續産生意識,因爲意根是産生後面第七意識的一種因,所以從這個角度稱爲六識聚滅盡後無間之中産生的一種識叫做意根,而依靠意根所産生後面的識,就稱爲七識。薩迦派果仁巴認爲:《俱舍論》雖然未直接宣說無分別的意根識,但亦可承認。

  丁四、遣除實法之疑慮:

  爲立第六識所依,承許界有十八種,

  一蘊一界與一處,可以包括一切法。

  即以自之本體攝,不具其他實法故。

  爲了成立第六意識的所依——意根,承許界有十八種;色蘊、法界、意處這叁者以自本體可以含攝一切法,除此叁者之外的其他實法並不存在之故。

  有人說:安立十八界是不合理的,因爲十八界中的意界和識界意義相同,此二者之間互相可以包括,也就是說如果將六識歸攝于一個意界中,就成爲十二界;若將一個意界歸攝爲六識,則界亦唯有十七個。這是一個大過失。

  但是像你們所說的這種過失並不存在。一般說來,識所依靠的五根皆依靠各自不同色法,比如眼識依靠見色境的眼根,耳識依靠聽聲音的耳根等,意識看起來好像沒有一個增上緣的根,但實際上作爲第六意識增上緣的所依根即是六識剛剛滅盡無間階段的意根。小乘紅衣部的論師說:意識的所依是意根,生命存留在心中。瑜伽行的論師認爲:所謂的意界或意根,其實就是染汙意識。就是爲了建立意根是第六意識的所依,所以承許界有十八種,也即所依之根有六種,能依之識六種,所緣之境亦有六種,不會有你們所說的過失。

  五蘊中不能含攝一切萬法,因爲它不包括無爲法,那十八界、十二處可不可以包括一切萬法呢?可以包括。一切法廣的來分有叁十五種 ,最少則可包括在叁個法中,即五蘊中的一個色蘊,十八界中的一個法界,十二處中的一個意處,此叁法是能攝,它們可以涵蓋一切的有爲、無爲法;其余叁十二個法爲所攝。能攝與所攝是一體還是他體呢?“即以自之本體攝”,色蘊、意處與法界叁種能攝是以自本體來含攝一切所攝法的。之所以是以自體方式,是因爲“不具其他實法故”,叁種能攝以外的實法根本不存在,並非是以四攝攝受眷屬那樣,而是如同聲音攝取所聽內容一樣。攝受有幾種分類:他體的攝受,如上師攝受弟子,國王攝受眷屬;自體方式攝受,如“人”,可包括男人、女人,或者說“樹木”可包括柏樹、松樹等。這裏說是以自體的方式而非他體的方式,如色蘊包含色蘊、十有色界 、十有色處以及法界的一部分無表色;意處包含識蘊、意處、七心界;法界攝法界的一部分無表色、受蘊、想蘊、行蘊、法處、法界。蘊從少攝有爲法,處、界從多攝無爲法。

  《俱舍論》中互相攝受的方式一定要了達,這一點極爲重要。下面根據本頌中所說的五位七十五法,列表明示其相攝差別:

  表五:

  五根:眼、耳、鼻、舌、身

  五境:色、聲、香、味、觸

  無表色

  心一

  遍大地法十:受、想、思、欲、觸、智慧、憶念、作意、勝解、叁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輕安、舍、知慚、有愧、無貪、無嗔、勤、無害

  大煩惱地法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昏沈、掉舉

  不善地法二:無慚、無愧

  小煩惱地法十:怒、恨、諂、嫉妒、惱、覆、吝啬、诳、驕、害

  不定地法八:尋、伺、睡眠、悔、貪、嗔、慢、疑

  不相應行十四:得、非得、同類、無想、無想定、滅盡定、命、生、衰、住、滅、名稱、文字

  無爲法叁:虛空、抉擇滅、非抉擇滅

  

  表六:蘊界處叁科相攝

  蘊 處 界

  眼處  眼 界

  耳處  耳 界

  五根  鼻處  鼻 界

  舌處  舌 界

  身處  身 界

  色處  色 界

  色蘊  聲處  聲 界

  五境  香處  香 界

  味處  味 界

  觸處  觸 界

  無表色

  受蘊

  想蘊

  行蘊   眼識界

  識蘊   耳識界

  鼻識界

  意處  舌識界  七心界

  身識界

  無爲法(蘊不攝)   意識界

  意 界

  表七:七十五法與叁科對照

  (一)七十五法與蘊對照

  色十一   色

  心法一   受

  心所四十六  想  五蘊

  不相應行十四  行

  無爲法叁  識

  (二)七十五法與處對照

  眼處

  耳處

  五根  鼻處

  色十一  五境  舌處

  無表  身處

  心一   意處

  心所四十六   色處

  不相應行十四   聲處

  無爲法叁   香處

  味處

  觸處

  法處

  (叁)七十五法與界對照

  眼 界

  耳 界

  鼻 界

  舌 界

  身 界

  意 界

  色 界

  聲 界

  香 界

  味 界

  觸 界

  法 界

  眼識界

  耳識界

  鼻識界

  舌識界

  身識界

  意識界

  表八:七十五法在叁科中總攝

  色蘊  攝一切色法  心 所 法

  七十五法  意處  攝一切心法  不相應行  法

  法界  攝 一 切  無 爲 法

  眼等根雖有二數,然類行境與心識,

  皆相同故爲一界,爲顯端嚴而生二。

  眼耳等根雖各自都有兩個,然而因爲所依根是同類、所緣對境相同、能依的心識亦相同的緣故,各自安立爲一界,只是爲使身體更加端嚴而生了兩個。

  在麥彭仁波切的科判中,上面是斷除過少的過失,這裏則是對于過多的辯答。

  前面已經說過,有情具有十八界,這時有人産生疑惑:人的眼睛、鼻子、耳朵各有兩個,各自也應有兩個根 ,如此一來,叁根已有六根,這樣就不應是十八界,而成爲二十一界了。

  本論中說,並沒有成爲二十一界的過失。雖然眼、耳、鼻各有兩個,“然類行境與心識”,也即從叁個方面來分析則無有任何過失:第一、所依根相同,如眼根雖各有左、右二界的不同,但均在同一眼根的類別之中,並沒有差別;耳鼻二者也是同理。第二、所緣境相同,心所執著的對境,不論是左眼還是右眼,實際上所執著的對境是同一個色法;左耳與右耳所執著的聲音也僅是一個聲音;兩個鼻孔所執著的也是同一個香味。第叁、能依識或所得果相同,如眼識,雖有兩個眼根,但最後所得到的是同一個眼識,也即都是同一類果。因此,從類、行境、果方面來分不會有過多的過患。

  有人又會産生疑問:既然這樣,那一個眼睛、一個耳朵、一個鼻孔就可以了,沒必要有兩個。

  這也是有必要的,因爲這樣可以使身體美觀端正。衆賢論師(世親論師的上師)認爲是爲了明顯——如眼睛,若有兩個眼根看色法比較明顯;甲智論師說:既然這樣,一個眼睛大大的就可以,不必有兩個,其實是爲了起到莊嚴的作用;在《毗婆沙論》中說有兩個原因:一方面可以更加清楚的了知對境,另外也可以起到莊嚴的作用。從意義上講,當然有一個眼睛、一只耳朵就可以,但實際上就是好看而已。那是不是爲了好看,所有的東西都可以産生呢?如果這樣,這個世界上應該沒有醜陋的人,全部都長得很好看,因爲誰也不願意自己醜陋。所以也是不一定的,這其實是我們的一種習氣,在自己的阿賴耶上有一種愛和貪的種子,以此爲因,以後也轉生成這種衆生。尤其是南贍部洲、北俱盧洲衆生無始以來有種習氣——一個頭好看、兩個眼睛好看,兩個鼻孔好看。很多人無始以來在自己的相續中使這種貪愛的習氣成熟了很長時間,逐漸在人們心中生起“這樣很好看”的想法。所以我們現在也不要種下吃肉的惡習氣,要不然以後轉生爲吃有情血肉的衆生也很可怕。

  丙二、蘊界處各自含義及必要性:

  積聚生門種類義,即是一切蘊處界。

  爲斷叁癡依叁根,叁意樂說蘊處界。

  蘊的含義是衆多有實法積聚;可以作爲産生享用之門故稱爲處;一個相續中可以分爲十八個種類,所以稱爲界。爲了斷除叁種愚癡,依照叁種根基以及叁種意樂而宣說了蘊處界叁者。

  這裏是蘊處界的釋詞。蘊是許多有實法之積聚,如色法,在《自釋》中引用佛經說:“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爲一聚,說名色蘊。”以上只是說了色蘊,受想行識亦是如此。

  表九:

  過去——已滅

  叁世門  現在——已生

  未來——未生

  內——自身或五內處(五根)

  外——非情或五外處(五境)

  粗——有對  有見有對:色境

  粗細門   無見有對:五根、聲、香、味、觸

  細——無對——無見無對:無表色

  勝——不染——善,無覆無記

  劣—— 染 ——不善,有覆無記

  遠——過去、未來

  近——現在

  表十:

  依五根名粗

  依意根名細

  下粗

  上細

  余四門  與色蘊相同

  色蘊是指好與不好、過去未來的一切色法聚集于一處。《寶鬘論》以及中觀中說,很多法聚合于一處即稱爲蘊。對于這一點各宗派也有不同觀點:小乘有部宗認爲所謂的蘊是聚集的實法,這種聚集的實有法是存在的;經部宗雖然認爲蘊是具足的,但並非實法,而是假立存在;唯識宗認爲蘊有兩個意思,即重擔和分段。

  對于唯識宗所承許之蘊義,在《自釋》中有詳細的破斥:你們所謂的分段或是重擔是蘊的法相,完全不合理,因爲佛陀在經中說,過去未來現在的一切色法、內外色法、粗細色法、賢劣色法、遠近色法,所有的色法全部聚集一處,稱爲色蘊,並沒有把它們一段段分開,因此你們的說法與釋迦牟尼佛的佛經相違;又像你們所說的蘊是重擔之義,那麼肩膀也可以說是蘊,因爲可以肩荷重擔的緣故。世親論師站在經部宗的觀點說:應該承認所謂的蘊是假立存在。

  在《自釋》中還提出一個問題:色蘊中所有的色法包括于蘊之中,既然聚集是蘊的法相,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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