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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讲记 上▪P8

  ..续本文上一页是在形象上以异体的方式存在。意识与其他识只是阶段不同而已,实际上并没有单独的异体,这一点比较重要,萨迦班智达在《量理宝藏论》中讲:第六意识和意根,在因明中是相同的。《量理宝藏论自释》中也专门运用《俱舍论》的教证作了宣说。

  前面六识灭尽的刹那,无间产生之法称为意根。那么,是六识全部灭尽还是单独第六意识灭尽时产生意根呢?有人说是第六意识灭尽时称为意根,《俱舍论》认为,六种识全部灭尽以后,称之为意根。此处的灭尽并不是“灭法”,因为如果将“灭法”称为意根(意界)有很大过失;也不承认是第六识灭尽后,第七识在第二刹那间继续产生意识,因为意根是产生后面第七意识的一种因,所以从这个角度称为六识聚灭尽后无间之中产生的一种识叫做意根,而依靠意根所产生后面的识,就称为七识。萨迦派果仁巴认为:《俱舍论》虽然未直接宣说无分别的意根识,但亦可承认。

  丁四、遣除实法之疑虑:

  为立第六识所依,承许界有十八种,

  一蕴一界与一处,可以包括一切法。

  即以自之本体摄,不具其他实法故。

  为了成立第六意识的所依——意根,承许界有十八种;色蕴、法界、意处这三者以自本体可以含摄一切法,除此三者之外的其他实法并不存在之故。

  有人说:安立十八界是不合理的,因为十八界中的意界和识界意义相同,此二者之间互相可以包括,也就是说如果将六识归摄于一个意界中,就成为十二界;若将一个意界归摄为六识,则界亦唯有十七个。这是一个大过失。

  但是像你们所说的这种过失并不存在。一般说来,识所依靠的五根皆依靠各自不同色法,比如眼识依靠见色境的眼根,耳识依靠听声音的耳根等,意识看起来好像没有一个增上缘的根,但实际上作为第六意识增上缘的所依根即是六识刚刚灭尽无间阶段的意根。小乘红衣部的论师说:意识的所依是意根,生命存留在心中。瑜伽行的论师认为:所谓的意界或意根,其实就是染污意识。就是为了建立意根是第六意识的所依,所以承许界有十八种,也即所依之根有六种,能依之识六种,所缘之境亦有六种,不会有你们所说的过失。

  五蕴中不能含摄一切万法,因为它不包括无为法,那十八界、十二处可不可以包括一切万法呢?可以包括。一切法广的来分有三十五种 ,最少则可包括在三个法中,即五蕴中的一个色蕴,十八界中的一个法界,十二处中的一个意处,此三法是能摄,它们可以涵盖一切的有为、无为法;其余三十二个法为所摄。能摄与所摄是一体还是他体呢?“即以自之本体摄”,色蕴、意处与法界三种能摄是以自本体来含摄一切所摄法的。之所以是以自体方式,是因为“不具其他实法故”,三种能摄以外的实法根本不存在,并非是以四摄摄受眷属那样,而是如同声音摄取所听内容一样。摄受有几种分类:他体的摄受,如上师摄受弟子,国王摄受眷属;自体方式摄受,如“人”,可包括男人、女人,或者说“树木”可包括柏树、松树等。这里说是以自体的方式而非他体的方式,如色蕴包含色蕴、十有色界 、十有色处以及法界的一部分无表色;意处包含识蕴、意处、七心界;法界摄法界的一部分无表色、受蕴、想蕴、行蕴、法处、法界。蕴从少摄有为法,处、界从多摄无为法。

  《俱舍论》中互相摄受的方式一定要了达,这一点极为重要。下面根据本颂中所说的五位七十五法,列表明示其相摄差别:

  表五:

  五根:眼、耳、鼻、舌、身

  五境:色、声、香、味、触

  无表色

  心一

  遍大地法十:受、想、思、欲、触、智慧、忆念、作意、胜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信、不放逸、轻安、舍、知惭、有愧、无贪、无嗔、勤、无害

  大烦恼地法六: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举

  不善地法二:无惭、无愧

  小烦恼地法十:怒、恨、諂、嫉妒、恼、覆、吝啬、诳、骄、害

  不定地法八:寻、伺、睡眠、悔、贪、嗔、慢、疑

  不相应行十四:得、非得、同类、无想、无想定、灭尽定、命、生、衰、住、灭、名称、文字

  无为法三:虚空、抉择灭、非抉择灭

  

  表六:蕴界处三科相摄

  蕴 处 界

  眼处  眼 界

  耳处  耳 界

  五根  鼻处  鼻 界

  舌处  舌 界

  身处  身 界

  色处  色 界

  色蕴  声处  声 界

  五境  香处  香 界

  味处  味 界

  触处  触 界

  无表色

  受蕴

  想蕴

  行蕴   眼识界

  识蕴   耳识界

  鼻识界

  意处  舌识界  七心界

  身识界

  无为法(蕴不摄)   意识界

  意 界

  表七:七十五法与三科对照

  (一)七十五法与蕴对照

  色十一   色

  心法一   受

  心所四十六  想  五蕴

  不相应行十四  行

  无为法三  识

  (二)七十五法与处对照

  眼处

  耳处

  五根  鼻处

  色十一  五境  舌处

  无表  身处

  心一   意处

  心所四十六   色处

  不相应行十四   声处

  无为法三   香处

  味处

  触处

  法处

  (三)七十五法与界对照

  眼 界

  耳 界

  鼻 界

  舌 界

  身 界

  意 界

  色 界

  声 界

  香 界

  味 界

  触 界

  法 界

  眼识界

  耳识界

  鼻识界

  舌识界

  身识界

  意识界

  表八:七十五法在三科中总摄

  色蕴  摄一切色法  心 所 法

  七十五法  意处  摄一切心法  不相应行  法

  法界  摄 一 切  无 为 法

  眼等根虽有二数,然类行境与心识,

  皆相同故为一界,为显端严而生二。

  眼耳等根虽各自都有两个,然而因为所依根是同类、所缘对境相同、能依的心识亦相同的缘故,各自安立为一界,只是为使身体更加端严而生了两个。

  在麦彭仁波切的科判中,上面是断除过少的过失,这里则是对于过多的辩答。

  前面已经说过,有情具有十八界,这时有人产生疑惑:人的眼睛、鼻子、耳朵各有两个,各自也应有两个根 ,如此一来,三根已有六根,这样就不应是十八界,而成为二十一界了。

  本论中说,并没有成为二十一界的过失。虽然眼、耳、鼻各有两个,“然类行境与心识”,也即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则无有任何过失:第一、所依根相同,如眼根虽各有左、右二界的不同,但均在同一眼根的类别之中,并没有差别;耳鼻二者也是同理。第二、所缘境相同,心所执著的对境,不论是左眼还是右眼,实际上所执著的对境是同一个色法;左耳与右耳所执著的声音也仅是一个声音;两个鼻孔所执著的也是同一个香味。第三、能依识或所得果相同,如眼识,虽有两个眼根,但最后所得到的是同一个眼识,也即都是同一类果。因此,从类、行境、果方面来分不会有过多的过患。

  有人又会产生疑问:既然这样,那一个眼睛、一个耳朵、一个鼻孔就可以了,没必要有两个。

  这也是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使身体美观端正。众贤论师(世亲论师的上师)认为是为了明显——如眼睛,若有两个眼根看色法比较明显;甲智论师说:既然这样,一个眼睛大大的就可以,不必有两个,其实是为了起到庄严的作用;在《毗婆沙论》中说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可以更加清楚的了知对境,另外也可以起到庄严的作用。从意义上讲,当然有一个眼睛、一只耳朵就可以,但实际上就是好看而已。那是不是为了好看,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产生呢?如果这样,这个世界上应该没有丑陋的人,全部都长得很好看,因为谁也不愿意自己丑陋。所以也是不一定的,这其实是我们的一种习气,在自己的阿赖耶上有一种爱和贪的种子,以此为因,以后也转生成这种众生。尤其是南赡部洲、北俱卢洲众生无始以来有种习气——一个头好看、两个眼睛好看,两个鼻孔好看。很多人无始以来在自己的相续中使这种贪爱的习气成熟了很长时间,逐渐在人们心中生起“这样很好看”的想法。所以我们现在也不要种下吃肉的恶习气,要不然以后转生为吃有情血肉的众生也很可怕。

  丙二、蕴界处各自含义及必要性:

  积聚生门种类义,即是一切蕴处界。

  为断三痴依三根,三意乐说蕴处界。

  蕴的含义是众多有实法积聚;可以作为产生享用之门故称为处;一个相续中可以分为十八个种类,所以称为界。为了断除三种愚痴,依照三种根基以及三种意乐而宣说了蕴处界三者。

  这里是蕴处界的释词。蕴是许多有实法之积聚,如色法,在《自释》中引用佛经说:“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以上只是说了色蕴,受想行识亦是如此。

  表九:

  过去——已灭

  三世门  现在——已生

  未来——未生

  内——自身或五内处(五根)

  外——非情或五外处(五境)

  粗——有对  有见有对:色境

  粗细门   无见有对:五根、声、香、味、触

  细——无对——无见无对:无表色

  胜——不染——善,无覆无记

  劣—— 染 ——不善,有覆无记

  远——过去、未来

  近——现在

  表十:

  依五根名粗

  依意根名细

  下粗

  上细

  余四门  与色蕴相同

  色蕴是指好与不好、过去未来的一切色法聚集于一处。《宝鬘论》以及中观中说,很多法聚合于一处即称为蕴。对于这一点各宗派也有不同观点:小乘有部宗认为所谓的蕴是聚集的实法,这种聚集的实有法是存在的;经部宗虽然认为蕴是具足的,但并非实法,而是假立存在;唯识宗认为蕴有两个意思,即重担和分段。

  对于唯识宗所承许之蕴义,在《自释》中有详细的破斥:你们所谓的分段或是重担是蕴的法相,完全不合理,因为佛陀在经中说,过去未来现在的一切色法、内外色法、粗细色法、贤劣色法、远近色法,所有的色法全部聚集一处,称为色蕴,并没有把它们一段段分开,因此你们的说法与释迦牟尼佛的佛经相违;又像你们所说的蕴是重担之义,那么肩膀也可以说是蕴,因为可以肩荷重担的缘故。世亲论师站在经部宗的观点说:应该承认所谓的蕴是假立存在。

  在《自释》中还提出一个问题:色蕴中所有的色法包括于蕴之中,既然聚集是蕴的法相,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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