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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日光疏(下)▪P41

  ..續本文上一頁一是受者:神我能享受自性變現的二十叁谛法;二是常法:神我不是刹那變動的有爲法,而是無有變動的恒常法;叁是無德:神我無有喜憂暗叁種德相;四是無作:神我遍一切故,無有來去等任何作爲;五是非作者:神我不是萬法的作者,因爲變現二十叁谛法之因是自性,故唯自性是萬法的作者。數論中雲:“根本自性非變異,大等七性亦變異,余十六法唯變異,神我非性非變異。”自性與神我是永恒不變的,是相輔相成密切合作的,自性能爲神我變現需要受用之法,故爲物質本體,神我能受用自性所變現之法,故爲精神本體,由此動靜二者的默契與合作力才産生了世俗的二十叁谛法。變易無常的二十叁谛加上恒常不變的自性與神我共爲二十五谛。其二十五谛的産生次第謂自性觀注神我的欲念需要而首先産生了“大”,由大生“慢”。慢有叁種:即變異慢、喜慢、暗慢。由變異慢生色、聲、香、味、觸“五唯”,由喜慢生眼、耳、鼻、舌、身(皮)五知根與手、足、口、大遺、小遺五作業根加以心根(肉團心)即 “十一根”,暗慢能發動其余二慢,複由五唯産生地、水、火、風、空“五大”。

  言自性非變異者,唯是能生,非如大等亦通變異,大慢五唯這七法既是能生亦是變異,此等觀待自果即是自性,觀待自性即是變異。五知根、五作業根、心根這十六法唯是變異,神我既非能生亦非變異,由此次第而有了一切變現之法。若時神我由習少欲,觀察諸境過患而起離欲之念,逐漸修習靜慮,因而獲得了天眼通。以天眼通觀察自性,爾時自性含羞如婦,便脫離了神我,一切變異諸法亦皆因此逆轉,融入自性中隱沒不現,名曰解脫。變異法雖滅而神我不滅常時獨立存在,名曰常法。所謂喜憂暗叁德:喜以輕明爲性,憂以動轉(沈重)爲性,暗以重覆(昏昧)爲性,苦樂癡叁者乃爲此之異稱。在叁德平衡時爲冥性,爾時功德最爲寂靜,叁德未變異時名有性。由數論師所計少分差別而轉成了多派外道。又如勝論師計有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勢具九種功德之我。覺謂能取境;樂謂受所欲境;苦則與之相違;欲謂希求所欲之事;嗔謂厭棄所不欲境;勤勇謂于所作事而思維善巧令至究竟;法謂能感增上生與決定勝;非法則與之相違;行勢謂從知生複爲知因。若由九德與我和合而造善不善業、流轉生死。若神我以真實智慧斷除覺等功德根本,便獨存而證得解脫。吠陀派計我,如同瓶等各異之虛空,由身異故一我成多。如是僅依我的少分差別不同而諸外道類轉成了多派。

  辰貳(彼破)分二:一、無有如此之我;二、離蘊無我。

  巳壹(無有如此之我)分二:一、總說能破之理;二、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午壹、總說能破之理

  如石女兒不生故,彼所計我皆非有,

  此亦非是我執依,不許世俗中有此。

  諸外道所計實有之我,如石女兒般決定不生故,無論以理觀察與否,彼等所計的這種我悉皆非有,此亦並非是俱生我執的所依境,非但勝義中無,就連真實名言谛中亦不承許有此恒常實有之我。

  諸外道類認爲具有五種條件或九種條件之我是恒常、無有變異的,這顯然是分別妄心所起的遍計謬執,實際上此我不僅勝義中不成立,就連真實名言谛中亦毫無立足之基,具此荒謬條件之我亦根本不符合名言規律。因爲名言的一切有事均爲緣起假立,是刹那生滅變易無常的本性,而外道所計之常我非緣起生,故此常我在名言中假立存在亦不可能,更無法尋覓到成立此我的充分理由,本來無生故如石女兒。然則可以將其劃歸于倒世俗中,因爲顛倒的世俗法在二谛中亦根本不能真實成立,本來無有之故。

  午貳、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由于彼彼諸論中,外道所計我差別,

  自許不生因盡破,故彼差別皆非有。

  由于數論等彼彼諸論典中,外道所計我的一切差別,由彼自許其不生因(理)同于石女兒,以此便能盡破妄計總我之自性實有,是故彼諸差別悉皆非有。

  外道諸論中均許我爲常有,只是建立此我的理由有所差別,實際上此諸差別在二谛中均不成立。中觀應成派在以理抉擇勝義谛時雖無任何承認,但對他宗所許的觀點,以適當的理論來遮破,並指出其過失的所在處,即以攝受相違的理論來遮遣有過失之宗。僅以外道自許由不生因來斷定石女兒無有自體的理喻,盡能遮破所計的實有常我。以理抉擇總遍計的常我無有自體,以不生故無有,如石女兒的總體不生故當然不存在,其上之九、五等差別相亦根本無有。

  已貳、離蘊無我

  是故離蘊無異我,離蘊無我可取故,

  不許爲世我執依,不了亦起我見故。

  有生傍生經多劫,彼亦未見常不生,

  然猶見彼有我執,故離五蘊全無我。

  是故離開了自相續的五蘊外,無有異體之我,以離五蘊別無單獨我爲可取法,故不承許異蘊無生之我爲世間有情無始以來我執的所依境。因爲有些衆生尚不了知外道所計之我,亦不起彼行相的執著,然由習氣執著差別之力,仍起我見,並執我與我所故。比如生于傍生惡趣的衆生雖曆經幾多大劫未能出離,彼等亦未曾見有如外道派所計常住不生之實有我,然猶見彼諸衆生有我執轉,頌文中“亦”字包括地獄等。誰有智者會執如是我作爲我執之所依耶?故離五蘊外全無異體之我。

  五蘊本爲刹那生滅的有爲法,而外道論師計常我不是刹那的緣生法,這樣一來,我與五蘊顯然成爲異體。如前所說,與五蘊異體之我決定不能成立,因爲世俗中唯依五蘊方能産生俱生我執等分別心,又俱生我執直接的所緣境是依五蘊安立之我,因而決定無有異于自相續五蘊之我,離諸蘊外無余我可取故。《中論》雲:“若離取有我,是事則不然,離取應可見,而實無可見。”又雲:“若我異五蘊,應無五蘊相。”

  因爲世間衆生,就一般人類亦根本不了知具有種種條件的神我,照樣隨我執而轉並起種種我見,計我與我所,故計離蘊之我,爲我執所依不應道理。可見外道所謂之神我,決定不是現世一般人類的我執所依法,爲此可以毫無疑問地斷定此于二谛中均不成立,純屬遍計邪執。當知所謂的執著,非僅人類衆生獨有,而是六道一切衆生所共有的。又如旁生在惡道中曆經多劫尚未出離,一直沈淪惡道流轉,彼諸衆生亦未曾見有如是常住不生等行相的神我,猶能現見彼等仍有我執轉起。此僅從旁生那貪生怕死、逃竄生命傷害之狀即可判斷其有我執的存在。如果認爲我執是由往昔串習神我而引生者,那麼經多大劫沈淪惡道的衆生恐怕習知神我之理早已忘失盡矣,這樣彼諸衆生豈非應成沒有了我執。由是當知,所有我執皆依如夢幻般的五蘊而生起,若離五蘊外全無異體之我。異體之我者,唯是入外道熏習邪論後所産生的一種遍計執著。

  卯貳(破許我蘊一體)分二:一、敘計;二、彼破。

  辰壹、敘計

  由離諸蘊無我故,我見所緣唯是蘊,

  有計我見依五蘊,有者唯計依一心。

  由于離開了諸蘊決定無有異體之我,故我見(薩迦耶見)之所緣唯是蘊聚。有者又計我見是依自相續五蘊而生,又有者唯計其中唯一心(識)蘊是我。

  此是內道小乘十八部分支的犢子部、正量部所許的觀點。犢子部承許決定無有不觀待自相續五蘊的獨體實有我,認爲我見的所緣境唯是自相續五蘊,即是俱生我見依五蘊而生或我即五蘊,許我與五蘊一味一體。如薄伽梵雲:“比丘當知,一切沙門、婆羅門等所有執我,一切唯見此五取蘊。”又有正量部認爲,色蘊並不是我,若許色蘊是我者,無色界的衆生應成沒有了我執,故應承許唯一識蘊爲我,心識與我亦能一味一體。契經雲:“我執爲依怙,更有誰爲依,由善調伏我,智者得生天。”何以得知心識是我?由無異蘊之我,其余經教中亦說調伏心故。契經雲:“應善調伏心,心調能引樂。”故說我執所依之心爲我。清辨論師在《分別熾燃論》(《掌珍論》)雲:“我等于名言中亦于識上安立我名,由識能取後有,由識爲我。”彼等所許的觀點,各自都認爲依據了佛經作爲教證,佛經的教證義理通過各自的分析理解,認爲這樣承許比較適宜而作如是抉擇。其實經中爲顯此見是于可壞積聚之法而起,非我我所起,說我我所行相之見,名薩迦耶見,故計五蘊爲我見所緣。故知此教證並非肯定了五蘊或心是我,而是指遠離了五蘊與分別心以外根本不成立單獨異體之我。

  辰貳(彼破)分二:一、總破;二、破妄計與蘊有關系之其余我。

  巳壹(總破)分二:一、即蘊我見所緣不應理;二、诠釋經雲緣蘊之義。

  午壹(即蘊我見所緣不應理)分二:一、總破;二、別破敵宗自許相違。

  未壹、總破

  若謂五蘊即是我,由蘊多故我應多。

  若謂自相續五蘊即是我者,由蘊是多體之聚,故我亦應成諸多。又計唯心爲我者,由眼識等衆多差別或由刹那生滅有多識故,我亦應成諸多等有衆多過失。

  內道小乘的犢子部、正量部等所建立的觀點,實不應理。若承許我與五蘊一體,因其有色受想行識各異的五種相,那麼每一有情似乎都有五種我。又單從色蘊來說,根據《俱舍論》還可以分爲因色與果色或四大種色,以及十一種果色等,那麼我更有多種存在了。又從識蘊來分析:心識總分爲心與心所兩大類。心總爲六識,分別大乘《俱舍論》中許有五十一心所,小乘《俱舍論》中許有四十六心所。就總的心識而言,亦應有六種我。分別識而言,亦應有五十一種我或四十六種我,故許我蘊一體畢竟不應理。如此過失能通難五蘊爲我與唯心爲我的觀點。契經雲:“世間生時,唯一補特伽羅生。”任何他宗亦不承許有與五蘊一體之多我存在。若許我蘊異體亦不能成立,因爲前以理論破析過此許之觀點。如是以理分析不難了知,所謂的我不過是無明分別心的假立而已,實有自相之我無論怎樣觀察亦無法成立。

  未貳(別破敵宗自許相違)分叁:一、自宗相違;二、與教相違;叁、與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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