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一是受者:神我能享受自性变现的二十三谛法;二是常法:神我不是刹那变动的有为法,而是无有变动的恒常法;三是无德:神我无有喜忧暗三种德相;四是无作:神我遍一切故,无有来去等任何作为;五是非作者:神我不是万法的作者,因为变现二十三谛法之因是自性,故唯自性是万法的作者。数论中云:“根本自性非变异,大等七性亦变异,余十六法唯变异,神我非性非变异。”自性与神我是永恒不变的,是相辅相成密切合作的,自性能为神我变现需要受用之法,故为物质本体,神我能受用自性所变现之法,故为精神本体,由此动静二者的默契与合作力才产生了世俗的二十三谛法。变易无常的二十三谛加上恒常不变的自性与神我共为二十五谛。其二十五谛的产生次第谓自性观注神我的欲念需要而首先产生了“大”,由大生“慢”。慢有三种:即变异慢、喜慢、暗慢。由变异慢生色、声、香、味、触“五唯”,由喜慢生眼、耳、鼻、舌、身(皮)五知根与手、足、口、大遗、小遗五作业根加以心根(肉团心)即 “十一根”,暗慢能发动其余二慢,复由五唯产生地、水、火、风、空“五大”。
言自性非变异者,唯是能生,非如大等亦通变异,大慢五唯这七法既是能生亦是变异,此等观待自果即是自性,观待自性即是变异。五知根、五作业根、心根这十六法唯是变异,神我既非能生亦非变异,由此次第而有了一切变现之法。若时神我由习少欲,观察诸境过患而起离欲之念,逐渐修习静虑,因而获得了天眼通。以天眼通观察自性,尔时自性含羞如妇,便脱离了神我,一切变异诸法亦皆因此逆转,融入自性中隐没不现,名曰解脱。变异法虽灭而神我不灭常时独立存在,名曰常法。所谓喜忧暗三德:喜以轻明为性,忧以动转(沉重)为性,暗以重覆(昏昧)为性,苦乐痴三者乃为此之异称。在三德平衡时为冥性,尔时功德最为寂静,三德未变异时名有性。由数论师所计少分差别而转成了多派外道。又如胜论师计有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势具九种功德之我。觉谓能取境;乐谓受所欲境;苦则与之相违;欲谓希求所欲之事;嗔谓厌弃所不欲境;勤勇谓于所作事而思维善巧令至究竟;法谓能感增上生与决定胜;非法则与之相违;行势谓从知生复为知因。若由九德与我和合而造善不善业、流转生死。若神我以真实智慧断除觉等功德根本,便独存而证得解脱。吠陀派计我,如同瓶等各异之虚空,由身异故一我成多。如是仅依我的少分差别不同而诸外道类转成了多派。
辰贰(彼破)分二:一、无有如此之我;二、离蕴无我。
巳壹(无有如此之我)分二:一、总说能破之理;二、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午壹、总说能破之理
如石女儿不生故,彼所计我皆非有,
此亦非是我执依,不许世俗中有此。
诸外道所计实有之我,如石女儿般决定不生故,无论以理观察与否,彼等所计的这种我悉皆非有,此亦并非是俱生我执的所依境,非但胜义中无,就连真实名言谛中亦不承许有此恒常实有之我。
诸外道类认为具有五种条件或九种条件之我是恒常、无有变异的,这显然是分别妄心所起的遍计谬执,实际上此我不仅胜义中不成立,就连真实名言谛中亦毫无立足之基,具此荒谬条件之我亦根本不符合名言规律。因为名言的一切有事均为缘起假立,是刹那生灭变易无常的本性,而外道所计之常我非缘起生,故此常我在名言中假立存在亦不可能,更无法寻觅到成立此我的充分理由,本来无生故如石女儿。然则可以将其划归于倒世俗中,因为颠倒的世俗法在二谛中亦根本不能真实成立,本来无有之故。
午贰、以理能破其它常我
由于彼彼诸论中,外道所计我差别,
自许不生因尽破,故彼差别皆非有。
由于数论等彼彼诸论典中,外道所计我的一切差别,由彼自许其不生因(理)同于石女儿,以此便能尽破妄计总我之自性实有,是故彼诸差别悉皆非有。
外道诸论中均许我为常有,只是建立此我的理由有所差别,实际上此诸差别在二谛中均不成立。中观应成派在以理抉择胜义谛时虽无任何承认,但对他宗所许的观点,以适当的理论来遮破,并指出其过失的所在处,即以摄受相违的理论来遮遣有过失之宗。仅以外道自许由不生因来断定石女儿无有自体的理喻,尽能遮破所计的实有常我。以理抉择总遍计的常我无有自体,以不生故无有,如石女儿的总体不生故当然不存在,其上之九、五等差别相亦根本无有。
已贰、离蕴无我
是故离蕴无异我,离蕴无我可取故,
不许为世我执依,不了亦起我见故。
有生傍生经多劫,彼亦未见常不生,
然犹见彼有我执,故离五蕴全无我。
是故离开了自相续的五蕴外,无有异体之我,以离五蕴别无单独我为可取法,故不承许异蕴无生之我为世间有情无始以来我执的所依境。因为有些众生尚不了知外道所计之我,亦不起彼行相的执著,然由习气执著差别之力,仍起我见,并执我与我所故。比如生于傍生恶趣的众生虽历经几多大劫未能出离,彼等亦未曾见有如外道派所计常住不生之实有我,然犹见彼诸众生有我执转,颂文中“亦”字包括地狱等。谁有智者会执如是我作为我执之所依耶?故离五蕴外全无异体之我。
五蕴本为刹那生灭的有为法,而外道论师计常我不是刹那的缘生法,这样一来,我与五蕴显然成为异体。如前所说,与五蕴异体之我决定不能成立,因为世俗中唯依五蕴方能产生俱生我执等分别心,又俱生我执直接的所缘境是依五蕴安立之我,因而决定无有异于自相续五蕴之我,离诸蕴外无余我可取故。《中论》云:“若离取有我,是事则不然,离取应可见,而实无可见。”又云:“若我异五蕴,应无五蕴相。”
因为世间众生,就一般人类亦根本不了知具有种种条件的神我,照样随我执而转并起种种我见,计我与我所,故计离蕴之我,为我执所依不应道理。可见外道所谓之神我,决定不是现世一般人类的我执所依法,为此可以毫无疑问地断定此于二谛中均不成立,纯属遍计邪执。当知所谓的执著,非仅人类众生独有,而是六道一切众生所共有的。又如旁生在恶道中历经多劫尚未出离,一直沉沦恶道流转,彼诸众生亦未曾见有如是常住不生等行相的神我,犹能现见彼等仍有我执转起。此仅从旁生那贪生怕死、逃窜生命伤害之状即可判断其有我执的存在。如果认为我执是由往昔串习神我而引生者,那么经多大劫沉沦恶道的众生恐怕习知神我之理早已忘失尽矣,这样彼诸众生岂非应成没有了我执。由是当知,所有我执皆依如梦幻般的五蕴而生起,若离五蕴外全无异体之我。异体之我者,唯是入外道熏习邪论后所产生的一种遍计执著。
卯贰(破许我蕴一体)分二:一、叙计;二、彼破。
辰壹、叙计
由离诸蕴无我故,我见所缘唯是蕴,
有计我见依五蕴,有者唯计依一心。
由于离开了诸蕴决定无有异体之我,故我见(萨迦耶见)之所缘唯是蕴聚。有者又计我见是依自相续五蕴而生,又有者唯计其中唯一心(识)蕴是我。
此是内道小乘十八部分支的犊子部、正量部所许的观点。犊子部承许决定无有不观待自相续五蕴的独体实有我,认为我见的所缘境唯是自相续五蕴,即是俱生我见依五蕴而生或我即五蕴,许我与五蕴一味一体。如薄伽梵云:“比丘当知,一切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执我,一切唯见此五取蕴。”又有正量部认为,色蕴并不是我,若许色蕴是我者,无色界的众生应成没有了我执,故应承许唯一识蕴为我,心识与我亦能一味一体。契经云:“我执为依怙,更有谁为依,由善调伏我,智者得生天。”何以得知心识是我?由无异蕴之我,其余经教中亦说调伏心故。契经云:“应善调伏心,心调能引乐。”故说我执所依之心为我。清辨论师在《分别炽燃论》(《掌珍论》)云:“我等于名言中亦于识上安立我名,由识能取后有,由识为我。”彼等所许的观点,各自都认为依据了佛经作为教证,佛经的教证义理通过各自的分析理解,认为这样承许比较适宜而作如是抉择。其实经中为显此见是于可坏积聚之法而起,非我我所起,说我我所行相之见,名萨迦耶见,故计五蕴为我见所缘。故知此教证并非肯定了五蕴或心是我,而是指远离了五蕴与分别心以外根本不成立单独异体之我。
辰贰(彼破)分二:一、总破;二、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
巳壹(总破)分二:一、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二、诠释经云缘蕴之义。
午壹(即蕴我见所缘不应理)分二:一、总破;二、别破敌宗自许相违。
未壹、总破
若谓五蕴即是我,由蕴多故我应多。
若谓自相续五蕴即是我者,由蕴是多体之聚,故我亦应成诸多。又计唯心为我者,由眼识等众多差别或由刹那生灭有多识故,我亦应成诸多等有众多过失。
内道小乘的犊子部、正量部等所建立的观点,实不应理。若承许我与五蕴一体,因其有色受想行识各异的五种相,那么每一有情似乎都有五种我。又单从色蕴来说,根据《俱舍论》还可以分为因色与果色或四大种色,以及十一种果色等,那么我更有多种存在了。又从识蕴来分析:心识总分为心与心所两大类。心总为六识,分别大乘《俱舍论》中许有五十一心所,小乘《俱舍论》中许有四十六心所。就总的心识而言,亦应有六种我。分别识而言,亦应有五十一种我或四十六种我,故许我蕴一体毕竟不应理。如此过失能通难五蕴为我与唯心为我的观点。契经云:“世间生时,唯一补特伽罗生。”任何他宗亦不承许有与五蕴一体之多我存在。若许我蕴异体亦不能成立,因为前以理论破析过此许之观点。如是以理分析不难了知,所谓的我不过是无明分别心的假立而已,实有自相之我无论怎样观察亦无法成立。
未贰(别破敌宗自许相违)分三:一、自宗相违;二、与教相违;三、与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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