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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日光疏(下)▪P42

  ..续本文上一页违。

  申壹(自宗相违)分二:一、正破;二、结尾。

  酉壹(正破)分四:一、我执应成非倒之过;二、应成断我之过;三、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四、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

  戍壹、我执应成非倒之过

  其我复应成实物,我见缘物应非倒。

  其我复应是实物者,由色等诸法有过去、现在、未来的时位差别,唯诸异法说名为蕴,汝说彼等是我,故我应是实物,此非应理。如契经云:“比丘当知,有五种法,唯名唯言,唯是假立,谓过去时、未来时、虚空、涅槃、补特伽罗。”经云:“如即揽支聚,假想立为车,世俗立有情,应知揽诸蕴。”此亦不许我为实有物。同样见诸蕴的我见,是缘实物之心,则此我执应非颠倒,有如是过咎。

  戍贰、应成断我之过

  般涅槃时我定断,

  如汝所许自相续五蕴是我者,那么四果阿罗汉无余依般涅槃时,前蕴断灭、后蕴不生,这样五蕴既断,我亦决定应断,岂不是成了什么都没有的断灭空吗?所以不应说般涅槃时,我亦断灭,否则自相的前有后无应成断见,故所谓的我并非以五蕴为性。若按大乘所许,非但前无我相,后亦决定不生,本来空性故。

  戍叁、应成修涅槃法无义之过

  般涅槃前诸刹那,

  又于般涅槃前的诸刹那,即如五蕴之刹那生灭,我亦应一一刹那各别生灭,许我蕴一体性故。

  小乘自宗认为在尚未获得无余涅槃之前,刹那生灭的五蕴是存在的,至后后时,前前即灭,这样可以肯定的说,绝无实体所在。如是以理分析可知,若许自相的我与五蕴一体,那么在般涅槃时,五蕴已经寂灭,前有自相之我岂不是亦归寂灭?这样前有、后无,不仅有断灭等邪见的过失,亦有善行诸业、希求涅槃应成无义之过。

  戍肆(应成因果不应理之过)分二:一、真实;二、破答。

  亥壹(真实)分二: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甲一、应成已作业耗尽之过

  生灭无作故无果。

  若随正量部所许的观点,补特伽罗所作业应成空耗,因为五蕴是生灭无常的本性,即无作用,那么与此一体的我同样亦非作者,因为生不是灭、灭不是生,灭则绝灭,生则暂有即趋于灭故。既然无有单独的我为作者,则由谁造业、造业后由谁受果,我已绝灭、诸业空耗、决定无有果故。《中论》云:“非所取即我,彼有生灭故,云何以所取,而作能取者。”又云:“若五蕴是我,我应有生灭。”

  若前后刹那自性各异,应无能作之我,若无此因,应无彼果。若有能造业者,应是无常。因此由无作者,业无所依,我与业果亦应成毫无关系。

  甲二、应成未作遇果之过

  他所造业余受果。

  而且还应成他所造业,其余补特伽罗来感受果报。设作是念,前刹那造业、后刹那受果应理者,应有他人造业因、余人感受果报的过失。还犯有造业失坏、成无义,未造业者受果报等过失。如《中论》云:“若谓有异者,离彼应有今,我住过去世,未死今我生。如是则断灭,失坏诸业报,他作业此受,有如是等过。”此说若许前后之我自性各异,那么后我不应观待前我,也就是说,无有前我、后我亦应产生。正量部认为前前刹那与后后刹那是自相的他性,即前世造恶业者,与后世坠生恶趣感受苦报者是自相的他体,故应成张三造业而由李四受报,有如是过失。

  亥贰、破答

  实一相续无过者,前已观察说其失。

  若谓自相各异的实体法有一相续无过失者,极不应理,因为前以理论已作观察,说其过失仍是在所难免。

  正量部声闻辩护说,非同一相续的其余众生不会受此果报。虽然前世造业者与后世受报者是他体,但为同一补特伽罗的相续所摄故,我宗所许观点并无彼人造业、此人受报的过失。破曰:若将前后自相各异之法妄执为同一相续,必定要自取其咎,因为真实义中不同的他体法不可能有同一相续来作连结,如前文以理观察时所说“如依慈氏近密法,由是他故非一续,所有自相各异法,是一相续不应理。”《中论》云:“若天异于人,是即为无常,若天异人者,是则无相续。”因此所谓的相续亦是互为观待而假立的,根本无有实体。

  酉贰、结尾

  故蕴与心皆非我。

  故以上述诸多正理抉择五蕴与心识皆非是我。无论计自相续诸蕴为我,或计心识为实有我皆不应理。

  申贰、与教相违

  世有边等无记故。

  若计我与五蕴一体者,有与圣教相违的过失。因为在教典中记载佛陀未曾予以授记之法共有十四种故。

  佛世之时,曾有外道共同协议来责难佛陀。外道与内道所许的观点本有天壤之别,截然不同之处亦多不胜数,他们归纳提出十四种疑难,企图责难于佛,故于佛所咨启:即世间有边耶?世间无边耶?世间亦有亦无二俱边耶?世间非有非无二俱边耶?世间是常耶?世间是无常耶?世间是亦常亦无常耶?世间是非有常非无常耶?佛趣涅槃后有耶?佛趣涅槃后无耶?佛趣涅槃后亦有亦无耶?佛趣涅槃后非有非无耶?身蕴与我是一体耶?身蕴与我异体耶?本来佛陀完全可以无疑答复,但因外道众邪慧充满,恐作答后,其非但不能正确理解所提疑难的本义,反易倒执为常断等恶见,故为避免发生邪见,佛陀默而不答,未予以授记。如《东山住部经》云:“若有比丘谓世间是常,起如是见者应当驱逐。若谓世间无常,起如是见者应当驱逐。若谓世间亦常亦无常,起如是见者亦应驱逐。若谓世间非常非无常,起如是见者亦应驱逐。”于此十四法授记均已全然遮止。若以正量部所许的观点而言,佛陀应需对此授记,因为汝等承许我与五蕴一体故。世间是指五蕴,若许五蕴生灭无常,佛应记世间无常,般涅槃后五蕴非有,亦应记世间有边,如是亦应记如来入寂后非有,如此若正量部所许我与五蕴一体的观点应理,则佛应对此授记。然而佛陀根本不为授记,故汝等所计五蕴是我的观点不应道理,有与圣教相违的过失。

  申叁(与理相违)分二:一、若蕴是我见之缘则证无我时无诸法之过;二、有蕴不可破我见故不退贪等之过。

  酉壹(若蕴是我见之缘则证无我时无诸法之过)分二:一、真实;二、破答。

  戍壹、真实

  若汝瑜伽见无我,尔时定见无诸法。

  若如汝宗所许,则瑜伽师在获证见道时,见苦谛无我相,尔时决定应见无有蕴等诸法,计五蕴或心是我故。

  若按汝等正量部所许我蕴一体的观点,则瑜伽师修习小乘教法,至见道时,见人无我空性,尔时与我一体的五蕴刹那实有的自体皆应灭尽,而汝宗自许无分微尘、无分刹那,不仅世俗中有,且连胜义中亦堪忍不空,如此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戍贰、破答

  若谓尔时离常我,则汝心蕴非是我。

  若谓证见无我时,远离了所谓的常住神我,(余处所说之我亦不可作别义解,)是则汝等所说的心与蕴均非是我。

  彼等辩护说:此处所说见无我应诠为见到无有外道所计之神我,不必成立一切刹那法均为空性,无分刹那仍能成立,故瑜伽师在获得见道位时所空的我是指遍计的常我,遣除了遍计实执的种子,此时勿须成立蕴体的刹那法皆为空性。对此中观师破曰:既然在见道位时还有蕴执,就不能成立五蕴为我,因为汝许见道时尽管证悟了人无我空性,但蕴体的刹那法仍然存在,故许我蕴是一体的观点极不应理,否则会有失坏自宗的过失。

  酉贰、有蕴不可破我见故不退贪等之过

  汝宗瑜伽见无我,不达色等真实义,

  缘色转故生贪等,以未达彼本性故。

  汝等正量部承许瑜伽师见人无我空性时,仅离遍计的常我,这样唯达遍计常我为空性,却未了达俱生我及色等五蕴是本来无生的真实义。如是缘色等诸法仍为实执所转故,必定会引生贪嗔痴等烦恼之心,以尚未通达彼诸蕴聚的真实本性故。

  如果说见道时,只能通达常我的空性,而根本不了达色蕴的粗相是假立,或不需要通达色等诸法为空性,对蕴聚尚有实执之心,却仍然能获得小乘的真实见道,产生见道圣谛之功德,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其实这不过是宗派之间辩析真伪时互相辩驳的说法而已。

  午贰(释经说缘蕴之义)分二:一、教义为不许蕴是我;二、说假立之我。

  未壹(教义为不许蕴是我)分二:一、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二、彼破。

  申壹、教义许为蕴是我之宗

  若谓佛说蕴是我,故计诸蕴为我者。

  正量部若谓,我宗是依圣教量而作是许,因为佛经中说五蕴是我。如上引教证所云:“比丘当知,一切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执,一切唯见此五取蕴。”故如是计诸蕴为我者。

  申贰(彼破)分二:一、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二、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

  酉壹(教义为否定之方而言)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戍壹、略说

  彼唯破除离蕴我,余经说色非我故。

  彼佛经的密意并非是说诸蕴即我,唯是破除计离蕴以外的我为我见所缘(是指离蕴以外独体之我全然无有),亦是观待世俗谛而破外道论,无倒显示名言世俗谛。否则与其余经中所说色等诸法非我之义相违。

  正量部以圣教量作为蕴即我的辩证,实未正解佛经密意,其实圣教义并非是从肯定方面来显示五蕴即我,而是说色等诸蕴以外不成立单独的自相我,因此佛经的密意是为遮破在五蕴外遍计有独体存在的神我,否则相违其余经教之义,在余经中佛说色等诸蕴非我故。

  戍贰、广说

  由余经说色非我,受想诸行皆非我,

  说识亦非是我故,经教非许蕴为我。

  由余经说色蕴非我,以此类推则知受、想、诸行皆非是我,说识蕴亦非是我,故当了知经教的密意并非是承许诸蕴为我。

  酉贰(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敌宗无义)分二:一、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二、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

  戍壹、若蕴是我则聚非是各别

  经说五蕴是我时,是诸蕴聚非蕴体。

  假设佛经中有说五蕴是我时,亦应理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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