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入中論日光疏(下)▪P42

  ..續本文上一頁違。

  申壹(自宗相違)分二:一、正破;二、結尾。

  酉壹(正破)分四:一、我執應成非倒之過;二、應成斷我之過;叁、應成修涅槃法無義之過;四、應成因果不應理之過。

  戍壹、我執應成非倒之過

  其我複應成實物,我見緣物應非倒。

  其我複應是實物者,由色等諸法有過去、現在、未來的時位差別,唯諸異法說名爲蘊,汝說彼等是我,故我應是實物,此非應理。如契經雲:“比丘當知,有五種法,唯名唯言,唯是假立,謂過去時、未來時、虛空、涅槃、補特伽羅。”經雲:“如即攬支聚,假想立爲車,世俗立有情,應知攬諸蘊。”此亦不許我爲實有物。同樣見諸蘊的我見,是緣實物之心,則此我執應非顛倒,有如是過咎。

  戍貳、應成斷我之過

  般涅槃時我定斷,

  如汝所許自相續五蘊是我者,那麼四果阿羅漢無余依般涅槃時,前蘊斷滅、後蘊不生,這樣五蘊既斷,我亦決定應斷,豈不是成了什麼都沒有的斷滅空嗎?所以不應說般涅槃時,我亦斷滅,否則自相的前有後無應成斷見,故所謂的我並非以五蘊爲性。若按大乘所許,非但前無我相,後亦決定不生,本來空性故。

  戍叁、應成修涅槃法無義之過

  般涅槃前諸刹那,

  又于般涅槃前的諸刹那,即如五蘊之刹那生滅,我亦應一一刹那各別生滅,許我蘊一體性故。

  小乘自宗認爲在尚未獲得無余涅槃之前,刹那生滅的五蘊是存在的,至後後時,前前即滅,這樣可以肯定的說,絕無實體所在。如是以理分析可知,若許自相的我與五蘊一體,那麼在般涅槃時,五蘊已經寂滅,前有自相之我豈不是亦歸寂滅?這樣前有、後無,不僅有斷滅等邪見的過失,亦有善行諸業、希求涅槃應成無義之過。

  戍肆(應成因果不應理之過)分二:一、真實;二、破答。

  亥壹(真實)分二:一、應成已作業耗盡之過;二、應成未作遇果之過。

  甲一、應成已作業耗盡之過

  生滅無作故無果。

  若隨正量部所許的觀點,補特伽羅所作業應成空耗,因爲五蘊是生滅無常的本性,即無作用,那麼與此一體的我同樣亦非作者,因爲生不是滅、滅不是生,滅則絕滅,生則暫有即趨于滅故。既然無有單獨的我爲作者,則由誰造業、造業後由誰受果,我已絕滅、諸業空耗、決定無有果故。《中論》雲:“非所取即我,彼有生滅故,雲何以所取,而作能取者。”又雲:“若五蘊是我,我應有生滅。”

  若前後刹那自性各異,應無能作之我,若無此因,應無彼果。若有能造業者,應是無常。因此由無作者,業無所依,我與業果亦應成毫無關系。

  甲二、應成未作遇果之過

  他所造業余受果。

  而且還應成他所造業,其余補特伽羅來感受果報。設作是念,前刹那造業、後刹那受果應理者,應有他人造業因、余人感受果報的過失。還犯有造業失壞、成無義,未造業者受果報等過失。如《中論》雲:“若謂有異者,離彼應有今,我住過去世,未死今我生。如是則斷滅,失壞諸業報,他作業此受,有如是等過。”此說若許前後之我自性各異,那麼後我不應觀待前我,也就是說,無有前我、後我亦應産生。正量部認爲前前刹那與後後刹那是自相的他性,即前世造惡業者,與後世墜生惡趣感受苦報者是自相的他體,故應成張叁造業而由李四受報,有如是過失。

  亥貳、破答

  實一相續無過者,前已觀察說其失。

  若謂自相各異的實體法有一相續無過失者,極不應理,因爲前以理論已作觀察,說其過失仍是在所難免。

  正量部聲聞辯護說,非同一相續的其余衆生不會受此果報。雖然前世造業者與後世受報者是他體,但爲同一補特伽羅的相續所攝故,我宗所許觀點並無彼人造業、此人受報的過失。破曰:若將前後自相各異之法妄執爲同一相續,必定要自取其咎,因爲真實義中不同的他體法不可能有同一相續來作連結,如前文以理觀察時所說“如依慈氏近密法,由是他故非一續,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不應理。”《中論》雲:“若天異于人,是即爲無常,若天異人者,是則無相續。”因此所謂的相續亦是互爲觀待而假立的,根本無有實體。

  酉貳、結尾

  故蘊與心皆非我。

  故以上述諸多正理抉擇五蘊與心識皆非是我。無論計自相續諸蘊爲我,或計心識爲實有我皆不應理。

  申貳、與教相違

  世有邊等無記故。

  若計我與五蘊一體者,有與聖教相違的過失。因爲在教典中記載佛陀未曾予以授記之法共有十四種故。

  佛世之時,曾有外道共同協議來責難佛陀。外道與內道所許的觀點本有天壤之別,截然不同之處亦多不勝數,他們歸納提出十四種疑難,企圖責難于佛,故于佛所咨啓:即世間有邊耶?世間無邊耶?世間亦有亦無二俱邊耶?世間非有非無二俱邊耶?世間是常耶?世間是無常耶?世間是亦常亦無常耶?世間是非有常非無常耶?佛趣涅槃後有耶?佛趣涅槃後無耶?佛趣涅槃後亦有亦無耶?佛趣涅槃後非有非無耶?身蘊與我是一體耶?身蘊與我異體耶?本來佛陀完全可以無疑答複,但因外道衆邪慧充滿,恐作答後,其非但不能正確理解所提疑難的本義,反易倒執爲常斷等惡見,故爲避免發生邪見,佛陀默而不答,未予以授記。如《東山住部經》雲:“若有比丘謂世間是常,起如是見者應當驅逐。若謂世間無常,起如是見者應當驅逐。若謂世間亦常亦無常,起如是見者亦應驅逐。若謂世間非常非無常,起如是見者亦應驅逐。”于此十四法授記均已全然遮止。若以正量部所許的觀點而言,佛陀應需對此授記,因爲汝等承許我與五蘊一體故。世間是指五蘊,若許五蘊生滅無常,佛應記世間無常,般涅槃後五蘊非有,亦應記世間有邊,如是亦應記如來入寂後非有,如此若正量部所許我與五蘊一體的觀點應理,則佛應對此授記。然而佛陀根本不爲授記,故汝等所計五蘊是我的觀點不應道理,有與聖教相違的過失。

  申叁(與理相違)分二:一、若蘊是我見之緣則證無我時無諸法之過;二、有蘊不可破我見故不退貪等之過。

  酉壹(若蘊是我見之緣則證無我時無諸法之過)分二:一、真實;二、破答。

  戍壹、真實

  若汝瑜伽見無我,爾時定見無諸法。

  若如汝宗所許,則瑜伽師在獲證見道時,見苦谛無我相,爾時決定應見無有蘊等諸法,計五蘊或心是我故。

  若按汝等正量部所許我蘊一體的觀點,則瑜伽師修習小乘教法,至見道時,見人無我空性,爾時與我一體的五蘊刹那實有的自體皆應滅盡,而汝宗自許無分微塵、無分刹那,不僅世俗中有,且連勝義中亦堪忍不空,如此豈不是自相矛盾嗎?

  戍貳、破答

  若謂爾時離常我,則汝心蘊非是我。

  若謂證見無我時,遠離了所謂的常住神我,(余處所說之我亦不可作別義解,)是則汝等所說的心與蘊均非是我。

  彼等辯護說:此處所說見無我應诠爲見到無有外道所計之神我,不必成立一切刹那法均爲空性,無分刹那仍能成立,故瑜伽師在獲得見道位時所空的我是指遍計的常我,遣除了遍計實執的種子,此時勿須成立蘊體的刹那法皆爲空性。對此中觀師破曰:既然在見道位時還有蘊執,就不能成立五蘊爲我,因爲汝許見道時盡管證悟了人無我空性,但蘊體的刹那法仍然存在,故許我蘊是一體的觀點極不應理,否則會有失壞自宗的過失。

  酉貳、有蘊不可破我見故不退貪等之過

  汝宗瑜伽見無我,不達色等真實義,

  緣色轉故生貪等,以未達彼本性故。

  汝等正量部承許瑜伽師見人無我空性時,僅離遍計的常我,這樣唯達遍計常我爲空性,卻未了達俱生我及色等五蘊是本來無生的真實義。如是緣色等諸法仍爲實執所轉故,必定會引生貪嗔癡等煩惱之心,以尚未通達彼諸蘊聚的真實本性故。

  如果說見道時,只能通達常我的空性,而根本不了達色蘊的粗相是假立,或不需要通達色等諸法爲空性,對蘊聚尚有實執之心,卻仍然能獲得小乘的真實見道,産生見道聖谛之功德,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其實這不過是宗派之間辯析真僞時互相辯駁的說法而已。

  午貳(釋經說緣蘊之義)分二:一、教義爲不許蘊是我;二、說假立之我。

  未壹(教義爲不許蘊是我)分二:一、教義許爲蘊是我之宗;二、彼破。

  申壹、教義許爲蘊是我之宗

  若謂佛說蘊是我,故計諸蘊爲我者。

  正量部若謂,我宗是依聖教量而作是許,因爲佛經中說五蘊是我。如上引教證所雲:“比丘當知,一切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執,一切唯見此五取蘊。”故如是計諸蘊爲我者。

  申貳(彼破)分二:一、教義爲否定之方而言;二、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敵宗無義。

  酉壹(教義爲否定之方而言)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戍壹、略說

  彼唯破除離蘊我,余經說色非我故。

  彼佛經的密意並非是說諸蘊即我,唯是破除計離蘊以外的我爲我見所緣(是指離蘊以外獨體之我全然無有),亦是觀待世俗谛而破外道論,無倒顯示名言世俗谛。否則與其余經中所說色等諸法非我之義相違。

  正量部以聖教量作爲蘊即我的辯證,實未正解佛經密意,其實聖教義並非是從肯定方面來顯示五蘊即我,而是說色等諸蘊以外不成立單獨的自相我,因此佛經的密意是爲遮破在五蘊外遍計有獨體存在的神我,否則相違其余經教之義,在余經中佛說色等諸蘊非我故。

  戍貳、廣說

  由余經說色非我,受想諸行皆非我,

  說識亦非是我故,經教非許蘊爲我。

  由余經說色蘊非我,以此類推則知受、想、諸行皆非是我,說識蘊亦非是我,故當了知經教的密意並非是承許諸蘊爲我。

  酉貳(若是肯定之方而言于敵宗無義)分二:一、若蘊是我則聚非是各別;二、如是承許與自宗相違。

  戍壹、若蘊是我則聚非是各別

  經說五蘊是我時,是諸蘊聚非蘊體。

  假設佛經中有說五蘊是我時,亦應理解其…

《入中論日光疏(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