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密意是指諸蘊的總聚爲我,並非說一一蘊體的各別爲我。如言衆樹爲林,是指樹聚爲林,非一一樹各稱爲林之理相同。
戍貳(如是承許與自宗相違)分二:一、如何相違之理;二、破答。
亥壹、如何相違之理
非依非調非證者,由彼無故亦非聚。
若彼許實有之宗隨許蘊爲我,與彼自宗所引教證相違。因爲蘊聚被理論抉擇爲無實,同樣我亦應成無實。而教證如薄伽梵雲:“我自爲依怙,亦自爲怨害,若作善作惡,我爲自證者。”又雲:“我自爲依怙,更爲誰爲依,由善調伏我,智者得生天。”此爲顯示我爲依怙、可調伏等而引以爲證。這樣汝宗說我爲實有,而蘊聚非爲實物,如是分析可知,依蘊聚而有之我非是依怙,非可調伏,非能證者,由彼唯是蘊聚,無有以外的實體。故所謂的我亦非是蘊聚。
亥貳(破答)分二:一、與教義無系相違;二、與理相違。
甲一(與教義無系相違)分二:一、以喻義唯聚非我而破;二、彼破答。
乙一(以喻義唯聚非我而破)分二:一、若聚是我則喻車支聚應成車;二、如是我亦觀待諸蘊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丙一、若聚是我則喻車支聚應成車
爾時支聚應名車,以車與我相等故。
若僅計蘊聚爲我者,爾時將車的支分積聚一處亦應該稱名爲車,以佛經中宣說車與我的總相別相是相等的緣故。
小乘正量部爲自宗辯護說,我宗無有上述過失,雖然蘊聚不具足依怙,可調伏等相,但與其一體的聚支(各蘊)卻有自體,故此蘊聚依然具足體相,如是承許五蘊即我何不應理?中觀師破曰:若如汝許聚與聚支一體,無疑車與車支(零件)亦應成一體,這樣僅以車支亦應成一輛完整之車。佛經中說,車是衆多零件的組合,由衆零件的聚合並如理裝製後才能産生車的運行作用。若僅以車支,如方向盤、輪子等各體之紊序堆積,非但無有運行的作用,連車名亦不可得。衆支如理組裝,雖應爲車,但亦不過是假立而已,無有真實自體之車。若僅以聚支之理來成立蘊聚是我這一觀點,應有車支(某一零件)即成車的過失。因爲佛經中宣說車與我的總相、別相安立的方法是平等無別的。如經雲:“汝墮惡見趣,于空行聚中,妄執有有情,智者達非有,如即攬支聚,假想立爲車,世俗立有情,應知攬諸蘊。”
丙二、如是我亦觀待諸蘊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經說依止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佛經中說依止諸蘊假立爲有情,故唯蘊聚並非是我。由是當知,五蘊的總聚與聚支並不是我,只是觀待自相續五蘊才有假立之我。蘊聚或各蘊是自相之我在佛經中卻只言未提,因此無論是蘊聚還是各蘊的體性皆不是我。
乙二、彼破答
若謂是形色乃有,汝應唯說色是我,
心等諸聚應非我,彼等非有形狀故。
若謂佛經中所說,並不是僅以五蘊之聚,如以衆多零件的無序堆積不稱爲車,唯有井然有序的裝製完善後,方可稱名爲車,同樣紊序的蘊聚或蘊支的各體均非是我,而是蘊聚的形色乃爲有我。中觀師破曰:若汝認爲需以形色方能成立爲我,那麼應該唯說色蘊是我,此外受想行識諸蘊之聚應非是我,因爲彼等非有顔色形狀,亦非色蘊所攝故。
甲二(與理相違)分二:一、真實;二、答破。
乙一、真實
取者取一不應理,業與作者亦應一。
由能取者是作者我,所取事即作業五蘊,若計我蘊一體或謂蘊聚是我者不應理,否則所作業與能作者亦應成一體。
我蘊絕非自相的一體法,以輪回生處的能取者是我,轉生的所取法是五蘊,可以將此理析爲作者與作業的關系。亦就是說,能取的作者是我,所取的作業是五蘊,若許此二一體者,有相違正理的過失。如寶瓶是所作業,陶師是能作者,此二一體如何應理?《中論》雲:“若薪即是火,作者業則一。”又雲:“以薪與火理,說我與所取,及說瓶衣等,一切皆如是。”若不承許所燃之火與能燃之薪是一體,亦不應計能取與所取一體無二,此說與理相違故予以遮破。
乙二、答破
若謂有業無作者,不然離作者無業。
若謂此中唯有所取蘊聚的所作業,全無能取的作者。此則不然,棄離作者以外,決定無有作業故。
《顯句論》雲:“亦破能生所生,能去所去,能見所見,能相所相,能出所出,支與有支,德與有德,能量所量等法有自性,智者應知唯是互爲觀待而假有也。”此說唯依作者方能安立有作業,依作業方知有作者。如是依于所取安立取者,依于取者安立所取。《中論》雲:“我不異于取,亦不即是取,而複非無取,亦不定是無。”此說我非異于所取而獨立存在,亦非即是所取,複非不觀待所取,此我亦並非全無,並不是無有作者而獨有作業。故若不許有作者,亦不應許無因而生之作業。《中論》雲:“如破作作者,應知取亦爾,及余一切法,亦應如是破。”此說以破作與作業有自性之理,當知亦破受與受者有自性。本論自釋雲:“說無作者,仍有業報,是爲遮破計有自性之作者,非破名言支分觀待假立之我(作者)。”
未貳(說假立之我)分叁:一、經說依蘊之假我;二、如是俱生我執也不緣諸共同或各別或集聚;叁、明未破俱生我執之所緣境而許證無我之宗應成無關系。
申壹、經說依蘊之假我
佛說依于地水火,風識空等六種界,
及依眼等六觸處,假名安立以爲我。
說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積聚亦非我。
佛于經中說:依于地、水、火、風、識、空等六種界性,及依眼、耳、鼻、舌等六觸處,唯是假名安立以之爲我,此外無有少許堪忍的自體。如是唯說依心與心所假立爲我,故非彼地水等任何一界即是我,就彼等諸界積聚亦非是我,因而諸法若總若別均非無始俱生我執的所緣。
如《父子相會經》雲:“大王,六界、六觸處、十八意近行是士夫補特伽羅。”地等六界、眼等六觸處、喜等十八意近行,此叁是所具之法,補特伽羅是能具之人。十八意近行者,謂緣六種可愛樂境,生六種喜愛,即喜意近行;緣六種不可愛樂境,生六種憂受,即憂意近行;緣六種平庸境,生六種舍受,即舍意近行。由此叁受之力,令意數數馳散于色聲等境,故名爲意近行。依此假立有我。總而言之,佛經中唯說觀待五蘊假立有我,未說內外任何有爲法之刹那本體是我,相對彼之獨立他體之我亦未曾言及,亦未說蘊聚或蘊支的自體是我,如是顯然明示了唯是觀待假立有我。故所謂的我並非是先有後無的刹那變動性,而是本來無生大空性的本體。有謂:既然如此,爲何轉生于輪回?答曰:轉生輪回、流轉不息,是因衆生的無明習氣、分別執著將假我顛倒妄執爲真我所致。若能以智慧通達假立我的本性,漸能破除無明、淨心正意以資徹底破除一切實執,則能斷絕生死流轉,獲得解脫的大安樂。
申貳、如是俱生我執也不緣諸共同或各別或集聚
故彼非是我執境。
是故彼等諸法皆非是我執的所緣境。若時諸蘊既非俱生我執的所緣境,離五蘊外亦無彼所緣的實有體性。
以上述理論分析可知,俱生我執的所緣境既不是蘊聚的總體,亦不是蘊支各別的自體,而是觀待因緣和合唯于第六意識面前假立我的總相爲我執所境。衆生由不了知此理,故生顛倒實執沈溺生死輪回,諸瑜伽師由了知我本來無有自性,亦知我所毫無自體,故能橫超叁界輪回。
申叁:(明未破俱生我執之所緣境而許證無我之宗應成無關系)分二:一、真實義;二、比喻。
酉壹、真實義
證無我時斷常我,不許此是我執依,
故雲了知無我義,永斷我執最希有。
汝計現證補特伽羅無我時,唯斷遍計常我,但遺憾的是不許此常我是俱生我執的所依境,故雲唯見無此常我,修習彼無我義智,便能永斷無始以來的俱生我執,可謂最希有矣。
按小乘正量部等所許的觀點,瑜伽師在現證無我空性的見道位時,只能斷除外道的遍計常我,然此常我亦非真實名言谛與俱生我執的所緣境。其實于此常我無論通達空性與否,對遣除俱生我執均無利害,亦毫無關系。既然如此,何故說現證常我空性,就能破除俱生我執呢?此許觀點誠謂希有之荒謬理論。
酉貳、比喻
見自室壁有蛇居,雲此無象除其怖,
倘此亦能除蛇畏,噫嘻誠爲他所笑。
諸有愚夫見自室壁中有蛇居住,甚生怖畏,余人告雲:汝勿恐怖,此中無有大象。倘若由此了知室中無象,非但能除其懼象的恐怖,亦能消除懼蛇之畏,噫嘻誠爲他等智者所譏笑之處。
室壁之毒蛇喻如俱生我,大象喻如遍計我,若有毒蛇的恐怖,唯由聽聞他語而知無象,便安閑居住者,既不作觀察,亦不知恐怖,不行除彼恐怖等方便,必遭蛇咬等損害。若謂僅見如無大象般之常我無,修習彼無我義,認爲亦能斷除無始以來如有毒蛇般之俱生我執等恐怖,便安閑而住者,則根本不能消除俱生我執帶來的隱患,以所說之彼無來消除畏懼之此有,這種荒謬言論誠爲衆人譏笑。故若不斷除緣五蘊增益而有的俱生我執,則彼補特伽羅亦決定不能解脫生死苦海。此顯自他各宗在抉擇諸法的真實義時,若不了知俱生我執的所緣境,反而抉擇其余無我之義,均徒勞無益。
巳貳(破妄計與蘊有關系之其余我)分二:一、破前未說之叁者;二、共同結尾。
午壹(破前未說之叁者)分二:一、破能依所依;二、破許我上具蘊。
未壹、破能依所依
于諸蘊中無有我,我中亦非有諸蘊,
若有異性乃有此,無異故此唯分別。
于諸蘊中無有能依之自性我,我中亦非有所依的自性諸蘊。若我蘊是有自體的異性法,乃可有此能依所依,然實無自相之異性法,故此唯是錯亂分別心所妄加安立。
若謂我蘊二者是自相的異性法,可有能依所依的關系。對此破曰:若我依五蘊而有,我應在五蘊中,五蘊依我而有,五蘊應在我中,宛如奶酪在盤中,世人許此爲異性。如是我蘊應有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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