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密意是指诸蕴的总聚为我,并非说一一蕴体的各别为我。如言众树为林,是指树聚为林,非一一树各称为林之理相同。
戍贰(如是承许与自宗相违)分二:一、如何相违之理;二、破答。
亥壹、如何相违之理
非依非调非证者,由彼无故亦非聚。
若彼许实有之宗随许蕴为我,与彼自宗所引教证相违。因为蕴聚被理论抉择为无实,同样我亦应成无实。而教证如薄伽梵云:“我自为依怙,亦自为怨害,若作善作恶,我为自证者。”又云:“我自为依怙,更为谁为依,由善调伏我,智者得生天。”此为显示我为依怙、可调伏等而引以为证。这样汝宗说我为实有,而蕴聚非为实物,如是分析可知,依蕴聚而有之我非是依怙,非可调伏,非能证者,由彼唯是蕴聚,无有以外的实体。故所谓的我亦非是蕴聚。
亥贰(破答)分二:一、与教义无系相违;二、与理相违。
甲一(与教义无系相违)分二: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二、彼破答。
乙一(以喻义唯聚非我而破)分二:一、若聚是我则喻车支聚应成车;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丙一、若聚是我则喻车支聚应成车
尔时支聚应名车,以车与我相等故。
若仅计蕴聚为我者,尔时将车的支分积聚一处亦应该称名为车,以佛经中宣说车与我的总相别相是相等的缘故。
小乘正量部为自宗辩护说,我宗无有上述过失,虽然蕴聚不具足依怙,可调伏等相,但与其一体的聚支(各蕴)却有自体,故此蕴聚依然具足体相,如是承许五蕴即我何不应理?中观师破曰:若如汝许聚与聚支一体,无疑车与车支(零件)亦应成一体,这样仅以车支亦应成一辆完整之车。佛经中说,车是众多零件的组合,由众零件的聚合并如理装制后才能产生车的运行作用。若仅以车支,如方向盘、轮子等各体之紊序堆积,非但无有运行的作用,连车名亦不可得。众支如理组装,虽应为车,但亦不过是假立而已,无有真实自体之车。若仅以聚支之理来成立蕴聚是我这一观点,应有车支(某一零件)即成车的过失。因为佛经中宣说车与我的总相、别相安立的方法是平等无别的。如经云:“汝堕恶见趣,于空行聚中,妄执有有情,智者达非有,如即揽支聚,假想立为车,世俗立有情,应知揽诸蕴。”
丙二、如是我亦观待诸蕴之假立故聚者非是我
经说依止诸蕴立,故唯蕴聚非是我。
佛经中说依止诸蕴假立为有情,故唯蕴聚并非是我。由是当知,五蕴的总聚与聚支并不是我,只是观待自相续五蕴才有假立之我。蕴聚或各蕴是自相之我在佛经中却只言未提,因此无论是蕴聚还是各蕴的体性皆不是我。
乙二、彼破答
若谓是形色乃有,汝应唯说色是我,
心等诸聚应非我,彼等非有形状故。
若谓佛经中所说,并不是仅以五蕴之聚,如以众多零件的无序堆积不称为车,唯有井然有序的装制完善后,方可称名为车,同样紊序的蕴聚或蕴支的各体均非是我,而是蕴聚的形色乃为有我。中观师破曰:若汝认为需以形色方能成立为我,那么应该唯说色蕴是我,此外受想行识诸蕴之聚应非是我,因为彼等非有颜色形状,亦非色蕴所摄故。
甲二(与理相违)分二:一、真实;二、答破。
乙一、真实
取者取一不应理,业与作者亦应一。
由能取者是作者我,所取事即作业五蕴,若计我蕴一体或谓蕴聚是我者不应理,否则所作业与能作者亦应成一体。
我蕴绝非自相的一体法,以轮回生处的能取者是我,转生的所取法是五蕴,可以将此理析为作者与作业的关系。亦就是说,能取的作者是我,所取的作业是五蕴,若许此二一体者,有相违正理的过失。如宝瓶是所作业,陶师是能作者,此二一体如何应理?《中论》云:“若薪即是火,作者业则一。”又云:“以薪与火理,说我与所取,及说瓶衣等,一切皆如是。”若不承许所燃之火与能燃之薪是一体,亦不应计能取与所取一体无二,此说与理相违故予以遮破。
乙二、答破
若谓有业无作者,不然离作者无业。
若谓此中唯有所取蕴聚的所作业,全无能取的作者。此则不然,弃离作者以外,决定无有作业故。
《显句论》云:“亦破能生所生,能去所去,能见所见,能相所相,能出所出,支与有支,德与有德,能量所量等法有自性,智者应知唯是互为观待而假有也。”此说唯依作者方能安立有作业,依作业方知有作者。如是依于所取安立取者,依于取者安立所取。《中论》云:“我不异于取,亦不即是取,而复非无取,亦不定是无。”此说我非异于所取而独立存在,亦非即是所取,复非不观待所取,此我亦并非全无,并不是无有作者而独有作业。故若不许有作者,亦不应许无因而生之作业。《中论》云:“如破作作者,应知取亦尔,及余一切法,亦应如是破。”此说以破作与作业有自性之理,当知亦破受与受者有自性。本论自释云:“说无作者,仍有业报,是为遮破计有自性之作者,非破名言支分观待假立之我(作者)。”
未贰(说假立之我)分三:一、经说依蕴之假我;二、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共同或各别或集聚;三、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
申壹、经说依蕴之假我
佛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
及依眼等六触处,假名安立以为我。
说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积聚亦非我。
佛于经中说:依于地、水、火、风、识、空等六种界性,及依眼、耳、鼻、舌等六触处,唯是假名安立以之为我,此外无有少许堪忍的自体。如是唯说依心与心所假立为我,故非彼地水等任何一界即是我,就彼等诸界积聚亦非是我,因而诸法若总若别均非无始俱生我执的所缘。
如《父子相会经》云:“大王,六界、六触处、十八意近行是士夫补特伽罗。”地等六界、眼等六触处、喜等十八意近行,此三是所具之法,补特伽罗是能具之人。十八意近行者,谓缘六种可爱乐境,生六种喜爱,即喜意近行;缘六种不可爱乐境,生六种忧受,即忧意近行;缘六种平庸境,生六种舍受,即舍意近行。由此三受之力,令意数数驰散于色声等境,故名为意近行。依此假立有我。总而言之,佛经中唯说观待五蕴假立有我,未说内外任何有为法之刹那本体是我,相对彼之独立他体之我亦未曾言及,亦未说蕴聚或蕴支的自体是我,如是显然明示了唯是观待假立有我。故所谓的我并非是先有后无的刹那变动性,而是本来无生大空性的本体。有谓:既然如此,为何转生于轮回?答曰:转生轮回、流转不息,是因众生的无明习气、分别执著将假我颠倒妄执为真我所致。若能以智慧通达假立我的本性,渐能破除无明、净心正意以资彻底破除一切实执,则能断绝生死流转,获得解脱的大安乐。
申贰、如是俱生我执也不缘诸共同或各别或集聚
故彼非是我执境。
是故彼等诸法皆非是我执的所缘境。若时诸蕴既非俱生我执的所缘境,离五蕴外亦无彼所缘的实有体性。
以上述理论分析可知,俱生我执的所缘境既不是蕴聚的总体,亦不是蕴支各别的自体,而是观待因缘和合唯于第六意识面前假立我的总相为我执所境。众生由不了知此理,故生颠倒实执沉溺生死轮回,诸瑜伽师由了知我本来无有自性,亦知我所毫无自体,故能横超三界轮回。
申叁:(明未破俱生我执之所缘境而许证无我之宗应成无关系)分二:一、真实义;二、比喻。
酉壹、真实义
证无我时断常我,不许此是我执依,
故云了知无我义,永断我执最希有。
汝计现证补特伽罗无我时,唯断遍计常我,但遗憾的是不许此常我是俱生我执的所依境,故云唯见无此常我,修习彼无我义智,便能永断无始以来的俱生我执,可谓最希有矣。
按小乘正量部等所许的观点,瑜伽师在现证无我空性的见道位时,只能断除外道的遍计常我,然此常我亦非真实名言谛与俱生我执的所缘境。其实于此常我无论通达空性与否,对遣除俱生我执均无利害,亦毫无关系。既然如此,何故说现证常我空性,就能破除俱生我执呢?此许观点诚谓希有之荒谬理论。
酉贰、比喻
见自室壁有蛇居,云此无象除其怖,
倘此亦能除蛇畏,噫嘻诚为他所笑。
诸有愚夫见自室壁中有蛇居住,甚生怖畏,余人告云:汝勿恐怖,此中无有大象。倘若由此了知室中无象,非但能除其惧象的恐怖,亦能消除惧蛇之畏,噫嘻诚为他等智者所讥笑之处。
室壁之毒蛇喻如俱生我,大象喻如遍计我,若有毒蛇的恐怖,唯由听闻他语而知无象,便安闲居住者,既不作观察,亦不知恐怖,不行除彼恐怖等方便,必遭蛇咬等损害。若谓仅见如无大象般之常我无,修习彼无我义,认为亦能断除无始以来如有毒蛇般之俱生我执等恐怖,便安闲而住者,则根本不能消除俱生我执带来的隐患,以所说之彼无来消除畏惧之此有,这种荒谬言论诚为众人讥笑。故若不断除缘五蕴增益而有的俱生我执,则彼补特伽罗亦决定不能解脱生死苦海。此显自他各宗在抉择诸法的真实义时,若不了知俱生我执的所缘境,反而抉择其余无我之义,均徒劳无益。
巳贰(破妄计与蕴有关系之其余我)分二:一、破前未说之三者;二、共同结尾。
午壹(破前未说之三者)分二:一、破能依所依;二、破许我上具蕴。
未壹、破能依所依
于诸蕴中无有我,我中亦非有诸蕴,
若有异性乃有此,无异故此唯分别。
于诸蕴中无有能依之自性我,我中亦非有所依的自性诸蕴。若我蕴是有自体的异性法,乃可有此能依所依,然实无自相之异性法,故此唯是错乱分别心所妄加安立。
若谓我蕴二者是自相的异性法,可有能依所依的关系。对此破曰:若我依五蕴而有,我应在五蕴中,五蕴依我而有,五蕴应在我中,宛如奶酪在盘中,世人许此为异性。如是我蕴应有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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