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異體可見,方成能依所依,然則我與蘊未見是事,故能依所依都無自性。如果認爲各有異性,乃有相依之事如鳥依于樹,而今以理觀察得知,諸蘊不異我,我不異諸蘊,故決定無有自相的異性法,所謂的相互依賴亦唯是虛妄分別心的假立而已。
未貳、破許我上具蘊
我非有色由我無,是故全無具有義,
異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無一異性。
我上非有色蘊,由于自體之我本來無有,我蘊自性一體異體亦悉已破訖。是故我與諸蘊全無自性具有義,則于我上具有的色蘊亦不可能。如根本無有大地,說地上生長花草之事亦不可能成立。如果認爲我上具有色蘊,那麼我蘊必爲異性。所謂異性者,如同天授具有牦牛,人牛非一。若謂此喻不合,我與色蘊應該是一性,如補特伽羅有自身,是同體具有之色,人色無別故。其實以理觀察時,自相的我與色蘊俱無一性異性,前以理論屢已破訖。
午貳(共同結尾)分二:一、明總結二十薩迦耶見;二、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薩迦耶見且是遍計。
未壹、明總結二十薩迦耶見
我非是色色非我,色中無我我無色,
當知四相通諸蘊,是爲二十種我見。
在色受想行識諸蘊上各具四種薩迦耶見之相。以分析色蘊爲例:我非是色而見爲色,色非是我而見爲我,色中無我,我中無色(即我自性不在色中,色亦不在我中)。當知此四相觀察能通析諸蘊。如受蘊,可謂“我非是受受非我,受中無我我無受。”以此類推其余各蘊亦複如是,是爲二十種我見。
有謂應加我異色蘊見,于每一蘊可作五相觀察。如《中論》雲:“非蘊不離蘊,彼此不相在,如來不有蘊,何處有如來。”應成二十五種薩迦耶見,何故說爲二十種呢?答曰:上述二十種薩迦耶見乃經教所建立,如是安立的理由,即薩迦耶見若不先取五蘊,必定不能生起我執,故由四相緣慮諸蘊執以爲我,計離五蘊第五相爲我者,唯諸外道乃起彼執,故經教中不說第五相,唯說四相觀察。
未貳、明彼等依于根本之薩迦耶見且是遍計
由證無我金剛杵,摧我見山同壞者,
謂依薩迦耶見山,所有如是衆高峰。
瑜伽師由修行證悟人無我空性獲得見道位時,如以金剛杵般的無漏智慧摧毀了我執薩迦耶見之大山,同時能被毀壞者,謂依此根本薩迦耶見山引生的二十種惡見,所有如是惡見之衆高山峰均被這一金剛杵般的智慧擊爲碎屑。
薩迦耶見山,即以我爲所緣,執有自性爲行相,在尚未以聖金剛智杵摧毀之前,此山從無始生死而有,從無明地基上所發起,日日增長煩惱巉岩,豎窮叁界、橫遍十方,唯由現證無我的智慧能以摧毀,與此同時被壞者,是依根本我見而住,前說五蘊各有四相之二十種我見群山。該頌中的根本薩迦耶見及二十種分支均屬遍計我見,宗喀巴大師、果仁巴大師皆如是承許,甯瑪派自宗全知麥彭仁波切在《月稱言教論》中亦雲:“明彼等依于根本薩迦耶見且是遍計。”
設問:瑜伽師見人無我空性時,僅斷遍計我見,是否仍要無自在地轉生輪回?答曰:爾時所斷雖即遍計我見、遍計二障,但大乘菩薩在獲得見道位時,具有無量善巧方便,即使在出定位中亦不起一刹那的現行煩惱,因生起現行煩惱之緣早已滅盡,故永不退轉輪回。小乘弟子在獲得見道時,若偶爾忘失正知正念亦易起現行煩惱。
卯叁(破許我蘊一異體何者亦不可言說)分二:一、敘計;二、彼破。
辰壹、敘計
有計不可說一異,常無常等實有我,
複是六識之所識,亦是我執所緣事。
有計我與諸蘊雖不可說是一體、異體,常與無常等,但實有自性之我是必然存在的,此我複是六識之所識法,亦是我執之所緣事。
小乘正量部根據上述理論分析,認爲離開諸蘊以外無我可取,故非離蘊外別有異性之補特伽羅(我),亦非我與諸蘊是一體,若是則犯生滅過,因此我與諸蘊一性異性俱不可說。既然如此,常與無常亦不可說。然而可謂此我是自性實有,因爲此是善惡二業的作者,又是感受苦樂二果的受者,亦是系縛生死與證涅槃的主者。複計彼我是六識之所識,亦計彼我是我執所緣事。
辰貳(彼破)分叁:一、若成立有事應成有說之過;二、若無可言說應成無事之過;叁、遠離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巳壹、若成立有事應成有說之過
不許心色不可說,實物皆非不可說,
若謂我是實有物,如心應非不可說。
不承許心、色是一性異性俱不可說法,一切實物皆非不可說,即皆爲可說之一異體法。若謂我是實有物,則應如心識非是一性異性俱不可說。
此處明示,凡是不可說者定非實有,以此破斥了正量部非理妄計的實有我。凡是自性實有之法,即不應說它是不可說,凡是認爲不可說的,就不應說它有實體自性。如認爲刹那心識與無分極微之色是實有自體的,同時亦認爲其非不可說,如說心是怎樣的活動,色是怎樣的質礙等。因而不許心色以及一切實有物爲不可說之法。是則汝宗若許所謂實有之我,應如心色一樣並非不可說,應成可說之法。由許我蘊一性或異性均有過咎,彼等亦非如大乘菩薩那樣了達緣起假立之我,因而承許實有之我必然存在。其實彼宗此許觀點有相違的過失,因許我爲不可言說之有事,而理論觀察有事是可說之法故自許相違。
巳貳、若無可言說應成無事之過
如汝謂瓶非實物,則與色等不可說,
我與諸蘊既叵說,故不應計自性有。
如汝謂瓶非是獨立的實有物,則計彼體與色等支分不可說是一性異性,如是彼我與諸蘊既是叵說(不可說)爲一性異性之假有,是故不應計補特伽羅爲自性實有。
犢子部自論所說:“四微和合有柱法,五蘊和合有人法。”四微即色香味觸,一切物質性的粗顯法皆由這四微積聚而成,比如寶瓶是觀待衆塵等因緣的組合才假立爲有,勿須觀待任何因緣而自在成立之瓶永不可能。如果認爲瓶塵二者是同一體性亦不可能,否則以塵爲衆多,寶瓶亦應成如塵數般之多。若許瓶塵異性亦不可能,因爲自相異體的法絕對無有任何關系,如瓶柱各體互不相助。這樣衆塵亦無法直接組成瓶體,或寶瓶應成無因而生。因此在名言中以衆緣聚合假立而有的寶瓶與微塵,若計一性異性均不應理。我如寶瓶、諸蘊如衆塵均不能計爲一性異性,唯謂因緣假合而有,是故不應計爲自性實有。
巳叁、遠離二者故不成有事而破
汝識不許與自異,而許異于色等法,
實法唯見彼二相,離實法故我非有。
若汝計我爲實有,如同內識不可能許爲與自體相異,補特伽羅亦決定不異自體,觀待自己而言,可謂一體。若觀待外色而應許內識異于色等諸法,心色顯然異體,那麼亦應承許我蘊異體,因此凡謂實法者,唯應見彼一異二相,然由遠離一異實法之理故,此所謂不可言說之我決定非有自性,如是以理遮破了實有的我相。
寅貳(承許假立之我)分二:一、雖七邊無我唯依緣立如車;二、說其余有事也如是假立。
卯壹(雖七邊無我唯依緣立如車)分二:一、明真實假立;二、如是了知之利益。
辰壹(明真實假立)分二:一、無我之義;二、無我之喻車。
巳壹、無我之義
故我執依非實法,不離五蘊不即蘊,
非諸蘊依非有蘊,此依諸蘊得成立。
是故我執的所依非自性實有法,因爲以理觀察,我既不是離開五蘊外別有異體,亦不即蘊、一體無別。我非諸蘊之所依,亦非以諸蘊作爲我的所依。我亦並非自性能有諸蘊。是故此我唯依諸蘊的衆緣聚合方得假名成立,決定不是自相實有。
該頌顯示計我蘊成立自相實有的能依所依、一性異性等關系均不應理。約以五種理論抉擇我爲無實假立。一是不離五蘊:我並不是離開了自相續諸蘊而別有異性存在;二是不即蘊:雖然我不異于五蘊,但此我亦並非與蘊同一體性;叁是我非諸蘊之所依:我並不是諸蘊之所依;四是諸蘊非爲我之所依:我並不是依于諸蘊;五是非有蘊:我並非自性能有諸蘊。如是以理觀察則知爲了不失壞世俗谛,故隨順衆生分別意趣,亦承許由因緣緣起假言安立之我,此假立之我決定無有自性。因爲在真實義中根本無有我的堪忍自體,所以對大小乘經教所宣說的人無我空性,不應心生恐懼而應歡喜信受、勤于修習。此乃衆生應依實修之法,由修空性妙法,漸能寂滅實執煩惱之心,乃爲清涼的甘露妙法。
巳貳(無我之喻車)分二:一、總破;二、別破聚形。
午壹、總破
如車不許異支分,亦非不異非有支,
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積聚複非形。
如以車喻爲例的七相推理來抉擇,不承許有異于支分單獨的車輛存在;亦非全不相異、車支一性;非自性有彼支分;自性不依支分;非支分依于車;非唯支分積聚是車;複非支體形狀是車。
以七相理論推究能顯示堪忍自體之我了不可得,車喻如我,車支喻如諸蘊。其推究方式即,不許異支分:車與支分並非自相的異性,因爲車是由輪盤軸等衆支所組成的,除輪軸等衆支分外別無單獨的車,此喻顯示無有異蘊之我。非不異:車與支分並非絲毫無異之絕對一性,因爲輪盤軸等支分是完整一輛車的組成部分,若絕對一性者,由衆部分體相各異,那麼應成各支異相均是車。如輪是車,方向盤亦是車,如是支分衆多,車亦應多,或車是一,支亦應一等有衆多過失,此喻顯示我蘊一性不應理。非有支:車不應具有自性的輪軸等支分,此喻顯示我並非自性能有諸蘊。不依支分:車輛不以衆支分爲所依,亦即支上無車,此喻顯示蘊上無我。非支依:車亦非爲輪軸等支分之能依,亦即車上無支,此喻顯示我上無蘊。非唯積聚:並非衆支的紊序堆積而能組成車的應力法相,此喻顯示五蘊的聚合亦無我相。複非形:並非衆聚合中的某種形狀而成實有之車,此喻顯示諸蘊聚合的某種生命形態亦不可能成爲自相實有之我。此中一性、異性、能依性、所依性、具有性這五相理論推究的破析方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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