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心所四分
心所,即心王之所有。唯識,立八識心王之心所,由于體之不同,故所起作用,有所分別。以至標出四分,而明究竟。
此四分,于早期論師,多以叁分標立,將證自證,分並于自證分內,後依護法菩薩之正義,而有四分之說。茲分別敘述如下:
1. 相分:相即是相狀,指所緣而言,系人之心識緣境,不時所現的影像。于心是慮知之法,慮知來自所知。
心生之時,心之自體,自轉變,因而現起所慮所托之境。也就是心于起動之時,浮現心前之相貌,稱之相分。
2. 見分:見即是見照,指能緣而言,心性明了,自能照見前境。
緣其所變相分,見照的作用,識得自體變相分,共起能緣之作用者;稱之見分。
3. 自證分:證是證知,能證知見分,是其叁分之體,所以又稱自體分。
其主要原理,在說明見分雖知相分,卻不能自知見分。
如:刀之本身,不能自斬其刀。因此,識之自證分,彼見分非是他物,于此自體緣(相)外,別有知見分之作用,故稱之爲自證分。
4. 證自證分:就是能證自證分,爲不知誰證知自證的作用。于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使證知自證。
也就是說,自證分爲證知自體,緣(相)外之見分與緣內之證自證分,皆得知之。
以見分與證自證分,是自證分,緣之內外作用,其體必能知其作用也。
不過,八識之相分,所影現之相分殊異;前五識乃五境,第六識乃一切法,第七識爲第八識之見分,第八識盡藏五根、器世界、種子等,境界和體性。
概括的說:四分于心所,究竟的分別,可以舉「見月」之例,而說明分別的情形:天上的月,相應于心,于心所,顯現者是相分。能見者,是見分。能自感受已見月,是自證分。能證知,自感受已見月,是證自證分。
最後,筆者于唯識,研討過程中所得,發現法相于心所,而起四分之別,正好相應于多年來,得佛法鑒評之四要;可以配當適宜,而容易了解,其中堂奧。
茲對照例述如下:
1..相分-體:能。
2..見分-用:所。
3..自證分-相:能依。
4..證自證分-境:所依。
四、所緣境
心心所法是能緣,境是所緣,心識之所對,于緣境,而起唯識法相,是八識所變的相分,而心所四分,是心識之作用。
所以,唯識學思想之建立,完成于心外無法,萬法唯識的理論之上,認定既無實我,亦無實法。
爲使學者明了,所緣之境的真貌,分別說明「叁境」的差別相。如下:
1. 性境:
性,是爲體性、或謂實體,由實體種子而生,自然維護實性,不隨能緣之心,得境之自相。因能緣之心,原本彼之自性,可以現量而得知。
這是唯識中,所謂「性境不隨心」的道理,乃第八識與眼識等五識,之全部相分,第六識之一部份相分。
2. 獨影境:
是無所托之本質,爲能緣之心,獨自變化的影相。如:第六意識,浮起空華水月之相,不是自實體種子,而生的實法,僅系能緣之見分,而顛倒計度者。
其所發之假相,既無能生之種子,複無所托之本質,唯獨自生起影像,故名獨影境。是境,隨其種子與善惡之性等,爲能緣之見分。所以,唯識學上,有「獨影唯隨見」的說法。
3. 帶質境:
爲有所托的本質、性質,能緣之心,不能得其自性。如: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或如:散心獨影(散亂或放逸之心)之意識,緣五識之境,其自識之相分,是爲第八識之見分。
說明五塵中,確有所托,不是空華水月;所以,對于獨影境,稱之帶質境。基于所托之本質,雖有實體之性境,但所起之相分,卻不是所托之本質。
于唯識思想中,似乎支配,于能緣之自我(妄識),而于非我之物體,現我相。依實之本質,與非實之自我,而現一種,似非之相分;此相分不屬任何一方。
于見分之自我,與性境之本質,二者可使爲兩質之性質。所以,唯識學上有「帶質通情本」之說,也就是帶質境,通于自我、通于本質的道理。
五、我法二執
所謂執,即是固執事理,不舍妄情,皆由惑、迷心所起,形成「我法」的執持。而這惑心之起,俱有兩種不同的現象。茲分述如下:
(一)俱生:
無始以來,基于六識與七識,虛妄熏習,內因之力,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和邪分別,而自然生起;這種發起的情形,可以發現,俱生我執與俱生法執,是由兩種情形下,而有相續和間斷的差別。
1.是第七識,緣第八識,執爲實我或實法,而且相續不斷。
2.是第六識,緣五蘊之相,執爲實我。或是,蘊處界之相爲實法,
但常生間斷。
(二)分別:
不是與生俱來,須待邪教和邪分別,然後生起。這種發起的情形,可以發現,分別我執與分別法執,是第六識之執著。詳細如下:
1.分別我執:緣邪教所說,蘊相或我相,而分別計度者;執著實我之見。
2.分別法執: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或自性等,分別計度者,執著實法之見。
綜合的說:一切凡夫,依無始以來,之熏習力,與身俱生,自然而起的諸惑,叫做俱生所起之執。而由邪教、邪師、邪思惟叁緣,而起的諸惑,叫做分別所起之執。是故,分別所起之惑,易斷,于最初頓然斷除者,即是見惑。
但俱生所起之惑,難斷,于後逐漸斷除者,即是思惑。此是唯識,分別心態,于我法二執上,說明諸惑的緣起論。深入研究的話,可以發生警覺,不爲諸惑所迷失。
六、叁性叁無性
法,有真妄之別,一般說來,隨無明之染緣,而起者爲妄。隨戒定慧之淨緣,而起者爲真。依唯識思想,則凡因緣所生之法,總爲不實,故謂之妄。而不生不滅之法,爲真如真實,故謂之真。
本宗爲明了,真妄之究竟,故立徧、依、圓叁性。茲分述如下:
1. 徧計所執性:
爲凡夫妄執,認爲實物,而徧計一切法,是明顯的自以爲是。如俗雲:一朝被蛇咬,叁年畏井繩。
如:夜入空屋,妄執有鬼。基于妄執,無中生有,像空中華,是相無!這便是周徧計度,妄情所現,的實我實法相,稱之爲徧計所執性。
2. 依他起性:
依因緣而生之萬法,如:棉花是因,人織爲緣,而後有布。或:依布爲因,人縫製爲緣,而後有衣。
于唯識思想,則因緣和合而生之法,以第八阿賴耶識,之種子爲第一因,藉種種助緣而起,是離妄情而自存。
例如:樹是因,人製成材是緣,而後有椅桌等,之因緣而生者。皆依他而起,非自然生,故說生無性。
3. 圓成實性:
由我空與法空,所顯現圓滿、成就的真實性。此指真如而言,因真如,是唯識的實性;如:布實性是棉,衣的實性是布,所以說圓成實性。
基于此性的完成,必須證得,我法二空以後,才能顯現,超情離相。由于遠離以前的,徧計所執我與法性的原故,所以說勝義無性。
七、叁量緣境
心所叁量,依于緣境,或者說,心心所量知,所緣之境。
而所立之叁量,茲分述如下:
1、現量:
現,即是現顯直覺,已有的緣境。如:明鏡之對物體,分明了別而不迷亂;也就是能緣之心,不受些許隱障所蒙蔽,量知現在所有之境,像耳識之于聲,眼識之于色等。
2、比量:
比,即是比類,不能直覺,顯現的緣境。如:見煙知有火,比類量度,而正確了知。並具因明學上,依第六識的比量智,所有比較分別,而所量知者。
3、非量:
爲緣境所現,不能正知,而虛妄分別。也就是說,于現在之境與非現在之境,以逆亂之心,錯分別取,不實之事。
以似現量、似比量,而爲非量。就八識所知而分之,則第八識,與眼等之五識,唯爲現量。第七識唯爲非量,第六識通于叁量。
或者說:似現非現,似比非比,凡對現量與比量,而謬誤之量度者,叫做非量。
八、善惡無記
善、惡、無記叁者,唯識學上,稱之爲叁性;但是別于前述,徧、依、圓叁性,茲分別敘述如下:
1、善:于現在及未來之世,對自己與他人之順益者;舉凡信等善心,以及善心所起,一切之善業者。
2、惡:現在及未來之世,對自己與他人之違損者;舉凡貪等惡心,以及惡心所起,一切之惡業者。
3、無記:非善惡、非順益、非違損,不可記別者。
計分:有覆與無覆二種無記。
a.有覆者:妄惑之體性,染汙而非善惡,妄惑之勢微弱。如:俱生起之我法二執。雖然不違損自他之力,但是,其體妄惑,蔭覆聖道。
b.無覆者:其性非染汙、非善惡,自性微弱,其體非妄惑,及非與妄惑俱起,無損益自他之力。如:第八阿賴耶識之自體,以及內之五根、外之山河大地、森羅萬有等。
善、惡、無記叁性,如以八識分別,第七識爲有覆無記,第八識爲無覆無記,前六識,則通于善惡無記之叁者。
九、叁身之辨
叁身,在佛典中,有各種不同的說法。如:天臺所立,爲法、報、應叁身。該宗又于佛所立者,謂色、法門、實相叁身。而大小乘所通用者,爲法、報、化叁身。乃至經論中所說,二身而十身、無量身等,開立多途,總以叁身通達,縱諸佛菩薩之不同,亦不出叁身。
故唯識學所立,雖然標以自性、受用、變化叁身,卻已涵蓋了法身,自受用之報身,他受用之勝應身,變化之劣應身等。
爲分辨起見,茲依本宗所立叁身,詳述如下:
1、自性身:
同于法身,爲如來真淨法界,受用平等心之所依;離相寂然,絕諸戲弄,具足無邊際,真…
《唯識學概論(白雲禅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