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一種會議程序的規定。凡是不尊重會議決定的團體,不會是民主精神的團體;佛教則以爲,凡是不注重羯磨的僧團,一定不是清淨和樂的僧團。
(3)僧權的取舍及其資格:佛教的僧團是民主的,但是在民主的精神下,必有資格的限定,權利的享受及義務的遵守,均有分際。要作爲一個民主製度下的公民,他首先要具備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年齡太小、智力太低,或者違犯了國法的人,便不能行使民權。因此,沙彌不能參加比丘的羯磨,比丘戒臘在五夏以上始可作爲人師,比丘戒臘在十夏以上始可度沙彌出家。若不自知佛法和戒律的持犯者,雖百夏比丘,也無行使僧權的資格。若自己違犯了戒法,如果嚴重的話,即應接受大衆的製裁而放棄一切僧權,直到受製裁的時限屆滿,再行恢複僧權。也有極嚴重者,剝奪僧權以至終身的,那叫做“與學波羅夷”。
僧中職司的選舉與罷免,就是根據這種僧權資格的標准,而決定取舍。
(4)平等的僧權及僧階的建立:民主的社會,必然要以平等的權益作爲民主建設的基礎。所謂平等,是基于同等的地位、同等的人格、同等的機會而建立各人的事功,這是立足點的平等,人人都有同等的地位、人格和機會,但由于個人天賦資質及後天勤惰之不同,以及進身的先後和對環境抉擇與適應之不同,人與人之間,即産生了社會地位的尊卑,倫理輩份的長幼,因緣際遇的懸殊,所以,健全的民主社會,並不是要把全部的階級一律鏟平。
在佛教的僧團中,長幼有序,尊卑有次,條理井然。以全體佛弟子來說,所受的戒別越高,地位便越高。以同一種戒別來說,受戒的時間越早,地位便越尊,乃至先後相差日光移動的一根針影。但是,佛教的戒律,不是機械性的,是有伸縮性的。位尊者稱爲上座,阿毗達磨集異門足論卷四,將上座分有叁種:①戒長的生年上座,②世俗的福德上座,③道高的法性上座。此叁種上座,均受尊敬,但以生年上座及法性上座爲准。如果戒臘雖長而無智愚鈍,則應尊敬法性上座。所以律中規定,如果戒年淺者,有德多智,戒年高者,愚鈍無智,應以無智者親近有德者,除了不禮其足,一切當如弟子事師。
(二)自由的僧伽教育:我曾在“正信的佛教”最後一節中說過:“在根本佛教的教團社會,並沒有主從及隸屬的分限。大家在佛法的原則之下,人人平等,在佛法的範圍之內,人人自主(自由作主)。所以,縱然是創立佛教的釋迦世尊,到了將入涅時,還對阿難尊者說:“如來不言,我持以衆,我攝于衆。”(長阿含遊行經之一)”這是充分地表明了佛教是自由思想及自由生活的實行者。現在列舉五點如下
(1)有僧團的實質而無固定的建製:出家的弟子們,最初並無寺院可居,他們如閑雲野鶴,日中一食,樹下一宿,托缽乞化千家飯,身披糞掃百衲衣。他們追隨佛陀,周遊宏化,或者離佛獨行,各化一方。佛陀絕不像後代寺院的住持們,要爲大衆的衣食而張羅。但是,他們每到一處,縱然臨時息腳,也要爲他們自己畫定一個範圍,稱爲結界。凡在這個範圍內的出家人,便自然地成爲一個僧團,要一同誦戒,一同舉行羯磨(會議)。任何人要離開甲地去乙地時,均可自由作主。到了後來,雖有了僧舍的建立以及寺院的出現,但仍流行著這樣的一句話:“千年的常住雲水的僧。”寺院永屬十方的,僧人可以自由自在地來往于十方的寺院之間,這實在是自由生活的最可愛處了。
(2)佛的弟子可以各隨其意而各修其法:佛是究竟圓滿了的完人,但他對于弟子們的修學指導,絕不作硬性的規定,只要在原則上不違背佛法,弟子們要如何,盡可以照著他們自己的性格和興趣而修行。不像耶稣對于門徒的選擇時,要人人都得學他自己的模樣去做(請參閱拙著“基督教之研究”四章二節)。因此,我們通常知道,佛的十大弟子,各有一門專長。又在雜阿含經卷十六中,舉出了佛的十叁位大弟子,他們各有一種第一的特殊性格,也各有他們共同修學的伴侶。
(3)隨時毗尼與隨方毗尼:毗尼就是律製。律製的性質和現代各國的法律相同。法律乃爲各個國家民族之風俗與習慣的延伸。佛教的戒律條文之中,有的根本不適于在印度以外的地區來實行,這就是它有地方性的色彩。有些規定,根本是由于隨順當時民間乃至外道的習俗而製,後世的律師們,爲了尊古崇佛,所以不敢改動。其實,佛在五分律卷二十二中已經明白地告訴了我們:“雖是我所製,而于余方不以爲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製,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這叫做隨方毗尼。根據隨方而變的原則,自亦可以隨著時代的不同而作適應性的求變,仍爲佛所許可。
(4)佛法不一定須由佛說:佛法的法性,本來如此,永遠公開,不是由佛出世而重新創造。佛法是宇宙人生的原理,證此原理者,便能解脫。若能將其所證的宇宙人生的原理說出來,就是佛法。若其所證的程度與釋尊相同,他便是佛。所以,佛與佛子的差別,不過是對這原理所解(證悟)的程度不同,而不是本質的不同。證得一分原理,便是理解一分佛法。因此,凡是真修實學而有了心得的佛子,均可將自己的心得,提出向大衆報告,那也即是說的佛法。故在佛經中宣稱,佛法系由五種人所說:①佛陀;②佛的弟子們,③天仙,④神鬼,⑤變化的人,佛陀常勸弟子們代佛說法,佛也常說:已說之法如爪上塵,未說之法如大地土。這是說明了佛陀不是思想的專斷者,思想乃爲衆生的公器,豈能君臨一切,只許自己發明而不誰他人發明呢!
(5)依法不依人:由于主張佛法不一定須由佛說,進一步就建立一個觀念:不得以人廢言。惡人說了好話。惡人雖不可取,他所說的好話,仍應受到重視。同時也要廢除思想上的偶像崇拜,佛陀所說的正法,固然要信受奉行,如果有人假托佛陀之名而說的邪法,我們卻不能因了佛陀的名而接受它。再則,佛陀主張弟子們應當依他所說的法去實行,便得解脫;如果僅僅以親近瞻禮佛陀的身相,那是無大用處的。故在四十二章經中說:“佛子離吾數千裏,憶念吾戒(法),必得道果;在吾左右,雖常見吾,不順吾戒(法),終不得道。”
(叁)積極的倫理實踐:此所謂倫理,就是道德律。一般人誤以佛教是逃世和遁世的,少數的人信仰佛教之後,的確也有這樣的趨勢,所謂看破了放下了,一了百了,逃之夭夭!這實在是受了中國老莊思想的影響而變成的“逃禅”,絕對不是原始佛教的精神。因爲佛陀成道之後,並沒有逃避現實的人間。佛陀當時的羅漢弟子們,多半也是以人間遊化爲主要工作的大宗教家。現舉佛教的報恩思想爲例而說明如下:
佛教是報恩主義的宗教:上求佛道,下化衆生,中于人間相處,他們的態度,都是在報恩思想的範圍內進行。佛教徒的恩人有四大類:
(1)叁寶恩;由于僧寶的接引開啓而知信佛學佛,由于法寶的信受奉行而有解脫乃至成佛的可能;由于佛寶的慈悲將他經曆了叁大阿僧劫以來而悟得的法寶宣說出來,我們才有成佛的方法可信可學。所以叁寶對我們有無上的恩德。
(2)父母恩:母有懷胎生育之苦,父有扶養教育之勞,我們自從呱呱墜地,而至長大成人,不知要花費父母的多少心血。最低限度,我們之有這個身體,是來自父母的遺傳。平常人送我們一些身外之物,我們也要感恩圖報,何況父母是送我們一個身體呢?平常人救助我們于命危之際,也覺得是恩同再造的父母,那末,真正的生身父母,該有多大的恩德了?因此,佛在五分律卷二十二中要說:“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擔父左肩擔母,于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衣食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增一阿含經卷十一則說吾人供養父母的程度,應當准同供養一生補處的大菩薩。通常說是各人的堂前就有兩尊活菩薩,一尊是你父親,一尊是你母親。出家人似乎不要父母的了,其實,佛陀規定若父母同意你出家而無人供養其生活者,你也必得盡心盡壽供養父母。
(3)國家恩:由于國家的國防設施,我們可以不受外強的侵擾;由于國家的法律保障,我們可以不受盜賊及惡人的損害;由于國家的政治製度,我們可以同舟共濟而國泰民安。所以我們要愛護國家,報效國家。
(4)衆生恩:我們生存于天地之間,不能無助。“一粥一飯,當思來處不易,半絲半縷,恒念物力惟艱。”來處爲何不易?物力爲何困難?要知道,我們吃一粒米時,或穿一件衣時,其中包括了多少人的智力和勞力。從物種的發明利用,改良培植,到播種、耕耘、施肥、收獲、搬運、加工,而到成爲粥飯,成爲衣服,其間所用的器具、方法、人工,也各各有其一部漫長的文化史,可見,當我們得到一粥一飯與半絲半縷的時候,該是承受了多少人的智力和勞力所賜予的大恩大德了。因而將自己貢獻給社會的大衆。爲的是要報恩而非施恩。這還是僅就人類而言,若透過叁世因果及六道輪回的關系來看,一切的異類衆生,亦無一不是自己的恩人。所以,菩薩廣度衆生,是懷著報恩的心情,絕對不敢反以作爲衆生的恩人自居。所以,衆生以菩薩爲福田,菩薩則以衆生爲福田。
原始佛教的教理思想
原始佛教,講民主,講自由,講適應環境,但它萬變不得離其本,那就是由佛陀在菩提樹下親證實悟的四聖谛。四聖谛是說明人生生死的原理,以及如何脫離生死的方法。現在逐層介紹如下:
(一)什麼叫做四聖谛?四種由大聖佛陀所開示的真實不易之理,便稱四聖谛,要想超凡入聖者,必須明此四種真理並且如此修行,所以叫做四聖谛。這四種真理的大意是這樣的:
(1)苦谛:生命的現象,是苦的果報。一切衆生之有生死之苦,病痛的苦,衰老的苦,恩愛離別的苦,怨家見面的苦,欲求不得的苦,種種由于生理和心理互相沖突的苦,整個生命,無非是一大苦惱之海。雖在人的感受之中,並非完全沒有愉快歡樂的時日,例如:久旱逢甘雨,他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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