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呢 ?這是受著許多人所誤解的問題,因爲在佛陀座下的弟子們,明明分有出家與 在家、男衆與女衆、大衆與小衆的區別,而且是以出家的比丘的位次最高,所 以有人以爲這也就是階級。其實,這不是階級形態而是倫理形態,這相類于家 族的輩分 ,如說這就是階級,那麼父母兒女兄弟姊妹的關系,也是階級了, 事實不然!因爲不是階級,所以父子兄弟之間,雖然各守分際,但卻不必就 要在衣著的服飾上加以分別。
至于比丘比丘尼的戒次問題,也是同樣的道理,是倫理而非階級。是爲配 合僧團生活教育的需要,而非爲了表明特殊崇高的階級。
下中上座的詳細分配,是出于毗尼母經卷六:“從無臘至九臘,是名下座 ;從十臘至十九臘,是名中座;從二十臘至四十九臘,是名上座;過五十臘以 上,國王長者出家人所重,是名耆舊長宿。”
對于下中上座,這也不是絕對的區分法,阿毗達磨集異門足論卷四,對上 座就分叁種:一是生年上座,二是世俗上座,叁是法性上座(受 具足戒的耆舊長宿)。在律中又見到說凡是上無更長者即是上座,所 以在釋氏要覽卷上要說:“律中一僧房上座,即律之叁綱上座也;二僧上座, 即(授戒時)壇上之上座或堂中之首座也;叁別房上座 ,即今禅居諸寮之首座也;四住家上座,即計齋席上之上座也。”可見上座之 名,並不一定是戒臘二十至四十九的階段才可承當。
在律中,比丘分上中下座的主要原因是教育上的理由。
比丘出家的最初五夏“要誦戒令利,誦白一、白二、白四叁羯磨,皆使令 利,未滿五臘,比丘不離依止。”(毗尼母經卷八)這 就是所謂“五夏學律”的根據,其實在最初五夏之中的比丘並非就不能學教修 定,祗是以學習律儀的生活爲主。故在原則上說,比丘五夏不得離師獨行。但 是在比丘叁千威儀經中說,比丘有二十五法不成就者,永不能離依止師(不一定老是依止一位依止師),其他律部,也要五法成就始 離依止,因此,毗尼母經卷六中要說:“若過十臘,有勝法事,必能利益者, 和尚阿梨雖不聽去,自往無過。”這是說,依止十夏之後,若有殊勝法事, 必能自利利他的話,縱然師不准許,也可離師而去;又在根本尼陀那卷叁中說 :“乃至十夏,所到之處,仍須依止者,如其四夏。”又說:“若滿五夏,五 法成就,許往人間,隨情遊履;如其到處”,“得至五夜”“無依止師。”這 是明白地告訴我們,比丘五夏之後,縱然五法成就了,也只能離開五夜,再長 就不行了。所以律中規定比丘在五夏之前不得作人(律儀)之師,十夏之前不得作人剃度和尚。這也就是九夏之內被稱爲下座的根由 。
到了十夏以上,知法知律,始可做人的和尚。這是稱爲中座的根由。中座 的生年,最少已在叁十歲以上了。
到了二十夏以上,始有資格被僧中依次差遣去爲比丘尼衆作教誡人。上座 的生年,最少已在四十歲以上了。生年與戒臘的配合,也是主要的因素,年歲 太輕,總不宜作尼衆的教誠人。
叁、尊禮與上下:但是,佛教的僧團,雖然注重尊長 尊戒,比如十誦律卷叁十四中說:“先受大戒,乃至大須臾時,是人應先座、 先受水、先受飲食。”有的則說,乃至相差一針影,也得序次尊禮。然而,佛 教的僧團中,決不壓抑下座,也不會無理由地尊禮上座。
下座能說法,上座不能說法,下座照樣可以在上座之前說法 (例如雜阿含經二一·五七○);下座有神通,上座沒有神通,下座 照樣可在上座之前現神通(例如雜阿含經二一·五七一);“下座比丘欲教上座法者,應在高處坐教,爲尊法故;若上座欲從下座受法 者,應在下處坐受法,爲尊法故;下座比丘教上座法者,得共等床坐,爲尊上 座故。”(十誦律卷叁十四)。“若刍近圓(具戒)經六十夏,不解別解脫(戒), 若不成就五法者,應依止他”,“若無老者”,“當依止少者,唯除禮拜,余 皆取教示。”(根本出家事卷叁,此言成就五法者,是一知有犯 ,二知無犯,叁知重罪,四知輕罪,五善知缽底木叉——別解脫戒,廣能宣 說),這是“老弟子法”的老少依止,在十誦律中也這樣說,在僧祗 律中更說:“雖複百歲,應依止十歲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問訊,爲 出大小行(便)器,如弟子事師法。”
不過,這有一個區別,下座比丘雖可爲上座比丘說法說戒,決不可作上座 比丘的依止師,此所說的老少依止,須是十夏以上的中座比丘,否則九夏以前 自己尚在依止他人,豈能受人依止!
四、互問戒臘及其戒次的問題:目前有人主張,要將大 衣分做上中下座的顯明區別,理由是爲以便識別,在大集會中,可以不用互問 戒臘,就能依次入座了,否則“在衆目睽睽場合,問話答話,交頭接耳,有失 莊嚴儀態。”(覺世旬刊二四八號第一版),其實,雖 然律中規定:“先受戒者在前座,後受戒者在後座”(梵網輕戒叁十八條);但又規定:“若大衆會時,聽上座八人,相問大小依次坐,余人得座便坐” (五分律卷二十九)。所以也不用擔心因爲衣著無從區 別而違犯了律製。
至于先問戒臘然後尊禮的規定,也有它的限製,在大衆集會時,除了對佛 或主持會場的上座而外,根本不許相互問訊禮拜,相互問訊禮拜,乃在人少相 見的必要時。所以今日南傳的比丘們,在室外見了面,如果沒有必要,他們根 本各不相禮。決不像軍中的禮節,見了上階的,一定要敬禮。否則一個下座比丘 出外乞食時,恐怕只有合掌頂禮的份兒而沒有化齋的機會了。因在乞食時光滿 街都是比丘。
今人若要主張用大衣的條數來區別上中下座,那麼下座與下座之間、中座 與中座之間、上座與上座之間,究竟又以什麼來區別各自的戒臘先後呢?律中 規定乃至戒臘差別一針影的時間,都要依次尊禮,難道這就不管它嗎?如說: “我們要創立新的製度”這倒真是經中所說:“法爲非法,非法爲法,律爲非 律,非律爲律”的最好說明了!如果說:“這是根據隨方毗尼,隨時毗尼的原 則,爲了實際需要,而創出的時代製度。”這也未免已是落伍的倒車思想,時 代的環境,日漸朝著平等與民主的方向在走,就以政府的文官製度而論,君主 帝王時代的中國,階分九品,品品皆有不同的服式衣冠,到了民國時代,各級 的政府官員,從委任到特任,雖也有著許多階級,但是他們可有官階標志的服 式衣冠嗎?除了軍隊爲便于軍令的執行而服從階級的標志之外,今日的世界各 國,恐怕已很少有文官階級的標志了。因爲君主時代的官員是由帝王任命的, 民主時代的官員,是由人民公選的,過去的官員自稱爲人民的父母,今日的官 員卻是人民的公仆,觀念上完全不同。因此時代趨勢的影響,今日天主教的羅 馬教皇,已改稱爲宗教,天主教漸漸地改革又改革,希望他們的製度不與時代 的潮流脫節,比如天主教已准許教士返俗結婚而不認爲是叛離天主的信仰(西紀一九六四年九月六日梵蒂岡合衆國際電);天主教也 准許修女們穿著現代時裝了(西紀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叁日梵蒂岡 美聯社電)。想不到今日中國的比丘之中,竟有了要做創造階級標志 的“祖師”呢!有人以爲大乘菩薩分十地,小乘聖者分四果,是階級的根據, 其實那是內證階位,不是外表的形態,故在佛世的僧中,有沙彌羅漢及比丘尼 羅漢,仍得爲凡夫比丘作供養人,仍得禮初夏比丘足。
也許這些想做“祖師”的法師們,,或未真的考慮到正法律中的衣製問題 ,所以我願在此提出若幹有根據的考證資料。
後 記
關于統一僧尼服裝的問題,我已在覺世旬刊二八二號作了一篇短文, 表示意見:顔色統一是有必要的,製造階級是不合佛教的。我對衣製的考核, 曾寫過一篇“論僧衣”約萬余字,收在“佛教製度與生活”一書中。
到本文寫出時爲止,關于這個問題的文章,我已見到了如下的幾篇:
一、中國僧侶服飾統一顔色商榷書(刊于各佛刊,系由樂觀 法師執筆,道安、白聖、東初、賢頓、悟明、悟一、妙然等法師具名)
二、僧服論議(海潮音四十六卷一、二月合刊,默 如)
叁、統一僧服顔色的再討論和建議(中國佛教九卷 七期,惠光)
四、我對僧服統一的愚見(覺世二八二號,星雲)
五、我對統一僧尼服色的看法(覺世二八二號,聖 嚴)
六、對“僧服統一商榷書”之我見(覺世二八叁號 ,釋敏慧)
七、關于僧服改革之意見(覺世二八叁號,明源)
八、對統一服色研究小組之建議(覺世二八四號, 嚴持)
九、我對統一僧服的反應(覺世二八四號,祖印)
十、“僧服統一”的商榷(覺世二八四號,真華)
其實,如果我的預料不錯,這一僧服統一的風波,對于整個的中國佛 教,不會有多大的影響,改者自改,不改者必將仍舊,在十來年內,若能做到 外出服及禮服的顔色統一,已是很好的成績。至于大衣的分等分階,那是不可 能辦到的,除了不合佛教的宗旨之外,由于中國僧尼披用大衣的機會很少很 少,縱然要分階級,也等于不分階級。所以我也並不爲此問題擔心,我寫本文 的目的,祗是就製度論製度而已。若要論到中國佛教的複興,那也不是僅靠服 色統一及階級製造所能濟事的,那必須要從根本的思想觀念上、生活方式上、 教會組織上,徹底改造,才有複興的希望。世佛紀二五○九年四月二日于朝元寺關房(海潮音四六卷四月號)
注:當本文于海潮音四十六卷四月號(一九六五年四月)刊 出後,同年的五月號即發表了印順老和尚的“僧衣染色的論究”,他老對我的 疑問作了解答,現在抄摘如下:
“南傳佛教國的金黃色衣,研究小組諸公,把它看作律製;聖嚴法師似乎 對之有點困惑。我也沒有研究,姑且解釋一番。金黃色衣,漢譯中含(四七· 一八○經)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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