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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佛知津▪P30

  ..續本文上一頁資格,那是很可恥的!今日的泰國,仍把解 夏受功德衣的古製,看得很隆重。但在中國,根本不受任何約束,故對迦那 衣,也就不關痛癢了。

  至于功德衣究竟是一樣什麼東西?律中說:若得新衣、檀越施衣、糞掃衣 的任何一種衣,四周安緣,五條,裁作十隔縫治。做好以後即日在大衆僧前白 二羯磨,由一人代表大衆受持功德衣。功德衣的本身,只是代表性也是象徵性 的東西,受持之後,即予收藏,沒有披搭之理。由一人代爲受持之後,安居的 大衆同住比丘也就受了功德衣了,直到臘月十五日至。

  但有十種因緣,可舍功德衣(詳見律中,文繁從略),功德衣的時限雖有五個月,從七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可以享受五種利 益,如若自己願意刻苦,或者所求的願望已經達到,便可隨時舍去,甚至在受 功德衣的當時,即可舍去。如果貪得無厭,雖到時限,仍不願舍者,時限一過 ,不舍也等於舍了。舍功德衣的時限一到,仍然集衆,在僧中唱舍,這是團體 公式舍法;個人單獨提前舍者,但心作念于某時舍,到時即成舍。

  功德衣對比丘比丘尼的最重要處,乃在“蓄長衣”的開禁。從每年的十二 月十六日到第二年的七月十五日的七個月之中,稱爲非衣時,比丘不得在非衣 時中乞衣,除非遇到難緣,失去了叁衣,才可以乞衣,否則非時乞衣,便成犯 戒。在受功德衣的期間,即使不缺少衣服,也可乞求,乞到之後,需用則用, 不需用則經淨施,即可收藏備用(淨施是將所得之物,對人說淨, 心舍與他,實則己用,也就是私有長物的公開化)。故在七月十六日 至十二月十五日的五個月中,稱爲衣時。

  至于不夠資格受功德衣的人,也有乞衣的機會,不過只有一個月的時間。 從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的一月之中,可以乞衣,過時便不許。也就是說他 們在一年中有十一個月是非衣時,僅有一個月是衣時。

  律文之中的“無迦那衣一月,有迦那衣五月”,很多人不會解釋,我 在最初,也是不得其門而入,但在僧祗律卷十一中便可看到:“衣時者,無迦 那衣,得至八月十五日;有迦那衣,得至臘月十五日。”這就明白了,所 謂無與有,實即無資格受與有資格受的分別而已。

  二十五、僧尼應置産業嗎?

  照律製來說,出家人(僧尼)是不得儲蓄任何財産的 ,出家人以樹下坐、行乞食、糞掃衣、陳棄藥,爲四聖種。出家人既然出家而 入非家,當然用不著財産,也不得有財産了。所以律中規定,比丘不得販賣貿 易,不得執持金銀財物,乃至不得蓄衣超過叁件。

  但是,比丘可以不用財産,佛教卻不能沒有財産;比丘可以樹下坐,林中 宿,岩間居,佛教卻需要有其中心的所在。故此即于佛陀時代,佛教也有很多 不動産的,比如洹精舍,共占八十頃地的面積,有一百二十個院落,東西之間 ,相距十裏,南北相去,七百余步。像這樣大的寺院,今世已經無法再見了。

  所以律製規定,比丘不得私有財産,也不得私自經營財産。如若 爲了整個的僧團,爲了叁寶,如有信施,供奉田地、園圃、舍宅、店鋪等財産 之時,仍可接受的。唯于接受之後,必須交由僧伽藍民——住在寺院 中的五 戒淨人,或者付與其他的俗人,代爲經營,僧人只是計核徵課,收取利潤,以 供叁寶。

  在佛陀時代,不僅此也,即使比丘的僧坊寺院,也是由僧伽藍民管理,那叫 做“守園人”,意即看守僧園的人。這在今天的臺灣來說,正合一般管理寺廟 的俗人的口味,不過我要說明:佛時的 守園人,只是看守打掃,承事比丘, 服役叁寶,他們絕對無權因看守寺院,而成了寺院的主體,他們只有發心的義務 ,沒有絲毫的權利。絕不像今日臺灣的寺廟管理人,簡直成了出家人乃至叁寶 的管理人,如果他們懂得佛理,他們對自己的行爲與心理,會感到慚愧的,因 爲那太罪過了!

  出家人能不能置産業,在今日的中國來說,已經很難要求到如律而行。根 據佛教的宗旨而言,決不希望出家的比丘,成爲商人市儈,而去經營買賣;但 以佛教的需要而言,我們實又不得不希望佛教能擁有足夠的財富,以便從事各 項弘化與接引的事業。最低限度,由于我們的時代演進了,我們出家人不能再 靠田産收租來維持生活,至于經忏應赴,更是必須改革的生活方式,所以佛教 應有其雄厚的經濟基礎,一則自給自足,再則弘揚法化,普濟人群。

  依照太虛大師的整頓僧伽製度論來說,佛教的經濟,應該是全國統一的, 但就目前而言,尚難于最近期間使之實現。是以我們應該盼望中國佛教會,首 先開始籌備一個乃至數個事業機構,從事生産,然後其他各個大小寺院,均能 相繼效行。除了屠宰、漁獵、沽酒、製革、販毒、賭博等的惡律儀外,工廠、 農場、公司、行號,均無不可。

  不過最應注意的一點是:出家人只負審核查察與督導之責,實際的經營者 ,仍應聘用可靠正信的俗人來擔任;出家人亦不得以其私人名義來籌設事業機構 。否則的話,出家人也就不必出家,幹脆就去務農經商好了!

  我們很清楚,佛教很窮,但是佛教的出家人,竟又經常都在經濟上打圈子 :化緣、做法會、拉人情,無一不是爲討幾個生活費,所以有人說:“和尚尼 姑不要錢,多多益善。”聽來不但刺耳,簡直就是公開的侮辱。其實,那又能夠 討到多少錢呢?真是可憐兮兮!

  如果出家人能有眼光,就該從現在開始,籌辦各道場的生産事業,到了自 給自足並有盈余之後,我們無求于俗人,便能做我們的弘法利生事業;如果正 信的在家居士能有熱心,也應該協助各自所願協助的佛教道場,成立事業生産 機構,一旦生産事業有了基礎,佛教直接受益,在俗的居士們,也可得到間接 的利益。

  二十六、百丈清規合法嗎

  禅宗自六祖慧能數起,經南獄懷讓,複經馬祖道一,傳至百丈懷 海,算是第九代了,百丈以下,有希運與靈佑,而分張開出臨濟 (義玄)及沩仰(沩山仰山)兩派,後世則有 “臨濟兒孫滿天下”的形勢,實際上今日的出家人,多半確是承接臨濟的法脈 。所以我們多半也是百丈的兒孫。

  百丈大師對于中國佛教的貢獻,在組織製度及叢林規式上的建樹,于中國 佛教史上,堪稱空前,那就是因他參考律製,適應環境,編纂“百丈清規。”編纂的時代,是在唐朝,宋高僧傳說百丈大師:“以元和九年甲午歲(西紀八一四年),正月十七日歸寂,享年九十五矣。”那麼他是 生于玄宗開元七年(西紀七一九年)了。這正是唐代的 中葉(唐代是自西紀六二○至九○七年)。但據弘一大 師說:“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 藕益大師力诋斥之。”

  藕益大師說:“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即百丈清規,久失懷海禅師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故也。”又說:“非佛所製,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說 :“百丈清規,元朝世谛住持穿鑿,尤爲可恥!”

  弘一大師又說:“案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 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僞本乎?”

  一般人不知佛門有戒律,卻無有不知佛門有清規者,百丈清規之對中國佛 教的影響,可謂钜而且深了。可是百丈清規的傳流改變而已面目全非者,知道 的人就不多了。

  中國的農村社會,今後必將改變而成新興的農工業社會,由農村社會的影響 下,所産生的中國禅林規模,今後也將不複再起,禅林生活下百丈清規的作用 ,勢必跟著隱退。所以今後佛教的重整與複興,不用再提清規二字,但能恢複 戒律的精神,佛教自然就會複興了。

  二十七、破和合僧怎麼講

  破和合僧者,一劫墮大地獄。所以,和合僧是破不得的。

  但是幸運得很,今日的中國佛教徒中,很少有人能犯這條罪的!因爲和合 僧不是隨人隨便隨時隨處可以破得了的;尤其是在家二衆,乃至出家的小衆, 根本是不夠資格犯這條罪的。所以不可將破僧的帽子,隨便給人亂戴。破僧 分爲兩種:

  一、破羯磨僧。要在界內,有八個比丘以上,以一比丘起而號召四人以上 ,別行僧事,另作羯磨,使僧團破裂爲兩分,這才叫做破僧。因爲四人以上的 比丘衆,方名僧伽,如果只有一個比丘乃至七個比丘,雖不和合,乃至鬥爭相 罵,亦非破僧。在家居士,鬥訟兩頭,令僧不和合,乃是犯的兩舌謗僧或說出 家人過的罪愆,但卻不成破僧罪。

  二、破轉*輪僧。輪是八聖道分,令人舍去八聖道而入八邪道中,便是破 僧輪。但是破僧輪者,必須在九人以上的比丘僧團中,有一人起而自稱是佛, 另有四人比丘衆爲之附從,使僧團分裂爲邪正兩部,才得名之爲破轉*輪僧 。因爲女身不能成佛,成佛須轉男身,所以比丘尼也不能破轉*輪僧,只能破羯磨僧。

  二十八、化緣怎麼講

  化緣一詞,本極莊嚴,比如釋迦世尊,是爲一大事因緣而出現于 世,此一因緣,即爲化緣,即爲化度衆生的因緣;教化衆生,度過生死大海, 便是化緣。如來入滅之時,還說“應可度者,若天上人間,皆悉已 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緣。”也就是說:佛爲化緣而來世間成佛,佛 雖入滅,化緣未絕。此一尚未完滿的化緣,有待後世的佛子來繼續完成。

  佛因化緣而現,佛子亦皆有其化緣,故在根本說一切有部雜事卷五中,有 如此的記載:“時舍利子,爲“化緣”故,便往婆羅門家,頻頻到彼。夫婦皆 來,請受叁歸五戒。”後來並將他們的兒子,舍給舍利子出家爲侍者。又于根 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四叁中,亦有如此的記載:“邬陀夷觀知彼婦,“化 緣”時至。持衣缽,到彼家……因爲說法,便獲初果。”

  以此可知,所謂化緣,乃指化度的因緣。因緣這樣東西,非常微妙,如果 往昔生中,未曾結過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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