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宋、元、明藏本改作十六個犍度),第四分爲最後二犍度等。如此分類,道宣等律師歸結爲因結集時分四次誦出所致,但義淨譯師則主張系由梵本分爲四筴所致。《四分律》一般稱爲五部廣律之一。《摩诃僧祇律》後記說說到“優波崛多後遂有五部名生”,昙無德名列首位。由此可知,《四分律》系從優波崛多系統下分出。《大唐西域記》卷叁記載,玄奘大師在烏仗那國,發現該地還是五部並行,並以昙無德部爲首。
[12]道宣律師《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之叁、卷中之四、《大正新修大正藏》第四十冊,頁二六、頁一零二、。
[13]《弘一大師全集》第七冊,福建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叁年二月第一版,頁四一九。
[14]《弘一大師全集》第十冊,福建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叁年二月第一版,頁四二~四叁。
[15]轉引之《李叔同研究
天津市紀念弘一大師圓寂六十周年學術研討會專輯》,天津市李叔同—弘一大師研究會編,二零零二年十月,頁叁七。
[16]王建光《中國律宗思想研究》,巴蜀書社,二零零四年十一月版,頁一七。
[17]慧皎《高僧傳》卷二,《昙摩流支傳》,湯用彤校注本,中華書局,一九九二年版,頁六二。
[18]僧肇《四分律序》,《大正新修大正藏》第二二冊,頁五六七。
[19]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一,《大正新修大正藏》第四十冊,頁四。
[20]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中一,《大正新修大正藏》第四十冊,頁四九。
[21]道原《景德傳燈錄》,《大正新修大正藏》第五一冊,頁二一九。
[22]王建光《中國律宗思想研究》,巴蜀書社,二零零四年十一月版,頁九叁。
[23]《百丈清規》是中國叢林的一面旗幟,也是中國禅曆久不衰的教製保障。其原則是:“叢林以無事爲興盛。修行以念佛爲穩當。精進以持戒爲第一。疾病以減食爲湯藥。煩惱以忍辱爲菩提。是非以不辯爲解脫。留衆以老成爲真情。執事以盡心爲有功。語言以減少爲直截。長幼以慈和爲進德。學問以勤習爲入門。因果以明白爲無過。老死以無常爲警策。佛事以精嚴爲切實。待客以至誠爲供養。山門以耆舊爲莊嚴。凡事以預立爲不勞。處衆以謙恭爲有理。遇險以不亂爲定力。濟物以慈悲爲根本”。雖然其提出了“以持戒爲第一”的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對源之印度的毗尼系統作了大幅度的調整。特別是在經濟方面,當佛教發源地印度的出家衆尚以乞食爲生的時代,即提出的“僧衆應飲食隨宜,務於勤儉”,全體僧人均須參加勞動,“上下均力”,“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口號,誕生了中國佛教特有的“出坡”一詞。此觀念對中國佛教道場的影響力,可謂深刻而深遠;同時,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此觀念也是佛教在中國這一方土地上,改變水土不服的尴尬,而不得不采取的實行的南橘北枳的方法,但其結果是導致僧團在自養的旗幟下,將一個純粹的修行團體,轉化爲一個變相的實業集團,僧人也由追求出世之高潔脫俗的方外修行者,一變而爲世俗世界的弄潮兒。百丈懷海的古道熱腸被誤解、一代禅師的高瞻遠矚被歪曲,這無疑將一出正劇演成了鬧劇,最終也許會以悲劇收場。這與現代高僧太虛大師和印順導師所提出的符合大乘根本精神的“人生佛教”、“人間佛教”理念,直至當代,竟爲某些教界人士作爲自己世俗甚至市儈的行徑擋箭牌。
[24]頭陀,梵文Dhūta的音譯,意爲抖擻,謂精勤振奮,去除煩惱汙垢,意即棄除對衣、食、住等貪著,以修煉身心。即佛教倡修的苦行。亦稱頭陀行、頭陀事、頭陀功德。凡是修習頭陀苦行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必須嚴守如下十二種修行規定:(一)要選擇空閑的地方;(二)要過托缽的生活;(叁)次第乞食不擇貧富;(四)每天日中一食;(五)要適量飲食;(六)午後不得飲漿;(七)要穿糞掃衣;(八)只有叁身衣;(九)要常樹下坐;(十)要常露地坐;(十一)要在墳間坐;(十二)要常坐不臥。修學頭陀苦行者,要過這樣簡單的生活,這也是清淨的生活。
[25]梵語sila,原由動詞語根sil,即“履行”轉化的名詞,含有行爲、習慣、性格、道德、虔敬等諸義。乃佛陀所製定,令佛弟子受持,以爲防過止惡之用的戒條。
[26]犍度,系有關受戒、布薩、安居等僧團內之儀式作法,與日常生活之規定條文,經由分類整理而成者。主要集中在律儀和寺院僧團的管理規約方面。
[27]直到明末清初的寶華山讀體見月律師以南山爲宗,創製《傳戒正範》,爲律學在中土的弘揚定製了特別的律儀,直到現代,凡屬出家僧侶,都須經中土特有之“叁壇大戒”授戒儀式,分初壇正授、二壇正授、叁壇正授叁階段。初壇授沙彌、沙彌尼戒,二壇授比丘、比丘尼戒,叁壇授出家菩薩戒。依據我國佛教界之傳承習慣,有意出家者必須受足此叁壇大戒,始被公認爲合格之大乘出家人。
[28]慧皎《高僧傳》卷五,《道安傳》,湯用彤校注本,中華書局,一九九二年版,頁一七八。
[29]東晉慧遠(叁叁四~四一六)撰。收在《大正藏》第五十二冊《弘明集》卷五中。略稱《不敬王者論》。本書系以佛教徒的立場論述沙門不拜帝王的理由。全書分爲五篇。第一“在家”與第二“出家”二篇,論述佛教出家的本質,強調出家者生活必須超越世俗。第叁篇“求宗不順化”,論述追求究極之道者,必須否定世俗的生活。第四篇“體極不兼應”,論述體得究極之道者,不該順應世俗。第五篇“形盡神不滅”,闡述人之形體終會滅盡,而精神永不絕滅,且將輪回不已。本書系根據印度佛教的觀點,而主張在佛法之前,帝王與沙門平等。沙門拜不拜王者的問題起自東晉時代。即成帝鹹康六年(叁四零,一說四年),車騎將軍庾冰主張沙門應拜王者,尚書令何充等人反對,此議遂止。安帝元興二年(四零叁),太尉桓玄再度提出令沙門禮敬王者之事,並征詢中書令桓謙、王谧,以及廬山慧遠的意見。慧遠呈書回答(收在《弘明集》卷十二),遂使桓玄于篡帝位後,下诏准許道人不致禮敬。本書即是慧遠依據答桓玄書所敷衍而成的。——筆者引自《佛光大辭典》該詞條。
[30]《律學要略》,見《弘一大師全集》第一冊,福建人民出版社,頁一九七~一九八。
[31] 選自《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
弘一大師年譜》,頁二零八。
[32]《問答十章》,見《弘一大師全集》第一冊,福建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叁年二月第一版,頁二五二。
[33]可參見湯用彤先生的《魏晉南北朝佛教史》、呂澂先生的《中夠佛學源流略講》等佛教史專著的分期和闡述。
[34]東漢明帝之弟劉英即是典型。《後漢紀》有關劉英的記載說:“英好遊俠,交通賓客,晚節喜黃老,修浮屠祠”。明帝永平八年诏令天下死罪可以納缣請贖,楚王英奉送缣帛以贖愆罪,明帝答诏說:“楚王誦黃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潔齋叁月,與神爲誓,有何嫌懼而贖其罪?”由此可見,佛教在當時只當作祠祀的一種。漢桓帝時,更在宮禁中鑄黃金浮圖(浮屠)、老子像,親自在濯龍宮中設華蓋的座位,用郊天的音樂奉事他。如《後漢書
西域傳》說:“楚王英始盛齋戒之祀,桓帝又修華蓋之飾”。直到漢明帝永平求法過去了近百年的延熹七年(一六四年),襄楷上書還有“聞宮中立黃老、浮屠之祠”等語。可見佛教是作爲一種與黃老之術甚少差別的東西在被接受著。
[35]《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五十四冊,頁二叁七。
[36]凡五卷。撰著年代與撰者皆不詳。又作法本內傳。本書記述後漢明帝永平年間(五八~七五)佛教之傳入並與道教抗衡之事。計有明帝得夢求法品、請法師立寺功德品、與諸道士比較度脫品、明帝大臣等稱揚品、廣通流布品等五品。本書之完本後世未傳,其文散見於廣弘明集卷一、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一、法苑珠林卷十八、續集古今佛道論衡等。唐代道宣、智升等謂本書乃漢魏時代之作品,然隋代以前之文獻並未載錄本書。又從本書內容判斷,乃南朝梁代天監年中(五零二~五一九)以後之作品。(引之百度網絡百科詞典:http :// baike.BaiduCom / view/ 697687.htm
fr=ala0_1——作者注)
[37]慧皎《高僧傳》卷九《佛圖澄傳》湯用彤校注本,中華書局,一九九二年版,頁叁五二。
[38]《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五五冊,頁叁八五。
[39]關於格義現象,著名佛學大師呂澂在其名著《中國佛學源流略講》中有精到的闡述,筆者無須贅言:““格義”……就是把佛學的概念規定成爲中國固有的類似的概念。因此,這一方法不同於以前對於名相所作的說明,而是經過刊定的統一格式。這一派專在文字上著眼,目的在於貫通文義,作爲研究佛學的初步還是有必要的。但是,發展下去就不免流於章句是務了。……對於“格義”的方法,早在僧睿之前的道安就已表示不滿,他在《道行經序》中說過:“然凡谕之者,考文以征其理者,昏其趣者也;察句以驗其義者,迷其旨者也。何則?考文則異同每爲辭,尋句則觸類每爲旨。爲辭則喪其卒成之致,爲旨則忽其始擬之義矣。”這是說,由於文句經常不同,執著它就會造成迷亂,因此,必須放在它的旨趣上,“若率初以要其終,或忘文以全其質者,則大智玄通,居可知也”。”(引之《呂澂佛學論著選集》第五卷,齊魯書社,一九九一年版,頁二五零叁~二五零四)
[40]《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二冊,頁二二九。
[41]慧皎《高僧傳》卷五《道安傳》,湯用彤校注本,中華書局,一九九二年版,頁一八叁。
[42]道世《法苑珠林》卷叁十六《呗贊篇
贊歎部叁》,周叔迦、蘇晉仁校注,中華書局,二零零叁年版,頁一一七一。
[43]參見王建光《中國律宗通史》,鳳凰出版社,二零零八年版,頁叁叁。
[44]呂澂《律學重光的先決問題》,見《現代佛學》一九五叁年十一月號,頁五。
[45]《百論卷上
舍罪福品》,見《大正新修大藏經》第叁零冊,頁一六八。
《掙脫塵羁 超絕俗務——弘一大師於律學之貢獻暨佛教律學在華流布得失探微(金易明)》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