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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律指南──印順法師對《律藏》集成的探究(清德法師)▪P3

  ..續本文上一頁則要從主體部份、相關部份、事緣部份以及附屬部份,一一分別去考察才不致陷于以偏概全的錯誤。以“受戒犍度”來說:

  一、“佛傳”只屬“事緣部份”。此須從《僧只律》的“雜跋渠”看,其內容有二:1四種受具(自受具、善來受具、十衆受具、五衆受具);2論“十衆受具”之合不合格。由于學風不同,大衆《僧只律》保有“摩得勒伽”形式,有“四種受具”事緣而無佛傳的編述。但上座系特別是分別說部,以“十衆受具”爲主體來編述佛傳,此中《銅鍱律》簡略近古;至于說一切有部,因其根本立場是除必要外,傳說不入叁藏,故無佛傳,如《十誦律》;但其旁系(持經譬喻師)則大大以“本生”、“譬喻”來充實佛傳而成《根有律》。

  二、受具的“相關部分”,這是與主體“十衆受具”沒有必要關系的;如受具前的度沙彌,受具後的受依止,以及師資間的相互關系等。分別說系比說一切有系詳于此。

  叁、受具的“主體部份”,主要說明“十衆受具”製度的完成次第,受戒者的種種規定,受具作法(儀規)。對受具作法,印公舉“遮難內容、和尚任務”以觀諸律同異。此中上座系以和尚爲叁師之一,爲十衆的主體,故戒從和尚得;大衆部以和尚不在十衆中,故戒從大衆得。此差異乃由于和尚在不在十衆內,起初應無嚴格規定,所以在部派的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規範。

  六比丘尼律與律藏組織

  (一)比丘尼戒經的意涵

  在佛教的僧伽體製中,比丘尼僧雖是獨立的,但實際上比丘尼僧是依附比丘僧。比丘尼毗尼部份,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結集傳持下來,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與“不共戒”的分別;比丘尼所特有的名爲“不共戒”,<比丘尼分別>中只列舉“不共戒”的部分,且在部類組織上無“不定法”。

  部派間<比丘尼戒>數目差距大,這主要是上座部把“八敬法”與“雜跋渠”條文化,增編入“波逸提”中。而此乃因尼律不受重視,也無嚴格公認的傳說,故待部派一再分化各自爲政,更無標准可說;此也可知佛滅以來,比丘僧對比丘尼的管教起初很嚴厲,而在部派一再分化中已大爲寬容;但尼律的瑣細規章卻越來越重。

  (二)八敬法的內涵、由來與影響

  與“女衆出家”有關的“八敬法”,見于各家廣律的“比丘尼犍度”;印公在《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中都作了詳細的說明。

  “八敬法”

  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項規定。印公比較各部廣律,發覺其內涵是由叁類所組成:

  一、各律所一致規定的四項“尊法”:1于兩衆中受具足;2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問布薩;3不得無比丘住處住(安居);4安居已,于兩衆行自恣。

  二、若違此四尊法,即須于兩衆中行半月摩那埵的嚴重處分。

  叁、有關禮貌上的尊敬有叁項:1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2不得呵罵比丘;3不得舉比丘罪。而《十誦律》的不得辄問是法義的謙讓;《僧只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

  原來,因女衆也能修道解脫,釋尊終于答應女衆出家;其解決之道就是製定“尊法”,故爲各律所一致的規定。因在當時男女地位懸殊的社會中,一般比丘尼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要她們遵行律製,過著如法清淨的集團生活有點困難。所以釋尊製定“尊法”,要比丘尼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爲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淨,而負起道義上的監護義務。

  但釋尊涅槃後,大迦葉等上座比丘,對比丘尼出家産生厭惡情緒;故增加與禮貌有關的叁項。如有違犯,處分是“于兩衆中行半月摩那埵”;但事實上這未免過分苛刻,于是“半月摩那埵”漸轉變爲“僧殘”的處分;而“八敬法”也漸化爲學處而編入尼戒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學風。

  “八敬法”成立後,使得“尊法”已不是對比丘尼的應有監護(是否如法)與教育,而成爲對比丘尼的嚴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權威。其的影響是:比丘尼因受比丘僧的嚴格管製而逐漸消沈;直到大乘佛法,才有以女人身分與上座比丘們論究男女平等的勝義;這可說是世尊時代精神的複活。但影響所及,今日流傳于錫蘭、緬甸、泰國等上座部佛教,比丘尼早已絕迹了。筆者按:藏傳佛教今日也無比丘尼。

  又,上座分別說部與說一切有部,傳說“以八敬法爲女衆出家的根本法”;但大衆《僧只律》無此傳說;故可知這只是部分學派的傳說而已。且女衆還沒出家就製定八敬法、製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犯成製”的毗尼原則也顯然不合。

  (叁)律藏組織與內容的成立次第

  日本學者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雖比較各部廣律各種語本,也論到律藏各部份成立的新古,結論大致仍以《巴利律》爲較古。

  印公認爲:從原始聖典次第集成現存的各部律,是錯綜複雜的;有材料內容與結構組織的新古,在材料內容中又有主體與附屬部份的新古;應從一一部類分別觀察,不可一概而論。

  《律藏》的主體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與“諸犍度”。

  《律藏》組織的古型,經印公探究:一、首先是以<比丘律>爲主體,末後略敘<比丘尼戒>的共與不共;故《僧只律》爲原始佛教時代的原形。

  二、由于上座部是重律的,經持律者的精密論究,《律藏》組織逐漸演變;主要是僧伽規製的<雜跋渠法>與<威儀法>,逐漸分類而編集爲“犍度”;《律藏》就成爲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十誦律》即代表了上座部律藏的原形。

  叁、在各部派紛紛成立並完成自宗的《律藏》時,佛教界有一共同傾向,即比丘與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前後相連;這不但是分別說系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就連說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也這樣。

  故律藏“組織結構”的新古次第是:1僧只律.2十誦律.3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

  至于《律藏》內容的成立次第,經印公一一探究,可歸納整理如下(參見“附表二”),由此也可知印公不同意

  《銅鍱律》爲最古的原因所在。

  【附表二】《律藏》內容的成立次第

  戒經儀規:1銅鍱律2僧只律、五分律、十誦律3根有律、解脫戒經、四分律。

  律藏序分:1說一切有部律2大衆僧只律3分別說系律。

  經分別:文句分別:1僧只律、銅鍱律2五分律、根有律

  犯相分別

  就事分別:1僧只律2十誦律、根有律3四分律、五分律、銅鍱律

  約義分別:1僧只律2五分律3銅鍱律4四分律

  本 生:1僧只律2銅鍱律3十誦律、根有律

  譬 喻:1銅鍱律2僧只律、四分律、五分律3十誦律。

  “摩得勒伽”標舉項目:1僧只律2毗尼母經3毗尼摩得勒伽4十誦律。

  “受戒犍度”事緣部份:1十誦律2根有律3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

  相關部份:1十誦律、根有律2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

  比丘尼律:1僧只律2銅鍱律3四分律、十誦律4五分律、根有律。

  七結論

  從以上得知:印公超越部派立場,從種種華文經律與巴利聖典的比較研究中,探究聖典結集的實際情形是:

  一、

  原始的佛教聖典,是以佛陀的叁業德用爲本源;以僧伽爲中心,統攝七衆弟子,推動覺化的救世大業。經弟子的領會,實行,用定形的文句表達出來,經當時大會的審定,確定爲佛法,聖典。傳統佛教傳說:佛滅第一夏的王舍城結集時,一切經律都已結集完成。其實,經律是在不斷結集中成立的;而經律集成的二大階段,與傳說的二大結集相合。對“巴利語爲原始聖典語文”的說法;實則第一、二結集只是佛法的誦出與審定,不是語言的審定傳授。

  二、律藏的主體是

  “波羅提木叉戒經”。〈戒經〉來自布薩製,半月半月的布薩說戒,是分叁階段(教授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威德波羅提木叉)完成的,這也是從佛的攝導,演進到僧伽(教團)領導的自然曆程。半月布薩說戒,一則讓僧衆憶持戒法,二則也就已犯未忏之罪作適當處置;這是爲教育僧衆,使其樂于爲善,不敢爲惡;故在充滿道德感化下,有法律的製栽。又〈戒經〉初集爲五部,後增爲八部;戒條初有一百五十余戒,後漸次增加。

  叁、“經分別”是對一條條的戒,解說製戒的因緣、戒經的文句、犯與不犯。

  是爲人師長、差教誡尼、作斷事人,須深入了解才能實踐的。

  四、“犍度”在原始結集的律典中,稱爲“隨順法偈”。這是不違反戒法的偈頌,是日常實行于僧團內的所有規製;如“受戒”、“安居”、“布薩”等製度,衣、食、住等規定,犯罪者的處分辦法等。這是古人隨事類而標立項目,將一項一項的事(包括僧事名稱的定義),編成偈頌;成爲〈戒經〉以外,一切僧伽製度的綱目,稱爲“摩得勒伽”,意義爲“母”、“本母”。依此標目而略作解說,成爲廣律中的“犍度”。從各部律的比較中,犍度的集成分叁階段;“受戒犍度”爲第一犍度,此中也有與平川彰意見不同處。

  四、“比丘尼律”是比丘尼特有的律法。佛教是平等的,但在僧伽體製中,女衆並沒有得到平等的地位;此與尼律是由持律上座比丘所結集有關,也與“八敬法”有關,故詳加探究其由來。發現佛陀原只訂四項“尊法”,佛涅槃後,上座比丘增加叁項禮貌上的尊敬,造成比丘對比丘尼嚴加管理的權威,使得比丘尼逐漸消沈。這是二千多年來,律學上的大發現。而對“律藏各部的集成的次第”,不論組織或內容,可知其不同意平川彰以《巴利律》爲最古的原因所在。

  印公曾說:“佛教是法與律二者的總和,必須均衡發展,適當配合。不幸!佛教早就偏于法的發揚!……宏揚佛法,整興佛教,決不能偏于法(義理的研究,心性的契證),而必須重視製度。佛教的法製,是毗尼所宣說的。這裏有道德准繩、團體法規、集體生活、經濟製度、處事辨法”。但“中國之言律者,于精嚴自律有可取,于實現和樂清淨之僧製,則殊少成就”。

  又說:“佛教戒律的特色,是在充滿道德精神感化之下,有一種法律製裁的限製。所以在佛的時代,真正出家的一個個都了不得,就是動機不純正的人,在這裏面多住幾年,經過師友的陶冶,環境的熏習,慢慢也會成爲龍象。……嚴格的說,現在並沒有依律而住的僧團。假使我們去研究,把這裏面真正精神原則拿出來,用現在的方式去實踐的話,……會更合于佛法”。

  一般人只知印公在法義上的廣泛探究,卻少有人注意到印公在律學上的成果。如《原始聖典之集成》的前半部,是對律藏結集次第與義涵的探究;《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的第四章,是說明律藏與教內的對立傾向;《華雨集》第叁冊的前五篇文章,是現代研律方法的範例。至于清淨僧團的建立原則,與僧團生活的真義;則散在《妙雲集》的著作中。由此可知印順法師已爲吾人在律學的研究上,畢路藍縷,開出一片廣大的天空,而這也正是中國佛教教團的慧命所系。本文先對《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的前半部,摘要整理;如以此爲導讀,再來研讀律典,必能大有所獲。如能進而在生活上,實踐戒律的精神原則,以建立和樂清淨的僧團,那才是研究戒律的真義;因如此才能內證外化,而達正法久住。令人欣喜的是:昭慧法師已能在印公的研究成果上,作進一步的诠譯,而有豐富的著述,甚至實際帶領“弘誓學團”叁學增上。希望有更多的出家衆,發心研究律學,共同建立和樂清淨的僧團。

  參考書目:

  印順法師《佛法概論》(正聞出版社)

  印順法師《教製教典與教學》(正聞出版社)

  印順法師《佛教史地考論》(正聞出版社)

  印順法師《華雨集》第叁、五冊(正聞出版社)

  印順法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正聞出版社)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東京.山喜房佛書林)

  郭忠生 譯E. Fruwallner撰<犍度篇>《谛觀雜志》

  昭慧法師“聲聞律的理論與實踐”、“聲聞律羯磨法”、“四分比丘尼戒經”、“四分比丘經述要”等錄音帶,《律學今诠》及散在其他著作的律學作品(法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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