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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律指南──印顺法师对《律藏》集成的探究(清德法师)▪P2

  ..续本文上一页);而《四分律》特重塔婆功德(增列廿六条),与其他戒本仅差“上树”一则。

  所以佛世〈戒经〉集为五部时,已有“学法”;至僧伽和合时代(第二次结集)已渐成八部,二○二戒;部派分化后的阿育王时代,有二二○戒,后为二五○戒。条数的增多,实只是“波逸提”二条,“学法(上树)”一条之增。部派多、流传广、时间久,而<戒经>条数只有三条之差,可见古德对<戒经>之尊重与忆持力之坚强。

  四

  经分别

  (一)经分别的意义

  <戒经>是僧伽的行为轨范,须深入了解才能实践;尤其是为人师长、差教诫尼、作断事人的。<经分别>就是对<戒经>学处的分别广释;此乃因佛所制的学处,是应用当时流行极简练的“修多罗”文体,为了理解此简练文句的意义,有分别解说的必要;故律师们经长期论究,发展分化而形成各部不同的广律。

  <戒经>的分别广释,各律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巴利《铜鍱律》简称<经分别>;汉藏所译的广律,每称为“毗尼”或“毗奈耶”,义译为“律”。

  (二)经分别的内容

  <经分别>的主要内容有三:

  一、说明制立学处的因缘。这多是共同的;但在原始佛教律学传统下,有关学处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迹。

  二、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这或由阐明引申而来,或因原文意义含蓄而引起歧义;当文句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随着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不同。

  三、犯相的分别决了。这是对每一学处判别犯与不犯,犯轻与犯重;可说是<经分别>主要的重点所在。此乃由于罪聚中除“波罗提木叉”的五篇(八篇)外,还有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将第五聚的“越毗尼”或“突吉罗”,给予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余四部所不能容纳的过失。但重律学派则对不同类的犯罪,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说;即另立“偷兰遮”外,开“波逸提”或“突吉罗”为二(参见“附表一”);这就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又前九戒的“犯相分别”,每戒都分二部分:1约义分别,是依对象、方法、意志、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2就事分别,是实际事件的判决实例;这是各律都有的,但部类的组合不同。

  【附表一】:<戒经>的五法、八法,与<经分别>的五犯聚、七犯聚之比较。

  [五法][八法][五犯聚] [七犯聚]

  1波罗夷法────1波罗夷法1波罗夷────1波罗夷 1波罗夷

  2僧伽婆尸沙法──2僧伽婆尸沙法 2僧伽婆尸沙──2僧伽婆尸沙 2僧伽婆尸沙

  3不定法 ──3偷兰遮 3偷兰遮

  4尼萨耆波逸提法 4尼萨耆波逸提

  3波逸提法3波逸提 4波逸提

  5波逸提法 5波逸提

  4波罗提提舍尼法-6波罗提提舍尼法 4波罗提提舍尼6波罗提提舍尼5波罗提提舍尼

  5学法─────7学法 5突吉罗 7突吉罗 6突吉罗

  8灭诤法 (越毗尼) 7恶说

  <经分别>的附属部份,包含“本生”与“譬喻”;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体说明,以使人证信的。而由于学风不同,上座部究理派的阿毗达磨论师,对“本生”与“譬喻”采审慎的抉择态度;反之,重修证、重通俗、重经法的大众部《僧只律》,则有丰富的“本生”与“譬喻”。且《僧只律》的“本生”是针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没有如上座部系集中在少数恶行者身上。

  (三)经分别的异议

  一、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以<经分别>为现存(附有布萨仪轨)<戒经>的分别广说。

  印顺法师则认为:<戒经>共有八法,现存<戒经>是与布萨仪轨相结合的。而<经分别>只是依<戒经>的前七篇,一篇篇、一条条的分别广说;实只是纯为“学处”等条文的解说,不含<戒经>仪轨部份;如汉译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等。至于平川彰会有此见解,是由于在<经分别>的形成与流传中,有些持律者将“布萨仪规”也附于<经分别>中,如《铜鍱律》、《根有律》等;但事实上此附录的仪轨,不是<经分别>所要分别解说的,也就不受重视而形成现存各律存缺不一的现象了。

  二、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讨论《律藏》序分的新古,以为《铜鍱律》与《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再次为《僧只律》;说一切有部律削除序分是新的。

  印顺法师持相反意见,因认为古德从<经分别>的探究中,窥见佛陀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真正意义是:一大理想(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与十种利益。此中“十事利益”是一切部派所共有公认的;而“究极理想”存于“十事利益”终了,这在部派三大系中的说一切有部系没有说到,表示古型的<经分别>还没有这一部份;大众部与分别说部的广律,有揭示制立学处的究极理想,应是后出的;而与三月食马麦的传说相结合,暗示出家学道要能恬澹精苦,则是分别说部的新编。

  五犍度

  (一)犍度的由来与意义

  <犍度>是以僧伽的和乐清净为理想,而制定有关僧团及个人的所有规制。传统中国律师以<戒经>及<经分别>为“止持”,<犍度>部份为“作持”。作持在不同部派的广律中不一定称为“犍度”,但其主要项目内容大致相同。

  对于“犍度”的由来,由于日本学者平川彰在《律藏之研究》中,虽推论犍度部组织成立于原始佛教时代,但不知原始的组织是什么;故见《铜鍱律

  》、《四分律》的同为二十二单元,同名“犍度”,即论断为古形。对说一切有部《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的“杂事”中同时含有几部份,解说为“犍度的并合”。西方学者对“犍度”也多难掌握。

  印顺法师认为:犍度有各部派共同依据的母体,汉译律典中的“摩得勒伽”就是犍度的母体。上座部的<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次第发展成;在此过程中有名称、开合、次第、详略及事缘的不同。并说:“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份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如明灯般照亮了犍度的发展与成立过程”。故对它详加探究:

  摩得勒伽(梵语Matrka,巴利语Matika)译义为母、本母;在《中阿含经》与《增支部》集成时代,即与经、律鼎足而三,为佛教古典之一。此摩得勒伽略有二类:一、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二、律的摩得勒伽,是有关僧伽规制的实行项目,如出家受具足、布萨、安居以及衣食住等;这些僧团中有关僧伽与个人的所有规章法制,在原始结集时虽还没有集出,却是推行于僧伽内部的不成文法;因体例与成文法的“波罗提木叉”不合,所以附于〈戒经〉后,劝学众应学;这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的。上座部系称之为“余佛法”;但《僧只律》特别提出立为别部,即在〈戒经〉的十修多罗(戒序、波罗夷等八法、随顺法)中称为“随顺法”的;此乃因<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而僧伽规制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于“法”(二部毗尼)。

  佛教开展中“僧伽规制”是以其中重要项目为主,类集有关项目与当时惯行的规制,渐成一聚聚的部类。大众《僧只律》简编为“杂诵跋渠法”和“威仪法”;这代表“摩得勒伽”在部派将分与初分的形态。上座系则分三分,如《十诵律》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此中第一分是规制中所有术语的定义及分类,这是僧伽制度发展中最先集出的,也意味着僧伽规制早已存在;接着是规制的集出,这又依僧伽规制、个人正行的偏重,分为法与行法,而成为三分。循此学风作更严密的类集而成为一类类的犍度,则是上座部重律学派的业绩。

  (二)犍度集成的次第

  从各部律的比较中,<犍度>部成立的过程约可分为三阶段:

  第一阶段是:受具足、布萨、安居、自恣、皮革、医药、衣、迦絺那衣等八法;以迦絺那衣为末的八法是上座系所共认的。此中,“受具足”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布萨”为半月一次的诵戒;“安居”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结束要“自恣”,然后受“迦絺那衣”;这五法为佛教内的宗教大典。而“衣”、“药”、“皮革”则为日常生活中,有关僧伽及个人的重要事项。

  第二阶段集出的是“俱舍弥”、“瞻波”、“般荼卢伽”、“僧残悔”、“遮”、“卧具”、“诤事”或加“周达”为八法;是有关僧事处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违犯的处理法规;表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将分初分的阶段。

  第三阶段:有关结集传说纪录的五百、七百结集,是早已独立的组织,附于犍度后;其他内容各部派虽相当,但组织与次第差别大,属分别说部的再整理。如《十诵律》除“七法”、“八法”外其余总名“杂诵”,此中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杂法”,并附二种结集;将“杂诵”称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等到分别说系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再将“比丘尼法”与“威仪法”独立,剩下的琐细事项成为名副其实的“杂事”。

  由上故知,说一切有部

  《十诵律》、《根有律》的“杂诵”、“杂事”所包含的各部份,在分别说系中均独立。而平川彰以“杂诵”、“杂事”为“犍度的并合”;实则非并合,反而是渐分离。而《僧只律》的“杂诵”或“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型,犍度的母体;但在上座部犍度的分离别立过程中,“杂诵”越来越小了。

  (三)关于受戒犍度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以“佛传”为考察重心,认为《铜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至于《僧只律》省略佛传是较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后完成的。

  印顺法师认为:依“摩得勒伽”开展为犍度来看,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较古;但在内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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