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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律指南──印順法師對《律藏》集成的探究(清德法師)▪P2

  ..續本文上一頁);而《四分律》特重塔婆功德(增列廿六條),與其他戒本僅差“上樹”一則。

  所以佛世〈戒經〉集爲五部時,已有“學法”;至僧伽和合時代(第二次結集)已漸成八部,二○二戒;部派分化後的阿育王時代,有二二○戒,後爲二五○戒。條數的增多,實只是“波逸提”二條,“學法(上樹)”一條之增。部派多、流傳廣、時間久,而<戒經>條數只有叁條之差,可見古德對<戒經>之尊重與憶持力之堅強。

  四

  經分別

  (一)經分別的意義

  <戒經>是僧伽的行爲軌範,須深入了解才能實踐;尤其是爲人師長、差教誡尼、作斷事人的。<經分別>就是對<戒經>學處的分別廣釋;此乃因佛所製的學處,是應用當時流行極簡練的“修多羅”文體,爲了理解此簡練文句的意義,有分別解說的必要;故律師們經長期論究,發展分化而形成各部不同的廣律。

  <戒經>的分別廣釋,各律稱爲<波羅提木叉分別>,巴利《銅鍱律》簡稱<經分別>;漢藏所譯的廣律,每稱爲“毗尼”或“毗奈耶”,義譯爲“律”。

  (二)經分別的內容

  <經分別>的主要內容有叁:

  一、說明製立學處的因緣。這多是共同的;但在原始佛教律學傳統下,有關學處因緣的人名與地名,不免有衆惡歸焉的形迹。

  二、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這或由闡明引申而來,或因原文意義含蓄而引起歧義;當文句解說有了差別,不但因緣隨著變化,就是判罪輕重也不同。

  叁、犯相的分別決了。這是對每一學處判別犯與不犯,犯輕與犯重;可說是<經分別>主要的重點所在。此乃由于罪聚中除“波羅提木叉”的五篇(八篇)外,還有每一比丘所應受持的律行;大衆部與說一切有部維持固有的“五罪聚”說,將第五聚的“越毗尼”或“突吉羅”,給予彈性的解說,以容納其余四部所不能容納的過失。但重律學派則對不同類的犯罪,作嚴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說;即另立“偷蘭遮”外,開“波逸提”或“突吉羅”爲二(參見“附表一”);這就罪類的不同來說最爲完善。又前九戒的“犯相分別”,每戒都分二部分:1約義分別,是依對象、方法、意志、結果,而分別犯相的輕重。2就事分別,是實際事件的判決實例;這是各律都有的,但部類的組合不同。

  【附表一】:<戒經>的五法、八法,與<經分別>的五犯聚、七犯聚之比較。

  [五法][八法][五犯聚] [七犯聚]

  1波羅夷法────1波羅夷法1波羅夷────1波羅夷 1波羅夷

  2僧伽婆屍沙法──2僧伽婆屍沙法 2僧伽婆屍沙──2僧伽婆屍沙 2僧伽婆屍沙

  3不定法 ──3偷蘭遮 3偷蘭遮

  4尼薩耆波逸提法 4尼薩耆波逸提

  3波逸提法3波逸提 4波逸提

  5波逸提法 5波逸提

  4波羅提提舍尼法-6波羅提提舍尼法 4波羅提提舍尼6波羅提提舍尼5波羅提提舍尼

  5學法─────7學法 5突吉羅 7突吉羅 6突吉羅

  8滅诤法 (越毗尼) 7惡說

  <經分別>的附屬部份,包含“本生”與“譬喻”;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體說明,以使人證信的。而由于學風不同,上座部究理派的阿毗達磨論師,對“本生”與“譬喻”采審慎的抉擇態度;反之,重修證、重通俗、重經法的大衆部《僧只律》,則有豐富的“本生”與“譬喻”。且《僧只律》的“本生”是針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沒有如上座部系集中在少數惡行者身上。

  (叁)經分別的異議

  一、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以<經分別>爲現存(附有布薩儀軌)<戒經>的分別廣說。

  印順法師則認爲:<戒經>共有八法,現存<戒經>是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而<經分別>只是依<戒經>的前七篇,一篇篇、一條條的分別廣說;實只是純爲“學處”等條文的解說,不含<戒經>儀軌部份;如漢譯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等。至于平川彰會有此見解,是由于在<經分別>的形成與流傳中,有些持律者將“布薩儀規”也附于<經分別>中,如《銅鍱律》、《根有律》等;但事實上此附錄的儀軌,不是<經分別>所要分別解說的,也就不受重視而形成現存各律存缺不一的現象了。

  二、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討論《律藏》序分的新古,以爲《銅鍱律》與《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再次爲《僧只律》;說一切有部律削除序分是新的。

  印順法師持相反意見,因認爲古德從<經分別>的探究中,窺見佛陀製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是:一大理想(梵行久住、正法久住)與十種利益。此中“十事利益”是一切部派所共有公認的;而“究極理想”存于“十事利益”終了,這在部派叁大系中的說一切有部系沒有說到,表示古型的<經分別>還沒有這一部份;大衆部與分別說部的廣律,有揭示製立學處的究極理想,應是後出的;而與叁月食馬麥的傳說相結合,暗示出家學道要能恬澹精苦,則是分別說部的新編。

  五犍度

  (一)犍度的由來與意義

  <犍度>是以僧伽的和樂清淨爲理想,而製定有關僧團及個人的所有規製。傳統中國律師以<戒經>及<經分別>爲“止持”,<犍度>部份爲“作持”。作持在不同部派的廣律中不一定稱爲“犍度”,但其主要項目內容大致相同。

  對于“犍度”的由來,由于日本學者平川彰在《律藏之研究》中,雖推論犍度部組織成立于原始佛教時代,但不知原始的組織是什麼;故見《銅鍱律

  》、《四分律》的同爲二十二單元,同名“犍度”,即論斷爲古形。對說一切有部《十誦律》的“雜誦”、《根有律》的“雜事”中同時含有幾部份,解說爲“犍度的並合”。西方學者對“犍度”也多難掌握。

  印順法師認爲:犍度有各部派共同依據的母體,漢譯律典中的“摩得勒伽”就是犍度的母體。上座部的<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次第發展成;在此過程中有名稱、開合、次第、詳略及事緣的不同。並說:“論法義,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獨到的內容,然在犍度部份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如明燈般照亮了犍度的發展與成立過程”。故對它詳加探究:

  摩得勒伽(梵語Matrka,巴利語Matika)譯義爲母、本母;在《中阿含經》與《增支部》集成時代,即與經、律鼎足而叁,爲佛教古典之一。此摩得勒伽略有二類:一、法的摩得勒伽,是聖道的修持項目。二、律的摩得勒伽,是有關僧伽規製的實行項目,如出家受具足、布薩、安居以及衣食住等;這些僧團中有關僧伽與個人的所有規章法製,在原始結集時雖還沒有集出,卻是推行于僧伽內部的不成文法;因體例與成文法的“波羅提木叉”不合,所以附于〈戒經〉後,勸學衆應學;這是漢譯各部<戒經>所一致的。上座部系稱之爲“余佛法”;但《僧只律》特別提出立爲別部,即在〈戒經〉的十修多羅(戒序、波羅夷等八法、隨順法)中稱爲“隨順法”的;此乃因<波羅提木叉經>是原始結集的根本律(也稱爲經、法),而僧伽規製是以“波羅提木叉”爲審決標准,也就是隨順于“法”(二部毗尼)。

  佛教開展中“僧伽規製”是以其中重要項目爲主,類集有關項目與當時慣行的規製,漸成一聚聚的部類。大衆《僧只律》簡編爲“雜誦跋渠法”和“威儀法”;這代表“摩得勒伽”在部派將分與初分的形態。上座系則分叁分,如《十誦律》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此中第一分是規製中所有術語的定義及分類,這是僧伽製度發展中最先集出的,也意味著僧伽規製早已存在;接著是規製的集出,這又依僧伽規製、個人正行的偏重,分爲法與行法,而成爲叁分。循此學風作更嚴密的類集而成爲一類類的犍度,則是上座部重律學派的業績。

  (二)犍度集成的次第

  從各部律的比較中,<犍度>部成立的過程約可分爲叁階段:

  第一階段是:受具足、布薩、安居、自恣、皮革、醫藥、衣、迦絺那衣等八法;以迦絺那衣爲末的八法是上座系所共認的。此中,“受具足”爲出家而成爲僧伽成員的儀式;“布薩”爲半月一次的誦戒;“安居”爲一年一度的叁月定住;安居結束要“自恣”,然後受“迦絺那衣”;這五法爲佛教內的宗教大典。而“衣”、“藥”、“皮革”則爲日常生活中,有關僧伽及個人的重要事項。

  第二階段集出的是“俱舍彌”、“瞻波”、“般荼盧伽”、“僧殘悔”、“遮”、“臥具”、“诤事”或加“周達”爲八法;是有關僧事處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違犯的處理法規;表說一切有部與分別說部,將分初分的階段。

  第叁階段:有關結集傳說紀錄的五百、七百結集,是早已獨立的組織,附于犍度後;其他內容各部派雖相當,但組織與次第差別大,屬分別說部的再整理。如《十誦律》除“七法”、“八法”外其余總名“雜誦”,此中含有“比丘尼法”、“威儀法”、“雜法”,並附二種結集;將“雜誦”稱爲“律雜事”的是《根有律》。等到分別說系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再將“比丘尼法”與“威儀法”獨立,剩下的瑣細事項成爲名副其實的“雜事”。

  由上故知,說一切有部

  《十誦律》、《根有律》的“雜誦”、“雜事”所包含的各部份,在分別說系中均獨立。而平川彰以“雜誦”、“雜事”爲“犍度的並合”;實則非並合,反而是漸分離。而《僧只律》的“雜誦”或“威儀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型,犍度的母體;但在上座部犍度的分離別立過程中,“雜誦”越來越小了。

  (叁)關于受戒犍度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以“佛傳”爲考察重心,認爲《銅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至于《僧只律》省略佛傳是較新的;而《十誦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後完成的。

  印順法師認爲:依“摩得勒伽”開展爲犍度來看,在組織方面《十誦律》與《根有律》較古;但在內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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