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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嚴叁聖”研究(弘安法師)▪P2

  ..續本文上一頁如來境界、如來神力、如來所行、如來力、如來無畏、如來叁昧、如來神通、如來自在、如來無礙、如來眼、如來耳、如來鼻、如來舌、如來身、如來意、如來辯才、如來智慧、如來最勝,願佛世尊亦爲我說。[18]

  

  比較一下,我們會發現,唐譯與晉譯二者並無根本區別。接下來我們看一看李通玄對這小段文字的解釋,《新華嚴經論》卷十四說:

  第二大衆請法分者,“時諸菩薩作是思惟”已下十四行半經,于中有叁十二問,義分爲二。一、初有四問,問四種佛剎。二、成就大菩提心,引十方諸佛勸說已下有二十八問,菩薩住、地、佛眼耳等,如是叁十二問,直至《如來出現品》是答,如經具。問曰:初會中世主所問與此義多相似,但廣略不同,何故此第二會還複再問如上之問?答曰:前會是世主問舉佛果勸修,信佛所得,此會是自信自身、自心是佛,及入位修行,故須再問。前位是普賢入定舉果,此會即明文殊生起入信之初,即明凡夫始信爲彰,信心麤故不入定說。“十住”已去,始明當位菩薩入定始說,以是義故,前問雖義理少同應緣差別,故異前會,信他佛得此會,自入信修行也。[19]

  李通玄對《如來名號品》後面的回答“大衆請法”中的“叁十二問”的品目劃分,與智俨、法藏是一樣的,即《離世間品》之前的各品都是回答這一小段經文的。文殊與普賢作爲整部《華嚴經》的主角菩薩是不能改變的。引起我們注意的是,李通玄在這裏提出了文殊與普賢的名字,這是《搜玄記》與《探玄記》所沒有的。再者,李通玄認爲《華嚴經》應該是“十處十會四十品”[20],其的判教也是“十宗十教”[21],總之,能用“十”的地方最好將其論證成“十”,但有的卻不能將其論證成“十”,“叁聖”即是一例,李通玄沒有論證出“十聖”來,“六相”也未論證成“十相”,這看起來很有趣,其實是有很深的原因的。

  

  (四)文殊、普賢在《華嚴經疏》與《演義鈔》中爲“上首”的原因

  澄觀在《大方廣佛華嚴經疏》(以下簡稱《華嚴經疏》)中按照品目之間的內在關系,提出“四分五周因果”說。《華嚴經疏》卷四說:

  古雲此九會中,大位問答總有五番。第一會中大衆起四十問,或當會答盡,名“舉果勸樂生信分”。二、從第二會初有四十問,至第七會末答盡,名“修因契果生解分”。中間雖有諸問,並是隨說隨問,非是大位問答,《不思議品》不問因故。叁、第八會初起二百句問,當會答盡,名“托法進修成行分”。四、第九會初起六十句問,如來自入師子頻申叁昧,“現相”答,名“頓證法界分”。五、福城東善財求法等別問別答,名曆位漸證分,古德以善財猶屬正宗故。今既判入流通,則前唯四兼取流通,以爲五分未爽通塗。叁、以文從義科者,此經一部有五周因果,即爲五分。[22]

  這裏,澄觀明確說明從第二會至第七會末屬于“修因契果生解分”,這種分法與智俨、法藏、李通玄是一樣的。“修因契果生解分”是“四分”的第二分,這裏,澄觀沒有明確說明第四分是什麼,但他在《大方廣佛華嚴隨疏演義鈔》(以下簡稱《演義鈔》)卷十七說:

  古雲此九會中大位問答總有五番者,疏意存四,故舉古釋,以第五無大位問答故。于中二:先敘昔,後古德以善財下密示今意。意有其二,故但爲四,一、五無大位問故,二、第五屬流通故,故雲今既判入流通,則前唯四。第四應名“依人證入成德分”。[23]

  第四分叫作“依人證入成德分”。這樣,澄觀將法藏的“五分四周問答”改成“四分五周因果”,後來,隨著唐譯代替晉譯的流傳,對《華嚴經》品目的分類,經常說的是“四分五周因果”。我們注意到,“四分”是依據“大位問答”來劃分的,“五周因果”是依據“以文從義”來劃分的。

  總之,從智俨的“叁分”直至澄觀的“四分五周因果”,無論哪種分法,都不影響文殊與普賢作爲整部《華嚴經》的代表菩薩。這樣,我們就找到了文殊與普賢作爲整部《華嚴經》的上首菩薩的原因了。我們僅從《華嚴經》的會、品之間的有機結構的角度,找到了文殊與普賢作爲整部《華嚴經》的代表菩薩,這還是不夠的,他們具體代表了什麼,這種做法是否另有原因,是否屬于某種固定的模式呢?

  

  二、探源“人”與“法”的關系

  

  《叁聖圓融觀》中說文殊、普賢是表法的,我們先看一看智俨的“人法”是什麼?智俨在《華嚴一乘十玄門》(以下簡稱《十玄門》)中的“十會”說,“第五人法者,文殊顯其妙慧,普賢彰其稱周,明人即法也。”[24]這裏,文殊與普賢彰顯(代表)了不同的法。在此處,智俨並未對人、法的關系有明確的說明,我們可以參考智俨的《佛說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略疏》中的人法。“第叁、人法相對者,用法爲宗,以人爲趣,爲依法成佛故。”[25]這句話告訴我們:人依據法可以成佛。再對比“十會”的人法,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人不但依法成佛,人也可以代表不同的法,代表不同的法門、經典等等。智俨在此《十玄門》中還說:

  今且就此華嚴一部經宗,通明法界緣起,不過“自體”因之與果。所言因者,謂方便緣修,體窮位滿,即普賢是也。所言果者,謂自體究竟寂滅圓果,十佛境界,一即一切,謂“十佛世界海”及《離世間品》明“十佛義”是也。問:文殊亦是因人,何故但言普賢是其因人耶?答:雖複始起發于妙慧,圓滿在于稱周,是故隱于文殊,獨言普賢也。亦可文殊、普賢據其始終,通明緣起也。[26]

  這段話的大意是說:現在依據整部《華嚴經》的宗旨,來闡述“法界緣起”。法界緣起就是“自體”的因與果(的關系)。因是普賢,果是“十佛境界”。文殊也可以代表因,爲什麼只說普賢是因的代表之人呢?這是因爲雖然(修行)開始于文殊,但是圓滿卻是普賢,所以只說普賢。當然,也可以文殊、普賢貫穿始終來闡述法界緣起。我們能看出,智俨認爲盧舍那佛(即“十佛”)代表果,普賢代表因。由智俨的這段話我們還要看到以下幾點:1、法界緣起的一個特點是因與果爲“自體”關系。2、文殊與普賢代表整部《華嚴經》的因,所以稱二者都是“因人”。3、文殊與普賢都是因人,是一體、同體的關系。4、智俨繼承了杜順的“教人依《華嚴》修“普賢行””[27]的思想,並有意“擡高普賢的地位”。[28]

  上面我們所總結的四點,法藏完全繼承下來。對于人法的關系,法藏也有明確的闡述。如在《華嚴義海百門》中法藏說:

  

  初顯人法者,謂能達塵者是人,所了塵者是法,即此人法相由顯現。由人方能顯法,由法以用有人。論雲:以人知有法,以法知有人,離人何有法?離法何有人?今以人無相故,方爲顯法之人;以法無性故,方爲成人之法。二而不二,不二而二也。[29]

  法藏在這裏對人法的關系進行較系統、明確的論述。法藏認爲“人”與“法”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關系,二者本質爲一。與智俨比起來,法藏的人法關系更加抽象與哲理化了。再者,《華嚴經旨歸》也有人法關系的說明,法藏在《華嚴經旨歸》中說:“八、人法一對,謂佛菩薩師弟等人,顯說法界諸法門海。”[30]這裏的人法關系較上面的人法關系形象一些,易于理解。法藏在《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簡稱《五教章》)中說:

  然此一乘教義分齊,開爲二門:一、別教,二、同教。初中二,一、性海果分是不可說義,何以故?不與教相應故,則十佛自境界也。故《地論》雲:因分可說,果分不可說者是也。二、緣起因分,則普賢境界也。此二無二,全體遍收,其猶波水,思之可見。就普賢門複作二門:一、分相門,二、該攝門。[31]

  我們將這些與上面的《十玄門》的引文相比較,不難發現,二者關于因果的思想是一致的,並且我們要注意的是:法藏說“因分”時,不再提及文殊。法藏在《華嚴策林》的開篇就說:“夫華嚴宗旨,其義不一,究其了說,總明因果二門。因即普賢行願,果即舍那業用,”[32]也是一個證明,證明法藏繼承了智俨的擡高普賢的傳統。關于因果一體、自體、同體的思想,法藏的衆多著作中常常提及,這裏不再列舉。總之,法藏也用普賢、盧舍那佛來“明人即法也”。

  在李通玄的現存著作之中,並未明確將毗盧遮那佛、文殊、普賢稱爲叁聖,這與澄觀將叁者稱爲叁聖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但李通玄確實明確將文殊、普賢稱爲二聖。如《新華嚴經論》卷四說:“文殊爲小男,普賢爲長子,二聖合體,名之爲佛。”[33]

  現在學者在研究李通玄思想時,提出“叁聖一體”[34]、“叁聖圓融”[35]之說,這當然是可以的,也是方便的。如《羅摩伽經》中就稱佛爲大聖,加上文殊、普賢二聖,這必然有“叁聖”之說。引起我們注意的是,李通玄在其的著作之中,常常稱毗盧遮那佛、文殊、普賢爲叁人或叁法,盡管李通玄沒有明確說明其的叁聖屬于“人法”的範疇,我們還是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李通玄的叁聖本質仍是屬于“人法”的。李通玄將叁聖稱爲“叁人”,代表性的有《新華嚴經論》卷叁,“叁人互體,成一法界之體用也。即文殊爲始見道初,法身本智之門;普賢即爲始見道之後,行行之門;佛即二事之中無作體也”,[36] “此之叁人始終不相離故,以明如來是文殊、普賢二人之果。”[37]《新華嚴經論》卷二十一,“文殊主法身妙慧之理,普賢明智身知根成萬行之門,觀世音明大慈悲處生死,叁人之法成一人之德,號毘盧遮那。一切衆生總依此叁法,號之爲佛,少一不成”[38]等等。

  李通玄將叁聖稱爲“叁法”,代表性的有“修行者,常以此文殊師利、毘盧遮那、普賢叁法,爲始終之體”[39],“又文殊、普賢、毘盧遮那,叁法體用平等,名爲一乘”[40],“一切處不動智佛,一切處文殊師利,皆自有之,及以普賢差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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