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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今論▪P20

  ..續本文上一頁了對象的作用。凡是可知者,即是存在 者。在識的了境上,總名與總相,即概念的類名與意義,雖不是對象(性)自身 ,而由此能诠能顯以了得客觀的法性。名言──名句文、心識,有指向對象、顯 了對象的作用。他們以爲:凡是所知的,皆是有的,如不是有的,即不能成爲所 知的。佛說六識必由根、境爲緣而生,無境即不能成爲認識。如薩婆多部說:過 去未來皆是實有,若問何以知是有的,即說:以可知故,有的才成爲可知的。不 但一般的是有而可知,連夢中所見的,也以爲是有的,不過錯亂而已。二、唯心 [P159] 論者說:凡是有的,必是依心識而存在的。一切不過是自心所幻現的,是自心所 涵攝的,是自心表象的客觀化──物化。我們所知道的,不出于心識名言。這即 是必由心識的了相而知性,被解說爲並無心外的存在。所以,「若人識得心,大 地無寸土」。

  中觀者從緣起觀的立場,即不作此等說。有人引『智論』卷十五所說:「若 諸法實有,不應以心識故知有。若以心識故有,是則非有」,以爲空宗所說與唯 識者的見解一樣。不知原文接著說:「地堅相,以身根、身識故知有」。龍樹不 但以心識故知有,也以根──生理機構──故知有,即使說依心故知有,也只是 叁空中的觀空,非自性空正宗。應該知道:「依心識故有,是則非有」,這是正 確的,但不是唯識的。因爲中觀者顯示諸法的存在,是「因果系」的:依因果緣 起以說明它是有,也依因果緣起說明它的自性空。能知所知的「能所系」,也是 緣起(所緣緣)的內容之一,但在中觀者論及諸法因緣生時,不一定含攝「能所 系」在內。『中論』等現在,不難考見。所以,即沒有能所關系,它也還是可以 [P160] 存在的,因爲除了心識,其余的無限關系,並未消失。故有一重要意義,即凡是 有的,必是可知的;但不知的,並不即是沒有,除非是永不能知的。世間許多微 細的東西,古人不知,平常人也不知,但由顯微鏡的助力而知,這不能說是因知 而後有的。如遙遠的星球,常人不知,以望遠鏡相助而知。自然是相依相關的運 行不息,這決不依心識的了知而有。一切是緣起相依的存在,即一切爲因果的幻 網;能知所知的關系,即爲因果系中的一環。因果系不限于心境──物的系絡, 所以諸法在沒有構成認識的能所系時,在因果系中雖還不知是如何存在的,但不 能說是沒有的。等到心隨境起,境逐心生,構成能所系的知識,則心境幻現,知 道它是如何的,而且即此所識相而確定它是有性──存在的。能所系的存在,不 像實在論者那樣以爲僅是顯了因果系的如何存在,而是由于能所關涉而現爲如此 的存在。所以,中觀者世俗谛安立──施設諸法爲有,不即是客觀實在性的如此 而有,這與心識、根身有莫大關系,尤其不能離意識的名言而存在。若離開心識 名言,即不能知它是如此如此而有的。但依于心識,不即是主觀的心識,所以與 [P161] 唯識者所見不同。所認識的是因果能所相依相涉的幻相,離開能所系即不會如此 的,離開因果系也不會如此的,極無自性而爲緣起──因果能所交織的存在。依 于能所(含攝著因果系)系的「境相」,此相不即是緣起法性。就是因果系的「 事相」,也不即是緣起法性。這都不過緣起幻相,所以經上說:「諸法實相(性 )無所有,如是無所有,如是有,愚人不知,名爲無明」。妄執爲法性即如此如 此有,不過自性妄執而已。從如幻的緣起事相而論,都只是相對的現實,而不足 爲究竟的真實──性。這可以略舉二義:一、業果如幻之隨類別識相對性。例如 人的認識與旁生等的認識不必同,因衆生的業力不同,所感果報不同,形成一類 一類的衆生。從各類業感六根而發識,所幻見而了知的法相,也就不能相同。在 各自類中。可以安立爲各各的真實;而總論衆生所見,即不過是相對的真實。二 、心境如幻之隨智別識相對性。即使同樣是人,由于根識的大體一致,似乎可以 發見諸法的真實。但小孩所見者與大人所見不一致,原始人類所知的世界與近代 人類所知的世界也大大不同。由于智力的增進,不斷的改變,不斷的修正,不斷 [P162] 的深刻,不斷的擴大;過去看爲絕對真實的,不是被廢棄,便是被修正,什麼也 不是絕對的真實性。陷于自性見之中,不能徹底掀翻過來,是再也不能體會究竟 法性的。唯有從聞思修中,掃除自性妄執,聖者才能在相對的一一相上,體現諸 法絕對的畢竟空性,特別是「唯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所以未能徹證真如以前 ,不能通達諸法的真實性,都不過理解一些相對的現實,相對的真理。必由引發 無漏般若,證諸法的如實性,才能與諸佛一鼻孔出氣,平等平等,無二無別,究 竟究竟。從修學的過程,可以說:藉緣起幻相以悟入法性。但這還是加行觀中的 二谛觀察,由世俗入勝義,真能通達諸法實性,那時無能無所,不因不果,即一 切因果能所而離一切因果能所相,不可安立。所以說:「凡所有相,皆是虛妄, 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即諸法如義。

  

  第叁節 體‧作‧力

  體、對用而說。體與性,中國學者向來看作同一的,但佛法中不盡如此。體 [P163] 與性也有不同,如『俱舍論』說:「許法體恒有,而說性非常」。性可以作性質 等說,如說無常性、無我性等,即與法體不同。體與性也有同一的,如薩婆多部 說諸法各住自性,自體也即自性的異名。然薩婆多部的自性,指一一法的終極質 素說,與說宇宙大全的實體不同。總之,佛法說體,指一一法的自體說,不作真 如法性等說,真如十二名中,沒有稱爲體的。現存的龍樹論裏,也沒有以體爲本 體、本性的。此中體、作、力,叁者合起來說,別處也不曾見到。然在『中論』 「觀作作者品」中有大同的詞句。有作如是說:「現有作,有作者,有所有作法 」。此中所說的作,即佛典常用的「羯磨」karma,即是業。作者ka^raka ,即能起作用的假我或法。如外道以世間一切作業歸于神,以神爲作者, 或以自我爲作者等。佛法雖可說有作者,但這不過是順俗假說,並無真實的作者 。如說眼能見,見是眼之用,即假名眼爲見者。故此處所說作者,與體義相當。 依『順正理論』卷叁解作者有二家:一、約一一法的自性──法性說,二、約因 緣和合相續的假名說。依中觀說,離衆緣和合,無有別存的作者,即別存的作用 [P164] 也沒有;作者與作用,皆不過依緣和合的假有。如『華嚴經』說:「諸法無作用 ,亦無有體性」。由此,體──作者與作用,都約緣起假名說。中論叁名中的「 作法」,羅什每置一所字,如:「諸可有所作」,「無所用作法」,原語爲kriya^ ,指所有的作用或力用言。作即運動,所以或譯爲力、用、作用等。這樣, 今以論的作(業)、作者、作法,配合于體、作、用叁者,即是:體即作者,作 即是(作)業,力即作用。如將作與作法合名爲「用」,即成爲體與用。體用與 性相不同:相是「形他以顯自」的;如說白色,白即不同于黑,有不同于其它的 特相,知道此法是什麼。凡所認識的,必有與他不同的特殊形態,依不同他法而 知是此法而不是彼法,即因此相而知某法體性:這是性與相的主要意義。體與用 即不同,用指法體的活動(此用不同于彼用,也可以稱爲相的,相廣而用狹), 也與他法有關,但不同相的以特殊形態而顯出自己,用是從此法可與他法以影響 ,從影響于他而顯出此法的作用。所以相是靜態,用是動態,用即與因果有關。 『中論』說:「現有作、有作者、有所有作法,叁事和合故有果報」。可知即依 [P165] 法的作用而知有因果。因爲,凡是存在的──法體,必有作用,有用決非自性的 ,必然地關涉于他法而成立的。即由作用關系于他法,說爲因果。對于作用,『 順正理論』卷五十二有二種釋:一、約正現在的名爲作用,二、約過去未來── 不現在前所有力用即名爲功能。體與用,依佛法說,是不一不異的。如從衆緣和 合而成的,即是體,指緣起和合性的總體;用即和合性上所起的種種作用。體與 用是不可以相離的,但也不即是一。作者與作業,即體與用的關系,如『中論』 「觀業品」說:「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成業義如是,更無有余事」。作者 的動作,即指事業。常人每引起錯覺,以爲另有一物名爲業,作者是作者,業是 業;論頌正破此以作者非業,而成爲別于作者之業的。由作者而作業,故應作者 不離作業。業義有寬有狹:狹即吾人造善業、惡業,名之爲業;寬則舉凡眼見、 耳聞、鳥飛、花落等無不是業。凡是作者即有業,有業必有作者,作者與業是不 一不異的。作、力雖可以總名爲用,然作與力別說,到底有什麼意義?約法的現 在作用說,二者是無差別的。因爲法必有用,用即是力,也即是活動,活動即是 [P166] 業。但作用,專在當前的動作說;業卻動詞而名詞化的,即通于過去未來。如眼 見的見,是一種動作,然見也可能作爲一件事情。如說人作善業、惡業,此即依 人的身心活動而顯業相,業即動作之義。然依動作名業,業作了,剎那滅後即應 沒有,然法法不失,勢用仍在。剎那滅入過去,不像現在那樣有明顯的活動,即 動作的潛在──過去化。在名言上,即動詞的名詞化。所以依作用和業的字義去 解說,事業的業與作用的用可以作如是觀:對現在當前的法體,名爲用或作用, 亦可名業;對剎那滅後的法──作者,即特名之爲業了。『順正理論』作用與功 能的分別,意義也大概相同。體、用、業,無不如幻,約世俗名言說,可有如是 的相對差別。

  

  第四節 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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