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了对象的作用。凡是可知者,即是存在 者。在识的了境上,总名与总相,即概念的类名与意义,虽不是对象(性)自身 ,而由此能诠能显以了得客观的法性。名言──名句文、心识,有指向对象、显 了对象的作用。他们以为:凡是所知的,皆是有的,如不是有的,即不能成为所 知的。佛说六识必由根、境为缘而生,无境即不能成为认识。如萨婆多部说:过 去未来皆是实有,若问何以知是有的,即说:以可知故,有的才成为可知的。不 但一般的是有而可知,连梦中所见的,也以为是有的,不过错乱而已。二、唯心 [P159] 论者说:凡是有的,必是依心识而存在的。一切不过是自心所幻现的,是自心所 涵摄的,是自心表象的客观化──物化。我们所知道的,不出于心识名言。这即 是必由心识的了相而知性,被解说为并无心外的存在。所以,「若人识得心,大 地无寸土」。
中观者从缘起观的立场,即不作此等说。有人引『智论』卷十五所说:「若 诸法实有,不应以心识故知有。若以心识故有,是则非有」,以为空宗所说与唯 识者的见解一样。不知原文接着说:「地坚相,以身根、身识故知有」。龙树不 但以心识故知有,也以根──生理机构──故知有,即使说依心故知有,也只是 三空中的观空,非自性空正宗。应该知道:「依心识故有,是则非有」,这是正 确的,但不是唯识的。因为中观者显示诸法的存在,是「因果系」的:依因果缘 起以说明它是有,也依因果缘起说明它的自性空。能知所知的「能所系」,也是 缘起(所缘缘)的内容之一,但在中观者论及诸法因缘生时,不一定含摄「能所 系」在内。『中论』等现在,不难考见。所以,即没有能所关系,它也还是可以 [P160] 存在的,因为除了心识,其余的无限关系,并未消失。故有一重要意义,即凡是 有的,必是可知的;但不知的,并不即是没有,除非是永不能知的。世间许多微 细的东西,古人不知,平常人也不知,但由显微镜的助力而知,这不能说是因知 而后有的。如遥远的星球,常人不知,以望远镜相助而知。自然是相依相关的运 行不息,这决不依心识的了知而有。一切是缘起相依的存在,即一切为因果的幻 网;能知所知的关系,即为因果系中的一环。因果系不限于心境──物的系络, 所以诸法在没有构成认识的能所系时,在因果系中虽还不知是如何存在的,但不 能说是没有的。等到心随境起,境逐心生,构成能所系的知识,则心境幻现,知 道它是如何的,而且即此所识相而确定它是有性──存在的。能所系的存在,不 像实在论者那样以为仅是显了因果系的如何存在,而是由于能所关涉而现为如此 的存在。所以,中观者世俗谛安立──施设诸法为有,不即是客观实在性的如此 而有,这与心识、根身有莫大关系,尤其不能离意识的名言而存在。若离开心识 名言,即不能知它是如此如此而有的。但依于心识,不即是主观的心识,所以与 [P161] 唯识者所见不同。所认识的是因果能所相依相涉的幻相,离开能所系即不会如此 的,离开因果系也不会如此的,极无自性而为缘起──因果能所交织的存在。依 于能所(含摄着因果系)系的「境相」,此相不即是缘起法性。就是因果系的「 事相」,也不即是缘起法性。这都不过缘起幻相,所以经上说:「诸法实相(性 )无所有,如是无所有,如是有,愚人不知,名为无明」。妄执为法性即如此如 此有,不过自性妄执而已。从如幻的缘起事相而论,都只是相对的现实,而不足 为究竟的真实──性。这可以略举二义:一、业果如幻之随类别识相对性。例如 人的认识与旁生等的认识不必同,因众生的业力不同,所感果报不同,形成一类 一类的众生。从各类业感六根而发识,所幻见而了知的法相,也就不能相同。在 各自类中。可以安立为各各的真实;而总论众生所见,即不过是相对的真实。二 、心境如幻之随智别识相对性。即使同样是人,由于根识的大体一致,似乎可以 发见诸法的真实。但小孩所见者与大人所见不一致,原始人类所知的世界与近代 人类所知的世界也大大不同。由于智力的增进,不断的改变,不断的修正,不断 [P162] 的深刻,不断的扩大;过去看为绝对真实的,不是被废弃,便是被修正,什么也 不是绝对的真实性。陷于自性见之中,不能彻底掀翻过来,是再也不能体会究竟 法性的。唯有从闻思修中,扫除自性妄执,圣者才能在相对的一一相上,体现诸 法绝对的毕竟空性,特别是「唯佛乃能究尽诸法实相」。所以未能彻证真如以前 ,不能通达诸法的真实性,都不过理解一些相对的现实,相对的真理。必由引发 无漏般若,证诸法的如实性,才能与诸佛一鼻孔出气,平等平等,无二无别,究 竟究竟。从修学的过程,可以说:藉缘起幻相以悟入法性。但这还是加行观中的 二谛观察,由世俗入胜义,真能通达诸法实性,那时无能无所,不因不果,即一 切因果能所而离一切因果能所相,不可安立。所以说:「凡所有相,皆是虚妄, 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即诸法如义。
第三节 体‧作‧力
体、对用而说。体与性,中国学者向来看作同一的,但佛法中不尽如此。体 [P163] 与性也有不同,如『俱舍论』说:「许法体恒有,而说性非常」。性可以作性质 等说,如说无常性、无我性等,即与法体不同。体与性也有同一的,如萨婆多部 说诸法各住自性,自体也即自性的异名。然萨婆多部的自性,指一一法的终极质 素说,与说宇宙大全的实体不同。总之,佛法说体,指一一法的自体说,不作真 如法性等说,真如十二名中,没有称为体的。现存的龙树论里,也没有以体为本 体、本性的。此中体、作、力,三者合起来说,别处也不曾见到。然在『中论』 「观作作者品」中有大同的词句。有作如是说:「现有作,有作者,有所有作法 」。此中所说的作,即佛典常用的「羯磨」karma,即是业。作者ka^raka ,即能起作用的假我或法。如外道以世间一切作业归于神,以神为作者, 或以自我为作者等。佛法虽可说有作者,但这不过是顺俗假说,并无真实的作者 。如说眼能见,见是眼之用,即假名眼为见者。故此处所说作者,与体义相当。 依『顺正理论』卷三解作者有二家:一、约一一法的自性──法性说,二、约因 缘和合相续的假名说。依中观说,离众缘和合,无有别存的作者,即别存的作用 [P164] 也没有;作者与作用,皆不过依缘和合的假有。如『华严经』说:「诸法无作用 ,亦无有体性」。由此,体──作者与作用,都约缘起假名说。中论三名中的「 作法」,罗什每置一所字,如:「诸可有所作」,「无所用作法」,原语为kriya^ ,指所有的作用或力用言。作即运动,所以或译为力、用、作用等。这样, 今以论的作(业)、作者、作法,配合于体、作、用三者,即是:体即作者,作 即是(作)业,力即作用。如将作与作法合名为「用」,即成为体与用。体用与 性相不同:相是「形他以显自」的;如说白色,白即不同于黑,有不同于其它的 特相,知道此法是什么。凡所认识的,必有与他不同的特殊形态,依不同他法而 知是此法而不是彼法,即因此相而知某法体性:这是性与相的主要意义。体与用 即不同,用指法体的活动(此用不同于彼用,也可以称为相的,相广而用狭), 也与他法有关,但不同相的以特殊形态而显出自己,用是从此法可与他法以影响 ,从影响于他而显出此法的作用。所以相是静态,用是动态,用即与因果有关。 『中论』说:「现有作、有作者、有所有作法,三事和合故有果报」。可知即依 [P165] 法的作用而知有因果。因为,凡是存在的──法体,必有作用,有用决非自性的 ,必然地关涉于他法而成立的。即由作用关系于他法,说为因果。对于作用,『 顺正理论』卷五十二有二种释:一、约正现在的名为作用,二、约过去未来── 不现在前所有力用即名为功能。体与用,依佛法说,是不一不异的。如从众缘和 合而成的,即是体,指缘起和合性的总体;用即和合性上所起的种种作用。体与 用是不可以相离的,但也不即是一。作者与作业,即体与用的关系,如『中论』 「观业品」说:「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作者 的动作,即指事业。常人每引起错觉,以为另有一物名为业,作者是作者,业是 业;论颂正破此以作者非业,而成为别于作者之业的。由作者而作业,故应作者 不离作业。业义有宽有狭:狭即吾人造善业、恶业,名之为业;宽则举凡眼见、 耳闻、鸟飞、花落等无不是业。凡是作者即有业,有业必有作者,作者与业是不 一不异的。作、力虽可以总名为用,然作与力别说,到底有什么意义?约法的现 在作用说,二者是无差别的。因为法必有用,用即是力,也即是活动,活动即是 [P166] 业。但作用,专在当前的动作说;业却动词而名词化的,即通于过去未来。如眼 见的见,是一种动作,然见也可能作为一件事情。如说人作善业、恶业,此即依 人的身心活动而显业相,业即动作之义。然依动作名业,业作了,剎那灭后即应 没有,然法法不失,势用仍在。剎那灭入过去,不像现在那样有明显的活动,即 动作的潜在──过去化。在名言上,即动词的名词化。所以依作用和业的字义去 解说,事业的业与作用的用可以作如是观:对现在当前的法体,名为用或作用, 亦可名业;对剎那灭后的法──作者,即特名之为业了。『顺正理论』作用与功 能的分别,意义也大概相同。体、用、业,无不如幻,约世俗名言说,可有如是 的相对差别。
第四节 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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