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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戒論(智海)▪P5

  ..續本文上一頁無則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是見諸衆生善惡業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虛。古記妄出佛意,雲:受體仍在名比丘,但無力用故如焦種。此則還成有執,何名佛意?!雜心解者,彼雲:有說犯初衆罪(衆即是篇)名舍律儀。此則不然。若舍律儀者,犯根本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舍律儀故。又雲:于別解脫律儀是比丘,于無漏律儀非比丘。又雲:但是犯戒,非舍戒(彼文)。問:此還計有,應成诤論?答:在彼爲诤,于今非诤。何以故?知時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61]

  

  這是認爲佛陀的境界尚且不食菩薩、二乘聖賢們可思議得到的,就更非凡夫可以妄加揣測的,我們只有仰信佛陀,由于佛陀是圓滿的大覺悟者,他有如實見到了衆生善惡業性的智能,所說肯定亦是真實不虛的,佛陀說有,那麼就一定是有,佛陀說無,那麼就一定是無。佛陀隨宜所說,都是如實不虛的。那種認爲犯了四根本戒後戒體仍在只是沒有力用的說法,這與執著有犯不失不是一回事嗎?然而認爲犯了四根本就是舍了戒也是不正確的。如果說犯了四根本是舍了戒的話,那麼這種人還了俗之後當然還可以來出家了,因爲律中允須舍戒比丘可以再來出家受戒的[62]。但是在遮難文中卻有不許此生破了根本大戒的人再來出家受戒的規定。[63]這樣看來,破了四根本戒和舍戒就不是一回事了,破了根本戒也不能就說是舍棄了比丘戒。跟著提出《雜心論》的主張:相對于無漏律儀來說,犯戒比丘的確是錯過了這一期人生的大好機遇,他已經不是一個無漏律儀意義上的比丘了,因爲他由于犯了重戒的身心障礙,使之于聖道的進修大用已經失卻了,這一生都沒有可能證到無漏聖道了。然而,學佛的過程是一個長遠的過程,雖然這一生對于無漏聖道的實證已經無望了,卻不能就此退失了道念,妄自菲薄,放任自流,自甘墮落,這樣就將永無出期。一生的時間相對于叁大阿僧祗劫,就好比一微塵之與須彌山。這一生沒有把握好,我們還有的是時間,重要的是要有正確的態度來對待這件事情,不能因噎廢食,因爲現前的障礙而放棄了所有的努力。誰能說這一輩子童真入道的人,在過去無量的生死輪回中就從來沒有犯過根本重戒呢?既然這樣的人不妨礙他在今生中童真入道,那麼我能讓這一生的障礙成爲我菩提覺路上永久性的障礙嗎?要緊的事要保持清淨的意樂(良好的、積極進取的心態)。況且,就別解脫戒來說,犯了重戒的人仍然不失爲是一個比丘,因爲,別解脫律儀的每一條戒在不同的境上、緣上都體現了其別別解脫的特點,就象《行事鈔》上所說的:

  

  別脫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婆多雲:甯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且如淫威,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余法界中男女亦爾。今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汙一淫威,比丘自余諸淫威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仟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律雲: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同吉羅。

  受戒是由思、願之心領受戒法的全體,如叁番羯磨時得戒之心是總願斷一切惡,修一切善、度一切衆生,因是懸擬,所以可以總發。而受戒之後的隨行,持。犯、輕、重是臨境而論,所以犯戒的時候唯有單別二犯。可知受戒的時候是總領諸戒之體用,但是犯戒的時候,不管是從能幹犯的心理上還是所幹犯的外境上,都不可能一下子就把所受的戒全部損壞幹淨的。拿淫戒來說,約境而論,有女叁(大、小便道及口中)男二(大便道及口中),約心而論則有叁毒(貪嗔癡)約具體的心境搭配來說有叁單、叁複、一具,所以受戒時是依思願之心誓總得斷此諸惡法(女人身上有二十一戒、男人身上有十四戒),但在犯戒時實際的情形或是貪心犯一女一道,人人結罪,一時之間只能是個別而犯,這樣只是汙一淫戒,但其余的尚存完好,未舍之前,都還清淨,無有幹犯。倘若能以深慚愧引爲過咎,依法出罪、痛自悔責,那麼還可重得清淨。不像舍戒再來出家的人那樣要受一次戒,這是因爲原來所受的律儀戒並沒有失去的原故啊。世上有一家人,一時不克自控,煩惱現前,犯一淫戒,開始的時候還能恐懼張惶,引爲痛責。繼而想到既已幹犯根本,即名斷頭之人,失卻戒法,既已失戒,身已無戒,于時一仍雷同,隨過皆犯,致罪淵深,自陷流俗。這都是由于對製教之理不學無知,不僅失去了現前義利,更由于這臨時一犯的錯誤認識造成了意樂的染汙,戒見雙破,渺渺來日,再想回頭,不知又要付出多少倍的努力辛苦,才能反染還淨。那裏知道初犯一淫,其余的淫戒並沒有都犯,其余同篇的殺、盜等戒依然清淨,以下的那些戒法還象初受時一樣的無有虧犯,這時若能及時對治,不覆藏自己的罪過,依法出罪、及早忏悔,是可以返還清淨的。如果不明此理,自懷藏疾,甘下斯濫,冒受僧用,則不僅財法並忘,甚而自他俱失,豈不是一誤再誤?一何可悲!

  叁、結論

  由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知道,對于犯了根本罪是不是就舍棄了比丘戒法,向來有兩種看法,其一是認爲犯了根本重戒就是舍棄了戒法,薩婆多部,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以及許多大乘經典是主張犯重不失的。就這一生犯戒失戒來說,也不是說永遠都不會再有得戒的機會了,重要的是對戒的認識要正確,戒雖已破而不可再破“見“,否則,學戒持戒的意樂一失去,將更會求脫無期。就犯重不失戒來說,從諸多方面的分析來看,是可以持之成理的,我們切不可將錯就錯,一犯再犯,自遺其咎,當依戒依法,精進無余,努力增進善根,發起和煩惱決絕的勇氣及堅固誓願,難學能學,盡一切所學,難行能行,盡一切所行,方可希望圓滿自他究竟的義利。

  

  [1] 《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鈔》卷中一,T40/50a-b。

  [2] 《俱舍論》卷十四,T29/74a-b。

  [3] 《俱舍論》卷十四,T29/72b。

  [4] 《俱舍論》卷十四,T29/72b-c。

  [5] 《瑜伽師地論》第四十卷,T30/511a。

  [6] 《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鈔》卷中一,T40/52a。

  [7]若依行事鈔辯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俱名無作。受謂壇場戒體,隨謂受後對境護戒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二者義同,同防七非。叁者體同,同以非色心爲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肥贏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俱,事止則無,故名短也。叁寬狹不同,受中任運,叁性恒有,隨局善性。四根條兩別,受爲根本,隨依受起,故曰枝條。二種作中,有五同:一名同,二義同,叁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准之。有思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本隨條。叁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由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叁品,不妨本受是下品心,故雜心雲,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品戒。”--《行事鈔》卷中一,T40/52c-53a。

  [8] 《大乘法苑義林章》第叁卷,T45/307c。

  [9] 《大乘法苑義林章》第叁卷,T45/309b。

  [10] 《成唯識論》卷一,T31/4c。

  [11]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叁,T45/311a。

  [12]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叁,T45/311b。

  [13]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十四,T29/74c。

  [14]同上,T29/72b。

  [15]同上,T29/79a-b。

  [16]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T30/511a。

  [17]同上,T30/515c。

  [18]同上,T30/515b-c。

  [19]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十五,T29/80a。

  [20]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叁,T45/312a。

  [21]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十五,T29/80a。

  [22]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叁,T45/312a-b。

  [23] 《俱舍論》卷十五,T29/80a。

  [24]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叁,T45/312b-c。

  [25]《俱舍論》卷十五,T29/80a - b。

  [26]《瑜伽師地論》第五十叁卷,T30/592b - c。

  [27]《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叁,T30/589c。

  [28]關于這一點,在《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叁說由六因故不應與授苾刍律儀:“一、意樂損害,二、依止損害,叁、男形損害,四、白法損害,五、系屬于他,六、爲護他故。”T30/591c – 592a – b有詳釋。

   [29]《行事鈔》卷中一,T40/53a。

  [30]《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十四,T24/608b。

  [31]《善見律毗婆沙》卷第七,T24/720a。

  [32]《四分律》卷第五十七,T22/991a。

  [33]同上,T22/993c。

  [34]《四分律》卷第五十八,T22/998c。

  [35]《四分律》卷第五十九,T22/1002a。

  [36]《四分律》卷第六十,T22/1008c。

  [37]《四分律》卷第六十,T22/1009b。

  [38]《四分律》卷第六十,T22/1011b。

  [39]《四分律》卷第六十,T22/1012c。

  [40] 《善見律毗婆沙》卷第七,T24/720b-721a。在《四分律》卷一上有一段解釋:“雲何舍戒?若比丘不樂修梵行,欲得還家,厭比丘法,常懷慚愧,貪樂在家,貪樂優婆塞法,或念沙彌法,或樂外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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