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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的衣食住行(釋乘一)▪P9

  ..續本文上一頁已食之。應作五種淨法食:火淨、刀淨、瘡淨、鳥啄破淨、不中種淨,此五種淨應食。是中刀淨、瘡淨、鳥淨,應去子食;火淨、不中種淨都食。複有五種淨:若皮剝、若剝皮、若腐、若破、若瘀燥。”《大正藏》第22冊,第875頁上。《鈔記》卷34,第21頁。

  〔54〕轉引自《鈔記》卷34,第23頁。

  〔55〕《四分律》卷43,《大正藏》第22冊,第874頁下:“爾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衛城中人煮粥。時有因緣,城門晚開,未及得粥便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內結淨地。”《鈔記》卷33,第17頁。

  〔56〕蕅益大師“非時食戒十大益論”:一、斷生死緣,二、表中道義,叁、調身少病,四、道業尊崇,五、堅固戒品,六、堪能修定,七、出生智慧,八、雜鬼畜業,九、不惱僧信,十、不擾行人。

  〔57〕《毗羅叁昧經》中說雲:“瓶沙王問佛,何故佛中日食?佛言:早起諸天食,日中叁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製斷六趣因,令同叁世佛故。”

  〔58〕《鈔記》卷23,第50頁。

  〔59〕濟濤:《戒律法要》第82頁~第83頁。臺灣靜慮寺2005年印。

  〔60〕道宣律師也批評說:“今諸有信家,亦五衆繁踐,無度受供。准此自約,豈非明斷。”《鈔記》卷25,第34頁。于食處過受戒中說:“宜量力分,稱施而受,即彰內有廉節,外不損物,理數宜爾。”《戒疏記》卷14,第25頁。

  〔61〕《戒疏記》卷16,第9頁。

  〔62〕《戒疏記》卷15,第6頁。“佛在支陀國,娑伽陀爲佛侍者,詣編發梵志龍室宿,于夜降龍,明旦以示拘鄯彌主。後遊其國,值與黑酒,醉臥路中,佛說十過已,製戒。”

  〔63〕《四分律》卷16,《大正藏》第22冊,第672頁上。“佛告阿難:凡飲酒者有十過失:何等十?一者顔色惡,二者少力,叁者眼視不明,四者現瞋恚相,五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鬥訟,八者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叁惡道。阿難,是謂飲酒者有十過失也。”

  〔64〕《隨機羯磨》卷上:“依樹下坐,比丘依此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法。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若別房、尖頭屋、小房、石室、兩房,一戶得受。”《大正藏》第40冊,第498頁中。

  〔65〕轉引自《鈔記》卷12,第3頁。

  〔66〕轉引自《鈔記》卷12,第5頁。

  〔67〕《四分律》卷50,《大正藏》第22冊,第937頁上。

  〔68〕轉引自《鈔記》卷35,第21頁。

  〔69〕《鈔記》卷35,第22頁,第23頁。

  〔70〕昭慧:《律學今诠·論毗尼中的場域規範》,第207~247頁,法界出版社1999年10月初版。

  〔71〕轉引自《鈔記》卷5,第26頁。

  〔72〕說欲法本是對首法,但說欲是爲了成就僧法羯磨,所以此對首法要求應在作法界內。

  〔73〕結界法應在自然界上,因爲結界即是爲了在自然界上劃出如法的作法界範圍,故僧法羯磨中唯結界法在自然界進行。

  〔74〕《鈔記》卷4,第11頁:“若論自然,隨處遠近則有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皆不爲物造,隨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75〕《隨機羯磨》卷上,《大正藏》第40冊,第494頁上。

  〔76〕《鈔記》對120裏作了非常具體的引證與換算。卷6,第6頁:“明量者。文中:同一說戒,爲界遙遠,聽十四日說者,十叁日先往,不得受欲。准強百裏。《毗尼母》中:同布薩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裏數。故《僧祇》、《五分》、《善見》並雲:叁由旬爲量。《明了論》雲:叁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由旬叁別,大者八十裏,中者六十裏,下者四十裏。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衣法中,由旬准有八十裏者,此據上品爲言。通用所歸,准律文意。應百二十裏,以下品爲定。《薩婆多》雲: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必有難緣,可用《僧祇》叁由旬內隨意結取。”

  〔77〕出僧殘罪時最少包括忏罪者一人及爲之除罪的二十清淨僧。這是針對比丘僧而言,出比丘尼僧殘罪最少須41人。《業疏記》卷7,第8頁。

  〔78〕《鈔記》卷5,第42頁。17法是:說戒、自恣、乞缽、舍忏、分亡人衣、受日、結解淨地、結解衣界、受舍功德衣。文中說除19法,但計算唯有17法。以上所列有的一事含多法,如乞缽、舍忏、分亡人衣、受功德衣各有二法。

  〔79〕十叁步勢分:以一個中等力氣的人站在此界的最外圈用石頭往外扔去,隨石頭所落處即爲勢分之範圍。後來諸師評之爲十叁步。唯《四分律》有用勢分的開許。可參閱《鈔記》卷20,第23、24頁。

  〔80〕《鈔記》卷20,第11頁:“《四分》、他部相成有四:即染、隔、情、界也,上之叁礙通界並有。若論界礙彼此不通,故文雲: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幹界(謂上叁礙在伽藍院內,故衣則有多界);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一界(謂無上叁礙也)。”

  〔81〕叁律皆轉引自《鈔記》卷35,第2頁。

  〔82〕《五百問》卷2,《大正藏》第24冊,第990頁中:“若一日都不用缽食,犯墮。”此處判爲犯墮,《四分律》則判爲突吉羅罪。

  〔83〕“鬥”之換算法如道宣律師所計:“此鬥升不定。此律姚秦時譯。彼國用姬周之鬥(此鬥通國准用。一定不改量法。俗算有八。圭抄撮勺合升鬥解。謂因增法名也)。准唐鬥。上缽受一鬥。下者五升。”

  〔84〕《鈔記》卷35,第9頁~第11頁,廣引諸律說明了如何使用保護缽。如《毗尼母》所說,不應缽內洗手,一切處不應用,除病。敬之如目。

  〔85〕《四分律比丘戒本》卷1,《大正藏》第22冊,第1018頁上。

  〔86〕《四分律比丘戒本》卷1,《大正藏》第22冊,第1018頁上。

  〔87〕《四分律》卷24,《大正藏》第22冊,第732頁上。

  〔88〕二律皆轉引自《鈔記》卷35,第9頁。

  〔89〕《鈔記》卷39,第45頁:“去時白和尚、阿阇梨。若過十臘,有法事必能利益者,雖師不聽,自往無過。”

  〔90〕《鈔記》卷12,第34頁。

  〔91〕《鈔記》卷39,第45頁。

  〔92〕比丘尼波逸提第159戒:“若比丘尼,無病乘乘行,除時因緣,波逸提。”比丘結突吉羅罪。《四分比丘尼戒本》,佛陀耶舍譯,《大正藏》第22冊,第1038頁中。

  〔93〕《大智度論》卷72,《大正藏》第25冊,第572頁中。

  

《僧人的衣食住行(釋乘一)》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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