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已做說明與分析;法藏法師于《沙彌律儀廣解》、《沙彌教育的精神與要點》、《得戒教育》等講座中都作了批評與論述。當然,他們也提出一些富有可行性與實用性的建議。
學忍法師于《興建佛教從完備的沙彌教育做起》一文中提出沙彌教育的目標:要建立正確的出家因地,確立佛法根本知見,適應出家生活及熟悉出家基本技能,世俗習行之轉化與調柔心之陶成,堅固道心之涵養與高超僧格之認識,戒法、律儀等止作二持之隨學與陶治,業障之忏除與福報之培植,記誦基礎經典與文字,初等禅觀之學習與熏修。同時說明了實現這些目標的原則:以實際的生活教育爲核心,以耐心和慈悲心爲基礎,權威與啓發並用,觀機逗教,給以錯誤中學習的機會。〔62〕這些目標與原則將指導具體工作的開展。
唯一法師于《淺談沙彌教育》一文中規劃出一套改進方案:首先對准備出家者嚴格把關,收授有知識、高素質、有純正信仰的人;希望統一管理全國寺廟,建設規範叢林,爲沙彌創造良好的鍛煉環境;要求沙彌用二叁年時間接受僧團生活的適應和考驗,而後方進修其他戒法;要求師長嚴于律己,並依律教導沙彌;受具足戒時戒場通過筆試、面試等方式嚴格考核諸求戒者,不合格者不許受具足戒;並建議佛學院的教育與律學相結合。〔63〕
教育者可以借鑒這些方法、建議,根據沙彌教育的特殊性、現階段僧團的教育情況,以及本道場的具體情況擬定具體方案而付諸實踐,希望出家人人天師表的形象高高屹立于世間,深深刻入世人心中。
雖然住持佛法的重任確實落于比丘身上,但沙彌雖小不可輕,而且更重要的是沙彌階段是成爲如法比丘不可或缺的教育期。這一期間最適宜施設各種教育法:服勞以消除業障培植福報,聽從差遣以降伏慢心,嚴格依律行持以鑄成其生命內在的僧格。而比丘階段則無法使用這樣的教育法,若經此沙彌階段的錘煉,成比丘時則能自自然然地奉行戒法。反之,不經此階段,出家不久即受具足戒成比丘,以後總以比丘姿態出現,不再願意接受任何人之教導。況且,其師既不知沙彌之應受教育當然也不知如何教育一個比丘,這樣此比丘就失去了爲師長、爲衆僧服勞的機會,以後要改變壞習氣,成爲標准出家人已經爲時已晚。因此沙彌階段的教育不可忽略。
由于沙彌處于僧團中的卑微地位,有利于施設各種折服的教法,令其轉變世俗的心行。所謂“熟處轉生,生處轉熟”,陶鑄其出家僧格,所以這一階段的教育屬于黃金時期的教育,教育者應抓住這一良好時機施設教法。當然沙彌雖小不可輕,他們不但有資格授在家衆叁歸、五戒、八戒,而且有能力度衆生,甚至能證阿羅漢果〔64〕出叁界得解脫。教育者不應以嗔心、慢心、戲弄心對待沙彌,而應出自悲心及爲整個佛法的長久住世著想。也正因爲如此,需要製定並健全一套完善的沙彌教育製度,使教育過程中雙方的人格、僧格不至于偏離軌道,雙方應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沙彌處于一個出家人接受教育的黃金時期,他如海綿吸水,孜孜不倦學習佛法,虛心接受和尚、大衆僧乃至同類沙彌的教導。他應受學的內容是以戒爲主的叁學,戒分止作二持,止持是沙彌十戒及威儀,作持可以類比比丘的一切作持,僅以不行羯磨法爲異。如法行持說戒、安居、自恣、受舍衣藥等,以此規範其行爲,培養其僧格。還應修習禅定,聽經聞法,以深化佛法的認識,讀誦憶持高僧大德的持戒事迹以策勵自己。這些內容也正是教育者應關注的,否則,不知該階段的修學內容如何施設教育!
參考書目:
一、文本資料
1.《四分律》、《僧祇律》,《大正藏》第22冊。
2.道宣律師、元照律師有關戒律的系列著作,其中,南山叁大部在文中注解都使用通行合刊本,便于查閱。也使用簡稱:《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簡稱《鈔記》;《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簡稱《業疏記》;《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簡稱《戒疏記》。
3.見月律師:《傳戒正範》,《卍續藏》第107冊。
4.弘一大師:《鈔記扶桑集釋》,福建省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會印贈。
5.弘一大師:《弘一大師律學講錄卅叁種合刊本》,佛陀教育基金會1993年印。
6.續明法師:《續明法師選集》,正聞出版社1998年版。
7.續明法師:《戒學述要》,圓光出版社1996年版。
8.學忍法師:《興建佛教從完備的沙彌教育做起》,收入法藏法師編的《沙彌學處》,莆田廣化寺印行。
9.濟群法師:《僧伽資格與寺院職能》、《出家剃度及沙彌生活》、《出家資格審查》。http://bbs.jcedu.org/viewthread.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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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福建太姥山平興寺編:《南山作持系列叁·初壇沙彌戒》。
11.聖嚴法師:《戒律學綱要》,上海佛學書局2003年版。
12.聖嚴法師:《律製生活》,《法鼓全集》第五輯,第5冊,法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13.廣化律師:《沙彌律儀要略集注》,臺灣南普陀寺1998年印。
14.法藏法師編:《沙彌學處》,莆田廣化寺印。
15.陳燕珠編述:《法句經要義》,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16.唯一法師:《淺談沙彌教育》,《閩南佛學》第四輯,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17.親仁法師:《淺談“非時食戒”》,《閩南佛學》第五輯,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
18.《西園戒幢律寺沙彌教育製度》,http://www.jiqun.com/dispfile.php
id=4786。
二、音像資料
1.濟群法師講:《戒律學綱要》、《行事鈔選讀》,蘇州西園戒幢律寺法寶結緣處。
2.法藏法師講:《沙彌律儀廣解》、《得戒教育》、《沙彌教育的精神與要點》,平興寺流通處。
3.界诠法師講南山叁大部,平興寺流通處。
4.法源法師講:《沙彌律儀要略》。
〔1〕《僧祇律》卷二九,《大正藏》第22冊,第461頁中。
〔2〕學忍:《興建佛教從完備的沙彌教育做起》:“沙彌教育所涵蓋的時機,應是指准備出家前,共住于寺院中的淨人身份,直到登具足壇前的一切階段。”收于法藏法師編:《沙彌學處》中,第4頁,莆田廣化寺印。
〔3〕學忍:《興建佛教從完備的沙彌教育做起》,第2頁。
〔4〕濟群法師在《僧伽資格與寺院職能》、《出家剃度及沙彌生活》等文都述及。
〔5〕見月:《傳戒正範》卷四,《卍續藏》第107冊,第92頁下。
〔6〕根據不同的受戒人還進行五逆、六逆、七逆的分別審問,七逆:出佛身血、弑父、弑母、弑剃發阿阇黎、弑授經阿阇黎、破羯磨轉*輪僧、弑阿羅漢。剛出家的問五逆,除弑剃發阿阇黎、弑授經阿阇黎;出家比較久的問六逆,除弑授經阿阇黎。(見月:《傳戒正範》卷一,《卍續藏》第107冊,第31~35頁下。)
〔7〕福建太姥山平興寺編:《南山作持系列叁·初壇沙彌戒》,第51~52頁。道宣律師也是主張只問十叁遮,《業疏記》卷十七,第40頁。元照律師也是這樣主張:“今須具問十叁重難,遮中,除年歲衣缽,但問十叁耳。”《鈔記》卷四一,第28頁。
〔8〕正受沙彌十戒時有資格審查,但爲時已晚,與具足戒的十叁難十六遮基本相同,僅年齡不須滿二十歲,不須具備叁衣。濟群法師于《僧伽資格與寺院職能》、《出家剃度及沙彌生活》、《出家資格審查》中都作了歸納。http://bbs.jcedu.org/viewthread.php
tid=8654&extra=page%3D1。
〔9〕弟子對于四種和尚的四種態度:1.有法有食,樂住;2.有法無食,苦住;3.無法有食,告辭而去;4.無法無食,不辭而去。關鍵在于和尚對弟子有佛法的教導。《鈔記》卷十,第31頁。
〔10〕道宣律師于《行事鈔·師資相攝篇》中概括了遇到和尚命終等十種情況的人須依止。《鈔記》卷九,第6頁。
〔11〕《鈔記》卷八,第14頁。道宣律師說:“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爲受十戒,今者沙彌爲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
〔12〕有關師德的內容在《四分律》的毗尼增一部分列出130種。元照律師于《鈔記·受戒緣集篇》中做了綜合整理。(卷八,第17~18頁。)
〔13〕《鈔記》卷十,第16頁。
〔14〕《五百問》全稱《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大正藏》第24冊,第987頁下。
〔15〕《大正藏》第24冊,第786頁中。
〔16〕《大正藏》第22冊,第457頁下。
〔17〕聖嚴:《戒律學綱要》,第185頁。上海佛學書局2003年版。
〔18〕轉引自《鈔記》卷十,第4頁。
〔19〕轉引自《鈔記》卷十,第22頁。
〔20〕《鈔記》卷四十,第20頁。
〔21〕聖嚴:《戒律學綱要》,第186頁。《四分律》卷叁四,《大正藏》第22冊,第811頁上。
〔22〕聖嚴:《戒律學綱要》,第187頁。上海佛學書局2003年版。
〔23〕轉引自《鈔記》卷四一,第27頁。
〔24〕轉引自《鈔記》卷十,第19頁。
〔25〕轉引自《鈔記》卷十,第16頁。
〔26〕《四分律》卷叁四,《大正藏》第22冊,第806頁下。
〔27〕《鈔記》卷十,第8頁
〔28〕《鈔記》卷十,第1頁。
〔29〕聖嚴:《律製生活·略論出家與投師》,第11~12頁。《法鼓全集》第五輯,第5冊,法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30〕以上叁處引文皆轉引自《鈔記》卷四一,第4~6頁。
〔31〕《弘一大師律學講錄卅叁種合刊本》,佛陀教育基金會93年印,第70頁。
〔32〕這兩項理由記載于《四分律》中,聖嚴法師于《戒律學綱要》一書也加以概括,第187頁。
〔33〕附錄于《沙彌律儀要略集注》之後,臺灣南普陀寺1998年印。
〔34〕元照律師:《芝園遺編》中卷,《卍續藏》第105冊。
〔35〕弘一律師于儀軌前注釋說明,智谕法師主編:《南山律學辭典·附錄》,第167頁。
〔36〕比較簡單,只說明受戒因緣、叁歸納受戒體、宣說戒相。其實這就是受戒儀式的精華所在。
〔37〕聖嚴:《戒律學綱要》,第195~198頁。
〔38〕聖嚴:《戒律學綱要》,第194頁。
〔39〕《鈔記》卷四一,第35頁。
〔40〕法藏法師所集《沙彌學處》收集了一部分資料,如《佛說沙彌十戒儀則經》、《沙彌十戒法並威儀》、《沙彌威儀》、《沙彌十戒威儀錄要》、《沙彌律儀要略增注》等。
〔41〕法藏法師講:《沙彌律儀廣解》,平興寺流通處。
〔42〕轉引自弘贊法師:《沙彌律儀要略增注》,收于法藏法師所編的《沙彌學處》,第229頁。
〔43〕轉引自廣化法師:《沙彌律儀要略集注》,臺灣南普陀寺1998年印,第90頁。
〔44〕廣化法師:《沙彌律儀要略集注》,第26頁。《集注》中用的是表格形式,此處用文字表述並略加說明。
〔45〕《戒疏記》卷五,第31~33頁。
〔46〕轉引自弘贊法師:《沙彌律儀要略增注》,收于法藏法師所編的:《沙彌學處》,第251頁。
〔47〕蓮池大師:《沙彌律儀要略》,收入《沙彌學處》第255頁。
〔48〕弘贊法師:《沙彌律儀要略增注》,收入《沙彌學處》中,第263頁,莆田廣化寺印。
〔49〕沙彌列于首位,無同位沙彌,才選擇比丘。《鈔記》卷四一,第36頁:“所對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有別法,兩不足數,不可通用。還以沙彌爲對。無者,同僧心念也。《五百問》:無沙彌,大比丘亦同作法。亦隨所存。”
〔50〕《鈔記》卷四一,第36頁。
〔51〕作淨法有二種,一真實淨:物品放在淨施主處,使用時要問而取。二展轉淨:物品在己處,僅作法時說明已淨施于淨施主。
〔52〕《隨機羯磨》,《大正藏》第40冊,第502頁下。
〔53〕《僧祇律》卷二九記載,一沙彌持金錢,非人化爲龍左繞並唾棄。專頭沙彌捉金沙,爲非人所持,不能自在。《大正藏》第22冊,第461頁。
〔54〕《鈔記》卷四一,第35頁:沙彌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余衆行,並製同修。如說戒、自恣既是常行,不得別衆。約盡界集,自然遠近,亦同僧法。
〔55〕《鈔記》卷四一,第37頁。
〔56〕《鈔記》卷四一,第39頁:“其沙彌威儀進止,凡所造修,律並製同僧,唯罪結一品。余如《沙彌威儀經》,叁千威儀及隨戒中具明。”
〔57〕《鈔記》卷四一,第37頁:“若犯長衣、缽等,皆犯舍墮,忏罪一同僧法。界內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無別衆,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羅一罪爲別,至時改之。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殘,並須忏悔,有覆須治,唯以吉羅爲定。”
〔58〕《鈔記扶桑集釋》卷十,第1153頁。弘一大師認爲這樣處理涉及使用羯磨法的問題:“位已沙彌,何秉羯磨,但以诃句代之耳。”“诃句”即受忏者對犯者的教誡,《鈔記》卷二九,第18頁。《尼鈔》卷六,第16~17頁。
〔59〕《鈔記》卷四一,第6~10頁。
〔60〕《西園戒幢律寺沙彌教育製度》,http://www.jiqun.com/dispfile.php
id=4786。
〔61〕華嚴叁品:《淨行品》、《梵行品》、《普賢行願品》。
〔62〕法藏法師所編:《沙彌學處》,第10~19頁,莆田廣化寺印。
〔63〕唯一:《淺談沙彌教育》,《閩南佛學》第四輯,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472頁。
〔64〕《法句經·阿羅漢品》記載,提舍尊者給一個七歲孩子剃度說不淨觀時,該沙彌當時就證入了阿羅漢果位。陳燕珠編述:《法句經要義》,第109頁。《賢愚經均提沙彌品》的均提沙彌就是七歲證得阿羅漢果。經典中還有很多這樣的記載,此不繁引。
《沙彌階段的基礎教育(釋乘一)》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