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已做说明与分析;法藏法师于《沙弥律仪广解》、《沙弥教育的精神与要点》、《得戒教育》等讲座中都作了批评与论述。当然,他们也提出一些富有可行性与实用性的建议。
学忍法师于《兴建佛教从完备的沙弥教育做起》一文中提出沙弥教育的目标:要建立正确的出家因地,确立佛法根本知见,适应出家生活及熟悉出家基本技能,世俗习行之转化与调柔心之陶成,坚固道心之涵养与高超僧格之认识,戒法、律仪等止作二持之随学与陶治,业障之忏除与福报之培植,记诵基础经典与文字,初等禅观之学习与熏修。同时说明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原则:以实际的生活教育为核心,以耐心和慈悲心为基础,权威与启发并用,观机逗教,给以错误中学习的机会。〔62〕这些目标与原则将指导具体工作的开展。
唯一法师于《浅谈沙弥教育》一文中规划出一套改进方案:首先对准备出家者严格把关,收授有知识、高素质、有纯正信仰的人;希望统一管理全国寺庙,建设规范丛林,为沙弥创造良好的锻炼环境;要求沙弥用二三年时间接受僧团生活的适应和考验,而后方进修其他戒法;要求师长严于律己,并依律教导沙弥;受具足戒时戒场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严格考核诸求戒者,不合格者不许受具足戒;并建议佛学院的教育与律学相结合。〔63〕
教育者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建议,根据沙弥教育的特殊性、现阶段僧团的教育情况,以及本道场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方案而付诸实践,希望出家人人天师表的形象高高屹立于世间,深深刻入世人心中。
虽然住持佛法的重任确实落于比丘身上,但沙弥虽小不可轻,而且更重要的是沙弥阶段是成为如法比丘不可或缺的教育期。这一期间最适宜施设各种教育法:服劳以消除业障培植福报,听从差遣以降伏慢心,严格依律行持以铸成其生命内在的僧格。而比丘阶段则无法使用这样的教育法,若经此沙弥阶段的锤炼,成比丘时则能自自然然地奉行戒法。反之,不经此阶段,出家不久即受具足戒成比丘,以后总以比丘姿态出现,不再愿意接受任何人之教导。况且,其师既不知沙弥之应受教育当然也不知如何教育一个比丘,这样此比丘就失去了为师长、为众僧服劳的机会,以后要改变坏习气,成为标准出家人已经为时已晚。因此沙弥阶段的教育不可忽略。
由于沙弥处于僧团中的卑微地位,有利于施设各种折服的教法,令其转变世俗的心行。所谓“熟处转生,生处转熟”,陶铸其出家僧格,所以这一阶段的教育属于黄金时期的教育,教育者应抓住这一良好时机施设教法。当然沙弥虽小不可轻,他们不但有资格授在家众三归、五戒、八戒,而且有能力度众生,甚至能证阿罗汉果〔64〕出三界得解脱。教育者不应以嗔心、慢心、戏弄心对待沙弥,而应出自悲心及为整个佛法的长久住世着想。也正因为如此,需要制定并健全一套完善的沙弥教育制度,使教育过程中双方的人格、僧格不至于偏离轨道,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沙弥处于一个出家人接受教育的黄金时期,他如海绵吸水,孜孜不倦学习佛法,虚心接受和尚、大众僧乃至同类沙弥的教导。他应受学的内容是以戒为主的三学,戒分止作二持,止持是沙弥十戒及威仪,作持可以类比比丘的一切作持,仅以不行羯磨法为异。如法行持说戒、安居、自恣、受舍衣药等,以此规范其行为,培养其僧格。还应修习禅定,听经闻法,以深化佛法的认识,读诵忆持高僧大德的持戒事迹以策励自己。这些内容也正是教育者应关注的,否则,不知该阶段的修学内容如何施设教育!
参考书目:
一、文本资料
1.《四分律》、《僧祇律》,《大正藏》第22册。
2.道宣律师、元照律师有关戒律的系列著作,其中,南山三大部在文中注解都使用通行合刊本,便于查阅。也使用简称:《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简称《钞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简称《业疏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简称《戒疏记》。
3.见月律师:《传戒正范》,《卍续藏》第107册。
4.弘一大师:《钞记扶桑集释》,福建省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会印赠。
5.弘一大师:《弘一大师律学讲录卅三种合刊本》,佛陀教育基金会1993年印。
6.续明法师:《续明法师选集》,正闻出版社1998年版。
7.续明法师:《戒学述要》,圆光出版社1996年版。
8.学忍法师:《兴建佛教从完备的沙弥教育做起》,收入法藏法师编的《沙弥学处》,莆田广化寺印行。
9.济群法师:《僧伽资格与寺院职能》、《出家剃度及沙弥生活》、《出家资格审查》。http://bbs.jcedu.org/viewthread.php
tid=8654&extra=page%3D1。
10.福建太姥山平兴寺编:《南山作持系列三·初坛沙弥戒》。
11.圣严法师:《戒律学纲要》,上海佛学书局2003年版。
12.圣严法师:《律制生活》,《法鼓全集》第五辑,第5册,法鼓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13.广化律师:《沙弥律仪要略集注》,台湾南普陀寺1998年印。
14.法藏法师编:《沙弥学处》,莆田广化寺印。
15.陈燕珠编述:《法句经要义》,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16.唯一法师:《浅谈沙弥教育》,《闽南佛学》第四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17.亲仁法师:《浅谈“非时食戒”》,《闽南佛学》第五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
18.《西园戒幢律寺沙弥教育制度》,http://www.jiqun.com/dispfile.php
id=4786。
二、音像资料
1.济群法师讲:《戒律学纲要》、《行事钞选读》,苏州西园戒幢律寺法宝结缘处。
2.法藏法师讲:《沙弥律仪广解》、《得戒教育》、《沙弥教育的精神与要点》,平兴寺流通处。
3.界诠法师讲南山三大部,平兴寺流通处。
4.法源法师讲:《沙弥律仪要略》。
〔1〕《僧祇律》卷二九,《大正藏》第22册,第461页中。
〔2〕学忍:《兴建佛教从完备的沙弥教育做起》:“沙弥教育所涵盖的时机,应是指准备出家前,共住于寺院中的净人身份,直到登具足坛前的一切阶段。”收于法藏法师编:《沙弥学处》中,第4页,莆田广化寺印。
〔3〕学忍:《兴建佛教从完备的沙弥教育做起》,第2页。
〔4〕济群法师在《僧伽资格与寺院职能》、《出家剃度及沙弥生活》等文都述及。
〔5〕见月:《传戒正范》卷四,《卍续藏》第107册,第92页下。
〔6〕根据不同的受戒人还进行五逆、六逆、七逆的分别审问,七逆:出佛身血、弑父、弑母、弑剃发阿阇黎、弑授经阿阇黎、破羯磨转*轮僧、弑阿罗汉。刚出家的问五逆,除弑剃发阿阇黎、弑授经阿阇黎;出家比较久的问六逆,除弑授经阿阇黎。(见月:《传戒正范》卷一,《卍续藏》第107册,第31~35页下。)
〔7〕福建太姥山平兴寺编:《南山作持系列三·初坛沙弥戒》,第51~52页。道宣律师也是主张只问十三遮,《业疏记》卷十七,第40页。元照律师也是这样主张:“今须具问十三重难,遮中,除年岁衣钵,但问十三耳。”《钞记》卷四一,第28页。
〔8〕正受沙弥十戒时有资格审查,但为时已晚,与具足戒的十三难十六遮基本相同,仅年龄不须满二十岁,不须具备三衣。济群法师于《僧伽资格与寺院职能》、《出家剃度及沙弥生活》、《出家资格审查》中都作了归纳。http://bbs.jcedu.org/viewthread.php
tid=8654&extra=page%3D1。
〔9〕弟子对于四种和尚的四种态度:1.有法有食,乐住;2.有法无食,苦住;3.无法有食,告辞而去;4.无法无食,不辞而去。关键在于和尚对弟子有佛法的教导。《钞记》卷十,第31页。
〔10〕道宣律师于《行事钞·师资相摄篇》中概括了遇到和尚命终等十种情况的人须依止。《钞记》卷九,第6页。
〔11〕《钞记》卷八,第14页。道宣律师说:“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
〔12〕有关师德的内容在《四分律》的毗尼增一部分列出130种。元照律师于《钞记·受戒缘集篇》中做了综合整理。(卷八,第17~18页。)
〔13〕《钞记》卷十,第16页。
〔14〕《五百问》全称《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大正藏》第24册,第987页下。
〔15〕《大正藏》第24册,第786页中。
〔16〕《大正藏》第22册,第457页下。
〔17〕圣严:《戒律学纲要》,第185页。上海佛学书局2003年版。
〔18〕转引自《钞记》卷十,第4页。
〔19〕转引自《钞记》卷十,第22页。
〔20〕《钞记》卷四十,第20页。
〔21〕圣严:《戒律学纲要》,第186页。《四分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册,第811页上。
〔22〕圣严:《戒律学纲要》,第187页。上海佛学书局2003年版。
〔23〕转引自《钞记》卷四一,第27页。
〔24〕转引自《钞记》卷十,第19页。
〔25〕转引自《钞记》卷十,第16页。
〔26〕《四分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册,第806页下。
〔27〕《钞记》卷十,第8页
〔28〕《钞记》卷十,第1页。
〔29〕圣严:《律制生活·略论出家与投师》,第11~12页。《法鼓全集》第五辑,第5册,法鼓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30〕以上三处引文皆转引自《钞记》卷四一,第4~6页。
〔31〕《弘一大师律学讲录卅三种合刊本》,佛陀教育基金会93年印,第70页。
〔32〕这两项理由记载于《四分律》中,圣严法师于《戒律学纲要》一书也加以概括,第187页。
〔33〕附录于《沙弥律仪要略集注》之后,台湾南普陀寺1998年印。
〔34〕元照律师:《芝园遗编》中卷,《卍续藏》第105册。
〔35〕弘一律师于仪轨前注释说明,智谕法师主编:《南山律学辞典·附录》,第167页。
〔36〕比较简单,只说明受戒因缘、三归纳受戒体、宣说戒相。其实这就是受戒仪式的精华所在。
〔37〕圣严:《戒律学纲要》,第195~198页。
〔38〕圣严:《戒律学纲要》,第194页。
〔39〕《钞记》卷四一,第35页。
〔40〕法藏法师所集《沙弥学处》收集了一部分资料,如《佛说沙弥十戒仪则经》、《沙弥十戒法并威仪》、《沙弥威仪》、《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沙弥律仪要略增注》等。
〔41〕法藏法师讲:《沙弥律仪广解》,平兴寺流通处。
〔42〕转引自弘赞法师:《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收于法藏法师所编的《沙弥学处》,第229页。
〔43〕转引自广化法师:《沙弥律仪要略集注》,台湾南普陀寺1998年印,第90页。
〔44〕广化法师:《沙弥律仪要略集注》,第26页。《集注》中用的是表格形式,此处用文字表述并略加说明。
〔45〕《戒疏记》卷五,第31~33页。
〔46〕转引自弘赞法师:《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收于法藏法师所编的:《沙弥学处》,第251页。
〔47〕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收入《沙弥学处》第255页。
〔48〕弘赞法师:《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收入《沙弥学处》中,第263页,莆田广化寺印。
〔49〕沙弥列于首位,无同位沙弥,才选择比丘。《钞记》卷四一,第36页:“所对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有别法,两不足数,不可通用。还以沙弥为对。无者,同僧心念也。《五百问》:无沙弥,大比丘亦同作法。亦随所存。”
〔50〕《钞记》卷四一,第36页。
〔51〕作净法有二种,一真实净:物品放在净施主处,使用时要问而取。二展转净:物品在己处,仅作法时说明已净施于净施主。
〔52〕《随机羯磨》,《大正藏》第40册,第502页下。
〔53〕《僧祇律》卷二九记载,一沙弥持金钱,非人化为龙左绕并唾弃。专头沙弥捉金沙,为非人所持,不能自在。《大正藏》第22册,第461页。
〔54〕《钞记》卷四一,第35页:沙弥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数例。自余众行,并制同修。如说戒、自恣既是常行,不得别众。约尽界集,自然远近,亦同僧法。
〔55〕《钞记》卷四一,第37页。
〔56〕《钞记》卷四一,第39页:“其沙弥威仪进止,凡所造修,律并制同僧,唯罪结一品。余如《沙弥威仪经》,三千威仪及随戒中具明。”
〔57〕《钞记》卷四一,第37页:“若犯长衣、钵等,皆犯舍堕,忏罪一同僧法。界内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无别众,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罗一罪为别,至时改之。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残,并须忏悔,有覆须治,唯以吉罗为定。”
〔58〕《钞记扶桑集释》卷十,第1153页。弘一大师认为这样处理涉及使用羯磨法的问题:“位已沙弥,何秉羯磨,但以诃句代之耳。”“诃句”即受忏者对犯者的教诫,《钞记》卷二九,第18页。《尼钞》卷六,第16~17页。
〔59〕《钞记》卷四一,第6~10页。
〔60〕《西园戒幢律寺沙弥教育制度》,http://www.jiqun.com/dispfile.php
id=4786。
〔61〕华严三品:《净行品》、《梵行品》、《普贤行愿品》。
〔62〕法藏法师所编:《沙弥学处》,第10~19页,莆田广化寺印。
〔63〕唯一:《浅谈沙弥教育》,《闽南佛学》第四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472页。
〔64〕《法句经·阿罗汉品》记载,提舍尊者给一个七岁孩子剃度说不净观时,该沙弥当时就证入了阿罗汉果位。陈燕珠编述:《法句经要义》,第109页。《贤愚经均提沙弥品》的均提沙弥就是七岁证得阿罗汉果。经典中还有很多这样的记载,此不繁引。
《沙弥阶段的基础教育(释乘一)》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