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說法,即于座上“諸垢消除,得法眼淨,見法得法,已成果證”〔27〕。
僧團依賴供養而生存,對佛法的推廣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檀越以財布施僧衆,僧則惠以法施,良性的循環,使佛法更普遍地傳播到民間。現在許多南傳佛教國家,佛教對其社會生活影響很大,這與僧團依賴民衆供養有相當的關系。如果寺院一味追求經濟發展,雖然能使出家衆的生活條件得到改善,但也會失去寺院甯靜的修學環境和純樸的道風。僧人在接待、應酬的事務中忙碌,就會在不知不覺中沾染世俗的習氣,逐漸失去出家人的風範。
二、財物的分類
僧團財物的分類方法有很多種,如果用現代人的眼光去認識僧團財物的分類問題,可以從擁有方式的不同,分成僧衆個人之物與僧團共有之物。但律典中並不完全是這樣區分的,律典中根據財物用途的不同,分爲佛物、法物和僧物,總稱爲叁寶物;又因開遮情況的不同,分爲製門與聽門;根據財物的自然屬性不同,分爲輕物和重物等。本章則主要從以上叁方面來探討僧團財物的分類情況。
(一)總說叁寶物
叁寶物是指屬于佛、法、僧叁寶的財物。
1、佛物
依據《行事鈔》所述,佛物分爲四種:佛受用物,指佛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帳等;施屬佛物,指施予佛的錢寶、田園、人畜等;供養佛物,指供養佛的香燈、華幡、供具等;獻佛物,指獻給佛的醫藥、飲食等。〔28〕在《梵網經菩薩戒本疏》中將佛物分爲六種,即前四種外,加佛寶物與局佛物。佛寶物,是指佛的法身受用的物品,色身不得受用,應懸挂在塔中供養;局佛物,是局限于一佛專用。比如供養釋迦佛的物品,不得轉供彌陀佛。
2、法物
法物也分爲四種: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施屬法物,指施給法的田園等;供養法物,指供養經卷的香華等;獻法物,指供養經卷的飲食等。《梵網經菩薩戒本疏》中還舉出兩種:法寶物,是放在塔中,供養法寶之物;局法物,是局限某一法寶專用之物。比如供養《般若經》的物品不可改供《涅槃經》等。
3、僧物
僧物是在叁寶物中是最繁雜細致的。依《行事鈔》所述,僧物也分爲四種:常住常住物,是指衆僧廚庫、寺舍、衆具、華果、樹林、田園、仆畜等。雖然體通十方,但不可以十方分用,而且只限在本處使用;十方常住物,指飯餅等物,十方僧衆都可以受用,也只局限在本處;現前現前物,如衣、藥、房具等物,凡是有施主臨時施給,現前所有僧衆都有份;十方現前物,指亡五衆之輕物,或檀越時施、非時施等。
(二)製與聽
根據僧團財物的開遮不同,還可以將財物從製門與聽門來分類。製,就是佛製比丘應蓄的辦道資具,不蓄結罪。如叁衣六物等;聽,則是佛陀隨報開許的,順逆無過。如:百一諸長、糞掃、俗施、亡五衆物等。本節即從製、聽二門來探討僧團財物的分類。
1、製門——叁衣六物:叁衣六物,是製門中攝,指叁衣、缽、坐具、濾水囊六種物品。
(1)叁衣:即僧伽梨、郁多羅僧、安陀會。
①僧伽梨,又稱爲九衣、大衣、雜碎衣等,它的條相最多,是出家僧衆上街托缽或入王宮聚落時所著。也稱爲入王宮聚落時衣。僧伽梨分爲叁品:九條、十一條、十叁條,二長一短,爲下品衣;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叁長一短,爲中品衣;二十一條、二十叁條、二十五條,四長一短,爲上品。
②郁多羅僧,又稱爲七衣、上衣、中價衣、入衆衣。是僧衆聽法、禮拜、布薩說戒時穿著的袈裟,條數爲七條,又稱七衣。
③安陀會,又稱爲五衣、中衣、內衣、作務衣。是日常勞作時所著的袈裟,條數是五條。
比丘尼除了要備叁衣之外,還應蓄二衣:僧癨支與厥修羅,合稱比丘尼五衣。僧癨支,又叫覆肩衣、掩腋衣、覆膊衣。比丘尼穿在叁衣裏面,裹覆左肩與兩腋;厥修羅,即下裙,覆在腰部。這是《四分律》所說的五衣。《五分律》則以叁衣、覆肩衣、水浴衣爲五衣。
(2)缽:梵語爲缽多羅,翻譯爲應量器。
缽應是體、色、量叁種都如法,才能受持。缽的體,即是其質地應當是由鐵或瓦製成;缽的顔色,依《四分律》應是黑色、赤色;依《僧癨律》說:“熏缽作孔雀咽色、鴿色。”〔29〕缽的容量,在《四分律》中分大、中、小叁種。大缽可以裝叁鬥,小缽可以裝一鬥半,中缽在兩者之間,鬥升不定。這裏所說的鬥,是指姬朝用的鬥。元照律師說,如果換成唐代的鬥,大缽應是唐一鬥,小缽是五升。出家人應受持如法缽,目前很多地方傳戒,將傳戒寺院的名字雕刻在缽上,實際上並不是如法的。
(3)坐具:梵語稱爲尼師檀,譯爲隨坐衣、坐臥具、坐具等。
坐具的顔色和叁衣相同,用青、黑、木蘭叁色都可。坐具的製作方法,如果用新布料,可作二重;用舊布,可以作四重。坐具的大小,在各部律典中記載不同。一般以長爲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爲本製。迦留陀夷因爲身體龐大,因此開緣廣長各增半磔手。
(4)濾水囊:又稱作濾水袋、濾水器、濾囊、濾袋等。根據《四分律》及《禅林象器箋》卷下等記載,濾水囊有五種:一方羅,用細密的絹布製成的方形濾器;二法瓶,半月說戒時用來盛香湯及香水的瓶子;叁軍遲,稱爲法瓶或澡瓶,用絹布系在瓶口,然後沈到水裏,等水滿後把它提出來;四酌水羅,把絹布敷在圓杓上,以便濾水;五衣角羅,沒有以上的濾水器,就用僧伽梨角濾水。
以上從製門可以看出,佛製應蓄的辦道用具是極其簡單的。
2、聽門——百一衣財
(1)百一諸長:百一諸長分爲百一供身物、長衣兩部分。百一供身物是佛製應受持的,長衣及余物則令說淨後開蓄。
《薩婆多論》說:“百一物中,叁衣必須受持,自外若受則可,不受無過。”〔30〕修行解脫道的人,對于所蓄財物是少欲知足的,物品愈少愈好,只要能夠辦道即可。因此,百種物品能夠養身,即不必多蓄。
如果比丘穿叁衣還不能夠禦寒,佛又開蓄長衣。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引《五分律》說:“叁衣、褺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蚊廚敷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敷衣、護髀護踝護頭衣、拭身巾、拭手巾、拭面巾、針線囊、缽囊、革屣囊,如此諸衣若似衣,皆應受持。”長衣說淨後可以蓄。
(2)糞掃衣:又叫衲衣。《四分律》說糞掃衣有十種:牛嚼衣、鼠齧衣、燒衣、月水衣、産婦衣、神廟中衣、若鳥銜風吹離處者冢間衣、求願衣、受王職衣、往還衣。《十誦律》中有四種糞掃衣:冢間衣、出來衣、無主衣、土衣。〔31〕
佛度五比丘後即令著糞掃衣。《四分律》記載,佛在波羅捺國鹿野苑中時,五比丘請問佛陀,應受持何等衣?佛言:“聽持糞掃衣及十種衣:拘舍衣、劫貝衣、欽跋羅衣、刍摩衣、叉摩衣、舍兔衣、麻衣、翅夷羅衣、拘攝羅衣、褺羅缽尼衣。如是十種衣,應染作袈裟色持。”〔32〕糞掃衣及十種衣都是世間低賤的物品,佛製將它洗淨,染作袈裟色才能受持。
(3)檀越施衣:有時施、非時施兩種。時施即夏安居結束後,若無功德衣則一個月,有功德衣則五個月時間,佛爲賞勞前安居比丘故,開檀越供養比丘衣,稱爲時施;非時施,則是在一年當中,不論安居與否,有緣即施,不問時節,所以稱爲非時施。
時施有兩種要求:即時現前與時僧得施。時現前,就是施主把供養的衣物拿到安居的寺院,數清安居人數,依人數多少來分配衣物。這樣的分配不需作羯磨法,可直接分;時僧得施,即施主布施的衣物,安居的每位僧人都有份。
非時施也有兩種要求:非時現前與非時僧得施。非時現前,就是無論何時,施主請僧到家中,或在寺院設供,數人數多少,隨物而施。十人分十份,百人分百份。好壞物品相參,擲籌分物;非時僧得施,是施主心不局限,一年當中任何時候,將物品拿到寺院或在俗家,鳴鍾召集界內所有僧衆,普同供養。
(4)亡人物:即亡五衆輕物。五衆是指出家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及式叉尼。出家五衆亡故之後,一切財物盡歸僧數。因我們的一切利養都是仰仗叁寶而來,僧團以和合爲要,同修出世法,因此亡物應屬僧,不能屬俗人或國王等。
亡人物中重物歸于常住,輕物則應作十方現前僧物,如法作羯磨分給大衆僧。有關亡人物的分配方法將在第叁章中詳細探討。
(叁)輕物與重物
僧團一切財物也可以用輕物與重物兩類攝盡。無論輕物、重物,都是資道用具而已,輔助道行而不可生貪執。
1、總說輕重:《行事鈔》說:“律中十叁章門,判物皆盡,唯有重輕二別。”〔33〕也就是依《四分律》所說,僧團的一切財物可以分爲十叁科,都不出輕物與重物兩門。
十叁科的內容是:(1)僧伽藍;(2)屬僧伽藍園田果樹;(3)多有別房;(4)屬別房物;(5)瓶、盆、斧、鑿、燈臺;(6)多諸重物(盛衣衆具等);(7)繩床、木床、臥具、坐褥;(8)伊犁延陀(鹿皮類)等。(9)守伽藍人;(10)車輿;(11)水瓶、澡罐、錫杖、扇;(12)諸雜作器(竹木等);(13)衣缽等。
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決判說:“一切衣缽、坐具、盛衣貯器、針筒、俱夜羅器氍
、應量、剃刀等物入輕。余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有道俗衣服者入輕。准氍
量過則入重。”〔34〕佛製應蓄的叁衣六物等,是資道用具,屬于輕物。佛製不聽蓄的,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谷米、船乘等,能夠妨礙道行的,都不許經營,判入重物攝。
佛聽蓄的長衣、百一物及隨身衆具中,有輕有重,分爲叁類:一是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镬、車輿、器物。它們的體是金石等重物,不堪隨道,所以判爲重物;二是性輕。如百一衆具可以隨身攜帶,判爲輕物;叁從用輕重。又分兩類:事重用輕,如剃刀、函石、盛衣貯器、針筒、銅碗、匙…
《試論原始僧團的財物製度(釋恭融)》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