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20、僧衆具足。
其中前五是緣起之事,次七是緣起之法,後八是受戒傳演。這就是從佛陀的家族直至授戒度僧的完整經過。由佛陀的示現出家修清淨行爲榜樣,其追隨弟子當然也不例外地出家修清淨行。初轉*輪時,五比丘之一阿若陳如首先“諸塵垢盡,得法眼生”證得初果,因此向佛陀說:“我今欲于如來所修梵行。”佛言:“來,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娛樂修梵行盡苦源。”“時尊者陳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13〕此時出家受具足戒的定義應當是在如來法中修梵行,以期斷盡苦之根源。這是後世歸類的“善來受具法”,唯如來才堪爲授者,唯證得初果求出家者才爲受者,但此中無“善”字。在八次的受戒傳演中,除叁語受具及僧衆受具外,余六次都是佛陀以善來度僧。第一次度五比丘;第二次度耶輸伽及其四同友、五十同友;第叁次度向波羅奈國欲成婚姻之五十同友;第四次度那羅陀梵志,同時伊羅缽羅龍王受叁歸;第五次度于郁羅劫波園中娛樂的五十人,又以神通變化度叁迦葉及其弟子,此處以善來受具戒後並說到神通、憶念、教授之教法,故能海上師認爲是教授具足,其實其受具仍然是以善來禀受;第六次度優波提舍及拘律陀(即舍利弗及目犍蓮)及其二百五十弟子,在善來受具前佛陀已授記二人爲弟子中之上首,但非授記具足。叁語受具是佛陀第四次善來受具後,囑咐弟子分化四方教化衆生,遇到有人欲出家時,即在當時當地教受者剃除須發披袈裟,叁次稱念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即是出家受具足戒。僧衆具足的産生如主體部分已解說,佛陀第六次善來受具後,宣布廢除叁語受具而用十衆受具,如此把受戒的權利從個人、聖者轉到僧團、凡夫的手中,並且成爲定製,便利了後世凡夫衆生的授受,這也是續僧伽命脈的長久之計。
受具製度在佛傳中的漸次發展顯得輕松而富于感性,受者輕松地聽佛講法,自發地請求受具,又輕松地隨佛修行,一切是如此平常而簡單。即使因不如法因緣而産生的叁語受具、十衆受具夾帶有製約的意味,但也能令諸弟子心服口服,而且能更爲深入地體悟緣起法。這一發展,佛陀完全沒有單方面地要創造奇迹,一切都隨緣。故最後令受者在十人僧組成的團體中獲取具足戒的資格,以此鍛煉僧團的辦事能力,樹立僧團的地位及威望。
(二)和尚法、弟子法、度沙彌法等相關內容
受具足戒必有授受雙方,授者在以爲續僧伽命脈、爲度衆生同得解脫的目的下接受了受者,受者爲解脫、爲令佛法久住而求授者予以出家受具足戒,授者于受者並非只是像給在家衆受叁皈依時的一時證明人,此處之授者應負有極重大的教育責任。受具儀軌雖僅一席結束,但受後之隨行卻需要時時關照,佛製受具後五年不離依止,直至能辦比丘事,方許獨立外出參學。因此,受戒犍度中有詳盡的和尚法,也有詳盡的弟子應行法。
戒律是地地道道的因緣法,佛製和尚法也是因緣而製,並且還須通過羯磨法而定位其和尚的資格及身份,和尚法共有八條:1、應料理衆僧准對爲弟子作呵責等處罰;2、應勸弟子順從衆僧已經對弟子所作呵責等處罰;3、應調理弟子犯僧殘等過失;4、應看弟子病;5、應爲弟子移住處;6、應爲弟子解疑;7、應去除弟子惡見;8、應以財以法攝受弟子,若和尚死或還俗,應當另依止阿黎,阿黎對弟子之教導也應如和尚之法。
佛製弟子法185種共分九方面:1、與和尚、阿黎相同之八法;2、不白師有十七事不應作;3、早晨入師室應作十二事;4、入村乞食應作四十七法;5、侍師食應作十五法;6、食竟應作十叁法;7、尋看房屋掃灑整治有十七法;8、洗浴應作有四十九法;9、日行總要之應作有七法。
弟子有過失,師應呵責教育,因此師資相攝的第四部分敘述了呵責弟子之法,說明了什麼情況下呵責,呵責的方法以及呵責應當當面呵責等。第五部分是依止之雜法,關于依止時間的規定,依止師弟之間應互相選擇,離依止之年限,什麼情況下失依止等。第六部分從八個五法全面地概括了爲師的資格:1、自成就五法蘊;2、能令弟子成就五法蘊;3、不是無信、無慚、無愧、懈怠、多忘;4、沒有破見、戒、威儀、少聞、無智慧;5、能看弟子病、移住處、解疑、能令舍惡見,戒臘滿十年;6、知犯、不犯、犯輕、犯重,戒臘滿十年;7、能教授弟子增上威儀、淨行、波羅提木叉、白、羯磨;8、能教授弟子增上叁學、白、羯磨。〔14〕
度沙彌法穿插于受戒儀範中:1、以度羅羅爲緣起說明了沙彌剃度法;2、如何分配沙彌之房舍臥具施物利養等;3、應淨飯王之請製定父母不聽不許度出家;4、應白僧而後度及羯磨法;5、當授予十戒;6、沙彌行動處所的限製;7、沙彌的勞作;8、沙彌出家年齡的限製;9、規定蓄養沙彌的人數。
這些內容比之十衆受具及佛傳更爲繁雜,因爲其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修行的每時每刻。因此雖非主體內容,但也不容忽視。
五、道宣律師對有關受戒
內容的歸納整理曆代祖師對《四分律》之研讀非常深入而透徹,如道宣律師,他聽其具足戒和尚智首律師講《四分律》二十遍以上,所以能融會貫通著成《行事鈔》、《戒本疏》、《羯磨疏》等叁大部及《拾毗尼義鈔》、《比丘尼鈔》二小部,這些著作奠定了南山律宗在中國佛教史上的地位。
道宣律師對《四分律》有關受戒內容的整理主要記載于《行事鈔》的《受戒緣集篇》、《師資相攝篇》、《沙彌別行篇》、《隨機羯磨》及《羯磨疏》的《諸戒受法篇》中。其《諸戒受法篇》彙集了叁歸、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七衆弟子的受戒法。《隨機羯磨》僅僅是作法程序,《羯磨疏》則是注解。《行事鈔》的《受戒緣集篇》則完全是比丘具足戒之具緣及受戒過程,相當于《四分律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
《四分律》沒有系統完整地歸納受戒應當具備的條件,道宣律師于《隨機羯磨》中引用《彌沙塞羯磨本》說明受戒應具備五緣,並對每一緣都引他部律加以證明及解說。《受戒緣集篇》中也概括爲五種,但第二緣的所對有六則無“佛法時中”的條件,其余皆同。今依《受戒緣集篇》摘錄如下:一、能受有五:是人道、諸根具足、身器清淨、出家相具、得少分法;二、所對有六:結界成就、有能禀法僧、僧數滿足、界內盡集、羯磨如法、資緣具足;叁、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15〕此中,第一能受有五即包含了對受者的種種規定,即是受戒時所問之遮難。第二所對之境則要求授者創造如法的受戒環境。可見此五緣能完全總結所需的一切條件。
十衆受具的作法程序基本上照錄律典原文,《隨機羯磨》在律典程序之前先請師,並說明:“若依本律,請法不在僧中,今依十誦僧癨,令受戒人入僧中教使次第一一頭面禮僧足,然後請之。”〔16〕因此正授戒體之前共有八法。問遮難時,十叁難十六遮的內容集中,對于難以理解之遮難還特別對受者解釋。白四羯磨作法時每次都提醒授受雙方注意專注于當前,並殷切教導受者如何發心納受戒體,這些內容在《受戒緣集篇》也一樣提到,並有許多展開。在受戒過程中,安受者立處之前有叁項:1、受者得法以否;2、請師;3、教發戒緣。第一項其實就是審查受者是否已受沙彌戒,第叁項時教導受者如何緣境發心,即得戒教育。其實這叁項都可以在受戒之前辦妥,不必臨受戒時再按部就班地進行,特別是緣境發心,若不早加教育,如何能一時發上品心納上品戒!有關十叁難十六遮的含義在教授師出衆問難部分就兼帶著詳加解釋,至于問遮難爲什麼異于律典原文,道宣律師對此加以說明:“若約律本,但問十叁難,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准,著問遮之前。”〔17〕說明了根據其義應當是遮難皆問,故把遮難的內容集中于此。
可見道宣律師對《四分律》的再整理是完全忠實于本律,需要有改動時都加以補充說明。
《師資相攝篇》共分弟子依止法及二師攝受法兩大部分,在解釋弟子依止法前先解釋師弟之定義。再分別敘述弟子與師共行之七法及叁種自身所行之法。同時分別了何人須依止,何人不需依止。二師攝受弟子分七項:1、製意;2、無師時節;3、簡別師德;4、請師;5、攝受法;6、治罰法,說明了治罰的理由、方法、注意事項及弟子離師法;7、失法,什麼情況下解除師弟關系。大體框架同于《四分律》,但有些內容則引他律加以展開解說。
《沙彌別行篇》主要說明沙彌出家之本意及出家法,由于《四分律
受戒犍度》主要在于具足戒,有關沙彌的內容側重于比丘度沙彌應注意的事項及方法,因此其內容與此篇並不十分相應。如沙彌出家本意則基于沙彌的立場說明如何才是真出家者,分七項:1、出家元緣;2、勸出有益;3、障出有損;4、行凡罪行;5、行凡福行;6、行聖道行;7、大小乘相決同異。對出家法之說明則分五項:1、出家具緣;2、剃發受叁歸的隆重儀式;3、受沙彌戒儀軌;4、沙彌所應學習的忏罪法、安居法、受日法、說戒法、自恣法等;5、應知身口雜行。
律典原文有一特點就是對某一義理的說明時會重複,道宣律師根據其義進行了簡化整理,在引律證明時,也大多引義而不引文,這樣就使其著作簡潔而內容豐富,一部叁卷的《行事鈔》即可作爲僧尼行事之指南。今時雖以叁壇大戒傳授比丘戒,但所依仍是《四分律》、《行事鈔》。
以上是對《四分律
受戒犍度》的結構及內容的梳理,律典原文著墨最多的是善來及十衆受具,叁語僅使用一段時間,破結使之受具法則是因年未滿二十歲者而用的開緣,其實所有的期望破結使證四果者皆可以以此形式得戒。善來是佛陀度化證得初果的欲出家之弟子,十衆受具是由一和尚及九僧組成的十人僧團給凡聖弟子的受具法。所有的受具法,無非是受者表示對佛法的好樂,期望入如來法中,追隨佛陀修清淨梵行,以期滅苦證道。十衆受具雖因凡夫而興,但作爲凡夫的受者也一樣有這一清淨願,因此受戒的成就與否,受者之發心是最爲關鍵的一環,道宣律師也著力于此,今時受戒也應當重視于此。還應認識到,十衆受具雖非善來、破結使之殊勝,但若能如法行持,發清淨願,也一樣可以獲得殊勝的清淨的戒體,也一樣能負起住持正法之重任。因此希望此律藏原典之整理能爲今時之受戒提供一點借鑒。
參考文獻:
1、《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冊。
2、道宣律師鈔,元照律師記:《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3、道宣律師:《隨機羯磨》。
4、道宣律師疏,元照律師記:《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記》。
5、道宣律師:《四分律羯磨疏》。
6、《中國佛教》第叁冊,知識出版社1989年版。
7、能海上師:《四分律藏四阿含集頌》,上海佛學書局印行。
8、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正聞出版社1994年版。
〔1〕隆蓮法師在叢書《中國佛教》撰寫〈四分律〉的條目中說:“道宣:《續高僧傳》對以前南方諸師受遵《四分》,隨依《十誦》表示遺憾。”這是指《十誦》(404-406年譯)廣律譯出以後的情形。
〔2〕依《中國佛教·經籍·四分律》而作整理。《中國佛教》第叁冊,知識出版社1989年版。
〔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卷叁,依通行合刊本,第46頁。
〔4〕《行事鈔資持記》卷一,第5頁。
〔5〕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正聞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頁。
〔6〕本有五部分,但第五部分成戒進學是作者依釋迦本師、功德光論師、宗喀巴大師、康薩大師等傳承而擬定,即非本律原文內容。
〔7〕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的集成》:“1、十衆受具製度的次第完成;2、出家受戒者的種種規定;3、臨壇受具的作法。”此中即是參照印順導師的分法,但是還有受具相關的規定,故在第二部分中加入這項內容。正聞出版社1994年版,第373頁。
〔8〕《四分律》卷叁叁,《大正藏》第22冊,第799頁下,一二叁的順序是根據意思而加。
〔9〕受戒儀範:1、遮難法及重與戒;2、度沙彌法;3、受具足戒前應知;4、比丘遮難法;5、比丘准備受戒前應注意的;6、現行具足儀軌;7、受竟補製。
〔10〕《四分律》卷叁五,《大正藏》第22冊,第816頁上。
〔11〕《四分律》卷叁四,《大正藏》第22冊,第811頁上。
〔12〕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358頁。
〔13〕《四分律》卷叁叁,《大正藏》第22冊,第788頁下。
〔14〕有關師德的內容在《四分律》的毗尼增一部分列出130種。元照律師于《行事鈔資持記
受戒緣集篇》中做了綜合整理。
〔15〕《行事鈔資持記》卷八,第3~10頁。
〔16〕道宣律師:《隨機羯磨》,《大正藏》第40冊,第497頁上。
〔17〕《行事鈔資持記》卷八,第33頁。
《《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結構及內容(釋乘一)》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