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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结构及内容(释乘一)▪P2

  ..续本文上一页受具是受戒犍度的主体内容,是各种受具法中唯一的能通被于凡圣及现在未来的最后定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及受具相关的规定;三、完备的受具作法程序〔7〕。

  (一)十众受具制度的渐次完成

  白四羯磨十众受具制度的确立是各种受具方式的演变结果,最后的定制记载于《四分律》卷三十三,属于佛传部分的尾声。之前,世尊以善来比丘的方式度了一千二百五十众,同时也允许阿罗汉弟子以三语受具随缘度人。后来之所以令受者应于十人组成的僧团中获取具足戒的资格,起因有二:其一,有些弟子没有得到教诫而发生种种不如法的行为。其二,病比丘无弟子照顾而命终。因此规定了请和尚,再通过白四羯磨的作法,使双方建立起牢不可破的师资关系,从而“展转相敬,重相瞻视”如父子。述其缘起后,接着说明弟子请和尚的方法,包括威仪及语言,和尚的答词等;接着是受者入十人僧中乞戒,应有如法的威仪及语言;最后是羯磨师直接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这就是十众受具方法的产生及完成的全过程,此仪轨非常简单,今照录如下。〔8〕

  1、受者向大众僧乞求与受大戒

  欲受戒者诣僧中,偏露右臂脱革屣礼僧足,右膝着地合掌作如是白:“大德僧听,我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济度我,慈愍故。”如是第二第三说。

  2、大众僧差羯磨师(差羯磨师无单白羯磨之文)

  众中当差堪能羯磨者,如上当作如是白。

  3、羯磨师正作羯磨

  大德僧听,此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说,僧已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受具仪轨之简单正体现了受具法也是因缘法,如同波罗提木叉一样是随缘而制。因为即便是佛陀亲口所制,依然会随因缘而变。对此前废除的三语受具而言,此十众受具是一种发展,对后来经实际运作需要而扩展的十众受具仪轨而言,此仪轨仅是十众受具的雏形,这是一个承上启下的中间阶段。当然此时此刻的佛陀并不因此而忽视时节因缘而作超越时空的强制,或者仅用三语受具;或者此时干脆就使用后世完备的十众受具仪轨。由这一发展演变可以看出,一切规定都会随时节因缘的改变而改变,当然唯有佛陀才有这样智能的应变。同时也给我们一个借鉴:若能正观缘起,处于中道,就能正确看待古时至今时的受戒演变,在不违背佛法根本精神、具足受戒应备条件的原则下,正确定位所有环节的如法与否,随顺今时因缘而对今时的受戒做尽量小幅度的调整,使今时受戒不至处于无法致力于如法而又欲罢不能的局面。

  (二)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及受具相关的规定

  本律对出家受戒者种种规定的记录比较分散,体现了戒律随缘而制的风范。十三难、十六遮之提法及集中审问皆出于后世律师的综合整理,且此中对遮难之详细解说并没有完全分开,直至受具作法时才把遮难区分。就能海上师所分的第四部分受戒仪范中〔9〕第一、第四项集中分析遮难的缘起及规定,原文篇幅较长,无法直接引用。第一项共有七方面的内容:1、坏内外道人;2、奴;3、贼;4、负债;5、未满二十岁;6、五种病人;7、犯重戒法。若以遮难而分,第一应属于难的范畴,坏内外道人不许出家受具足戒。第二至第六种情况属于遮的范畴,奴、贼二者允许等待恢复自由身份,负债者允许等待还清债务,未满二十岁者可等待满二十岁,五种病人可待病愈。十六遮中无“贼”之一项,按理,贼属于犯法者,只要刑满能恢复自由身份,也是可出家受具的。第七是处罚犯重戒者,与波罗夷戒羯磨。

  第四项共分十方面的内容:1、年少兵将及官人;2、无衣钵及借衣钵;3、污比丘尼人;4、贼心入道者;5、黄门;6、畜生;7、犯五无间罪者;8、二形人;9、四类三种人;10、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第3至第8是难的范畴,其中第7包含五难,合前坏内外道人难,则共有11难,未述及非人及边罪二难;第1、2、9、10属于遮的范畴,其中第9的四类三种人是:(1)不自称字、不称和尚字、乞戒;(2)着外道衣、白衣、众庄严具;(3)醉、眠、狂;(4)裸形、恚、强受人戒。这些都是授戒时出现的不应该的情况,审问受者及其和尚名字即是十六遮之二遮;第10方面共罗列了133种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皆非十六遮中所问。

  以上遮难的产生皆因比丘给这些人受戒而引生的不利个人修行、不利僧团发展、招致世人讥嫌的不良后果,自此以后佛制不许再给这类人受戒。至于第一次产生的遮难并不构成受戒的障碍,这与波罗提木叉戒的制定原则一样——既往不咎,显示了佛陀的慈悲与佛法的圆融。这项规定记载于受戒犍度之末,即受戒完毕,佛应舍利弗之请而加以补充说明:

  尔时舍利弗从座起,偏袒右肩右膝着地合掌白佛言:“年不满二十而受具足戒,当言是受具足人不?”佛言:“是受具足人。”复问:“所授具足人是善授不?”佛言:“是善授。”“作羯磨者,是善作羯磨不?”佛言:“善作羯磨。”自制已后,如是受具足戒,不名善受具足戒。〔10〕

  一共请问了未满二十岁、三语、不问十三难事、和尚有十三难事等发生于第一次受戒时是否成功的问题。

  广为分别遮难的内容与正受具足戒时所问之遮难并没有一一对应,如醉眠狂、根支缺失侮辱僧相等皆非正问遮难之内容。这也说明了正受戒时所问之遮难只是提取重要的少分而已,以此大致可以辨别受者的合适与否。同时也说明,对受者遮难之审查并非仅限于正授戒时所问及限于十三难十六遮的范围,其余方面也应关注,如年纪太大,超过七十岁,生活不能自理,遮难中虽不列,但也应在受具足戒之前就予以阻止。

  受具足戒除对出家者有种种规定,而相关方面也应如法。这在能海上师所分的第四部分的第三、五、七项也作了交待。第三项是受具前应知之事:1、不满二十岁者可用数胎月闰月的时间补足,同时还简单提到破结使受戒法,“若得阿罗汉,即名为出家受具足”;〔11〕2、有阻碍难缘时可使用小界受戒;3、和尚必须只有一人,且应十夏以上,九夏者虽可,但和尚犯罪;4、受戒前后说四依法之缘起及受后说四依法的规定。第五项是临近受戒时应注意:1、授受双方必须现前;2、双方不得在离见闻处或在界外;3、受者必须先受沙弥戒;4、因授者脱受者衣审查其遮难故佛制受时以问答方式审遮难及十三难的内容。第七项是受戒完毕补充制定:1、有关舍戒还俗后再次出家受戒的规定;2、遮难第一次发生时之受具是否成功;3、从不如法和尚受具,约受者对和尚的了解情况判断其得戒与否。受后之补充给受戒得戒赋予极大的伸缩空间,也给后世钝根众生的受戒带来很大的希望,不至于因授者的不如法而殃及受者,从另一侧面也强调了受者自身发心之重要。

  (三)完备的受具作法程序

  完备的受戒仪轨,是佛陀针对实际运作时出现的种种不如法现象而定下的适用于后世的仪轨。能海上师于受戒仪范的第六部分现行具足仪轨中分为七方面:1、僧做羯磨教授验衣钵问十难;2、引入僧中羯磨;3、僧中十难事;4、正白羯磨;5、先说四根本波罗夷教令不犯;6、次说四依教令尽形寿行持;7、受已总作教诫。这里面的分序不够明晰,今兼带解说重新整理其程序如下:

  1、安置受者于眼见耳不闻处,文中本有这一步骤;2、戒师作单白羯磨差教授师问遮难;3、教授师验受者衣钵并问遮难,文中只列有十遮内容,父母二遮合为一,衣钵合为一,五种病合为一,故十六遮合为十遮,数量有变,内容没有减少,但没有十三难的内容,以下戒师于僧中之问遮难也是只列十遮;4、教授师问毕入僧中单白羯磨,告知众僧并请求允许受者入众;5、受者入众,教授师教其乞戒;6、戒师作单白羯磨欲问遮难;7、戒师众中问受者遮难;8、戒师作白四羯磨授戒。后面还有三项与上面的相同。

  正是由于增加了对受者的审查遮难,因此使这个本来就简单的白四羯磨受戒法变得复杂,审查遮难分屏处及僧中,每次问前都要作单白羯磨,教授师于屏处问毕返回僧中时还作一单白羯磨报告。这样,一次具足戒中即包含有三个单白羯磨及一个白四羯磨。

  四、受戒犍度的佛传及相关部分

  受戒犍度的佛传、和尚法、弟子法、沙弥法是其非主体部分,占了不止一半的篇幅。当然,佛传并非只是纯粹地记录佛陀的一生,而是为了反映受戒制度的渊源。和尚法、弟子法、沙弥法也是受戒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受戒前如何剃度沙弥,受戒后师徒之间应如何做好教育与被教育。因此,这些内容安排在受戒犍度也是合适的。

  (一)佛传的内容及作用

  印顺导师说:“集出而见于经律的片段的比较多。佛的事迹并非只是这些,原形就是这些,而是经与律的结集者为了说明某一法义,某一制度,而引用传说中的部分事迹,以表示法律的真实意义。”〔12〕受戒犍度的佛传也正是为了说明受戒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这部分内容比较完整而系统。依能海上师之分科,则可分为二十项:1、世代降生;2、出家求道;3、国王劝阻;4、参访游学;5、六年苦修;6、精通禅智;7、菩提成道;8、六次入定;9、劝请说法;10、施教观机;11、佛法难闻;12、鹿苑轮音;13、初受具足;14、二次具足;15、三次具足;16、四次具足;17、三语具足;18、教授具足;19、授记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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