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20、僧众具足。
其中前五是缘起之事,次七是缘起之法,后八是受戒传演。这就是从佛陀的家族直至授戒度僧的完整经过。由佛陀的示现出家修清净行为榜样,其追随弟子当然也不例外地出家修清净行。初转*轮时,五比丘之一阿若陈如首先“诸尘垢尽,得法眼生”证得初果,因此向佛陀说:“我今欲于如来所修梵行。”佛言:“来,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娱乐修梵行尽苦源。”“时尊者陈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13〕此时出家受具足戒的定义应当是在如来法中修梵行,以期断尽苦之根源。这是后世归类的“善来受具法”,唯如来才堪为授者,唯证得初果求出家者才为受者,但此中无“善”字。在八次的受戒传演中,除三语受具及僧众受具外,余六次都是佛陀以善来度僧。第一次度五比丘;第二次度耶输伽及其四同友、五十同友;第三次度向波罗奈国欲成婚姻之五十同友;第四次度那罗陀梵志,同时伊罗钵罗龙王受三归;第五次度于郁罗劫波园中娱乐的五十人,又以神通变化度三迦叶及其弟子,此处以善来受具戒后并说到神通、忆念、教授之教法,故能海上师认为是教授具足,其实其受具仍然是以善来禀受;第六次度优波提舍及拘律陀(即舍利弗及目犍莲)及其二百五十弟子,在善来受具前佛陀已授记二人为弟子中之上首,但非授记具足。三语受具是佛陀第四次善来受具后,嘱咐弟子分化四方教化众生,遇到有人欲出家时,即在当时当地教受者剃除须发披袈裟,三次称念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即是出家受具足戒。僧众具足的产生如主体部分已解说,佛陀第六次善来受具后,宣布废除三语受具而用十众受具,如此把受戒的权利从个人、圣者转到僧团、凡夫的手中,并且成为定制,便利了后世凡夫众生的授受,这也是续僧伽命脉的长久之计。
受具制度在佛传中的渐次发展显得轻松而富于感性,受者轻松地听佛讲法,自发地请求受具,又轻松地随佛修行,一切是如此平常而简单。即使因不如法因缘而产生的三语受具、十众受具夹带有制约的意味,但也能令诸弟子心服口服,而且能更为深入地体悟缘起法。这一发展,佛陀完全没有单方面地要创造奇迹,一切都随缘。故最后令受者在十人僧组成的团体中获取具足戒的资格,以此锻炼僧团的办事能力,树立僧团的地位及威望。
(二)和尚法、弟子法、度沙弥法等相关内容
受具足戒必有授受双方,授者在以为续僧伽命脉、为度众生同得解脱的目的下接受了受者,受者为解脱、为令佛法久住而求授者予以出家受具足戒,授者于受者并非只是像给在家众受三皈依时的一时证明人,此处之授者应负有极重大的教育责任。受具仪轨虽仅一席结束,但受后之随行却需要时时关照,佛制受具后五年不离依止,直至能办比丘事,方许独立外出参学。因此,受戒犍度中有详尽的和尚法,也有详尽的弟子应行法。
戒律是地地道道的因缘法,佛制和尚法也是因缘而制,并且还须通过羯磨法而定位其和尚的资格及身份,和尚法共有八条:1、应料理众僧准对为弟子作呵责等处罚;2、应劝弟子顺从众僧已经对弟子所作呵责等处罚;3、应调理弟子犯僧残等过失;4、应看弟子病;5、应为弟子移住处;6、应为弟子解疑;7、应去除弟子恶见;8、应以财以法摄受弟子,若和尚死或还俗,应当另依止阿黎,阿黎对弟子之教导也应如和尚之法。
佛制弟子法185种共分九方面:1、与和尚、阿黎相同之八法;2、不白师有十七事不应作;3、早晨入师室应作十二事;4、入村乞食应作四十七法;5、侍师食应作十五法;6、食竟应作十三法;7、寻看房屋扫洒整治有十七法;8、洗浴应作有四十九法;9、日行总要之应作有七法。
弟子有过失,师应呵责教育,因此师资相摄的第四部分叙述了呵责弟子之法,说明了什么情况下呵责,呵责的方法以及呵责应当当面呵责等。第五部分是依止之杂法,关于依止时间的规定,依止师弟之间应互相选择,离依止之年限,什么情况下失依止等。第六部分从八个五法全面地概括了为师的资格:1、自成就五法蕴;2、能令弟子成就五法蕴;3、不是无信、无惭、无愧、懈怠、多忘;4、没有破见、戒、威仪、少闻、无智慧;5、能看弟子病、移住处、解疑、能令舍恶见,戒腊满十年;6、知犯、不犯、犯轻、犯重,戒腊满十年;7、能教授弟子增上威仪、净行、波罗提木叉、白、羯磨;8、能教授弟子增上三学、白、羯磨。〔14〕
度沙弥法穿插于受戒仪范中:1、以度罗罗为缘起说明了沙弥剃度法;2、如何分配沙弥之房舍卧具施物利养等;3、应净饭王之请制定父母不听不许度出家;4、应白僧而后度及羯磨法;5、当授予十戒;6、沙弥行动处所的限制;7、沙弥的劳作;8、沙弥出家年龄的限制;9、规定蓄养沙弥的人数。
这些内容比之十众受具及佛传更为繁杂,因为其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修行的每时每刻。因此虽非主体内容,但也不容忽视。
五、道宣律师对有关受戒
内容的归纳整理历代祖师对《四分律》之研读非常深入而透彻,如道宣律师,他听其具足戒和尚智首律师讲《四分律》二十遍以上,所以能融会贯通著成《行事钞》、《戒本疏》、《羯磨疏》等三大部及《拾毗尼义钞》、《比丘尼钞》二小部,这些著作奠定了南山律宗在中国佛教史上的地位。
道宣律师对《四分律》有关受戒内容的整理主要记载于《行事钞》的《受戒缘集篇》、《师资相摄篇》、《沙弥别行篇》、《随机羯磨》及《羯磨疏》的《诸戒受法篇》中。其《诸戒受法篇》汇集了三归、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七众弟子的受戒法。《随机羯磨》仅仅是作法程序,《羯磨疏》则是注解。《行事钞》的《受戒缘集篇》则完全是比丘具足戒之具缘及受戒过程,相当于《四分律
受戒犍度》的主体部分。
《四分律》没有系统完整地归纳受戒应当具备的条件,道宣律师于《随机羯磨》中引用《弥沙塞羯磨本》说明受戒应具备五缘,并对每一缘都引他部律加以证明及解说。《受戒缘集篇》中也概括为五种,但第二缘的所对有六则无“佛法时中”的条件,其余皆同。今依《受戒缘集篇》摘录如下:一、能受有五:是人道、诸根具足、身器清净、出家相具、得少分法;二、所对有六:结界成就、有能禀法僧、僧数满足、界内尽集、羯磨如法、资缘具足;三、发心乞戒;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15〕此中,第一能受有五即包含了对受者的种种规定,即是受戒时所问之遮难。第二所对之境则要求授者创造如法的受戒环境。可见此五缘能完全总结所需的一切条件。
十众受具的作法程序基本上照录律典原文,《随机羯磨》在律典程序之前先请师,并说明:“若依本律,请法不在僧中,今依十诵僧癨,令受戒人入僧中教使次第一一头面礼僧足,然后请之。”〔16〕因此正授戒体之前共有八法。问遮难时,十三难十六遮的内容集中,对于难以理解之遮难还特别对受者解释。白四羯磨作法时每次都提醒授受双方注意专注于当前,并殷切教导受者如何发心纳受戒体,这些内容在《受戒缘集篇》也一样提到,并有许多展开。在受戒过程中,安受者立处之前有三项:1、受者得法以否;2、请师;3、教发戒缘。第一项其实就是审查受者是否已受沙弥戒,第三项时教导受者如何缘境发心,即得戒教育。其实这三项都可以在受戒之前办妥,不必临受戒时再按部就班地进行,特别是缘境发心,若不早加教育,如何能一时发上品心纳上品戒!有关十三难十六遮的含义在教授师出众问难部分就兼带着详加解释,至于问遮难为什么异于律典原文,道宣律师对此加以说明:“若约律本,但问十三难,及论作法,但问诸遮,今就义准,著问遮之前。”〔17〕说明了根据其义应当是遮难皆问,故把遮难的内容集中于此。
可见道宣律师对《四分律》的再整理是完全忠实于本律,需要有改动时都加以补充说明。
《师资相摄篇》共分弟子依止法及二师摄受法两大部分,在解释弟子依止法前先解释师弟之定义。再分别叙述弟子与师共行之七法及三种自身所行之法。同时分别了何人须依止,何人不需依止。二师摄受弟子分七项:1、制意;2、无师时节;3、简别师德;4、请师;5、摄受法;6、治罚法,说明了治罚的理由、方法、注意事项及弟子离师法;7、失法,什么情况下解除师弟关系。大体框架同于《四分律》,但有些内容则引他律加以展开解说。
《沙弥别行篇》主要说明沙弥出家之本意及出家法,由于《四分律
受戒犍度》主要在于具足戒,有关沙弥的内容侧重于比丘度沙弥应注意的事项及方法,因此其内容与此篇并不十分相应。如沙弥出家本意则基于沙弥的立场说明如何才是真出家者,分七项:1、出家元缘;2、劝出有益;3、障出有损;4、行凡罪行;5、行凡福行;6、行圣道行;7、大小乘相决同异。对出家法之说明则分五项:1、出家具缘;2、剃发受三归的隆重仪式;3、受沙弥戒仪轨;4、沙弥所应学习的忏罪法、安居法、受日法、说戒法、自恣法等;5、应知身口杂行。
律典原文有一特点就是对某一义理的说明时会重复,道宣律师根据其义进行了简化整理,在引律证明时,也大多引义而不引文,这样就使其著作简洁而内容丰富,一部三卷的《行事钞》即可作为僧尼行事之指南。今时虽以三坛大戒传授比丘戒,但所依仍是《四分律》、《行事钞》。
以上是对《四分律
受戒犍度》的结构及内容的梳理,律典原文着墨最多的是善来及十众受具,三语仅使用一段时间,破结使之受具法则是因年未满二十岁者而用的开缘,其实所有的期望破结使证四果者皆可以以此形式得戒。善来是佛陀度化证得初果的欲出家之弟子,十众受具是由一和尚及九僧组成的十人僧团给凡圣弟子的受具法。所有的受具法,无非是受者表示对佛法的好乐,期望入如来法中,追随佛陀修清净梵行,以期灭苦证道。十众受具虽因凡夫而兴,但作为凡夫的受者也一样有这一清净愿,因此受戒的成就与否,受者之发心是最为关键的一环,道宣律师也着力于此,今时受戒也应当重视于此。还应认识到,十众受具虽非善来、破结使之殊胜,但若能如法行持,发清净愿,也一样可以获得殊胜的清净的戒体,也一样能负起住持正法之重任。因此希望此律藏原典之整理能为今时之受戒提供一点借鉴。
参考文献:
1、《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册。
2、道宣律师钞,元照律师记:《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
3、道宣律师:《随机羯磨》。
4、道宣律师疏,元照律师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
5、道宣律师:《四分律羯磨疏》。
6、《中国佛教》第三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
7、能海上师:《四分律藏四阿含集颂》,上海佛学书局印行。
8、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正闻出版社1994年版。
〔1〕隆莲法师在丛书《中国佛教》撰写〈四分律〉的条目中说:“道宣:《续高僧传》对以前南方诸师受遵《四分》,随依《十诵》表示遗憾。”这是指《十诵》(404-406年译)广律译出以后的情形。
〔2〕依《中国佛教·经籍·四分律》而作整理。《中国佛教》第三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
〔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卷三,依通行合刊本,第46页。
〔4〕《行事钞资持记》卷一,第5页。
〔5〕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正闻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页。
〔6〕本有五部分,但第五部分成戒进学是作者依释迦本师、功德光论师、宗喀巴大师、康萨大师等传承而拟定,即非本律原文内容。
〔7〕印顺导师:《原始佛教圣典的集成》:“1、十众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2、出家受戒者的种种规定;3、临坛受具的作法。”此中即是参照印顺导师的分法,但是还有受具相关的规定,故在第二部分中加入这项内容。正闻出版社1994年版,第373页。
〔8〕《四分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册,第799页下,一二三的顺序是根据意思而加。
〔9〕受戒仪范:1、遮难法及重与戒;2、度沙弥法;3、受具足戒前应知;4、比丘遮难法;5、比丘准备受戒前应注意的;6、现行具足仪轨;7、受竟补制。
〔10〕《四分律》卷三五,《大正藏》第22册,第816页上。
〔11〕《四分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册,第811页上。
〔12〕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第358页。
〔13〕《四分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册,第788页下。
〔14〕有关师德的内容在《四分律》的毗尼增一部分列出130种。元照律师于《行事钞资持记
受戒缘集篇》中做了综合整理。
〔15〕《行事钞资持记》卷八,第3~10页。
〔16〕道宣律师:《随机羯磨》,《大正藏》第40册,第497页上。
〔17〕《行事钞资持记》卷八,第33页。
《《四分律·受戒犍度》的结构及内容(释乘一)》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