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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闽南高僧樵云真常律师(林观潮)

  明末闽南高僧樵云真常律师

  编辑:林观潮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本文考察明末闽南高僧樵云真常律师的事迹。樵云苦行实修,弘律传戒,培养得戒僧才千余人,促进明末福建佛教,尤其是闽南佛教的复兴,厥功甚伟。出于对樵云的景仰,闽南民众遂传说樵云屡显神通,且进京度化神宗亡母,得赐号龙裤国师,使得其形象逐渐神异化。本文谨引用樵云同时代高僧,如蕅益智旭、隐元隆琦、永觉元贤等人的相关诗文,结合明清寺志、方志资料,尝试勾勒樵云生平的真实轮廓,以期还原行化于平凡人间的一代律师的本来面目。

  关键词:明末佛教闽南高僧樵云真常

  作者简介:林观潮,厦门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樵云真常(1557-1639)是明末闽南高僧。他苦行实修,持戒弘律,培养戒子千余人,促进了明末福建佛教,尤其是闽南佛教的复兴。由于樵云弘法影响巨大,闽南民众遂散播樵云进京度化明神宗亡母,屡显神通,而得神宗赐号龙裤国师的传说。因此,本来平实笃行的樵云律师,其形象似乎逐渐向神异超人的龙裤国师转化。

  本文引用樵云律师同时代高僧,如蕅益智旭(1599-1655)、隐元隆琦(1592-1673)、永觉元贤(1578-1657)等人的相关诗文,结合明清寺志、方志资料,考察樵云生平事迹,以期再现生活于平凡人间的,一代律师的本来面目。而樵云形象的神异化,侧面反映着明末佛教的发展状况,折射出闽南民众宗教信仰的特点,本文对此也略作分析。

  一、 开坛传戒一律师

  ——弘法业绩考察樵云生平,应以蕅益智旭所作《樵云律师塔志铭》为主要依据。《樵云律师塔志铭》撰于崇祯十三年(1640),即樵云圆寂后第二年。当时蕅益行化漳州,接受樵云徒弟如田的请求而作此铭。可以推知,蕅益依据了如田提供的资料,所以铭文记载的樵云事迹,当最为可信。

  《樵云律师塔志铭》〔1〕

  予在江外,即闻樵云关主,以苦行实修,为八闽敬仰。戊寅冬,渡洪塘,趋温陵,担役愚夫,皆能言其为众之切,自课之勤也。未几闻讣,恨缘薄不及一晤,赋短章哀之。越二年庚辰,予至漳南,高足如田,遵遗命营全身塔于石室之岭,请予铭。

  按:师为澄邑新安周氏子,出家漳之开元寺。法名真常,樵云其别号也。儿时以瓦缶竹木列为瓶锡,父知其志,舍入寺,寺为罗汉琛禅师道场。师剃度时,即有慕琛之心。谒南山闲寂老人,禀尸罗要旨,咨净土法门。既于堆云岭头建亭施茗。每经残月下,一虎当涂。师以杖叩云:此往来要道,慎毋面目憎人。虎驯去。次于三台石室,瓦釜绳床,课经枯坐。阅三载,拟欲他往,闻空中有声留之。乃启建佛殿,结构僧寮,额其岩曰闲云石室。盖闲寂老人曾于此栖迟故也。闭关峭坐,寝食俱忘,道风日着,檀信日归。嗣是设华严堂,辟接众舍,延待十方,尽心尽礼。爰感五台无静律师,为不请友,飞锡关前,为师圆具。

  从此葺三山之大藏,兴支提之辟支。参无尽法师于天姆,觐普门大士于普陀。乃至游历南华,肖六祖栴檀之像。复归石室。又以行脚多年,律学疏旷,北登五台,重咨心地。然后开甘露戒品于温陵古莆诸处,而一以净土为指归。

  师一生笃实苦行,普心接纳。于禅讲名流,尤虚怀靡间。盖其乐取人善,年弥高而德弥谦,故不必挥尘竖拂,已可扶宗教之衰矣。世寿八十有三,法腊五十有奇。剃度若干人,戒子不啻万指。铭曰:

  先哲既逝,人情日浮。掠虚逞见,谁怀远忧。海南佛国,沦为荒丘。

  髠不禀戒,兵奴狱囚。挺生樵老,爱河之舟。广设行筏,度彼迷流。

  走遍天下,乃集胜猷。尸罗再揭,乐邦横截。不似诸方,证龟作鳖。

  文中戊寅为崇祯十一年(1638),是年冬天蕅益接受北上浙江参学的闽南籍僧人诵帚、惺谷等人邀请,南下福建弘法,游化福州、泉州、漳州一带,直至明崇祯十五年(1642)。蕅益出身江苏省吴县钟氏,先为儒生,二十四岁出家。他由儒入佛,综合律、禅、华严、天台各派,又以净土为归,著作宏富,是明末佛教集大成者,在净土宗中被尊为九祖。蕅益在福建期间,目睹佛教状况,留下《闽游集》等相关记录。

  关于樵云的籍贯俗家,根据铭文中“师为澄邑新安周氏子”一句,可知他出身明漳州府海澄县新安乡周氏。而清朝乾隆二十七年(1762)所修《龙溪县志》收入樵云传记,又认定樵云为明漳州府龙溪县人氏。《龙溪县志》卷十九《仙释》载:

  樵云,故开元寺苦行僧也。万历初年万松关未为孔道,然行人以捷径多出此。樵云结小庵,日施茗山中,夜即诵书,数年诸经通晓。神宗欲索天下名僧从苦行得法者,有司以樵云应。旋赐紫衣归岐山,依石结室而终焉。

  实际上,两处记载并无矛盾。明穆宗隆庆元年(1567),因为漳州月港贸易的发展,明政府析出漳州府龙溪县内月港周边地区,设立海澄县。樵云出生地新安乡这时应该划归了海澄县,所以《樵云律师塔志铭》中有“师为澄邑新安周氏子”的表述。

  关于樵云的生卒年,塔志铭中有“世寿八十有三”句,又根据清《支提寺志》卷三《明樵云律师》所记“崇祯己卯示寂于漳之久云庵”,〔2〕可以推知樵云诞生于明嘉靖三十六年丁巳(1557),圆寂于崇祯十二年己卯(1639)。

  蕅益《樵云律师塔志铭》叙述了樵云出家苦修,受戒学律,外出行脚,创建道场,开坛传戒的生平事迹。在铭文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樵云的律师身份的确立过程。

  铭文提到,樵云居住故乡的闲云石室,道风日盛时,“爰感五台无静律师,为不请友,飞锡关前,为师圆具。” 这意味着樵云受比丘戒,具足了真正比丘的资格,于其一生意义重大。因为持有了作为比丘的戒牒证明,才能受到官府保护,可以外出行脚,前往各地寺院挂单参学。

  另一方面,铭文提到,为樵云授戒的是来自山西五台山的无静律师,又侧面反映当时闽南本地缺少具备授戒资格的律师。这种情形,跟当时佛教的整体状况有关。

  依照佛门规制,僧人幼年出家后,一般在二十岁时受具足戒,成为正式比丘。而在明朝,到了世宗嘉靖年间(1521-1566),由于世宗偏好道教,屡屡打击佛教,更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下诏禁止僧尼开坛传戒。〔3〕这样使得出家僧人虽然剃发圆顶,却难以受戒,无法成为真正的比丘。蕅益所言“髠不禀戒,兵奴狱囚”,即指这种尴尬现实。

  这种情况持续到了神宗万历年间(1573-1619)。云栖袾宏(1535-1615)也为此悲叹。为建立僧人的戒律基础,他只好方便制定自誓受戒的方式,即半月诵梵网戒经及比丘诸戒品。憨山德清(1546-1623)《古杭云栖莲池大师塔铭》这样记载:

  师悲末法教网灭裂,禅道不明,众生业深垢重,以醍醐而贮秽器,吾所惧也。且佛设三学以化群生,戒为基本。基不立,定慧何依?思行利导,必固本根。第国制,南北戒坛久禁不行。予即愿振颓纲,亦何敢违宪令?因令众半月半月诵梵网戒经,及比丘诸戒品,由是远近皆归。师以精严律制为第一行,着沙弥要略、具戒便蒙、梵网经疏发隐,以发明之。〔4〕

  云栖袾宏所慨叹的“南北戒坛久禁不行”的状况,到了万历四十二年(1614)发生了变化。当年神宗延请古心如馨(1540-1615)于五台山永明寺开建戒坛,传授千僧大戒。古心传戒打破了嘉靖四十五年(1566)以来的禁令,此后明政府允许佛教寺院开坛传戒。以此为契机,明末律学重建,从而促进佛教整体复兴。

  古心如馨出身江苏省溧水县杨氏,二十岁于南京摄山栖霞寺出家,研习律学,持戒谨严,立志中兴南山律宗。万历十二年(1584),居住南京城西马鞍山古林庵。万历四十一年(1613),古林庵得明神宗赐名振古香林寺,从此亦称古林寺。翌年古心于五台山永明寺开建戒坛,此后立足古林寺,大弘南山律宗,多次在江浙大寺开坛授戒。古心与其门下弟子以古林寺为基地,弘扬戒律,因而形成了律宗古林派。古心的弘律,使得本已衰落的律学得以延续,戒法得以传承,在律宗史上承先启后,重建律宗法系,影响深远,直至今日。〔5〕

  考量明朝万历时期佛教界的传戒状况,依据蕅益《樵云律师塔志铭》所言“爰感五台无静律师,为不请友,飞锡关前,为师圆具”,〔6〕可以推测樵云受具足戒时可能已经过了二十岁。而后来樵云“又以行脚多年,律学疎旷,北登五台,重咨心地”,这说明樵云北上五台学律,养成律师资格。此后樵云回到福建,才能“开甘露戒品于温陵古莆诸处”,即在泉州、莆田等处开坛传戒。

  清《支提寺志》卷三《明樵云律师》又提到,起先在漳州芝山开元寺时,樵云与日新灿公“道契为友,因订终南游”;后来在宁德支提山时,“万历四十二年,灿公亦构南峰精舍”,樵云“踵前盟,适灿公脚疾作,不果。师因题其楣曰:巍然南山。盖了夙愿也。”据此可知,樵云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没有前往五台。然而《支提寺志》的记事似乎也从侧面证明,当年古心五台传戒的消息传入福建,令有心求戒的僧人向往不已。所以,樵云的北上五台学律,似乎应在万历四十二年(1614)之后不久。

  总结而言,樵云出家之后,经历多年,才得以受比丘戒,成为正式僧人。在万历四十二年(1614)之后,北上五台求学,具备律师资格之后,回到福建弘律。樵云学律师承于何人,若有新资料的发现,今后或可详细考察。而其律师资格,应是真实不虚,所以蕅益称其为律师,清《支提寺志》也题名“樵云律师”为其立传。

  二、樵古风高得自闲——德泽润如

  明朝万历年间以后,江浙佛教因云栖袾宏、达观真可、憨山德清、密云圆悟等高僧出现,而趋向复兴,影响波及东南一带。〔7〕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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